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
2023修正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引言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为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供保障。
本文将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1. 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非法行为导致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第三方损失的保险产品。
2.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会赔偿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非法行为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情况。
例如,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汽车损坏,第三者责任险将为被保险人支付修理费用或者赔偿被损坏汽车的价值。
2.2 人身伤害除了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还可以赔偿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的情况。
例如,被保险人在家中意外滑倒,导致访客受伤,第三者责任险将支付访客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3 法律费用若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诉讼而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或其他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也会予以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而定,以下是常见的赔偿标准:3.1 最高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设置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多赔付的金额。
该限额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是一定金额或者是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部分责任。
3.2 免赔额免赔额是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金额。
被保险人需要先支付免赔额的费用,之后保险公司才会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
3.3 赔偿比例赔偿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实际赔偿金额的比例。
赔偿比例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而定,可以是一定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得出。
结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法律费用。
赔偿标准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理赔有什么程序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
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
2、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4、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超赔的责任限额

超赔的责任限额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超赔的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限额的设定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避免发生过多的赔偿风险。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责任限额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在发生赔偿事件时能够得到的最大赔偿额度。
在保险合同中,责任限额通常采用数字金额或者是倍数来表示。
一个汽车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也就是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最多会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
而在航空意外险中,责任限额可能是按照被保险人的乘机人数进行倍数限额的设定。
责任限额的设定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通常是根据风险的大小、保险的价格和被保险人的需求等因素来考虑的。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责任限额的大小,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责任限额的设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和盈利水平。
保险公司在制定责任限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要确保自身的经营风险可控。
对于超赔的责任限额,也就是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时可能会超出责任限额的情况,国家法律也做了规定。
在我国《保险法》中,其中规定了一些关于超赔责任限额的规定,例如在被保险人对事故损失进行了归责操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受责任限额的约束。
责任限额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的赔偿额度。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充分了解责任限额的含义和作用,选择适合自己的责任限额水平,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利益。
保险公司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责任限额,既要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要确保自身的风险可控。
【超赔的责任限额】的概念将在未来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责任限额。
太平洋保险车险理赔标准

太平洋保险车险理赔标准
太平洋保险车险理赔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道路交通事故:对于碰撞、侧翻、火灾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太平洋保险会按照投保的不同险种进行赔付,如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等。
2. 第三者责任:对于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情况,太平洋保险会根据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3. 刮擦、砸损:对于车辆被他人刮蹭、砸坏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车损,太平洋保险会进行相应的赔偿。
4. 盗抢险:若保险车辆发生被盗抢的情况,太平洋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车辆全损、部分损失以及盗抢所造成的车内财物损失。
5. 自燃险:若保险车辆因自燃等原因造成损失,太平洋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太平洋保险的车险理赔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保险产品和保单条款的具体约定有所不同。
因此,详细的理赔标准可参考具体保险合同和投保文件。
第三者险的赔偿标准及范围

第三者险的赔偿标准及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
1.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2.赔偿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护理费用;
3.因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误工费用;
4.餐饮费用、交通费用等日常生活费用;
5.如若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则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同时,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会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多出来的一部分赔偿金额将由其自付。
此外,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
总的来说,第三者险的赔偿标准及范围会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三者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三者险赔付范围及标准摘要:一、三者险简介二、三者险赔付范围1.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2.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3.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三、三者险赔付标准1.赔付金额计算方法2.赔付比例3.赔付上限四、注意事项1.保险条款解读2.理赔流程3.降低赔付风险的建议正文:一、三者险简介三者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交通事故处理中常用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对于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购买三者险后,当车主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出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三者险赔付范围1.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当车主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时,三者险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当车主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受损时,三者险将根据财产损失的实际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事故处理费用、施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评估费用等,三者险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三者险赔付标准1.赔付金额计算方法:三者险的赔付金额根据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失计算。
具体金额=(实际损失-免赔额)×赔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保险合同约定。
2.赔付比例:三者险的赔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一般分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和无责任赔付两种。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是指根据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确定赔付比例;无责任赔付是指即使车主在事故中无责任,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3.赔付上限:三者险的赔付上限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为保险金额。
也就是说,当事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四、注意事项1.保险条款解读:购买三者险时,车主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等,确保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定义本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目的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的机动车辆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时,能够及时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并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的范围:本保险合同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限额:保险责任的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xxxx元,累计责任限额为xxxx元。
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承担。
三、保险费用1. 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以车辆种类、排量、使用性质、保险期限等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
2. 保险费支付: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
四、投保手续1. 投保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保险人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车辆和投保人信息。
2. 申报车辆价值:投保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对保险车辆进行价值申报。
3. 保险合同生效期:保险合同自投保时刻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4. 投保单的签收和保险单的交付:保险人应在收到投保单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保险单,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交付。
五、理赔事项1. 报案义务: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事故发生地、时间、经过等相关情况。
2. 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据、证件等。
3. 理赔处理: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2. 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在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6]13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2.17【实施日期】2006.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131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锐志轿车专用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5]7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1、基本险条款:A0206Z07000C060217-1000;2、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A0206Z07F01P060217-1000;3、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06Z07F02P060217-1000;4、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失险条款:A0206Z07F03P060217-1000;5、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A0206Z07F04L060217-1000;6、更换新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5P060217-1000;7、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7T06P060217-1000;8、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6T07L060217-1000;9、代步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8P060217-1000;10、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1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
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地向消费者公布条款费率的有关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介绍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介绍目录1.定义2.保险责任3.与车损险的根本区别4.赔偿处理定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1]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有4万元、1 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最高赔偿额为被保险人选购的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与车损险的根本区别一句话道明三者险与车损险的根本区别就是:三者险赔他人,车损险赔自己!赔偿处理八、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九、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十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十二、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十三、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十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十五、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十六、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十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十八、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十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十、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二十一、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二十二、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二十三、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十四、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十五、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二十六、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浙江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基础上方能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对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全车盗抢后保险车辆被追回的情况下,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对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需要修复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出租后,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以及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保险车辆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中除第五条第三项外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重要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52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52页)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篇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教学内容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 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3
(六)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上 述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 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免赔”和绝对免
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四)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 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已赔付的部分;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效力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其它保险守则构成。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零时起生效。
第三条保险单和投保单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
保险单、投保单不一致也未经核对的,以保险单为准。
第四条保险单注明的保险金额、保费以及其它约定事项是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被保险机动车第六条被保险机动车的范围: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第七条燃油机动车在保单正规上载明燃油驱动装置类别的,仅驱动装置类别对被保险机动车的定义有约束力。
第八条保险人在保单中约定的特约“允许使用部分商品附属险条款”、“允许使用各种时间的条款”、“允许使用特定地区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影响被保险机动车的范围。
第九条保险人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扩展条款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分析和赔偿责任范围构成约束。
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为保险人承保的常规机动车保费率的限额。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负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被追偿的,不负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方式赔偿第三者损失金额。
第四章保险责任范围第十六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按照下列方式赔偿:(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但不赔偿第二项以下事项:1.违反旅客列车运输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2.因醉酒、吸毒或者服用国家规定的禁止性药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隐瞒驾驶证被暂扣或者被吊销的情况,或者隐瞒因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或者正在接受处理的情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的;4.被依法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5.明知故意驾驶保险期间内实际装载人数多于核定载人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目录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3)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3)总则 (3)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4)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6)赔偿处理 (7)折旧率表 (9)保险人义务 (10)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1)无赔款折扣 (11)其他事项 (11)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术语 (1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13)总则 (13)保险责任 (14)责任免除 (14)赔偿限额、保险期间 (16)赔偿处理 (17)保险人义务 (20)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1)无赔款折扣 (21)其它事项 (22)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术语 (22)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22)总则 (22)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23)赔偿处理 (26)保险人义务 (28)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9)无赔款折扣 (30)其它事项 (30)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术语 (30)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31)总则 (31)保险责任 (31)责任免除 (32)折旧率表 (33)赔偿处理 (34)保险人义务 (36)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7)无赔款折扣 (37)其他事项 (38)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术语 (38)机动车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38)自燃损失险条款 (38)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39)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40)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41)涉水损失险条款 (41)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42)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44)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 (45)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 (47)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条款 (48)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条款 (49)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49)道路污染责任险条款 (50)机动车综合险特约条款 (51)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 (51)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52)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条款 (52)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53)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54)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54)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55)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55)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56)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57)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58)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58)换件特约条款 (58)投保须知 (60)保险索赔资料清单 (70)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条款编号:A02H03Z01090923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

第二十五二十五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赔款计算
赔款=(依本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事故责任比例-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用产品)年上海世博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产品)
总则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十八第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和不2
得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7、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牌照车辆或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车辆。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3
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条赔偿限额
本合同设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4
损失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内,在每次保险事故中无论涉及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的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一辆或几辆机动车,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对每一第三者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五)依法应承担的、必要合理的非医保范围内用药;
(六)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车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中超过商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
(四)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1、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持有或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有效临时号牌或有效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六)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上述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用产品)年上海世博会专用产品)
总则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的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机动车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一第十一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十二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4、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6、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第二条凡从事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已为其自有或租赁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本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被保险人自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下列各项负责赔偿: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免赔”和“绝对免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赔付的部分;
(三)车辆在施工或作业中;
(四)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