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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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河北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河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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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开展过哪些相近的研究
项目讲授题目及内容简要
讲授题目内容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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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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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
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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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方式
举办起止日期
举办期限(天)考核方式教学对象拟招生人数教学总学时数讲授理论时数
拟授学分数实验、技术示范
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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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领导小组)
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学科组专家审
查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备注。

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生在毕业后持续进行的学习活动,以提高医学知识和技能,促进医学发展和临床实践的职业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衡量医生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是按照《医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医师在一定时间内应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分为两个级别:一级:Ⅰ级医院临床业务医师、Ⅱ级医院有教学职务或临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三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和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医师。

二级:Ⅰ级医院专业技术职务、Ⅱ级医院有基本教学职务或副主任医师、有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三级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和副研究员等中级职称医师。

具体要求如下:一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8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4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二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4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2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此外,医师还需完成每个教育年度内的培训、考试等其他相关要求,以证明其参与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为了确保医生能够持续学习,跟上医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参加各种学习活动,医生能够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提升医疗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设立,不仅根据医生职称和岗位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也考虑到医生的工作负荷和时间安排。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冀卫发[2013]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3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3〕23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中等院校: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31日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完成卫生部2008年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ICME系统(以下简称ICME系统)进行管理。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装并使用ICME管理系统。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O N T IN U I N G MD I L D U T I O N V N 56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LA W S A N D R EG U LA TI O N S 政策法规为不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我市开展学分审验和项目督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意见。

一、凡在北京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部队、武警系统除外)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 C M E ),组织培训,对本市学员使用I C 卡登记学分。

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登记学分。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可发放《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穴分证书》登记学分。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将于2008年11月1日停止使用,其它形式登记学分不予认可。

二、每年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在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评审、公布系统(CM E )予以公布,并与I CM E 系统对接。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在I CM E 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时,由手工录入改为点击项目名称及编号录入(凡未在CM E 系统中公布的项目,手工将无法录入学分)。

三、Ⅱ类学分授予的范围为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他培训主办单位所授予的Ⅱ类学分均不予认可。

经区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要在CM E 系统公布,并纳入I C M E 系统。

医疗卫生单位在学分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依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中关于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等学分规定,我市将调整部分学分授予标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学分;每年获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授予的Ⅱ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VIP专享】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VIP专享】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015年县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县医院版

2015年县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县医院版

县语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一、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2、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不超过2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省级或地(市)级刊物 3 - 1学分6.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国家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省、部级及市、厅级课题 5 4 3 2 1 学分7.出版医学著作,每篇授予2学分。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篇授予1学分。

10.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2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1学分。

第1项和第3—11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1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2008-04-09 13:05 【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1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2008-04-09 13:05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附件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项目类别第三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1第五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六条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以及由省人事厅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项目。

第七条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承办,包括以下三类:经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

此类项目按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管理。

河北医生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河北医生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河北医生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哎,朋友们,今天我们来聊聊河北医生的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说到这个,估计大家都知道,医生可不是随便就能当的,尤其是在河北这块地方,学分可真是一道“难关”。

你想啊,医生不光得会看病,还得不断学习新知识,更新技术,毕竟谁也不想在手术台上出个大差错,对吧?听说要拿学分,得参与各种培训、讲座和继续教育课程。

哎,这些活动就像是“马拉松”一样,长得让人感觉时间都快停滞了。

早上八点钟,大家就得挤在一起,听专家们“口若悬河”,讲那些枯燥的医学理论。

你说,有些医生一听到“继续教育”,就像见到“寒流”一样,立刻缩回了被窝里。

不怕,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平时忙得不可开交,哪有时间去听那些看似“高大上”的课程呢?不过,话说回来,学分就是学分,该上的还是得上。

听说河北这边的医生们,除了要参加讲座,参加一些在线课程也是个“新花样”。

咱们这科技发达,不用再去教室里,躺在家里也能学习。

就是边看课程,边啃零食,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不过,在线学习也有它的好处,省去了路上的“坑爹”时间,还能在沙发上舒服地“打盹”,实在是一举多得呀。

有些医生为了拿学分,简直就是拼了命地跑各种学术会议。

这种感觉就像是赶集一样,东奔西跑的,满身都是“会议资料”。

每当会议结束,回到家里,医生们就像经历了一场“超级马拉松”,累得恨不得趴在床上不动了。

可是,没办法,咱们的责任在肩,谁让咱是白大褂呢!不得不说,学分这玩意儿,就像个“无底洞”,你学了一点,仿佛还得学更多。

有些医生常常发愁,心里想:“我这学分能不能够啊?”不过,河北这边也有些聪明的医生,开始自创一些“补习班”,大家一起互相学习,互相鼓励,简直就是个“抱团取暖”的好主意!这样一来,不但能增加学分,大家的关系也变得更加融洽,感觉一切都在“水到渠成”。

说起学习,河北的医生们常常用“学无止境”来形容。

你看,医学知识总是不断更新,新的治疗方法、药物层出不穷。

医生们要是跟不上,那可真是“落后就要挨打”。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管理。

各科要打破医疗闭锁,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各科主任和专家组成。

l、拟定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第八条各科主任要加强对本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

医务处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科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三、内容和形式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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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省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不超过2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
省级或地(市)级刊物 3 - 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省、部级及
市、厅级课题 5 4 3 2 1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篇授予2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篇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2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1学分。

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四学分要求
所有从事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社区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乡村医生)均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分。

其中,行管人员每参加一次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等可授予1学分,每年至少完成8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2学分,Ⅱ类学分13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三)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四)乡村医生
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五)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一)学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时,须由主办(承办)单位采用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系统(简称ICME系统),按批准公布的学分要求,通过IC 卡进行学分授予、登记和统计等。

我市学员到外地参加学习,按相关要求持有效学分证明,由学员所在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
时间录入ICME系统,进行学分登记。

外埠学员参加我市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可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河北省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石家庄市市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登记学分。

项目活动开始(即使用POS机第一次刷卡)后两周内将刷卡学习记录上传至服务器,学分方可计入ICME系统,两周后系统自动关闭,数据将无法上传,不能计入学分,同时该项目视为未完成。

(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录入ICME系统。

(三)行政管理人员需完成的学习项目经本单位继续医
学教育职能科室于当年的5月和11月报市医学会备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公布项目编号后导入ICM E系统。

(四)学分审验工作通过ICME系统进行。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五)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或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打印本单位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该汇总表作为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唯一凭证加盖单位公章,附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医疗卫生系统专用Ⅱ)”相应位置,由验证主管部门审验。

各县(市)区、各单位于次年2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完成上一年度学分审验。

(六)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石家庄市卫生信息网上公布。

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卫生人员,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并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进行通报。

六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畴。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做为单位考核和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必备指标。

(三)卫生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做为个人年度考核必备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是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年度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外出学术交流、项目评奖、个人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

3、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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