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篇一:杭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xx〕380号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建设单位: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细化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2.20xx年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标准(定期调整)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5.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二○○四年六月六日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杭财基【2009】922号文件
附件1: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念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在经费列支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管理费标准的70%予以控制。
3.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标准应同时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五日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项资金主要领导负责制。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杭州代建取费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墓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县(市)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城乡建委作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概算审查并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概算审查和批复、概算执行和调整等环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0.17
•【字号】杭财建〔2013〕1042号
•【施行日期】2013.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管理费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财建〔2013〕1042号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提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细则〉的通知》(杭财基〔2010〕1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操作细则附件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7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篇: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重大项目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控制第六条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针对建设方案、设备和主要材料、后期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编制投资估算及明细表。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或咨询评估后予以审批。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制。
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具备下列自行管理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建设。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须具有5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2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须具有8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政策、代建资格备案、协调监督等职能。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负责本行业主管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明确建管费开支标准和范围,规范报销程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依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管费使用过程。
建管费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备开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为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第二条建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车辆维修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工程招标费、审计咨询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培训费、劳动保护费、安全生产管理费、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建管费开支原则(一) 建管费开支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支出计划,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经济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二) 建管费支出要厉行节约,不能铺张浪费。
第四条建管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一)、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
(二)、指挥部在规定的限额内从严控制,据实列支,不预提、不超支、不挤占、不挪用。
(三)、如有特殊原因发生超支,应向指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办法,经指挥批准后,给予处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计划管理按年度分解建设单位管理费,制定切实可行的支出计划,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要求控制支出。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计划的内容包括:建管费年度计划、资金需求计划、工资支出计划、招待费支出计划、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支出计划、办公费支出使用计划、职工福利费支出计划、会议费支出计划、培训费支出计划等。
(二)建管费计划由指挥办公会确定,根据确定后的计划作为财务收支的主要依据。
(三)根据确定的年度支出计划,按部门和类别将费用进行月份指标分解,将指标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由办公室统筹管理.第六条借款管理规定(一) 职工因公借款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常务指挥审批,然后报财务主管审核。
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杭州市财政局发布)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全面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一)单位范围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为建设工程管理费的事业单位,按照《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04〕38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收入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级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暂不纳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的界定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其他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服务性收入;单位取得的未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拨入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课题资金以及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其他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执收,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乱收费现象的产生。
杭建市[2011]-1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杭财投〔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投〔2021〕178号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杭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9日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分为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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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杭财基〔2004〕380号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细化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2.2004年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标准(定期调整)
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5.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二○○四年六月六日
附件1:
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
的管理费标准的40%予以控制。
3.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项目前期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不含管线迁移费等),没有预算的以批准项目概算中的前期费用为基数,并按前期费用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见附件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建安工程管理费以批准的工程费用预算(含管线迁移费等)为投标基数,由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单位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自主报价竞争,但投标单位工程管理费报价超出最高限率的作废标处理(最高限率见附件5:《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分类及内容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经常性业务支出以及其他公用支出四部分的内容(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1.人员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各类费用等。
2.一般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交通费(国内部分)、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劳务费、办公设备维修费等。
3.经常性业务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国外部分)以及党员教育经费等。
4.其他公用支出: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机动车燃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
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包括承担项目前期管理的建设单位),其管理费用应根据管理费控制数和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分年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管理费控制数内,分年度按标准据实列支。
上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与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计算的管理费控制数相比有结余的,可按结余部分的20%提取节约奖,统筹用于单位职工奖励福利等支出。
3. 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其建安工程管理费,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工程决算为基数,按工程建设单位所中标的费率,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控制费率表》算例的方法,分档计算实际的建安工程管理费。
对工程建设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和减少工程内容的条件下)而节省工程投资的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以优化方案比原方案的节约额为取费基数,按工程费用额所对应档次的费率(不实行超额累进办法),加倍计提管理费(加倍倍率详见附件5)。
六、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
批准后,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各建设单位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管理费控制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
要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内容和标准列支管理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各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支出执行情况报表。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附件2: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控制标准(定期调整)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参照部门预算编制方式核定管理费支出标准。
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其聘用、借用人员支出标准应参照执行。
(一)人员支出
1.在职职工经费:
按国家确定的工资标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标准等进行编制。
2.聘用人员经费:
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每人每月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中级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
高级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控制在每人每年3至5万元;
夏令用品、清凉饮料费等每人每年320元;
下工地的临时聘用人员特殊补贴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150元,并与工程难易程度和业绩考核挂钩。
3.借用人员经费:
借用市本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其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费原则上由原单位发放。
借用企业人员的,工资按原单位档案工资发放,奖金、福利等享受现单位在职职工待遇。
下工地的借用人员特殊补贴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150元,并与工程难易程度和业绩考核挂钩。
4.节假日值班、加班工资补贴:
对国家、省重点项目,确因工程管理需要值班或加班的,每人每天值班工资或加班工资25-40元,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一般公用经费:在每人每年6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定额内按实列支。
其中纳入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填报《政府采购申购表》,待项目分管业务处室审批后,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三)经常性业务费:在每人每年7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定额内按实列支。
其中: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的10%范围内控制使用。
(四)其他公用支出:
1.专家咨询(评审)费用按项目投资大小和工程复杂程度确定。
一般项目为每人/次(日)200—300元,省重点项目每人/次(日)300—500元,国家级专家每人/次(日)800—1000元。
2.建设单位配置的车辆,每辆车每年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含车辆保险费)。
3.房租费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单独列出。
4.办公场所装修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出。
附件3: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附件4
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5:
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