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原则劳动者与⽤⼈单位因劳动合同等发⽣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的主张,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就和⼤家⼀起去了解有关这⽅⾯的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般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
⽬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的举证责任原则⼤致有两种意见:⼀是⼀律适⽤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负举证责任;⼆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劳动合同争议,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由双⽅⾪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的争议,应适⽤“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原则为:1,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指在劳动者不能举证的情况下,由⽤⼈单位举证证明相关事实)理解: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运⽤⾃⼰的劳动能⼒,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单位之间所产⽣的社会关系。
这是⼀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是参与劳动关系的双⽅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关系除了⼀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属性、财产性、⼈⾝依附性的特征。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特别是劳动者⼀⽅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额。
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表明,⼤量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争议中,要劳动者负举证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因此,要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
对因履⾏劳动合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是⼀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负举证责任;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发⽣的争议,这是⼀种⾪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对因⽤⼈单位拖⽋职⼯⼯资、拖⽋职⼯福利待遇、拒为职⼯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品等发⽣的争议,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几点问题——刘小根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几点问题刘小根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性与例外性的特别规定。
由于诉讼实践的深入影响,“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诉讼、仲裁领域的举证责任规定似乎已为广大法律从业人员甚至一般大众所熟知。
一般来说,举证责任如此耳熟能详的制度在仲裁实践中运用自如理应是顺理成章的,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当事人甚至审理者在实践当中对举证责任的运用,有的是无所适从,有的是在庭审中各执一词,有的是不求甚解,甚至有人抱怨之所以在仲裁中大家各执一词,原因就是证明责任规定不清。
果真如此吗?本文认为,要想在仲裁实践中准确自如地运用举证责任,首先应当从该制度所涉的三个最基础层面加以理解:1.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具体规定到底如何理解,是不是像有的人所抱怨的规定含糊?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举证责任规定是清晰明确的,完全能够指导仲裁实践。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中的“主张”究竟为何意,在法律层面上何时构成一个“主张”,这是适用举证责任的逻辑起点。
比如在劳动合同已到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劳动纠纷案例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到期合同用以证明单位没有在合同终止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金,对此,被申请人则辩称是劳动者不愿意与其续签,自己不应当支付补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为提出主张的一方,举证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从中就涉及到何为“主张”的问题。
3.审理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适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决。
有时不负证明责任的人也会在仲裁过程中尽力提供证据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对他的这种证明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不是在举证不能时也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是不是所有案件的裁决都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还是证明责任的运用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冒着被行家同道批评的风险,试从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角度来重新解读“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法律人士司空见惯的原则性规定,旨在抛砖引玉,希冀能够引起同行们对劳动争议中证据制度研究的热情。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哪些案件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适⽤哪些案件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发⽣争议的,最好的解决⽅式就是通过法律⽅式解决,双⽅当事⼈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那么,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适⽤哪些案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般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负担,即“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不能提供证据⽀持其诉讼请求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这种后果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不⽀持其诉讼请求。
由于劳动争议是⽐较特殊的民事案件,不完全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
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主张,但举证责任却在⽤⼈单位。
如果⽤⼈单位不能举证推翻劳动者的主张,则由⽤⼈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可见,“谁主张,谁举证”并⾮普遍适⽤,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来分配当事⼈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适⽤哪些案件《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2002年4⽉1⽇开始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条中也做出了相同规定。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资⽀付凭证、社保记录、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此类证据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强制⽤⼈单位必须具备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能得到的。
如果双⽅纠纷涉及到这些材料,都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单位必须提供,如果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民法院则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
浅谈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
该解 释也 能促 使用 人 单位 更好 的遵 守 《 劳动法》 劳动 合 《 第一 , 举证 责任 分配我 国对 于劳动 争议 诉讼举 证责 任分配 的 此 同 时, 法 律规 定大致 经过 了两 个阶 段 。2 0 年 之前 , 由于法律 没有 就 01 劳动 争 议的举证 责任作 出专 门的法律规 定 , 案件 的受理 也一般 由 法 院 民事审 判庭 受理 ,所 以在案 件 审理 中 的举证 责 任一 般 都 以 《 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采用法 律要 件 分类说 , “ 谁主张 , 谁举 证” 。 之 所 以遵 循这 样一 个规 则 , 主要 是基 于 以下 原因考 虑 : 签订 劳动 合 同的 当事人 双方 主体 在法 律上 是平 等 的 。我 国 《 劳动法 》 第十 同法》 的规 定 。 之 , 解释 》 虑到 了双 方 强弱不 同的特 点 , 利 总 《 考 有 于劳动 者权 益 的保护 。然而 , 上述 规定 仍存 在一些 问题 : . I 司法
及特殊 规则 。举 证的 一股 规则 , “ 谁主 张 , 举证 ” 谁 的规则 。举 据和 法律 或合 同依 据 : . 3 民法和 劳动 法是 两个 独立 的法律 部 门, 证责任 倒 置是指 按照 法律 要 件 分类 就在 双 方 当事人 之 间分 配证 它们 所调 整 的法 律 关 系性质 是 不 同的 。 民事 关 系的主 体是 平等 明责任后 , 对依 此分配 结 果原本 应 当由一方 当事 人对某 法律 要件 的 , 劳 动者 与用 人单位 建立 劳动 关系之 后 , 而 双方在 实际工 作 中
是管 理与 被管 理 、 命令 与服 从 的隶属 关 系 , 这种 地位 的不平 等 决
定 了在发 生劳动 争 议纠 纷 时 , 劳动 者 收集 证据 的困难性 。 因此 , 要求 劳动 者对这 类 案件 承担 证 明责任 既 不公平 又不 现实 。 第二 , 司法 解释 所规 定举 证责任 的评 价《 两 解释》 目的是从 的 实质 公平 角度 出发 , 保护 劳 动者 的权 益 。 虑到 劳资双 方经济 实 考 力不对 称 、 息不 对称 , 信 劳动 者处 于 势 地位 , 因此在 举证责任 分 配上 向有 利于 劳动 者倾 斜 , 相应 增J 了用 人单 位的证 明责任 。 J u 与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中。
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有必要对第六条内容有更深的理解。
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下面就由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3、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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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条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依有关法律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来源:时间:2011-6-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统一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的基数、时间节点及手续的办理等各地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
曾经有的地方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补缴,但是因为社保窗口不予办理,只有形式上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在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才能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
此类情况只要是在时效内劳动仲裁基本上都是受理的,法院亦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与否作为前置程序来要求,今后类似的情况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举缩短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原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多是涉及所有制形式转变的,局限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的政府行为,往往是依照政府红头文件进行的改制,有些地方法院基于政府文件而消极对待甚至寻找借口不受理,乃至面对有些非政府主导的企业自行改制行为往往也以此对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中。
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有必要对第六条内容有更深的理解。
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3、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每个有都有⾃⼰的劳动,劳动者在和⽤⼈单位合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发⽣⼀些纠纷,如果双⽅不能平和协商,就需要法律的帮助解决问题,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个举证让很多劳动者感到头疼,为么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呢?店铺⼩编为⼤家介绍。
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有着切⾝的利害关系,故有时不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地进⾏举证。
根据理论与实务,我们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纳为六⼤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的原则。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从⾏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既⽆举证的条件,也⽆举证的能⼒,相反对⽅当事⼈却有条件、有能⼒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当事⼈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的责任。
在罗马时代,就有“⼀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之利益”,“为主张之⼈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之”,这⼀古⽼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了深远的影响。
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事实;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民法院保全的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⑥公平正义、诚实信⽤原则这⼀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
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约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
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二、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1. 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务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即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资支付等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1. 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材料可以是社保缴存记录、入职通知、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2. 劳务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与原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诉请劳务费的,应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 假期及待遇类争议的举证责任(1)关于年休假纠纷的,由员工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或者企业通知休年休假,员工不同意休假的书面材料。
(2)关于婚假、丧假、事假、病假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一方举证证明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四、结论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对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法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旨在明确法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分配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 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公平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3.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排除合理怀疑。
4. 法院依职权调查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未提供的证据,有权依职权调查。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
4.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 当事人可以提供反证,以推翻对方的主张。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法律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可以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约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举证责任倒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法院依职权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可以作出决定。
五、举证责任的承担1. 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举证责任。
当事人未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履行举证责任不及时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1.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07年)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的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现将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简报如下:一、关于本法的整体框架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基本环节,解决劳动争议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
征求意见稿仅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进行规范,这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一部完整的劳动争议争议法,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各个程序作出规范。
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将人事仲裁一并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再另行制定相关法律。
人事部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和各相关条文均应加上“人事”二字。
科技部建议本法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人事争议仲裁立法,确保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衔接。
有些地方提出,本法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项程序法,对于程序和操作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了本法调整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有的地方建议明确哪些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以便于操作。
有的地方建议明确劳动者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保险等手续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调解仲裁的调整范围。
有些地方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浅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摘要: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1],若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或这当事人提出的中举不足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将没有办法获得法律的相关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辩;2008年1月施行后,基于该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也迅猛增加并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案情也愈加繁复,《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已经显露出诸多不完备之处。
尤其是当人们普遍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强弱地位的不对等达成共识时,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地位,特别是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争议;举证;分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劳动纠纷的发生颇为频繁。
在我国,举证责任一词首先由行政诉讼法引入法律之中。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设的一种结果,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提出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人大多为劳动者,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内,劳动者也就成为当然的举证主体,其有责任全力收集证据,以避免败诉风险。
但劳动者却无法逾越因自身系劳动关系从属地位而不能取得在用人单位控制下的证据材料之客观现实,通常无奈地处于无证据状态,由此产生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担之问题。
[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分配规则。
劳动争议考勤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考勤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其中考勤问题在劳动争议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考勤问题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要素。
首先,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考勤问题彼此拥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出勤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考勤制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意味着双方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记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
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供出勤记录、工资单等便可证明自己的出勤情况。
而用人单位则需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考勤制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再次,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较重。
虽然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较轻,但对于出勤纠纷来说,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却较重。
用人单位对于其员工的出勤情况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应当妥善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
如果未能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考勤制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那么可能会导致劳动纠纷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举证责任的确定上起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举证责任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
劳动仲裁会按照合理推测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应证据;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争议时,也会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证据的充分性来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
总之,在劳动争议中,考勤问题是一项重要的争议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举证责任,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较重。
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举证责任的确定上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更加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争议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举证规则
1. 谁主张谁举证,这可是基本原则哟!比如说你说公司没给你加班费,那你就得拿出证据来呀!就像你说别人偷了你的东西,那你不得有证据证明吗?要是没有证据,可别怪别人不相信你呀!
2. 有些证据是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呢!好比考勤记录,那本来就在公司手里,难道要劳动者去变出来吗?这就好像让你去摘天上的星星,你能做到吗?
3. 证据得要真实有效呀!不能随便弄个假的来糊弄人。
就像你不能拿个玩具枪说这是真枪,这不是开玩笑嘛!如果用假证据,那后果可得自己担着哟!
4. 证据还得及时提交呢,过期了可就不好使啦!好比你有张票,过了时间再去用,人家能让你进去吗?千万不要拖拖拉拉的!
5. 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举证责任还有特殊规定呢!就像游戏里有特别的关卡规则一样。
如果不懂这些,那不就容易吃亏嘛!
6. 劳动者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证据呀!别傻傻地让证据被弄丢了或被破坏了。
想象一下,你好不容易种的花,结果被人踩坏了,那不白忙活了吗?
7. 证据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只是书面的哟!像聊天记录、录音这些都可以呢!难道只能用黄金才能证明财富吗,人民币就不行吗?不要那么死板嘛!
8. 大家一定要重视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呀,这可关系到自己的权益呢!要是不好好了解,那不就像没带武器上战场,能打赢才怪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太重要啦,大家都得好好弄明白,这样才能在遇到问题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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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
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
因此,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
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为了实现举证责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
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