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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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是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个国家于2001年成立的政治、经济、
安全性质的区域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需要一个规范的运行机制,下面是上海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
一、峰会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每年由成员国轮流主持召开,主要议题为各领域合作规划和政策。

峰会期间还会签署一系列合作协议和文件。

二、理事会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理事会是上合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国外交部长、国家安全事务委员会秘书长和其他高级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和执行上合组织的各项政策和决定。

三、外长会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外长会是上合组织的外交合作机制,负责处理上合组织的各类政治、安全和经济等事务,协调外交政策和立场,推进各领域的合作。

四、安全秘书处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安全秘书处是上合组织的安全合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员国在反恐怖主义、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在安全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专家组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专家组是上合组织的智库机构,由各成员国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和咨询上合组织各领域的政策和决策,为上合组织决策制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六、工商论坛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工商论坛是上合组织的社会经济合作机构,由各成员国的企业家和商界代表组成,负责推动上合组织各领域的经济合作和贸易投资,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互利合作发展。

总之,上海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成员国之间各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为地区安全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0.30•【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0.10.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特权与豁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0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如果委派具有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或者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者派遣国使馆馆长或者他们两人中一人授权的人员同意。

遇有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

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第五条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领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领馆成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领馆为公务目的可以同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讯。

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领事信使、外交邮袋或者领事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九条领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

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上海合作组织的职能范围

上海合作组织的职能范围

上海合作组织的职能范围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SCO)是一个多边地区安全合作组织,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总部位于中国上海。

它的成员国包括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作为一个地区安全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上海合作组织致力于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

它通过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互信、安全合作和情报交流,共同应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跨国犯罪等威胁,维护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上海合作组织在经济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能源合作和互联互通。

通过成立多个经济合作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银行、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反恐怖主义结算机制等,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

上海合作组织还致力于促进文化和人文交流。

它通过举办文化艺术节、学术研讨会和青年交流活动等,增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同时,上海合作组织还推动成员国在教育、科技、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上海合作组织还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过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环境合作和资源共享,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

上海合作组织还支持成员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在国际事务中,上海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并发挥作用。

它与联合国、亚洲合作对话伙伴关系等国际组织保持着密切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地区和平与发展议程。

上海合作组织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对话伙伴关系,扩大了其影响力和合作范围。

总的来说,上海合作组织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地区安全、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环境保护和国际事务等多个领域。

作为一个多边地区安全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上海合作组织为地区和平与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1947.11.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本公约于1948年12月2日生效)鉴于联合国大会前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决议一件,想要尽量统一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享的特权和豁免;又鉴于联合国已与各专门机构磋商前述决议的实施问题;因此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第一七九(二)号决议,核定下列公约,提请各专门机构接受,并请联合国各会员国以及参加一个或数个专门机构为会员的其他国家一体加入。

第一条定义及范围第一节本公约内:(一)称“标准条款”者,谓第二条至第九条的各项规定。

(二)称“专门机构”者谓:(甲)国际劳工组织;(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丙)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丁)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庚)世界卫生组织;(辛)万国邮政联盟;(壬)国际电信联盟;(癸)依照宪章第五十七条及第六十三条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其他机构。

(三)称“公约”者,就某一特定专门机构而言,谓经该机构依据第三十六节和第三十八节提出附件定本(或订正本)加以修订的标准条款。

(四)第三条所称“财产和资产”应并包括专门机构为执行其组织法所规定的职务而管理的财产和资金。

(五)第二条和第七条所称“各会员国代表”包括各代表团的所有代表、副代表、顾问、专门委员和秘书。

(六)第十三、十四、十五及二十五各条所称“专门机构所召开的会议”指:(一)专门机构的全体大会及其行政机关(不论其名称为何)所举行的会议;(二)其组织法规定的任何委员会的会议;(三)其所召集的任何国际会议;(四)任何此等组织所属小组委员会的会议。

(七)称“行政首长”者,谓专门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或称“总干事”,或用其他衔名。

第二节本公约各缔约国对于业经依据第三十七节适用本公约的任何专门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关的事物和人员,应根据标准条款规定的条件准予享受其中列载的特权和豁免,但须不违反该机构依据第三十六节或第三十八节所提送附件定本(或订正本)内对各该条款的修订规定。

上合组织章程

上合组织章程

上合组织章程一、引言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SCO)是一个地区性国际组织,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

其成员国包括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上合组织的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

二、目标和原则上合组织的目标是:1.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2.深化经济合作;3.推动社会人文交流。

为实现这些目标,上合组织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互利:成员国在决策和资源分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致力于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

2.共同安全:成员国加强反恐怖主义、禁毒和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威胁地区安全稳定的挑战。

3.多元发展:鼓励成员国在经济、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多元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4.尊重主权:成员国尊重彼此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

5.和谐共处:成员国秉持友好、和平、互信、互助的态度,致力于地区和平与稳定。

三、组织结构上合组织设有以下机构:1.会议:包括峰会、理事会和外长会议等,是决策机构。

峰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成员国元首共同主持。

理事会负责协调成员国立场和行动。

外长会议则讨论外交事务。

2.秘书处:位于中国北京,负责协调组织内部工作,并提供支持给各个机构。

3.反恐怖中心: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负责协调成员国在反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

4.经济合作组织:负责推动经济合作与发展计划,并协调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

四、主要合作领域上合组织在以下领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1.安全合作:成员国加强反恐怖主义、禁毒和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的合作。

通过共同军事演习和情报交流,提高地区安全能力。

2.经济合作:成员国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

促进贸易、投资、能源等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3.人文交流:成员国加强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推动人员往来和学术交流。

举办文化艺术展览、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增进成员国民众之间的了解与友谊。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文章属性•【缔约国】上海合作组织•【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6.06.24•【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塔什干正文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根据2016年6月24日在塔什干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元首理事会会议成果,声明如下:2001年6月15日关于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的历史决定,是成员国为积极促进地区和平与共同发展、深化睦邻友好与伙伴关系、增进相互尊重与信任气氛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

15年来,上海合作组织已跻身具有威望和影响力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之列,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保障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因素。

体现本组织根本原则和理念的“上海精神”是上海合作组织顺利发展的独特源泉,是发展国家间关系、应对全球威胁和挑战、解决国际分歧的重要指针。

成员国遵循《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及其他本组织基础性文件,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继续保持建设性和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上海合作组织遵循不结盟、非意识形态化、不对抗的立场解决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础,组织机构高效运转,为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在政治、经济、人文、安全领域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持续开展系统性工作。

在应对新的威胁和挑战,特别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及其他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各级别定期会议机制和坚实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协调成员国间的务实合作。

在加强经济和人文关系方面合作成果丰硕,在贸易、投资、项目合作、文化、科技、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领域,通过和落实发展合作的长期纲要和计划。

成员国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原则,积极加强同其他国家及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介绍

上海合作组织介绍

上海合作组织介绍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SCO),是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个国家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公约后成立的政治、经济和安全性质的国际组织。

2024年印度和巴基斯坦正式加入,成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上海合作组织在政治领域的合作主要包括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互信,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发展多极化世界秩序,维护地区稳定和安全。

成员国之间通过定期高级别会议和外交磋商,加强对话和沟通,解决双边和地区事务。

此外,上海合作组织还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

成员国之间通过军事演习、情报信息交流和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行动等方式,加强安全合作。

在经济领域,上海合作组织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

成员国通过减免关税和贸易壁垒,扩大贸易规模和多元化贸易产品。

此外,上海合作组织还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合作,并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另外,上海合作组织还支持成员国间的能源合作,发展资源互补性,提高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人文领域,上海合作组织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文化、教育、科技和旅游交流。

成员国之间通过学术研讨会和文化艺术节等活动,加深了解和友好感情。

此外,上海合作组织还鼓励成员国间的学术合作和人员往来,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上海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由秘书处、理事会和机构组成。

秘书处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活动。

理事会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长组成,负责讨论和制定政策和决策。

机构包括反恐怖机构、警务机构、财经合作机构等,负责在不同领域开展具体的合作项目和活动。

总之,上海合作组织是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合作,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2020年10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与部分答案

2020年10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与部分答案

2020年10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与部分答案选择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依照服务的提供方式,“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如国际长途电话服务”属于A.跨界供应.B.境外消费C.商业存在D.自然人流动2.国家之间的贸易从单纯的互通有无转向牟利性质的商业交换行为始于A.第一次工业革命后B.第二次工业革命后C.地理大发现后D.两次世界大战期间3.一些国家的政府和海关在处理库存和罚没的物品时,通常采取的进入国际商品市场的方式是A.商品交易所B.拍卖C.博览会D.展览会4.主要受国际供求关系影响,且常常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价格是A.世界“自由市场”价格B.世界“封闭市场”价格C.调拨价格D.垄断价格5.下列不属于超保护贸易政策特点的是A.不仅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地保护国内发达的或出现衰落的工业B.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国内外市场的垄断C.保护政策措施不仅有关税和贸易条约,还有其他各种非关税措施D.保护代表先进势力的一般工业资产阶级,不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6.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认为一国在产品的生产上不需要具有绝对优势,只要具有比较优势,在要素投入不改变的条件下就可以通过参与国际分工从贸易中获得收益的理论是A.绝对优势理论B.比较优势理论C.要素秉赋论D.保护幼稚工业论7. 下列关于普遍优惠制规定的描述,错误的是A.最惠国税率越高,普惠制税率越低,差幅就越大B.各个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国家或地区的名单C.在给惠方案中一般都规定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D.各给惠方案不存在排除产品清单8.支付协定采用直接抵消债权债务的方法进行两国之间的结算,其目的在于A.实现两国货币自由兑换B.避免支付外汇和黄金C.全面规定两国间经贸关系D.规定交易货币9.下列不属于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的是A.规模经济效应B.贸易创造效应C.贸易扩大效应D.贸易转移效应10.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决策方式表述错误的是A.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是“一致同意”B.当无法达成共识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C.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D,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3/4多数票通过11.下列关于“自动”出口配额制和绝对进口配额制,表述错误的是A.绝对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制来限制商品的进口B.“自动”出口配额制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某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的出口C.“自动”出口配额制不具有强制性,绝对进口配额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D.就进口国而言,两种配额制都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12.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A.两种B.三种C.四种D.五种13.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贸易术语A. FASB. FOBC. CFRD. DDP14.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是A.商品的包装B.商品的数量C.商品的产地D.商品的质量15.运输部门在承揽运输时,一般采用的重量计算方法是A.净重B.公量C.毛重D.理论重量16.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的包装是A.运输包装B.销售包装C.中性包装D.内包装17.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是A.海运运输B.航空运输C.联合运输D.邮政运输18. 清洁提单是指A.提单表面清洁B.货物外表状况良好C.运费已结清D.货物已抵达目的港19.某公司出口玩具一批,海运途中货仓发生火灾,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上海合作组织介绍

上海合作组织介绍

上海合作组织介绍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SCO)是一个地区性多边合作组织,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

该组织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个国家共同发起,其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安全和文化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96年,当时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四国签署了《上海五国条约》。

该条约旨在建立和平、友好、相互信任和合作的邻里关系,其中包括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

之后,塔吉克斯坦于1998年加入该条约,并于2001年成为正式成员国。

乌兹别克斯坦于2001年6月加入后正式成为成员国。

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设置包括峰会、理事会、秘书处、反恐怖主义机构、经济合作组织和文化交流机构等。

峰会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的元首或政府首脑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由成员国外长组成,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的政策和活动。

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保障组织顺利运行。

上海合作组织还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了合作关系。

该组织与联合国、上合组织地方政府国际合作网络、独联体等组织进行合作,也与欧盟、东盟、阿盟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此外,上海合作组织还与巴基斯坦、印度、伊朗、蒙古等国家开展了合作,有助于促进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上海合作组织在经济合作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成员国之间推动了贸易、投资和能源合作等多个方面,在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合作组织还设有经济合作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和经济方面的优势,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互联互通,促进经济合作的深化。

总之,上海合作组织是一个重要的地区性多边合作组织,其成立宗旨是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安全和文化合作。

该组织在维护地区稳定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话、协商、谅解和合作,上海合作组织不断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协作,为地区的和平与共同繁荣做出贡献。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有哪几个国家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有哪几个国家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有哪几个国家1. 引言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SCO)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

它的成员国主要位于亚洲地区,目标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目前作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并简要介绍它们的国情和加入SCO的原因。

2. 成员国列表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共有8个成员国,按照字母顺序排列,它们是:1.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2.吉尔吉斯斯坦(Kyrgyzstan)3.俄罗斯(Russia)4.塔吉克斯坦(Tajikistan)5.乌兹别克斯坦(Uzbekistan)6.巴基斯坦(Pakistan)7.印度(India)8.中华人民共和国(China)3. 国家简介3.1 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是位于中亚的国家,与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中国等多个国家接壤。

该国是上海合作组织创始成员国之一,主要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哈萨克斯坦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与邻国的经济合作和安全合作。

3.2 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位于中亚地区,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中国接壤。

该国是上海合作组织创始成员国之一,经济以农业为主,同时也有矿产资源。

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的目的是加强与成员国的经济合作和安全合作。

3.3 俄罗斯俄罗斯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位于欧亚大陆,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

俄罗斯在全球地缘政治和能源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作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俄罗斯的主要目标是加强与中亚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合作。

3.4 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是位于中亚的国家,与阿富汗、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接壤。

该国是上海合作组织创始成员国之一,山地占据了该国的大部分地区。

塔吉克斯坦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的目标是加强与邻国的经济合作和安全合作。

3.5 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地区,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以及土库曼斯坦接壤。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全文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又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因此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一项决议核准下列公约,并建议联合国各会员国加入。

第一条法律人格第一节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

联合国并有行为能力:(甲)订立契约;(乙)取得和处分不动产和动产;(丙)提起诉讼。

第二条财产、款项和资产第二节联合国,其财产和资产,不论其位置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对于各种方式的法律程序应享有豁免,但在特定情况下,经联合国明示抛弃其豁免时,不在此限。

惟缔约各国了解抛弃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节联合国的房舍不可侵犯。

联合国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其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豁免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和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扰,不论是由于执行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立法行为。

第四节联合国的档案以及一般而论属于联合国或联合国所持有的一切文件不论其置于何处,均属不可侵犯。

第五节在不受任何财政管制、财政条例和延期偿付令的限制下,(甲)联合国得持有款项、黄金或任何货币,并得以任何货币运用账款;(乙)联合国得自一国至他国或在一国境内自由移转其款项、黄金或货币,并得将其所持有的任何货币换成任何其他货币。

第六节联合国于行使上述第五节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任何会员国政府所提的主张,但以认为能实行此种主张而不损害联合国的利益为限。

第七节联合国,其资产、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甲)应免除一切直接税;但联合国对于事实上纯为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的税捐不得要求免除;(乙)对于联合国为公务用途而运入和运出的物品,应免除关税和进出口的禁止或限制;但这项免税进口的物品非依照与进口国政府商定的条件不得在该国出售;(丙)对于联合国的出版物,应免除关税以及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

论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_谢海霞

论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_谢海霞

作者简介:谢海霞(1970-),女,汉族,河北邯郸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①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②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

论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On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s In China谢海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内容提要: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立法与实践都表明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尽管这种人格是派生的、具有特殊性。

同时,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也具有国内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就我国的实践而言,我国参加了多个国际组织,一些国家组织还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设立了总部,但是对于这些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迫切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完善相关内容。

关键词:国际组织国际法律人格国内法律人格所谓国际组织,一般都认为是“两个以上的国际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①正如1986年签订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2(1)(i )条所言,“国际组织”系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并不一定局限于国家,还可能包括其他实体,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是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单独关税区。

适应这种新的变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2009年一读通过的《国际组织责任的条款草案》中进一步发展了国际组织的概念,其中第2条规定:国际组织是指根据条约或受国际法制约的其他文书建立的拥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

国际组织的成员除了国家之外,还包括其他实体。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作为法律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这既包括其国际法律人格,还包括其在一国活动时涉及的国内法律人格。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从职务需要说和代表说的扩张性解释着手郑同学摘要: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法中的核心内容,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着重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主张的职务需要说和代表说的扩张性解释来阐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法理依据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的意义所谓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遣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以下权利不可侵犯: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检查、通信自由以及其他特权的豁免。

所谓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在接受国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措施的免除。

根上面可知,外交豁免是外交特权的一个方面,国际法的起草委员会给出的解释为:豁免一般具有法律基础,而只有某些特权是以法律为基础,其他仅仅处于一种礼让的结果。

豁免并不意味着免受实体法上拘束,而只是在接受国执行法律过程中而给予的程序性保护。

[1](P176)然而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意义在国际法委员会中存在着分歧。

横田喜三郎认为,委员会的任务是“确认国家间承认的现存的原则、规则和实践”,认为“关于理论依据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学术问题。

”童金认为,“委员会必须记住其正在准备的草案是需要各国政府接受并在实践中予以适用的,委员会尽管不能绕开理论问题,但草拟公约的过程中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 [2]笔者认为,讨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的意义在于使各国接受并指导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制度,其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推广以及适用的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目前学界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

(一)代表性说代表性说理论认为使馆及其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由于他们代表国家,而国家之间是相互平等,根据“平等之间无统治”原则,故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1946.02.1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本公约于1946年9月17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9年9月1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本公约第八条第三十节持有保留1979年9月11日对我生效)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又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因此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一项决议核准下列公约,并建议联合国各会员国加入。

第一条法律人格第一节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

联合国并有行为能力:(甲)订立契约;(乙)取得和处分不动产和动产;(丙)提起诉讼。

第二条财产、款项和资产第二节联合国,其财产和资产,不论其位置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对于各种方式的法律程序应享有豁免,但在特定情况下,经联合国明示抛弃其豁免时,不在此限。

惟缔约各国了解抛弃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节联合国的房舍不可侵犯。

联合国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其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豁免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和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扰,不论是由于执行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立法行为。

第四节联合国的档案以及一般而论属于联合国或联合国所持有的一切文件不论其置于何处,均属不可侵犯。

第五节在不受任何财政管制、财政条例和延期偿付令的限制下,(甲)联合国得持有款项、黄金或任何货币,并得以任何货币运用账款;(乙)联合国得自一国至他国或在一国境内自由移转其款项、黄金或货币,并得将其所持有的任何货币换成任何其他货币。

第六节联合国于行使上述第五节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任何会员国政府所提的主张,但以认为能实行此种主张而不损害联合国的利益为限。

上海合作组织的名词解释

上海合作组织的名词解释

上海合作组织的名词解释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SCO)是一个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个国家共同组建的多边区域安全合作机制。

其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安全和文化合作,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和稳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于2001年,其前身是上海五国机制,该机制于1996年成立,目的是解决边界争议和打击三股势力(分裂主义、民族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威胁。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机制发展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拓展了合作领域和成员国数量。

印度、巴基斯坦作为观察员国,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和蒙古国作为对话伙伴,进一步扩大了组织的影响力。

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领域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合作、人文交流和反恐怖主义。

在政治安全领域,成员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包括签署反恐怖主义、地区稳定和边界安全等文件,共同加强各自的国家安全。

在经济合作方面,成员国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能源资源等合作,并建立了空中、水上和陆地的交通运输网络。

人文交流方面,合作组织通过举办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活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关系。

作为一个区域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为成员国提供了平等对话、互利共赢以及维护地区稳定的平台。

通过合作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政治互信,增进了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了繁荣和发展。

此外,上海合作组织也为国际和地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协商和合作的框架,对推动地区安全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之,上海合作组织是一个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和安全合作为目标的国际组织,通过多领域合作构建互利共赢的新型区域合作格局,为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提供了重要支持。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上海合作组织•【条约领域】战争军事,政治•【公布日期】2002.06.0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圣彼得堡正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本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即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各方(以下简称“各方”),遵循联合国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鼓励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及相互合作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以及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确信必须采取协调一致行动以保障各方领土完整、安全和稳定,包括通过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根据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二○○二年六月七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如下术语系指:“官员”:各方派往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并由主任任命担任相应编制内职务的人员。

“代表”:派遣方赋予其以此身份在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人员。

“工作人员”:各方派出的履行与代表活动有关职能的人员。

“馆舍”: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形式及属谁。

“驻在国”:地区反恐怖机构总部或分部位于其境内的一方。

第二条各方建立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反恐怖机构”),地区反恐怖机构总部设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

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在必要时可在各方境内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分部。

地区反恐怖机构分部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由本组织与驻在国政府签订的协定规定。

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的一点感想

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的一点感想

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的一点感想
上海合作组织(SCO)是一个重要的地区合作组织,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成员国组成。

作为一个非对抗性、开放性和多边性的国际组织,SCO在维护地区稳定、促进经济合作和提升成员国间互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SCO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平等合作的平台。

所有成员国在组织内拥有平等的地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并且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

这种平等合作的机制有助于减少地区内的紧张局势,并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互利合作。

其次,SCO在反恐怖主义和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成员国通过分享情报、开展联合军事演习和举办反恐怖主义培训等合作活动,共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

这些举措有助于维护地区的安全稳定,保护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安宁。

此外,SCO还致力于促进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

成员国之间通过加强贸易、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合作来实现共同繁荣。

SCO还鼓励成员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和文化交流,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总的来说,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稳定、打击恐怖主义、促进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成员国的中国,积极参与和支持SCO的发展,为地区的和平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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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各方”),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按照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如下定义系指:(一)“宪章”指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二)“本组织”或“组织”指上海合作组织;(三)“成员国”指本组织成员国;(四)“东道国”指本组织常设机构总部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成员国;(五)“本组织常设机构”指本组织秘书处和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六)“秘书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的本组织秘书处;(七)“反恐机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机构的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八)“反恐机构理事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九)“执行委员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十)“秘书长”指本组织秘书长;(十一)“主任”指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十二)“官员”指各方派往本组织常设机构工作并担任相应编内职务的人员;(十三)“常驻代表”指成员国驻本组织秘书处的常驻代表;(十四)“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指除官员以外的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十五)“成员国代表”指成员国派出参加组织框架内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顾问、技术专家和秘书;(十六)“家属”指官员的随任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十七)“房舍”指供本组织常设机构公务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附属的土地,不论所有权形式及归属。

一、本组织的特权和豁免第二条一、本组织享有国际人格。

在各成员国境内,拥有为实现其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本组织享有法人权利,可以:(一)签署契约;(二)获得和支配动产和不动产;(三)开设银行帐户并开展任何外汇的资金业务;(四)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

三、秘书长和主任分别代表秘书处和执行委员会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一、本组织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或司法干预的豁免,除非组织自动放弃豁免。

豁免的放弃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二、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交通工具及档案和文件,包括公文函件,不论在何地,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扣押或其它强制执行。

三、未经秘书长或主任或其代理官员同意,也不在其允许的条件下,东道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的代表不得进入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

四、只有在征得秘书长或主任或其代理官员的同意后,才可按东道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的决定进入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执行任何行动。

五、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和交通工具不得用作任何成员国依法缉捕或需引渡给任何成员国或第三国的人员的避难所。

六、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和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与本组织职能和任务不相符或有损于各方安全和利益的目的。

七、东道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不受任何侵犯或损失。

八、本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可以组织名义放弃本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放弃特权和豁免概须明示。

第四条本组织及其资产、收入和其它财产:(一)免缴成员国境内征收的一切直接税、增值税(包括按有关成员国的法律法规以返还的形式免除),具体项目的服务费除外。

(二)组织为公务目的运入和运出的物品,免除关税和其它税收、进出口禁止和限制。

但此项免税运入成员国的物品,非依照与该成员国政府商定的条件,不得在该国出售。

(三)运入和运出的本组织出版物免除关税和其它税收、进出口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一、本组织的公务通讯在各成员国境内享有不低于该国向外国外交使团提供的待遇。

二、本组织有权使用密码、信使和其他保密通讯手段,通过信使或邮袋收发函件。

信使和邮袋享有外交信使和邮袋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所有公务邮袋须附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公文和要求按密件运送的公务用品为限。

四、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公务邮袋件数的官方文件。

第六条本组织可在其房舍和用于公务目的的交通工具上悬挂组织会旗、会徽和其它标志物。

第七条组织可根据其宗旨和任务出版和散发印刷品。

第八条成员国应协助本组织获得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房舍。

第九条本组织与成员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进行合作,以确保司法的适当进行和执行执法机关的命令,并防止出现任何滥用本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行为。

二、官员的特权和豁免第十条一、本组织常设机构官员为国际职员。

二、官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应征询或领取某一成员国和(或)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指示。

三、各方均有义务绝对尊重官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对其执行公务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官员在成员国境内:(一)以官员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下列情况除外:1、因组织或官员所有的或官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2、因官员的行为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其得自组织的薪金和其他报酬免纳税;(三)免除国民服役的义务;(四)其本人及家属豁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五)关于外汇便利,享有成员国给予外交代表的同样特权;(六)在发生国际危机时,其本人及家属享有外交代表同样的遣返回国便利;(七)到东道国初次就任和合同终止后离开东道国时,有权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免税运入、运出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个人财产,具体项目的服务费除外。

第十二条除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及其家属还享有依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属的其他特权和豁免。

第十三条官员无权为一己私利或他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任何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一、官员和家属自进入东道国境内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本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如其已在该国境内,则自官员开始履行其职责之时享有。

二、当官员停职时,他们及其系非东道国公民的家属的特权和豁免,自其离开东道国之时,或离开东道国所需的合理期限终了时为止。

当官员的家属不再是其家属时,其特权和豁免也随之停止,但如果他们打算在合理的期限内离开东道国,则其特权和豁免可保留至离境之时。

三、如官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和豁免,直至其离开东道国或其离开东道国所需的合理期限终了时为止。

第十五条一、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并非为其私人利益而给予,而是为其有效、独立地执行与组织有关的公务而给予。

二、本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根据本组织外交部长理事会的报告可放弃秘书长的豁免。

三、本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根据反恐机构理事会的报告可放弃主任和副主任的豁免。

四、本组织外交部长理事会根据本组织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的报告可放弃副秘书长的豁免。

五、秘书长经本组织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可放弃秘书处其他官员的豁免;主任经反恐机构理事会同意,可放弃执行委员会官员的豁免。

六、放弃豁免概须明示。

第十六条如出具任职邀请信或出差证明,应为官员加急免费办理签证。

三、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第十七条一、为本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在其执行使命期间,包括为执行使命而进行的旅行期间,应享有为独立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禁,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二)其在执行公务期间发表的一切口头或书面言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豁免一切法律程序。

该项豁免在其不再执行组织使命时仍应继续享有;(三)其一切文书及文件均不可侵犯;(四)为与组织联系而使用密码和通过信使或邮袋收发文书或信件的权利;(五)在货币兑换或外汇限制方面,享有给予担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六)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外交代表的同样豁免和便利。

二、特权和豁免并非为专家的私人利益而给予,而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

三、秘书长经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同意,主任经反恐机构理事会同意,可放弃执行组织使命的专家的豁免。

四、放弃豁免概须明示。

四、成员国代表的特权和豁免第十八条一、成员国代表在履行公务期间和往返本组织在成员国举行的活动地点途中,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一)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禁,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其以代表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一切法律程序;(二)其一切文书和文件均不受侵犯;(三)使用密码和通过信使或邮袋收发文书或信件的权利;(四)在其为执行公务而临时停留或经过的国家,其本人及配偶免除移民限制、外侨登记或国民服役的义务;(五)在货币兑换或外汇限制方面,享有给予担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六)其私人行李享有与外交代表同样的豁免和便利;(七)为外交代表享有而与上述各项不相冲突的其它特权、豁免和便利,但对运入物品(为其私人行李的一部分除外),他们无权要求免除关税或消费税或销售税。

二、为确保成员国代表在执行公务时完全的言论自由和独立地位,其在执行公务时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一切法律程序;在其不再担任组织成员国代表时,此项豁免仍继续享有。

三、如某项税收是以居留为条件,成员国代表因履行其职责而来到某一成员国开会的期间,不应视为居留期间。

四、特权和豁免并非为组织成员国代表的私人利益而给予,而是为保障其独立执行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责而给予。

如组织成员国认为其代表的豁免有碍司法进行,而放弃该项豁免并不妨碍给予豁免的宗旨时,该成员国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放弃该项豁免。

五、本条第一、二、三款不得在代表与其国籍国或现任或曾任其代表的国家当局之间适用。

五、常驻代表第十九条成员国根据其内部规定和程序,任命本国驻秘书处的常驻代表,列入成员国驻秘书处东道国使馆外交人员的序列。

常驻代表享有与驻东道国的外交代表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六、最后条款第二十条所有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其特权和豁免的前提下,均有义务尊重成员国的法律,并不干涉该国内政。

第二十一条与本公约的适用或解释有关的争议和分歧,有关各方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不限制各方签订本公约所涉、且不与其宗旨和目标相违背的其他国际条约的权利,并且不影响各方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一、本公约有效期不确定。

二、本公约需签署国批准,并自最后一份批准书交存保存方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三、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对各方临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一、本公约开放供根据宪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成为本组织成员的任何国家加入。

二、对于加入国,本公约自加入书交存保存方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第二十五条只要成员国仍为本组织成员,本公约就对其有效。

第二十六条可以签订单独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可向保存方发出相应通知,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由保存方将修改和补充建议交其他各方研究。

经各方相互协商,修改和补充议定书可临时适用,其生效程序与本公约相同。

第二十七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公约需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本公约于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市签署,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公约的保存方为秘书处,秘书处应将核对无误的副本分发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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