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部分期末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一、名词解释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
简答题和论述题范围
1.商业账簿的意义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情形
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4.证劵法的三公原则。
5.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证券发行信息公开的意义。
7.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
8.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9.票据的作用。
10.票据转让背书的主要法律效力。
11.票据行为的主要特征。
12.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4.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和特点。
15.船舶碰撞制度及其构成要件。
16.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17.我国商业登记制度的意义和改革内容。
18.我国保监会的职责和对保险业的监管内容。
案例分析的范围: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
题型:判断,单选,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商法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一门法律科目。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以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目。
商法包括商法一般原理、商法特殊法律制度和商法解释解释。
1. 商法的性质商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它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以规范商事活动为主要目的,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商法的内容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基本理论、商法一般原则、合同法、担保法、营业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3. 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商法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与民商法有着很大的交叉,两者对商事活动有着不同的监管与规范。
二、商法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商事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信用原则商事活动中需要遵循契约精神,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
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应该遵循约定,信守承诺,建立合法、合理的信用等级体系。
2. 自由原则商事活动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自由。
3. 平等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4. 诚信原则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公平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供需双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基本概念1. 商法主体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 商业活动行为商业活动行为是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签订、担保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3. 商业关系商业关系是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1、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是对商事的广义理解,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2、按照商法学者通说,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分为四种: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经济学意义上),主要指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证券交易、海商活动。
3、形式商法(1)概念: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2)内容:商法一般规则及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具体制度。
(3)区域:主要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国家。
(4)立法编制体例(四种代表)1)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的继承与发展)4)美国统一商法典(英美法系)——例外。
4、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5、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6、世界三大商法法系: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战后,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形成——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7、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
(1)商法整个制度的设计(包括确立和更新)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
(2)商法基本原则也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
技术性2技术性3、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公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德国法学家:德国商法典中包含有大量公法上的内容,但这些公法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往服务的地位,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2)商法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
4、进步性(发展性、适应性)5、国际性8、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几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财产维护的强制性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承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三、效益原则即“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首要原则。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二)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三)营利性:(四)国际性。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期末商法重点
期末商法重点总论部分一、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主义;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易公平原则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②诚实信用;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①交易简便;②短期时效;③定型化交易规则;4、鼓励交易原则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促进交易;②最大可能的维护交易的有效性;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的知晓交易实情;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四、商事主体概念——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五、商行为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注:商行为必须以商人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是持续性的营业行为。
】六、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申请,主管机关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规范商业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包括商法原理、商法法规、商法适用原则和商法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个体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单位,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商法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商法合同商法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协议。
商法合同要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四、商法责任商法责任是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法律义务。
商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商法纠纷解决商法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商是商业主体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商业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商业主体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商法纠纷进行诉讼解决的方式。
六、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同时商法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七、商法的发展趋势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2. 信息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3. 创新性:商业活动的日新月异要求商法具备创新性,不断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公司法1、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所谓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合并协议,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必然导致一个或者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
合并也是公司解散事由的一种,但这种解散与通常意义上的解散有所区别,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无需经过清算程序而直接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效果,因合并而继续存续。
所谓公司分立就是一个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和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同合并一样,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分立将一个公司分为多个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之功效,因此成为现代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2、一人公司有可能出现。
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人公司产生的客观基础:投资者为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传统社团公司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使其嬗变为一人公司;单个投资者的资本越来越雄厚是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基础。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既顺应了世界公司法的潮流和发展趋势,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化,又借鉴了世界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弊措施使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3、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及其他其认股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续存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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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合同法、公司法重点)
商法的概念: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内容:分为商主体法(规范组织关系)和商行为法(规范行为关系)
商法的特征:技术性、国际性、公私法兼容性、变动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
1、交易便捷原则
(1)时效短期化
(2)交易定型化
(3)资产证券化
2、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1)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2)采取外观主义,增强交易的确定性
(3)采取严格责任,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调整范围不同
(2)法律适用顺序不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3)商法更加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
商事登记的机关:我国商事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商事登记又被称为工商登记。
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的效力、公信的效力、登记事项的特殊效力(对课本)
商业名称的组成:商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和商业信誉、商标的关系:商业信誉可以通过商业名称等有形载体体现出来。
商行为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保险法的立法体系: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在《保险法》中统一规定,另行规定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近因(PPT,要了解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了解内容)
(1)是射幸合同
(2)是格式合同(附和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诺成合同
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3)防灾防损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4)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和施救义务
(6)协助调查和提交有关单证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2)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保密义务
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常见的除外责任:道德危险、战争、核辐射和核污染等。
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
1、投保——要约
2、承保——承诺
保险合同的形式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通常有以下单证构成:
(2)投保单
(3)保险单
(4)暂保单
(5)保险凭证(小保险单)
保险法上无效合同的规定: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
(3)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
(4)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理解含义,可能考案例)
(一)人身保险的种类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1、不可抗辩条款:2年
2、不丧失价值条款
3、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
4、年龄误报条款
5、自杀条款
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2、调解
3、仲裁(经济仲裁)
4、诉讼
仲裁机构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仲裁适用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不公开原则
( 3)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的范围: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诉讼的受理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及各专门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分为: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的诉讼管辖。
如经济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经济纠纷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立即生效的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