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事项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1998年3月30日)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应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符合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正文:----------------------------------------------------------------------------------------------------------------------------------------------------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2000年10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如果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入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流程

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流程

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流程
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流程如下:
1.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
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保存提交。

3.等待系统自动审批,一般情况下,审批结果会在几分钟内完
成。

4.审批通过后,系统会生成一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回
执,可以打印该回执并加盖公章。

5.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并携带相关
资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

具体所需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对外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等。

6.在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
滞纳金等相关税费。

7.经营地税务机关对报验登记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
过后,会在一定时间内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在完成报验登记和税款缴纳后,还需要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内向
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9.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信息,并结清相关税费后,携
带相关资料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注销。

具体所需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报验登记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10.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报验注销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后,会正式核销报验登记信息。

以上是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相关专业人士。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

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名目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效劳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正确录进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效劳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c、依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效劳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办理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京地税票[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一)条件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8.13
施行日期2004.08.13
文号国税函[2004]963号
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
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于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82号文件下发之前(2004年7月1日)发生的如何进行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

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减免税、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2003年11月18日国税函[2003]12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结束——。

企业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类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规定

企业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类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规定

审批类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规定(一)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

2、附报资料:(1)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州、自治县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报批资料层报省局审批。

或由企业直报省局,附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4、管理重点:条例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依据国发〔2008〕39号;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适用于恩施州)2、附报资料(1)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2)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说明;(3)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4)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产业目录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部门产业项目证明;(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设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优惠1、政策依据国发〔2008〕39号;财税〔2001〕202号;[2002]47号(适用于恩施州)2、附报资料(1)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2)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说明;(3)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4)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产业目录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部门产业项目证明;(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70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6.18【实施日期】2003.06.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2003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 北京天泰博远科技 局其它多功能一体机电子卖场采 发展有限公司
5.7
购项目成交公告
TOP2
关 于 奔 图 /PantumM7106DN 其 它多功能一体机的采购结果
北京天泰博远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3.6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7-17 2022-08-24
目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
报告时间:
2023-08-18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TOP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 局 2022-2025 年业务档案管理服 有限公司 务项目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104.0 368.0
2022-08-23 2022-09-19
(4)办公设备(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759.8 338.3
2023-04-18 2023-05-15
(3)图书馆与档案馆(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 收入企业税收减免; (8)科研机构转制企业税收减 免; (9)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企 业税收减免;
(10)环保产业企业税收减免; (11)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 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 税收减免; (1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税收减免;
(13)受风、火、水、震等自 然灾害企业税收减免; (14)乡镇企业减免税额10% 的企业税收减免; (15)林业企业税收减免;
(6)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 告费扣除比例事项; (7)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事项; (8)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事项;
(9)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 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 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事项; (10)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工资事项。
(三)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报备 手续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是什么? 手续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是什么?
2、取消年检项目后纳税人应履 行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行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在取消上述年检事项后,享受 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依 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 申报义务,或以隐瞒、欺骗手 段骗取减税、免税或未经税务 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 行减税、免税的,将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发生以下需到税务 机关办理报备手续的事项,请 按照后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 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的,将列 入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税务检 查的工作范围。
1、经国务院Biblioteka 准的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免税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事 项;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 项;
(31)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 关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减免; (32)其他按现行文件规定须 报送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 事项
(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除;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 (3)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 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 用"税前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 企业及新生成长型企业广告费 税前扣除; (5)其他按现行文件规定须报 送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1、企业所得税取消年检项目 、 是什么? 是什么?
自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 取消和不再参与以下在地税局 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年检事项:
(1)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 (2)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企业的年检工作;
(4)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 工作; (5)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农 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年检 工作; (6)软件企业的年检工作。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部企业税收减免; (2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收减免; (27)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 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 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税收 减免;
(2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 开办的企业税收减免; (2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企业的税收减免; (30)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 惠减免;
(16)校办企业税收减免; (17)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企业 税收减免; (18)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企业税收减免;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 减免; (2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 工型劳服企业税收减免; (2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企业税收减免;
(22)社会福利企业税收减免; (23)养老机构企业税收减免; (24)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 业税收减免;
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 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 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事项; 5、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工资事项;
6、拆迁补偿收入暂不计入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7、其他按现行文件规定需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
(四)企业所得税取消年检项 目具体规定是什么? 目具体规定是什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 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企业税收减免;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税收减免税资格;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抵免税额度减免;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税收减免; (5)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税收减免; (6)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 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税 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事项、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事项、非审 批类(备案) 批类(备案)事项有关管理规 定讲解
(一)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企 业所得税事项是什么? 业所得税事项是什么?
纳税人发生以下须经税务机关 审批的事项,请及时到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 办理或未按时办理及未取得税 务机关批复文件的将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取消的行政 审批项目是什么? 审批项目是什么?
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不再需要 税务部门审批: (1)经国务院的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 业所得税事项; (2)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 帐准备金事项;
(3)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 定事项; (4)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事项; (5)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 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 方法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