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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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保险术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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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一 O 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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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产品类 ............................................................................................................... - 13 社会保险 ..................................................................................................... - 13 商业保险 ..................................................................................................... - 13 原保险 ......................................................................................................... - 13 再保险 ......................................................................................................... - 13 强制保险 ..................................................................................................... - 13 相互保险 ..................................................................................................... - 14 1.1 产险类 .................................................................................................................. - 14 财产保险 ..................................................................................................... - 14 企业财产保险 ............................................................................................. - 14 家庭财产保险 ............................................................................................. - 14 责任保险 ..................................................................................................... - 15 信用保险 ..................................................................................................... - 15 意外伤害险 ................................................................................................. - 15 健康险 ......................................................................................................... - 15 车辆损失险 ................................................................................................. - 15 商业三者险 ................................................................................................. - 16 交强险 ......................................................................................................... - 16 1.2 寿险类 .................................................................................................................. - 16 1.2.1 按照承保方式 ............................................................................................ - 16 人寿保险 ..................................................................................................... - 16 个人寿险 ..................................................................................................... - 16 团体寿险 ..................................................................................................... - 17 1.2.2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 - 17 生存保险 ..................................................................................................... - 17 死亡保险 ..................................................................................................... - 17 定期死亡寿险 ............................................................................................. - 17 终身死亡寿险 ............................................................................................. - 17 两全险 ......................................................................................................... - 18 年金保险 ..................................................................................................... - 18 医疗保险 ..................................................................................................... - 18 重疾险 ......................................................................................................... - 18 1.2.3 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 ................................................................................ - 18 分红险 ......................................................................................................... - 18 万能险 ......................................................................................................... - 19 投连险 ......................................................................................................... - 19 1.3 其他类 .................................................................................................................. - 19 短期险 ......................................................................................................... - 19 -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

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前提必须明确的是,1、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程度的要求分两个层次,即: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负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负“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

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美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美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美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辽10民终9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都伟胡玲徐莲凤【审理法官】都伟胡玲徐莲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美彤;戴君友【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美彤戴君友【当事人-个人】刘美彤戴君友【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孙嘉阳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马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孙嘉阳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马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冰孙嘉阳马强【代理律所】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刘美彤;戴君友【本院观点】本案焦点为上诉人阳光财险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所做核查报告的效力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上诉人阳光财险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所做核查报告的效力认定问题。

因案涉核查报告系第三方机构与戴君友双方形成,虽戴君友在该第三方机构核查过程中认可其存在酒驾并逃逸的行为,但该结论并未向公安部门反映亦未经公安部门认定,该结论不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亦不应产生其对受害人可以依保险合同免予赔偿责任的效力,故上诉人阳光财险主张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阳光财险与戴君友关于案涉核查报告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人保财险非车险业务理赔实务流程

人保财险非车险业务理赔实务流程

人保财险非车险业务理赔实务流程人保财险非车险业务理赔实务流程非车险业务理赔实务流程(讨论稿)保险理赔,就是审核处理赔案。

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主要包括审核、查勘、赔付和追偿四个基本环节。

一、理赔指导思想公司股份制改造的顺利完成后,树立了全新的经营目标,确定了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经营宗旨,因而理赔管理工作也凸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理念,确立我省系统理赔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以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和客户满意最大化为目标,科学管理,提高理赔质量,提升理赔技能,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形象。

二、理赔原则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的贯彻保险的经营方针,提高理赔质量,杜绝错赔、乱赔、滥赔的现象,保险理赔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人在处理各种赔案时,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受理赔案,确定损失。

理算赔偿金额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拒赔时更应如此。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宗旨在于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客户。

保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准确、合理,是要求保险人在审理赔案时,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

拒赔案件应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付的理由。

3、授权经营的原则理赔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各级公司在上级公司授予的权限内开展理赔业务,超出权限范围的理赔业务按规定上报、审批,不得越权。

4、严肃纪律原则理赔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和制度,做到公正廉洁,不共6页第1页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制作假赔案,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5、实事求是的原则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形形色色,案发原因也是错综复杂。

保险公司拒赔时常用的理由及应对办法法律实务

保险公司拒赔时常用的理由及应对办法法律实务

保险公司拒赔时常用的理由及应对办法法律实务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通常会给被保险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不公平感,特
别是当被保险人处于需要赔偿的困境时。

理由可能多种多样,但通常会围
绕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条款展开。

以下是一些保险公司拒赔时
常用的理由及针对这些理由的应对办法。

第二种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可能
会认为事故的性质或原因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范围不符合,从而拒绝
支付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查找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责任
范围,并对照实际事故情况进行比对。

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损失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
寻求律师的帮助。

第四种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或迟延缴费。

如果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拖延缴纳保费或拒绝支付保险费用,这可能会成为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及时缴纳欠费,
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支付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已经按时支付了保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明确的证明文件,并在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或法院进
行诉讼。

总的来说,面对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被保险人应该保持冷静、理性,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及时查看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
利和义务,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最终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

车险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

车险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

车险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
1.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如果车祸是由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酒后驾驶引起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 保险单有效期过期或未及时缴纳保费: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已经过期或者保费没有及时缴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因此,被保险人需要及时缴纳保费并确保保险单的有效期。

3. 汽车改装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如果被保险人的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改装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导致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4. 非法操作车辆: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出租或者借给未经过驾驶员资格认证的人驾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5. 事故证明不充分: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事故证明,如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和目击证人证言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或者仅赔付部分损失。

总之,被保险人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行驶,并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出现以上情况,以确保车险理赔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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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车上人员身份认定的意见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车上人员身份认定的意见1

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一、案情简介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汽车行驶在山路上,在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情,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以求避险,但该车已经失去了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初轧死。

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要求该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张某遭受人身伤亡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但该保险公司以张某为“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二、范媛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人均不能永久地置身于车上,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都是特定空间条件下的身份,两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随着条件的不同而发生身份的变化。

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其为避险已跳下车,跳车行为未造成其直接身亡,而是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由此在身份发生了变化后,被事故车辆轧死,应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向张某亲属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该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跳车时,被保险车辆处在事故发生的进行中,张某仍是“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

张某的死亡损失不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理赔对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乘坐该车辆,是“车上人员”,但其在车辆行驶处于危险状态时跳出车外,与正在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第三者”的情形,应认为其是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是一个相对概念,并不是绝对概念。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理赔中常见的拒赔原因与解决方法

保险理赔中常见的拒赔原因与解决方法

保险理赔中常见的拒赔原因与解决方法保险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在生活和工作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遭受意外损失时得到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会无条件地理赔。

本文将探讨保险理赔中常见的拒赔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一、保险理赔中常见的拒赔原因1.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其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赔付。

2.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合同中,保险公司往往对被保险人有一些特定的要求,例如报案时间、保安措施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 隐瞒重要信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特别是与风险评估相关的重要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隐瞒了重要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4. 违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一些规定,如保险金额限制、免赔额等。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些约定,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二、保险理赔中的解决方法1. 准确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在购买保险前,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责任范围。

只有准确了解合同内容,才能在需要理赔时避免出现由于误解导致的拒赔情况。

2. 遵守合同约定的条件: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应严格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例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报案、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等。

只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条件,被保险人才能获得应有的赔付。

3. 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在购买保险和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对理赔产生不利影响,但隐瞒信息将使赔付面临风险。

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是保持信任并获得理赔的关键。

4.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事宜不熟悉或不清楚如何处理理赔问题,可以寻求专业保险代理人或律师的帮助。

这些专业人士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并帮助解决理赔纠纷。

三、结语保险理赔中的拒赔是被保险人十分关注的问题。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买卖报废车辆人;(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出借的;(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六)有其他过错的。

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还有利于推进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宅基地对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起着促进作用。

因此各省都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作为农村土地及人口相对较多的甘肃省,更应加快步伐,积极响应新政策。

那么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呢?关注赢了网,为您解答。

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四、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六、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八、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程建社与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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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社与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5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审理法官】王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建社;蒋景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程建社蒋景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程建社蒋景孔【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屹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屹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屹【代理律所】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建社【被告】蒋景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景孔负主要责任,程建社负次要责任,苏玉宾负次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景孔负主要责任,程建社负次要责任,苏玉宾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审理情况酌定程建社承担20%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关于具体金额,蒋景孔就其主张的修理费、拖车费提交了发票证据。

一审审理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证据主张其已在交强险财产项下支付程建社2000元。

程建社对此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支付给蒋景孔。

另,程建社驾驶事故车辆于2017年即在货拉拉平台上注册为抢单司机,且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及事故当日频繁抢单,其擅自改变车辆运营性质用于经营,导致车辆事故风险加大,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险项下拒赔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据。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检测试题A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检测试题A卷 附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检测试题A 卷 附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 、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 、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 、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2、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

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

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B 、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C 、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D 、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 、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 、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 、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4、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陈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陈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陈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1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陈淑玲;李新业【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陈淑玲李新业【当事人-个人】陈淑玲李新业【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单洪兴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辛在年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洪兴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辛在年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洪兴辛在年【代理律所】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被告】陈淑玲;李新业【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陈淑玲一审中提供营业执照、微信收款凭证证实其从事个体经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张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张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张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1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坤张涛杨剑【审理法官】刘坤张涛杨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张秋波;金开成;杨晨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张秋波金开成杨晨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秋波金开成杨晨磊【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顾昱临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昱临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昱临【代理律所】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被告】张秋波;金开成;杨晨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人寿桐乡公司是否需要对张秋波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人寿桐乡公司是否需要对张秋波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金开成驾驶机动车先与张秋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秋波和电动三轮车倒地,后杨晨磊驾驶机动车又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其间,杨晨磊所驾车辆与电动三轮车碰撞时,张秋波已与电动三轮车分离,其并未与张秋波身体发生接触,故杨晨磊的驾驶行为与张秋波的人身损害并无因果关系,因而无需对张秋波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案例:保全保险费承担裁判理由

最高院案例:保全保险费承担裁判理由

最高院案例:保全保险费承担裁判理由一、法院支持保全保险费由对方承担的裁判理由(一)根据合同约定,保全保险费应由义务人承担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西藏吉奥高及各担保人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系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实际支付的合理范围内的必要费用,且具有合同依据。

一审法院对中盐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予以支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89号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等,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担保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公证费等)。

根据上述约定,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已将保全担保费列入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

成都鼎量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保全担保费均系因浩泽公司违约导致本案诉讼所致损失,且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

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保全担保费10.58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平果恒峰公司与华融前海公司签订的《关于“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若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其权益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因平果恒峰公司违约,华融前海公司以诉讼方式追索债权,有权要求平果恒峰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

华融前海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经提交相应保单和付款发票,证明该保险费用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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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
[案情]
2004年12月6日17时15分许,陈天某驾驶自己的闽F/70016货车自福建省漳平一广
场沿省道203线往龙岩方向行驶,行驶中与闽F/BA602二轮摩托车(后载林鸿某)
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林鸿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4年12月25日
当地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陈天某与黄某负本起事故的同
等责任,乘车人林鸿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2005年4月8日,死者黄某父母、妻子
、女儿五原告诉闽F/70016货车主陈天某和中国人民财保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下
称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计201000元。

另查明,2004年10月9日,陈天某就F/70016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天某与黄某的不慎驶行,造成两机动车相撞致两个当场死
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当地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同等责
任,陈天某就F/70016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保险公
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陈天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害50%赔
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以闽F/70816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是非第三者强制保险为由,拒担责任的辨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遂判决如
下:一、被告陈天某应赔偿五原告丧葬费7155元、死亡赔偿金81787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44724元,合计133666元。

同时驳回五原告计算有误的赔偿诉讼请求。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F/70016货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天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是否要
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但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2)2号]文件,即从2002年1月27日起在全省范
围内停止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如继续经营强制保险
,属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强制保险应由法律或行
政法规规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有经营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驳回五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机动车辆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统一实行。

现在问题是在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时,目前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
否可以认为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39号)也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
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
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

5月1日中
国保监会已经因保险公司风险增加而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作了调整,其中必须购
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调了10%.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

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不能因为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或根据地方性法规未疲止,就简单认为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更不能简单认为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第
三者责任保险是非强制的。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2004年5月1日后的投保人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法院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定性下判是正确,也是符合社会公共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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