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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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企法律问题刍议

外资并购国企法律问题刍议

进^ 2 O世纪 9 0年 代 以 来 . 国 一 直 是 发 选 国家 对 发 展 我 中国 家 直 接 投 资 的 热 点 国 家 。从 19 9 2年我 国 对 外 开 放 产 权 市 场 以 来 , 购 国有 企 业 已 成 为 外商 直 接 投 资 的新 趋 势 。在 并 我 国丈 量 利用 外 资过 程 中 .如何 加 强 国 有企 业 的保 护 和管 理
中国分 类号 : 92 2 D 2.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8 1 20 )2— 0 9—0 10 7 X(0 2 0 0 1 2
产 品更 新 换 代 .进 一 步 改 善 产 品结 构 ,提 高 外 商 扩 丈 生 产 的 积极 性 但 由于 外 资并 购 所 带 来 的种 种 负 面效 应 ,切 不 可 忽 略 , 要 有 以 下三 点 : 主 ( ) 购 中 国有 资 产 流 失严 重 一 并 外 商 并 购 国企 中 的 压 价 收 购 是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重 要 原 因 。国有 资 产 流 失 , 仅 包 括 有 形 资 产 的 流失 . 包 括无 不 还 形 资产 的 流 失 。 实 践看 , 失 的 主 要逮 径有 :. 关 政 府部 从 流 1有 门 的腐 败 行 为 ,国企 中 的有 关 人 员 为 了捞 取 个 人 利 益 出卖 国 家利 益 , 接 造 成 国有 资 产 流 失 。2 许 多国 企 缺 乏必 要 的 知 直 . 识 产 权 意 识 .在会 计 帐 册 的无 形 资 产 栏 中 .对 企 业拥 有 的专 利、 标、 商 市场 信誉 等 无 形 资 产 未 作 任何 记 载 。这 些无 形资 产 的价 值 投 有计 ^ 企 业 的 资 产 总 价值 中 ,以致 对 国企 无 形 资产 的估 价 不 足 , 成 国有 资 产 流失 。3 ^ 力 资 源 价值 估价 的缺 造 损 。国企 所 拥 有 的忠 诚 、 练 的 职 工 趴伍 中 , 相 当 部分 属 技 熟 有 来 禽量 高 的 劳动 力 价 值 ,对 这 些 人 员 的培 养 ,相 当一 部 分 长 期 依靠 国家 的投 ^ ,所 以设 ^ 力 资 源价 值 构 成 中 ,毫 无 疑 问 包禽 有 国有 资 产 价 值 。因 为 国企 的总 资产 价 值 中从 未 将 该 部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金光协并购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外资并购的专项法律规定,为外资并购扫除了法律障碍。

下面谈谈涉外并购中需注意的法律特性:一、外商投资方向指引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

我国多次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最新指导目录为2004年11月修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四个类别。

随着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一步修正,但无论如何,这是选择并购对象时必须首先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二、外商参与企业并购的主体身份外商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一般会以以下几种身份出现:国外母公司;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国外母公司对于外商直接以国外母公司的身份来进行并购中国企业,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

但这种收购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规模的外商所采用。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有严格的区域投资计划,中国只是其战略布局中的一部分,很少由国外母公司直接来进行并购,而往往通过其子公司来完成并购计划。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来进行并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外商在以此种模式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关于行业禁入。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由于其投资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境内进行投资(此处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并购)时就受到了《指导目录》的限制。

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此类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因此这就避免了外商通过“曲线救国”规避法律的行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它在资质上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政府规制外资并购的相关理论分析

政府规制外资并购的相关理论分析

政府规制外资并购的相关理论分析内容摘要: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它是对市场失灵最通常的回应。

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包括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和激励性规制理论。

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理论是产业组织中的结构理论和动态竞争理论。

关键词:政府规制跨国并购政府规制外资并购外资并购行为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它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目标既有一致的地方,又有差异甚至冲突的地方。

为了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趋利避害,政府应当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以引导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控制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

政府规制理论(一)政府规制的含义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美国学者施蒂格勒认为,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设计和主要操作的。

美国学者史普博则为管制下了一个定义,即管制是由行政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

一般认为,政府规制是一种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政府规制的主体是广义上的政府,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主要是政策法规。

(二)西方政府规制理论1.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西方国家在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崇拜市场,强调竞争,政府作用范围有限,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促进了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市场失灵,公共利益理论可以看作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

该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且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某些特别利益集团,可以专一地追求公共利益这一目标。

哪里有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就主张在哪里实施相应的政府干预,以矫正市场缺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商务部权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商务部权限)

行政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港澳台投资者参照适用)(试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发布);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四、《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发布);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修订发布);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2006年8月8日发布);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一、鼓励类、允许类的并购交易额在3亿美元以上,限制类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并购事项;二、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行业;三、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企业;四、外国投资者(包括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企业。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一、非跨境换股方式的并购(一)股权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0、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13、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14、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购增资额超过3亿美元(包括3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增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包括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6、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1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抑制、规制抑或鼓励:外资并购的法律策略研究——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为视角的展开与分析

抑制、规制抑或鼓励:外资并购的法律策略研究——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为视角的展开与分析
抑 制 、 制 抑 或 鼓 励 : 资 并 购 的 规 外
法律策略研究 术
— —
以 外 资 并 购 安 全 审查 制 度 为 视 角 的展 开 与分 析
刘 思培
董 家友
摘要 :在外 资并购的立法策略选择上有抑制、规 制和鼓励三种传统模 式 :抑 制式立法策略过 于
强调外部市场控 制与 内部 市场封 闭 ,背 离了市场 经济发展 的立 法方向 ;鼓励 式立法策略能够满足 市
称 《 通知》 ,确 立外资并购 的适 合性法律策 略 ,是 )
中 国经济持续发展 亟待解决 的重要 问题 ,也是 一项
具有理论 深度与时代 意义的研究课题 。
2 1 . 2 0 28l 7 1
择 ,大致 经历 了从 “ 慎 ”至 “ 放 ”再 至 “ 审 开 收 紧”的过程 。2 0 0 0年以前 ,我 国对外 资并购基本上
并 购所需 的 资本控 制权 市场 ,而 20 06年 《 于外 关
作用 ,促进 了现代化 的技 术研发 与科技产业 体系 的
形成 。再次 ,外资并购过 程 中并购方 对被并 购方的 改造 ,为被 并购方带来 了先进 的产 业理念 与管理模 式 ,有利 于被并购方更 好地融入 国际生产体 系 ,直 接参 与国际产业链条 。为 中国产业 发展实现 与世界 同步提供 了平 台,推 动了 国内产 品结构 的升 级与优 化 。最后 ,外资并购在 一定程度 上激发 了市 场竞争
进入新 世纪 以来 ,作 为经济全球化 的产物 ,跨 国并 购已经取代新设投 资成为了 国际直 接投资 的主 要方式 。随着 中国在世 贸组织过渡期 的结束 ,中国 的对外开 放在广度和深 度上将进一步加 强 .中国将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法外”)是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制定的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也实施了外商投资法,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法中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所需满足的法律要求。

一、市场准入机制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必须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来说,外资企业必须在经济合作领域内选择合适的市场准入方式,如独资、合资、合作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或登记。

二、投资项目核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法对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投资项目类别的不同,可以分为核准、备案和登记三种方式。

核准方式适用于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或者需要外资企业通过核准程序取得许可的行业。

备案方式适用于国家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自主决策的行业。

登记方式适用于符合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设立的行业,但需要进行登记注册。

三、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享有与中国本土企业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此外,外资企业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与备案,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外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对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区等具体情况,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其经营成本,提升投资回报率。

五、劳动用工管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雇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

外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浅析外资并购法律制度问题

浅析外资并购法律制度问题

浅析外资并购法律制度问题作者:张福臣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仅限于政策性、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体系与实施细则程序方面仍然很不完善,不利于外资并购行为在合法性前提下进行。

本文将在剖析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研究探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对改进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规范;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外资并购在为东道国引进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与经营理念、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会造成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这必然会危害东道国的市场经济。

由于市场自主调整的滞后性不足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这将对国家政治经济造成危害。

政府规制必将由行政手段的规制向法律手段的规制转变。

外国投资者要并购中国企业,必须遵循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

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面:直接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法规。

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并购企业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二OO六年八月八日由中国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加强。

该规定对境内外企业通过交换股权方式来进行达到并购目的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性规定,从而使这种方式的操作有了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也是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的主要依据。

无论外国投资者采取何种并购方式,我国关于“三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并购中国企业时应注意遵守的。

另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也必须纳入参考的范围。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行为则应参照通常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还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现状《反垄断法》(2007)。

只规定了行政垄断、公用事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司因并购方式引起行业过度集中所形成的垄断却没有规定。

论中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

论中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

少, 因此农 药 使 用 少 , 米 生 长 状 况 好 为 重 点 。福 岛 县 的 稻


总 之 , 国 已 经 由 产 量 农 业 进 入 效 益 农 业 新 时 期 。 工 我
见钟 情特别栽 培米” 则着重 宣传 百分 之 百使 用有 机肥 对 业 反哺农业 、 人们 生活水平 提高 和世界 经济 一 体化 等 , 为我 稻米 营养成 分促成 的 良好作 用 。滋 贺县 的“日本 晴” 则突 出 国 大 米 创 知 名 品 牌 创 造 了 良好 的 基 础 条 件 。 影 响 水 稻 生 产 其蒸 煮后粘 性 低 并 且 稍 硬 的特 点 适 合 做 日本 人 喜 欢 的 寿 和创 造大米 知名 品牌 的 因素 很 多 。借 鉴 国 内外 的先 行 经 司。 验 , 向 全 世 界 高 消 费 市 场 , 在 世 界 生 产 先 进 国 家 高 起 点 面 站 ( ) 用 生 产 新 模 式 。 农 民 生 产 自主 选 择 品 种 和 稻 谷 的 基 础 上 , 用 优 质 米 生 产 新 机 制 , 米 出 口 企 业 就 一 定 能 2采 采 大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0 — 130 1 7 —1 8 2 1 ) 50 1 —2

1 “ 资并 购” 外 的概 念与影 响
“ 外资 并购” 为企业并 购 的一 种 , 作 借鉴 《 于 外 国投资 关 者 并 购 境 内企 业 的 规 定 》 二 条 规 定 , 以 定 义 为 外 国 投 资 第 可 者 购 买 境 内非 外 商 投 资企 业 股 东 的股 权 或 者 认 购 境 内 公 司 增资 , 使该 境内公 司 变更 设 立 为外 商 投 资企 业 ; 或者 , 国 外 投资设 立外商投 资企 业 , 通 过 该 企业 协 议 购买 境 内企 业 并 资产且 运营该资 产 ; 外国投 资者 协议 购买 境 内企业 资产 , 或 并 以该 资产投资设 立外商 投资 企业 运 营该 资产 。根 据 我 国 现行外 资立法 的相关规定 , 资 的范 围应 当包括 外 国公 司 、 外 企业 、 其他经 济组织 、 个人 以及其 在 中 国境 内投 资设 立 的企 业 , 港 、 门、 湾 地 区 的 公 司 、 业 、 他 经 济 组 织 、 香 澳 台 企 其 个 人 , 外 , 国投 资 者 在 我 国境 内 的 合 法 收 入 也 属 于 外 资 的 另 外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推动我国经济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加速融入 3 3内容不完备。 外资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 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 标公司股东能在充 到全球化中。 于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 由 市场准 律法规的相互配合。 纵观各国的 立法, 可以发现在 分了解有关售息的基础上 ,作出是否出售 自己股 人领域放宽 , 投资软硬环境不断改善, 对国际投资 完善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 外资并购审查法、 公 份的决定。 其次 , 设立保护中小殴东权益的制度。 吸引 力增大 ,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 列涉及外资并 司法、 证券法、 反垄断法等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 由 5 于当前并没有关于外商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购境内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色。 如《 我国反垄断法早已提 t 立法议程, 但到 目 前为 法 ^ 、 股达到一定百分比就!须 履行强制要约的规 c : 办法》 关于向外商转让 匕 《 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止仍迟迟未能出台。证券法虽然专门针对上市公 定, 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维护可借鉴英美公司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 《 证券 司收购问题作 出详细、 具体的规定, 但其中存有明 购的相关法律制度, 有股、 对国 法人股股东课以对 中小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 显的疏漏与缺陷。 规定》夕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 等等, 3 缺少可操作性。 . 4 有些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4《 - 证券法》 4 的修缮。 但是 , 在面对外资并购 明确了外资可以 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 进一步对 较差, 关于向外商转让 E 以《 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 国有上市公司给我国 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以适 外资并购提供法律方面依据和可操作程序,从而 股有关问 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知》 = 1 i 为例。 匝 关于并 应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 ,证券法仍应在 扫除了外资并购内地上市公司的最后障碍。这一 购方的资格要求。 通知》 确 : 《 明 “ 受让上市公司国 有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第一, 赋予管理部门的个 系列政策的制定和 出台意味着在允许外商投资的 股和法人股的外商, 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案审查职能, 杜绝投机行为。第二, 完善协议收购 领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 和资金实力 、 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 具有改善上 规定。 第三, 加强立法协调, 将对证券市场上的 外 已基 本畅通 。 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的能 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 2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 力。 但并没有列出具体的量化标准, ” 所谓有实力且 结合起来 , 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 、 外资政策和产业 义 财务状况良 好的要求 , 可能在实施中被任意解释, 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2 有利于引进外资、 . 1 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 、 另外,较好的财务状况” ‘ ‘ 的标准也很难把握。 4 5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制度完善。 外资 管理经验及积极的企业精神。外资并购作为我国 4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的 建议 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 流失表现为 自 愿性 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 , 可以大量吸引外资, 拓宽国 4 对产业政策立法的完善。 1 现阶段我国颁布 流失、 技术性流失和制度性流失。防止国有资产流 一项重要 内容。 我国应建 内 企业筹措资金的 渠道, 推进中国I_ 4 程。 , ̄ l k 的《 = 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 夕 企业暂行规定》在实质 失是对外资并购监管的 , 2 2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重组和产业结构 的 上是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 但是, 该规定 效 立规范化的制度以真正落实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 首先 , 我国 调整, 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产业结构 力位阶较低 , 还存在很大问题。因此 , 仅能作为过 具体的措施主要反应在如下几个方面: 不断优化和升级 , 促使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 渡时期的短期立法规范。 从长期来看应当制定《 应完善国有股权或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制度。其 = 夕 产业 支柱 的形 成 。 建立统一、 规范的资产评估和监督制度。我国 国投资法》 ,并专章对外资并购进行统一规制 , 对 次 , 2 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3 建立 外资并购的含义 、 外资并购的主体、 外资并购的产 应强制实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凡未经资产评估 现代化企业制度。由于并购后建立的合资经营企 业导 向、 外资并购 的 方式 、 外资并购的待遇、 外资 或不按评估价值 ^ 股的外资并购 , 应当明确予 以 业的示范作用, 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建立 并购的审查、 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 法律责任等进 禁止。再次 , 成立国 有资产投资运营机构 , 管理和 行详 细的规 定 。 运营国有资产。 最后, 应加强对资产评f 占 初构 的 外 起政企分开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体系。 2 有利于激活和盘活存量资产, 4 解决困难企 4 2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制的完善。 我国当 部监督, 通过制定“ 资产评估条例”规定评估员的 , 业职工的生活。外资并购国有企业, 可以激活和盘 前对于外资并购中可能导致的垄断问题 ,采用的 资格、 评估机构的 权利义 务及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活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存量资产 ,而且对于亏损 是单独立法的 方式,这种分立式立法不符合国民 的国有企业来说,有利于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的生 待遇的基本原则和趋势 ,易对未来我国建立统一 『 1 1张远忠.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 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活困难, 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 的 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制度造成障碍。考虑到外 北京: 法律出版社,0 3 20 . 3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缺陷 资垄断和国内企业垄断具有许多共同性 , 我国应 【叶军. 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分析F 2 】 夕 北京: 法 3 欠缺体系性。 . 1 外资并购立法是—个系统的 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 , 在受规制的垄断形式、 律 出版社 , 0 . 2 4 0 工程, 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个完善 并购前申报程序、 反垄断调查 的 一般程序和期限、 蒋泽中 企业兼并与反垄断问题 、 n北京: 经济科 外资做 学出版社 , 0 . 2 1 0 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 遵循“ 成熟—个制 成立统一的反垄断调查机构等方面对内、 4 朱怀念 , 王平、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思考 定一个 ” 或者是“ 头痛 医头 , 脚痛医脚” 的指导思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6.22•【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并购 方式进 入我 国市场 , 商独 资 企业 发 展十 分迅 速 , 外 外 个 方 面 提 高对 外 开 放 程 度 。
资对股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大型跨 国公 司 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优势 ,在我国某些行业和
二、 外资并购我 国企业 的弊端分析
外资进入中国,虽然 能够短期内推动当地经济的迅 速发展 ,但不能忽视 的是 ,外资进入中国的确有很多弊 端, 对我国 目 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 这些冲
Ab ta t W i ed v l p n f c n mi g o aia in fr in c ptlme g rb c me i t o so t r ain l i c v s sr c : t t e eo me t o o c lb z t , oeg a i re e o sman me d f n e n t a r t n e t hh oe l o a a ta e y o or in p t e g ro Ch na nf ue e a d Is L g lS r t g fF eg Ca ia M r e n i l
G AO e g C e - in F n , UI n q a g B
碍获得 国际先进技术等方面。 对外资并 购, 我国应采取反并购的法律手段 。 关于规制外资并购的法律 制度 , 外资并购 健全 完善
的法律环境, 有效规 范、 制外资并购行 为。 控
【 词】 外资并购 ; 国公 司; 对策 关键 跨 法律
【 中图分类号】 F 2. 11 5 2
[ 文献标识码】 A
me t w ihp o tsa di a t cn mi n o i eeo me t f o t o nr . h mp csl o st r e h r。 ain n, hc rmoe n mp cseo o ca dsca d v lp n s u ty T ei a t ei d me i mak t ae n t a l oh c i n c s ol id sr, tt— w e rn s g v rme t c n mi oiy a d aq i me to tr ain la v c dtc nq e , t. oweso l n u t sae o n d ba d , o en n‘ eo o cp l , n c ur n f nen t a d a e eh iu s ee S h ud y S c e i o n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2008年度和2009年度接受直接外资量分别为950亿美元和1083亿美元,在最大的直接外资接受国排名中,于2009年升至第二位,仅位居美国之后。

而长期以来,绿地建设投资(即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但近二十多年来,跨国并购迅速发展并超过了新建投资,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

尤其欧美的诸多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将目光投向中国市场。

例如世界第三大轴承公司德国fag公司收购西北轴承,美国卡特比勒公司收购山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欧莱雅整合”小护士”,美国凯雷收购徐工机械,法国seb公司收购苏泊尔等。

外资并购在提高我国企业的专业化生产水平,参与国际分工,引进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可能导致外资垄断势力的形成,而这种垄断往往表现为技术垄断、品牌垄断和市场规模垄断等,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甚至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

因此,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发挥外资并购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外资并购产生的垄断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外资并购概述并购一般指兼并和收购。

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使其它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而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相关规定,外资的范围应当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另外,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收入也属于外资的范围。

综上所述,外资并购的概念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通过兼并和收购的方式取得我国境内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合并、分立、产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整合和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与并购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十七章对重组、合并和分立等进行了规定。

例如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要求,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公司分立的条件。

2. 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律。

其中,第十二章对企业重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并购重组涉及到市场份额的扩大,有可能引发垄断行为,因此对并购重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定。

例如,法律规定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进行审查,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4.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这个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事项。

例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对重组等事项的审查与核准。

5.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并购重组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6. 地方性法规各个省、市、自治区也发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并购重组进行规范。

例如,上海市和深圳市等地发布了一些行政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进行了窗口指导和管理。

上述只是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并购重组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指导,以确保并购重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而言,也应当积极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或合并方式来控制境内企业或参与其经营,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增加市场份额。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安全,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投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等方面。

对于投资准入方面,一般要求外国投资者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资格审查和执照申请等程序。

国家安全审查是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进行全面评估的措施,一些关键领域如军工、能源等在并购方面会设置更高的安全审查门槛。

此外,反垄断规定则是为了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境内企业来垄断市场,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监管,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其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涉及到行业限制和国际条约的约束。

在一些关键领域如金融、电信、互联网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国家实行的是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并购。

此外,国际条约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双边投资协定等。

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框架下,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进行着相应的监管和限制。

最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涉及到信息披露和再投资等方面。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市场透明度,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报备相关信息。

此外,一些国家还会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再投资,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技术转让。

总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章。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在充分利用外资的同时,保护国内市场和企业的利益。

这些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会因法律法规、经济状况和国家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英文)2009年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a Domestic Enterprise by For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英文)2009年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a Domestic Enterprise by Fo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a Domestic Enterprise by Foreign Investors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No.6 Decre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PRC on Promulgation of theProvisions on M&A of a Domestic Enterprise by Foreign InvestorsNo.6 Decree of MOFCOM, 2009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To ensure the Provisions on M&A of a Domestic Enterprise by ForeignInvestors coincide with 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the State Council on Thresholds for Declaration of Concentrations ofUndertakings, revision of the Provisions on M&A of a DomesticEnterprise by Foreign Investors have been made as follows: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意味着,今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可能将面临两种审查:反竞争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

经营者集中的结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

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国家安全是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它面对的现实威胁和可预见的挑战。

这一概念强调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国家利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

例如,按照领域可分为政治利益、军事利益和经济利益等;按照层次,国家利益又可分为主权利益生存利益、发展利益和战略利益等。

随着反垄断法施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也将同时启动,如何认识这两种审查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安全审查做出比较,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两种审查的区别第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是从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来评估商业活动的影响。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是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一部分,是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安全审查的性质更多地体现为行政性审查。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关注更多是并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和竞争格局的影响。

论反垄断法视域下的外资并购规制

论反垄断法视域下的外资并购规制

资 并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研 究 已 刻 不 容 缓 , 建 适 合 于 中 国 国 情 的 外 资 并 购 反 垄 断 法 律 规 制 实 施 体 制 . 于 实 现 大 构 对
的 市 场 经 济 法 治 的 目 标 意 义 重 大
【 键 词 】 资 并 购 ; 垄 断 法 ; 查 ; 制 关 外 反 审 规 【 图分类 号 ] 44 中 DF 1 【 献 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 1 12 10 — 0 1 0 文 1 71 5 0 (01 )6 0 5 - 4

义法律 体 系才 刚刚确 立 , 该正视 的是 它并 不完善 , 应 需 要 不 断 补 充 和 改 进 。而 外 资 并 购 反 垄 断 规 制 法 律
它 具 有 两 面 性 : 方 面 , 资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有 利 于 我 一 外 国 引 进 外 国 的 资 金 、 进 的技 术 、 进 的 管 理 经 验 , 先 先 能 够 有 效 弥 补 我 国 企 业 资 金 的 不 足 ,是 我 国优 化 资 源配 置 , 整 产业 结构 . 立 现 代 企业 治 理结 构 , 调 建 有 效 利 用 规 模 经 济 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 同 时 还 可 以 促 进 我 国 经 济 国 际 化 , 使 我 国 经 济 早 H 与 国 际 经 济 接 轨 : 一 方 面 , 资 并 购 境 内企 业 可 能 因 企 另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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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国务院令第64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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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
外资并购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世界经济更趋融合,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直接体现就是国际投资的发展,而跨国并购是其中重
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快速发展的国内市场吸引了国外企业对我国投资,而我国加大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尤其是近期利用外
资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导向,也为外资并购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相对于我国外资并购的实践而言,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还比较滞后,因此,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中笔者从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出发,对我国当前和今后的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从宏观层面上进行了初步探讨。

本文的写作意图不在于分析外资并购的具体操作层面,而在于梳理外资并购立法的法律脉络,从中找出不足,提出建议,以期为政策制定者在立法角度实施规制和企业经营者在适用角度调整策略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首先,科学界定外资并购这一概念是我们进行外资并购相关问题研究的前提,因而,本
文第一章首先阐述外资并购的概念、类型,以及外资在我国进行并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第二章包括两个层次,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状况。

据资料显示,外资并购在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萌芽期、培育期和发展期三个阶段,本节概括了三个阶段的外资并购的特点。

第二节分析了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和随之产生的消极因素。

第三章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分析。

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立法动因,外资并购的本质和实践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外资并购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回顾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进程,与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相呼应,我国
外资并购立法也分为萌芽、培育和发展三个阶段。

在明晰了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本章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行法律进行了分析。

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正逐步完善,但在立法的价值取向、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根据以上对我国外资并购基本问题和立法状况的综合分析,本文第四章对如何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在国际上,跨国并购已经历了五次浪潮,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规制
外资并购方面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本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做法。

然后结合我国实际,立足国情提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此为指导,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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