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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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率的厘定不同。 “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 (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 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 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 利、不亏损为目的。
4.赔偿的范围不同。 “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 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 免赔率, “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 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 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本是一样的, 都是赔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只是赔偿金额有区 别: 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必须保,交强险的财产 损失赔偿金额是二千元,超过2000元部分自己负责,住 院医疗赔偿限额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死亡伤残赔 偿十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投保时自已选一档,假如 选择五万元保额,这五万元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住院医疗、 死亡伤残,就是说单是财产损失也可以赔五万元(反正不 管哪类损失,出险最多就赔五万元),不像交强险那样要 区分开,哪类该多少就多少。不过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 不管你保没保交强险,出险时都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后再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就是假如甲出事,三者财产 损失了5000元,那么交强险最多赔甲2000元三者财产损 失,然后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甲3000元,甲若没保第三 者责任险,那么这3000元由甲自负。医疗、伤残也是同 理。
2.赔偿的原则不同。 “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 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 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 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 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 “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 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 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有责是多 少?无责是多少?关系到保险索赔的一些事项?)

由于司机王某是醉酒驾车致使张伯受 伤,属于上述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之情 形,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张伯“交强险” 的赔付要求是正确的,张伯只能要求司机 王某赔偿他的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还要对 所垫付的抢救费用向王某追偿。

【案例2】韩某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可否获交强险赔偿?
【基本案情】2007年3月9日,张某驾驶其实际出资购买的湘A04583 号货车由靖安装运瓷土至南昌,途经万黄线路段,因坡陡货车缺乏牵 引力,张某停车搬石块垫轮胎时,由于车辆向后溜滑,张某被当场压 死,车翻至山谷。经靖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 事车辆湘A04583在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6万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事故发生后,死 者家属韩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原告韩某遂将保险公司及登记 车主青扬运输队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保险金5万元、 商业三者险保险金16万,青扬运输队赔偿3万元,计币24万元。
“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 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风险,车辆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过 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共同构筑完备的交通保险体系。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险”的关系
Fra Baidu bibliotek
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被保险人 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 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这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第三者 责任险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设立 的“交强险”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 的共同之处是都能使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所受到的 损失得到弥补,同时也能减轻车辆方的赔偿压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 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
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 “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 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 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 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 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 30%左右; 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 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 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 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
张伯在骑自行车上超市购物途中,王某驾驶的车 辆在拐弯时撞到了张伯,致使张伯小腿骨折,在张 伯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张伯出院后, 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赔偿他的误 工费等财产损失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司机王某醉 酒驾车,损失应由王某负责赔偿。请问:司机醉酒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区别与联系
“交强险”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行驶 必须交纳的保险类别之一,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 起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属于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
“三者险”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 保险类别之一,因而不具有强制性。由地方性规章所“强制” 要求投保的三者险不应等同于交强险。
1、何谓交强险的“受害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受 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同时结合《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五条规定: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 险人。”可见,交强险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 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由此得 出,交强险的受害人至少排除三类人员,即:“本车人员”、“投保 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本车交强险 的保障范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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