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热门下载】
2023年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2023年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等原因,导致患者损伤或死亡的事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医疗事故频频发生,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与痛苦。
为了保护患者权益,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我国在2023年实施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医疗事故定义和分类: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由于错误的决策、操作失误、技术水平不达标等原因,导致患者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
按照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可分为轻微医疗事故、一般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事故。
轻微医疗事故指的是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较小或暂时性的损伤,不会留下永久性后遗症。
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较大或永久性后遗症的事故。
而重大医疗事故则是指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定义和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故意犯罪、极端过失或其他恶劣行为导致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个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还涉及到整个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行为的结果,即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其次是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包括医务人员故意或极端过失的程度;最后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质量,促进医疗服务的公正和透明。
具体目的和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患者权益:通过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和责任,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有效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2.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通过强制要求医务人员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以迫使其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
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的差错、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患者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罚办法进行,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
一、医疗差错的认定标准医疗差错是指医生在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中的错误行为。
一般来说,认定医疗差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医生的错误行为: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错误行为,如错诊、误诊、误治等。
2.存在患者权益的损害:医生的错误行为导致患者的身体或财产受到了损害,例如手术失败、并发症等。
3.存在因果关系:医生的错误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错误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
医疗差错的认定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和评估,通常由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
医疗差错及事故的处罚办法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医生的过错行为,并推动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纪律处分:对医生的轻微差错可以作出纪律处分,如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
这种处罚方式相对较轻,主要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医生改正错误行为。
2.行政处罚:对医疗事故严重,造成较大后果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制约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行为,保护患者的权益。
3.刑事处罚:对严重的医疗差错和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主要包括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没收财产等,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严惩的作用。
除了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处罚,医疗行业的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差错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之,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的处罚办法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促使医生和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差错的发生。
只有通过严格的处罚和监管,才能确保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患者提供安全、权益受保护的医疗服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向哪些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三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而设立的制度。
下面是对两个制度的详细介绍:1.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出现严重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对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制度涉及的医疗机构、医生或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追责。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2.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发现医疗事故或意外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进行追踪和处理。
医疗事故通常是指医疗机构、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或管理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或死亡的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促进事故的教训与总结、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改进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和医生有义务对患者进行真实、全面的告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二)是指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规定了相关报告和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职业道德或工作纪律,导致患者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失职、疏忽或技术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权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被要求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医务人员也应该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质量。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医疗监管和管理,提高社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三)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日期:一、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于____小时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
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
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
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
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东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
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医疗事故责任法,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等各个环节。
2. 因医务人员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有关,例如错误的诊断、药品使用不当等。
3. 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结果包括患者的死亡、伤害以及其他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后果。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二、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
医务人员负有专业责任,应当在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过错或违反规程,医疗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医疗事故责任。
2. 赔偿协商:在调查确认医疗事故责任后,医疗机构将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赔偿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及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及依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用药错误、诊断错误等原因导致患者的身体伤害或死亡行为。
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不仅要考虑赔偿问题,还要考虑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在未来再次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医疗安全水平,改善医患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疗事故的分类及判定标准医疗事故的分类,一般是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生原因等方面来进行区分的。
按性质来分,一般有治疗性、预防性、检查性、损害性等。
按严重程度来分,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等。
按发生原因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技术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等。
在判定医疗事故时,需要遵循三个基本标准:是否达成医疗标准、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标准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按照疾病的特点、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制订的治疗方案。
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达到医疗标准,那么就不能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性。
损害结果包括身体上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等。
因果关系指医生的操作或处理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包括停止医疗行为、给患者进行急救、通知家属等。
对于情况严重的患者,需要将其转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2、事故信息登记和报告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原因分析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一般可采用“鱼骨图”等分析工具,对人、物、环境、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4、赔偿和调解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包括直接赔款、医疗费用承担等。
如果患者要求调解,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通过调解和解决医患纠纷。
5、防范措施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总结和反思,制定改进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包括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医疗人员素质和技能以及强化医疗安全管理等。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摘要: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律适用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从医疗过错的基本概念入手,以侵权法注意义务为依托,并结合实践中发生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进行实证分析,在医疗侵仅纠纷的实践中,通过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将医疗损害后果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价值观。
关键词:医疗过错注意义务过错推定举证责任1引言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00年以后每年呈几十倍向上的增长。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医方的过错认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客观标准。
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础上,结合医疗纠纷的特殊性,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情形下,还应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以促使医疗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医疗损害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
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因此,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医疗过错只能是指过错,而不包括故意。
笔者根据医疗过错的有关问题结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例,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2医疗过错认定的法定化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范文(4篇)
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范文尊敬的医疗机构领导: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向您呈报我发现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并建议建立一个医疗事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解决和改进医疗工作。
首先,我要向您报告的是一起重大医疗过失事件。
在我们医院的手术室发生了一起明显的医疗事故,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手术时医生没有正确执行手术操作步骤,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这样的操作失误是不可接受的,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院的声誉。
其次,我想向您报告的是一些常见的医疗事故。
在我们医院的常规医疗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医疗事故的例子。
例如,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没有按照正确的剂量进行操作;医生在开立医嘱时没有仔细核对患者的病情,导致错误的治疗方案被执行;一些医护人员没有正确使用消毒设备,导致感染传播等。
这些事故虽然看似小问题,但是在长期累积下来,会严重影响我们医院的声誉和患者的治疗效果。
鉴于以上情况,我建议我们建立一个医疗事件报告制度,以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过失和事故,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以下是我对该制度的建议:1. 全员参与:每位医护人员都应参与到报告制度中,并对医疗过失和事故发生时进行及时的报告。
2. 事件分类:建立一个详细的事件分类系统,对医疗过失和事故进行准确分类和记录。
3. 透明度:确保报告制度的透明度,鼓励医护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报告,并保证其个人的信息不被泄露。
4. 绩效考核:将医疗事件报告制度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5. 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医疗过失和事故的相关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意识和能力,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总之,建立一个医疗事件报告制度对于改进医疗工作和提高医院的质量水平至关重要。
我希望您能认真考虑我提出的建议,并尽快推动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只有通过及时报告和有效整改,我们才能保障患者安全和医院的声誉。
衷心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医疗工作者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二)[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失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生命危险的行为。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过错责任共有八种情形,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误诊或延误诊断误诊或延误诊断是最常见的医疗过错之一。
医务人员可能因为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全面或检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错误或延误诊断,进而影响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疾病的治疗进程。
二、手术失误手术失误是指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或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导致手术失败或引发并发症的情况。
手术失误可能包括手术部位错误、器械残留、伤及健康组织等。
三、药物错误药物错误是指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的疏忽、操作失误或药物选择错误等情况。
药物错误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过量或用错药物,进而产生不良反应或加重病情。
四、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或指导患者用药时,未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导致药物搭配不当、用药剂量错误或药物过敏等情况。
这种医疗过错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不良反应。
五、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六、违反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在进行高风险手术时,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全面,导致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并发症或后遗症,就构成医疗过错。
七、不当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时应当遵循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诊疗效果。
如果医务人员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受伤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八、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对患者负责。
如果医务人员因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遭受不公平对待,就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不良影响的事件。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医疗事故确认1. 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进行反映,并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如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
2. 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组成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二、医疗事故调查1.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详细核实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等。
2. 小组应全面搜集相关证据,听取患者及家属的陈述,并进行事实调查。
3. 医疗机构应保证调查过程公正客观,维护患者权益。
三、医疗事故鉴定1.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鉴定,确定事故性质,判断责任归属。
2. 鉴定结果应以医学证据为依据,避免出于利益关系偏向任何一方。
四、医疗事故赔偿1. 在医疗事故确认及鉴定后,医疗机构应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2. 赔偿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疗事故的总结及报告1.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进行总结,提出相应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医疗事故善后处理1.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尽快走出事故的阴影。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以患者安全和权益为首要考虑,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希望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及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及制度一、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医护人员应立即向医疗事故处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院领导。
2.发生严重医疗事故或涉及多个科室的医疗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院领导,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院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经过,收集相关资料,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实物证据保全制度1.对涉及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的有关实物、现场和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并妥善保管。
2.对需要送检的实物或标本,应按规定由当事人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和实物。
3.调查处理完毕后,对相关的实物和证据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私自藏匿、转移或销毁。
三、现场勘查制度1.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情经过,收集相关证据。
2.现场勘查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
3.现场勘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勘查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
四、专家论证制度1.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专家论证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医疗机构内或医疗机构外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论证。
3.专家论证应当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五、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制度1.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作出赔偿决定。
2.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果。
3.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六、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姑息、包庇或隐瞒。
违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罚
违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罚违法行医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疗行业的秩序,我国法律对违法行医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违法行医罪的认定要件及其相应的处罚予以论述。
一、违法行医罪的认定要件违法行医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 违反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一旦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属于违法行医的范畴。
2. 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违法行医行为必须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身体损害包括身体伤害、疾病加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包括患者死亡、器官功能丧失、畸形、残疾等。
只有在患者出现了身体损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违法行医罪。
3. 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医罪的认定需要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但故意不予防范或者采取恶意手段造成的;重大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行医活动中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违反相应的职业规范,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的。
只有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患者的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才能认定为违法行医罪。
二、违法行医罪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行医罪,应当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刑事处罚:医务人员因为违法行医罪被认定后,可以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对于严重违法行医、故意伤害患者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法律将予以更严厉的刑罚。
2. 医疗机构处罚:除了刑事处罚外,违法行医的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的医疗机构可能会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和追责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和追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关系的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相关责任追究。
第三条定义1.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技术操作欠妥、医疗纪律不合格、药品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患者显现损伤、伤残甚至死亡的事件。
2.医务人员:指聘用关系或委托关系,从事医疗或供应医疗服务的全部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卫生人员。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四条事故报告与登记1.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刻报告所在科室主管医生或当班护士长,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
2.科室主管医生和护士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刻向医院医务部门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如患者病历、检查结果等。
3.医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事故登记,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条事故调查与评估1.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事故评估。
2.调查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包含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分析、患者损失的程度等。
3.在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需要听取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叙述,并收集相关证据料子。
4.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调查和评估完成后,及时对结果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确定责任与处理措施1.依据事故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确定事故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2.对于细小的医疗事故,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教育培训等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责任人除了接受内部处理外,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责任人的追责档案,并定期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条患者赔偿与善后处理1.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损害,医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赔偿。
2.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事故调查和评估的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并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与患者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当、技术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损伤、残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上报制度,明确事故的上报程序、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
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责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事故信息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第四条:患者或其监护人对医疗事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了解事故原因、责任归属和损害赔偿等情况。
医疗机构对患者提出的调查要求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及赔偿决定。
第五条:医疗事故调查应当由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给予调查对象任何不当的限制或妨碍。
调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操作规程等因素,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指责和诬告医务人员,也不得包庇和纵容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对于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赔偿。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技术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第九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医疗事故情况、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医疗事故调查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十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以保护患者权益为核心,注重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原则,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医疗事故处理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是医疗健康领域中的一种意外事件,对患者和其家属来说往往是一次严重的打击。
医疗损害鉴定流程
医疗损害鉴定流程一、引言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通过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估,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患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
二、申请鉴定1.患者或家属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当患者或家属认为自己受到了医疗行为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这些部门包括卫生计生委、人民法院等。
2.相关部门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在收到患者或家属的申请后,相关部门会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这些专业机构包括法医鉴定中心、卫生监督所等。
三、鉴定准备1.确定鉴定人员在确定专业机构后,该机构会根据案件需要确定相应的鉴定人员。
一般情况下,需要有多名不同领域的专家参与。
2.收集证据鉴定人员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诊断书、药物处方等。
四、鉴定过程1.鉴定人员分析证据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鉴定人员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
他们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评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2.召开专家会议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可能需要召开专家会议。
这些专家会议旨在讨论案件中的争议点,并达成一致意见。
3.编写鉴定报告在完成分析和讨论后,鉴定人员将编写一份详细的鉴定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损害的结论。
五、结果公布1.提交申请部门完成鉴定后,专业机构将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鉴定报告。
2.公布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鉴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公布给患者或家属。
六、结论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支持。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为日后遇到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疗过失行为和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医疗过失行为,避免事故再次发生,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并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追责。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发现的医疗事故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起因、发生的经过、危害程度等相关信息,以及可能的处理措施。
这样做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医疗事故,确保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治,同时可以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犯有的严重的过失行为。
由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必须进行追责。
对于故意伤害患者的行为,应予以刑事追究;对于过失伤害患者的行为,应进行行政追究。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以补偿其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医疗事故报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要主动履行医疗事故报告的责任,实现报告的全面、及时和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和追责,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也应加强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公正、公平、高效的解决路径。
当前,一些医患矛盾较难化解,导致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和反复。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中立、公正的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总之,加强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是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措施。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也可以为医疗机构提供一个正常运行的环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和进一步恶化。
这样,医疗行业可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医疗过失责任的追究,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的范围包含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医院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医院对任何以医疗行为引发的患者损害事件,均视为医疗过失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医疗过失责任的主体包含医务人员、医院管理层、医疗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医院管理层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考核、培训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医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内部的医疗安全工作,帮助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医务人员责任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依照规范化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医疗行为。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评估和诊断,在订立治疗方案时应当重视安全考虑,充分告知患者治疗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在治疗过程中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禁止随便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器械等。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中的错误或疏漏应及时矫正并采取挽救措施,避开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对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未经批准开展试验性治疗、隐瞒病情等恶意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若因不行抗力因素致使患者损害,应及时向医疗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医院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医院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医疗行为。
第十六条医院管理层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医务人员的规范操作和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医院管理层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过失评定标准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医疗质量治理,预防过失,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效劳,制定本医疗过失评定标准及处理方法.第二条医疗过失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过失和大过失.第三条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过失范围.第四条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医疗过失第五条临床各科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丧失.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 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 夜间病人病情变化, 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 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丧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第六条临床各科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医疗大过失: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响.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 增加了病人的痛苦.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 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局部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18、术中应该预防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第七条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4、麻醉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致病员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治疗未造成后遗症者.5、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或撤离职守,病员发生坠床或其它类似意外.6、麻醉后病人误咽填赛,咬断并吞下导管或其它异物.7、全麻插管不当,动作粗暴,造成病人牙齿脱落、组织损伤或严重呼吸道并发症.8、硬膜外麻醉术后忘记拔管,已将病人送回病房.9、因手术麻醉器械或药品准备不当而延误或延长手术时间,给病人增加痛苦.10、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丧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11、全麻和危重病人手术后无麻醉科人员护送回病房或手术后未向病房护士、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考前须知.12、贵重器械、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局部丧失损坏.13、一般情况下,平诊手术术前未检查病人或确定麻醉方式,全麻、危重病人24小时内无术后随访,一般病人麻醉后三天内无随访.14、手术病人未按规定完成术前麻醉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第八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安置手术体位或接送病员不慎,误伤病员.2、不慎烫伤病员,面积在10平方厘米之内,深度不超过I度.3、手术器械物品准备不周全,在手术中或麻醉下等着消毒,时间超过20分钟..4、输液外渗在皮肤下,范围超过10平方厘米.5、输血漏至血管外皮肤下,范围超过5平方厘米.6、用药发生错误,对病人造成影响.第九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接病人至手术室或弄错手术间.2、手术前后器械敷料清点不严,数目不清,影响手术进行,延长手术时间;遗留器械、敷料于体内.3、电刀烧伤.4、上止血带时间超过常规.5、遗失病理标本或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6、吸引器接反并已使用.7、消毒包内指示卡未到达要求或未经消毒的物品用于病人身上.8、消毒或执行无功操作不严.第十条妇产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导致诊断、治疗错误.2、未执行操作规程或未认真观察产程,延误治疗或对产儿造成一定程度损伤.3、产前、术前对病情估计缺乏.术中遇有困难又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产妇或产儿造成一定损伤.4、观察病情不及时,发生诊疗失误致子宫破裂.5、胎盘残留或羊膜残留超过5平方厘米.6、子宫刮破.7、会阴三度撕裂.8、缝合会阴裂伤时缝针穿透直肠或缝合后无其它原因伤口又裂开.9、新生儿登记,写错姓名、性别或出生时间.10、新生儿生理缺陷漏记入记录单.11、新生儿出院时错抱给家属.12、执行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新生儿交叉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第十一条针灸骨伤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开错医嘱或错误地选择治疗种类〔包括治疗部位、方法、剂量,配伍禁忌及其它条件等〕,已经实施.2、阅错医嘱,将治疗各类、方法以、部位、剂量、药物、电极或其它物理因子用错, 给病人带来痛苦或不良反响.3、在治疗中发生烫伤,面积直径在1厘米以上.4、针灸治疗中漏针、断针、遗忘拔针被病人带走,针刺不当致神经轻度损伤以及使用针尖有倒勾的针具造成病员痛苦.5、水针治疗而引起局部感染或化脓尚未功能障碍或不良后果.6、错治、漏治病员,或未按规定完成治疗次数.7、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检修不当,仪器〔部件〕损坏.第十二条临床各科接待危急重症病人,对病情交行、解释不清,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结合情节和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医技科室过失第十三条药剂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2、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3、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后有稍微影响.4、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5、因治理不当,药品霉坏,过期失效.6、上列过失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7、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8、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9、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病人.10、凡注有“急〞字的危重病人用药,未立即配制发出.11、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12、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5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13、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第十四条中西药房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2、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3、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4、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过失,达一剂致死量以上.5、上列错误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6、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物账有较大不符.7、限、居I」、毒、麻醉药品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8、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9、毒、麻、居I」、限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贵重药品丧失.10、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第十五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过失:1、拒收化验单、拒做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静脉血液标本,错抽或漏抽静脉血液标本以及损坏标本, 需病员重新采取复查.3、因检查报告错误需要病人重新抽血复查.4、未执行操作规程,影响按时发报告或错送、丧失报告单.5、发出内容填写不清楚或未签名的检验报告单.6、检验结果登记不清或错登、漏登,有关资料无法查询.第十六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拒收急诊化验单、拒做急诊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或损坏不易米集的患者标本,如各种穿刺标本或需用药后米集的标本,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3、对检验标本错作或漏作检验,发出错误报告或丧失报告,经临床发现纠正需要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延误临床诊断及治疗.4、血型查错,发出错误的血型报告.5、配制试剂不当,造成成批的检验结果过失.6、任意删减或漏检医生所开化验工程.7、未按规定校正仪器或仪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一般损坏或影响报告质量者.8、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第十七务超声波诊断检查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脏器大小测定误差超过1.5厘米以上.2、体腔内大量积液或大的包块未发现.3、发现中线波移位,但左右侧记录错误.4、非特殊情形中,妊娠三月以上胎儿死活未予正确提示.5、晚期妊娠先露部位定位错误.6、大量腹水与巨大囊肿未能正确鉴别.7、私自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第十八条放射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小过失:1、因工作疏忽照错病人、照错位置;X光片插错片袋或丧失需患者再次曝光.2、透视与临床情况不符,经重复透视证实原透视错误.3、未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显影药液和胶片报废.4、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已发至病房,未及时纠正,给病人治疗带来一定影响.5、错发或漏发检查预约通知单,延误病人诊断和治疗.6、某些特殊检查因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造成不良后果或有潜在性危险.7、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病变,经再次拍片或超声波诊断或手术证实为误诊或漏诊.8、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一般性损坏而能修复者.9、部位照错或将投照、部位应包括在内的主要局部照漏.10、人为原因延误特殊造影时间或操作失误致特检失败.第十九条放射科凡在以下情形之一为大过失:1、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给病人造成较大的痛苦,有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检查部位〔如脑等〕或临床不易鉴别的部位,潜在危险性大的.2、某些特殊检查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给病人增加痛苦,但未构成事故者.3、由于漏电、机器部件脱落导致病人电伤、外伤,造成不良后果,尚未构成事故者.4、危重病人投照部位错照或漏照.5、急、危、重病人,人为原因发报告延误,造成病人较大痛苦或引起医疗纠纷.第二十条心电图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导联线绑错而发报告时未发现.2、将心电图存根贴错,影响心电图前后对照.3、在书写报告单时,写错姓名、科别或者将报告单送错科室影响及时诊断.4、检查时弄错病人.5、将心电图报告错发给病人.6、写心电图报告时漏报或错报主要工程一项以上.第二十一条骨髓、血细胞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编错标本号或写错标本留档号,影响按时发报告.2、发错报告单或写错报告单.3、穿刺弄错病人或搞错部位以及其它责任原因导致必须再次穿刺.4、因操作不当引起病人严重并发症如气胸、感染等.5、因工作过失所致的原那么性误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一、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医德医风治理部门、临床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公示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处理工作.二、建立院内报告制度,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要立即向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 副组长或组长启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三、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举措,预防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物品, 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根底准备.五、必要时医务科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举措以及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告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健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领导小组在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要立即通知保卫科,必要时经请求分管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七、重大医疗过失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要在处理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举措,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医疗纠纷限制方法责任1、质控办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监督、执行和改良举措有效性的验证.2、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争议情况.3、科主任向医务科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举措减少损害的影响.4、医务科负责接待、调查、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并提供相关咨询.5、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争议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管院长报告.6、医疗质量限制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标准1、在医疗效劳过程中出现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力争妥善解决,如有困难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报告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安排相关部门处理.负责接待者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水平,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尊重事实.2、科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有效举措及时处理,使争议在科内得到及时解决,8小时内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总值班.3、科室出现较大医疗争议或可能酿成更大争议,科内不能自行解决时,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质控办,夜间及节假日报告值班院长,并参与协调和处理的全过程.(2)对危重疑难病员及时组织本科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请医务科组织全院大会诊或院外会诊.(3)及时完成各种医疗记录和抢救记录,保管好原始病历.(4)妥善保存一切原始资料及物证,如药品、针管、器械、残存液体、血液标本.(5)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主管医生(值班医生)负责人、科主任必须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尸检解剖的必要性,同时履行尸检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填写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拒绝尸检,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要求近亲属或代理人签字.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告知义务.(6)家属对医疗行为有疑议,执行?条例?第十条,应双方在声复印原始病历,之后封存复印件,上交医务科保存.4、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医务增投诉反映意见,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实,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科室接待处理.5、科室解决不了或直接需医务科解决的,由医务科调研后与科室协商拿出方法,院领导同意后,答复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仍不满意时告知法定解决争议的途经和程序.6、对医务科屡次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争议,由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或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作出结论.7、需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安排业务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同往.8、因医疗争议接到法院传讯时,由医院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庭.9、确定为医疗事故,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区或全科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负责部门制定?纠正举措? ?预防举措??医务科验证举措?的有效性.医疗事故相关材料由医务处保存.10、医疗争议涉及医疗赔款,执行我院?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对医疗纠纷处理中经济赔款的承当规定.11、经医学鉴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12、医务科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一、质控办为本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二、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人,将有关信息反响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 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的意见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当事科室处理不适宜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三、医院成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供: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安排,参与纠纷处理.五、一般医疗纠纷应在半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六、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七、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列支.八、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分.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的,科室首席主任停发治理津贴1-3个月.3、造成医院严重损失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待岗、下岗等处理.九、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给予当事人待岗、缓聘或低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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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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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了一件事情是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主观上都是由于故意所造成的,但是像一些医疗事故还是可以有故意或者是过失造成的,比如说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
1、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
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
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
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