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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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论“平庸的恶”

阿伦特论“平庸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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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次大战结束到1975年去世,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她整个的政治哲学生涯中始终不能忘怀专制的邪恶问题。六十年代初,她对极权专制邪恶的看法由于纳粹分子阿道夫.艾克曼(Adolf Eichmann)的审判事件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她因此而在《艾克曼在耶路撒冷:关于平庸的邪恶的报道》(由原先为《纽约客》所写的五篇报道修改而成)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平庸的邪恶”一说。她对专制邪恶的关注也逐渐从对纳粹和斯大林主义的极权统治形态转移到对专制制度下个人道德判断的政治批判,进而提出了一个至今对我们仍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那就是,专制制度下的个人负有怎样的道德责任?S}JG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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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在她五十年代初出版的《极权主义之源》一书中,将纳粹和斯大林主义这样的极权专制界定为“激进的邪恶”。激进的邪恶是极端的邪恶,也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原创的邪恶。纳粹统治下的灭犹行动,斯大林统治下的集中营,是激进邪恶的最集中体现。在阿伦特看来,激进的邪恶有三个特征:不可罚、不可恕和不可知。她写道:“集中营是进行改变人性试验的实验室,……为了证明没有不可能的事,极权统治却无意中发明了既无法惩罚也无法饶恕的罪行。当不可能的(罪行)成为可能的时候,它也成为不可罚、不可恕的极恶。极恶是无法用自私、纵欲、贪婪、怨毒、嗜权、懦怯这些邪恶动机来解释的,因此,对极恶既不能用恨去复仇,也不能用爱去容忍,或用友情去宽恕。”〔注1〕A论坛-- 思想、文化、艺术BJw 阿伦特提出的关于极端邪恶的三个特征并不属于同一范畴,前两个特征是关于“我们如何对待邪恶,”第三个则是关于“邪恶是什么。”前面的两个特征可以用普通人对大恶的一般看法来映证,后一特征则必须在道德哲学中才能得到说明。我们常说的“死有余辜”或“罪不可赦”指的就是大恶的前两个特征,死是惩罚邪恶的极限,大恶的不可罚不是指不可以以死罚之,而是指虽死不足以罚之。至于“大恶不可知”这个大恶的第三特征,它提出的则是一个哲学问题,那就是,邪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5>ZN©中间思想文化论坛-- 思想、文化、艺术" )\极权专制是阿伦特思考邪恶的具体对象。在她那里,了解专制邪恶的一些现象,如灭犹行动或集中营,并不等于就知道了专制邪恶是什么。阿伦特要从哲学上来思考专制邪恶,但思考邪恶却没有一个可以借助的哲学传统。哲学对邪恶思考的贫弱似乎证实了一些人“恶不可认知”的想法。但阿伦特“邪恶不可知”却与这种“恶不可认知”论有根本的区别。恶不可认知论认为,善恶的概念所表示的不过是说话人的个人喜恶,天下并不存在人人都应视之为恶的恶。即使如纳粹、斯大林主义、红色高棉这样的大恶,也只是一些受害者和同情受害者的主观看法而已,未必人人都视其为恶,也未必人人都应当视其为恶。恶不可认知论自然而然地导致逃避对恶的道德判断和批判。阿伦特在极权主义邪恶问题上所持的道德批判立场正与此相左。她坚持,人们对极权主义邪恶可以形成普遍的共识和道德批判,极权主义的邪恶具有可认知的特点(尤其是它的危害程度和组织形式),只是它前所未有的本性超出了人类对恶的现有了解。极权邪恶因其史无前例性而超越了人对恶的思想极限。Gq4©中间思想文化论坛-- 思想、文化、艺术cno

艾希曼真是“平庸的恶”吗?

艾希曼真是“平庸的恶”吗?

艾希曼真是“平庸的恶”吗?

作者:孙传钊

来源:《读书》2014年第02期

汉娜·阿伦特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问世是五十年前的事情。当时作为特约稿刊登在《纽约客》上。刊出后马上在欧美引起极大震动,招来铺天盖地的批判和质疑。批判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上:一、把大屠杀的责任竟然归咎于受害者犹太人自身,特别归咎于犹太人社群普遍受人景仰的领袖人物,更使人愤怒和不解的是,阿伦特自己是犹太人,为了躲避纳粹的迫害不得不流离失所,最终流亡到了美国。欧洲流亡来美国的“部落”里的老朋友纷纷与她绝交,青年时代开始长年交往的友人约纳斯也差一点为此与她断绝往来。二、阿伦特把一个沾满犹太人鲜血、负责向屠杀集中营运输犹太人、身负杀害无数人命罪行的忠实的纳粹军官艾希曼,说成只是一台极权主义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齿轮,因而其行为不是负有康德所谓的“绝对的恶”,而是一种“平庸的恶”——阿伦特独创的一个概念,从艾希曼在法庭上的言行来看,并非是一个有极端反犹主义信仰的纳粹分子,只是一个“怪物”(ungeheuer)、一个不足道的丑角(hanswurst)而已。阿伦特在耶路撒冷见到的艾希曼“既不阴险狡诈,也不凶横”,缺乏思维和判断能力,只是执行上级命令的犯罪者。——这一定性,受到许多受害者的犹太同胞质疑。尽管如此,“平庸的恶”(banalitat des bsen)这个政治哲学概念,五十年来逐渐为各国学界接受,近年来我国也经常有人撰文时援引这个概念(比如《社会学家茶座》二零一三年第一辑就有一篇题为《平庸的恶》的文章)。阿伦特这个概念是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发展而来,她把韦伯所谓官僚体制的组织扩大到一个完全封闭的国家机器,由于有这样一个学术衔接,这个抽象的概念最后还是被人们所接受。这个概念作为研究业绩,也是阿伦特能获得二十世纪具有独创性的政治学家评价的缘由之一。二零一二年玛格雷特·冯·特洛塔(Margarethe von Trotta,1942- )摄制的电影《汉娜·阿伦特》(阿伦特诞生一百周年,二零零六年开始拍摄)上演后,一些影评对特洛塔的批评,在德国又引发新的一轮对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描述的艾希曼的形象及对其评价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的质疑。众多的议论中,人们援引作为证据的材料中,最有冲击力的是来自二零一一年出版的贝梯纳·斯坦格奈茨的历史大著(长达六百五十多页)《耶路撒冷之前的艾希曼》(Bettina Stangneth, Eichmann vor Jerusalem, Das unbehelligete Lebe neines Massenmrders)。斯坦格奈茨搜集了大量关于艾希曼在阿根廷言行的资料,构成的此人形象,与阿伦特描绘的他在以色列国家法庭上的形象大相径庭——并非是一个“官僚式”的杀手,而是一个地地道道自发的、死不悔改的反犹纳粹分子。这本无出其右的研究艾希曼的专著问世,使得“平庸的恶”这个概念适用性又成了争议的对象。

马克思论文平庸的恶

马克思论文平庸的恶

平庸的恶

早在1961年4月11日,犹太裔著名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以《纽约客》特约撰稿人的身份,现场报道了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被以色列政府判处绞刑,之于这场宣判,阿伦特于1963年出版了《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于是,平庸的恶首次被提出!阿伦特将恶分成两种,一种是罪恶的领导者和发起者,这些人是罪恶的根本,他们的内心对于反人类,反人道主义有着莫名的崇拜,他们的所作所为应该让人民去审判,去惩罚他们。然而,还有一些人,表现在他们身上的也许是一种愚蠢,也许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忠诚,对于是与非,善与恶他们缺乏起码的判断力,同样的参与了恶行,这样的恶被称为平庸的恶。在我看来,这些人不过是为自己犯下的罪恶寻找托辞,来博得人民的宽恕,对于他们的行为,人们同样应该给予谴责与惩罚!

从赵高指鹿为马时畏惧赵高权势,与赵高同流合污点头称是的群臣,到二战期间纳粹修建奥斯维辛集中营时人们竞相应聘。无论是为了自保还是为了取得更多的利益,这些做法都是及其可耻的!从来没有一滴水会认为是自己造成了洪灾,也许我们都是在义愤填膺地去指责那些极端之恶,但是我们是否有仔细地去想过,我们自己是否就是这些恶行的执行者,知否也在不知不觉之中促成了这些令人发指的恶行。试想,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以提高奶粉的含氮量如果没有人去生产,如果没有人去销售,又何来危害呢?当我们发现现代社会的道德已经出现滑坡之时,我们用仇视与唾弃的眼光去审视这一切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适时的去反思以下,我们是否也做过这种平庸的恶,是否也助长过极端的罪恶。还记得姚明和成龙代言的公益广告吗,没有卖买就没有杀害,我们大谈应该保护野生动物,关爱野生动物时,还在吃着鱼翅,吃着猴脑,大呼过瘾!

反抗平庸之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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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平庸之恶”

浅谈“平庸之恶”

一、我认为的“平庸之恶”1、“平庸之恶”的概念理解。“平庸之恶”是指在意识形态机器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此概念最早由犹太裔著名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的关于罪恶的一种哲学思考,与“极端之恶”相对而言。

2、“平庸之恶”的隐密性和普遍性。平庸的罪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更容易被人忽视。因为平庸之恶往往隐藏在大多数人身上,也是从大都数人的言行中表现和流露出来的。由于善恶的相对性,对于这种恶的普遍性人们就认为是心中的善,或者至少不是他们认为的恶行。

3、“平庸之恶”的罪恶性。汉娜·阿伦特认为罪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权主义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第二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其中第二种比第一种

有过之而不无及。汉娜·阿伦特认为“平庸之恶”也是恶,而且更加可怕,这种恶不思考,不思考人,不思考社会,造成“法不责众”的观念在大多数人心中根深蒂固,或者说在现行的国家法律、体制,道德准则的规范下,人们往往不加思考的去遵循,把个人完全同化于体制之中,服从体制的安排,默认体制本身隐含的不道德甚至反道德行为,或者成为不道德体制的毫不质疑的实践者,或者虽然良心不安,但依然可以凭借体制来给自己的他者化的冷漠行为提供非关道

德问题的辩护,从而解除个人道德上的过错,就像当年纳粹德国的高官阿道夫·艾希曼一样,在为自己恶贯满盈的罪行辩护的时候说““自己是齿轮系统中的一环,只是起了传动的作用罢了”。

二、如何拒绝“平庸之恶”

1、重塑道德,心有敬畏。20世纪后期以来的道德无底线,有人的无知或邪恶,不辨道德“真相”的因素,也有舆论导向的偏颇,但更重要的是由于道德“真相”不足以作为标准评判人们当下或可能做出的事情。重建道德的前提是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能够反抗道德崩溃时代平庸之恶的引诱,不放弃思考,不逃避判断,心有敬畏,承担起应有的道德责任。

道义上的谴责

道义上的谴责

道义上的谴责

汉娜·阿伦特是20世纪最为著名的哲学家之一。她1906年出生于德国汉诺威一个犹太中产阶级家庭。1933年,因参加德国犹太复国主义的秘密活动而被捕,其后逃亡法国,继而于1941年流亡美国。阿伦特在法国期间,曾经于1940年被囚禁于居尔集中营,所幸得以出逃,免于其后开始的种族大清洗。身为德国犹太人,阿伦特思考着灭绝人寰的针对犹太人所进行的大屠杀的根源。1961年,当她听说以色列政府派出摩萨德特工,从阿根廷秘密逮捕了战犯阿道夫·艾希曼,将他带回以色列接受审判时,主动向《纽约客》请缨,要求深入报道这一审判,并在1962年,发表了基于这一审判所完成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阿道夫·艾希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臭名昭著的战犯。他的官阶不高,只是党卫队中校,但是他曾经担任过德国第三帝国保安总部第四局B-4科的科长,是犹太种族大清洗的前线指挥官。艾希曼是第三帝国的“犹太人问题专家”,1941年,他接受党卫队情报部首脑莱茵哈德·海德里希的指令,负责执行旨在彻底消灭犹太人的“最终方案”。艾希曼开始组织运送整个欧洲的犹太人,将他们集中到死亡营,进行集体屠杀。在他的监督下,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屠杀生产线创造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纪录:每天杀害1.2万人。到二战结束,共有580万犹太人因“最后方案”而丧生。为此,艾希曼又被称为“死刑执行人”。

在人们的想象中,像艾希曼这样的战犯,一定是十恶不赦的魔鬼。但阿伦特却发现,坐在被告席上的艾希曼,看起来相当平庸。他个子不高,戴着眼镜,外貌普通。他为人呆板乏味,缺乏想象力,甚至连狡猾都算不上,无法流畅地为自己实施辩护。他重视权势,从来不会忘记用头衔来呼唤检察官。与其说艾希曼是个与生俱来的恶魔,不如说他更像一个办公室里履行职务的官吏。而他也确实是用这样的方式来理解自己的行为——发出对犹太人进行清洗的指令的人并不是他,他只是遵照这样的指令,保证这一指令能够得到高效实施。艾希曼说:“我本人对犹太人并没有仇恨。”他甚至看到犹太人的尸体,都会因恐惧而呕吐。他残杀犹太人,除了为了升职,有着强烈的出人头地的愿望以外,看不出其他的动机。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

的报告

“路西法效应”与“耶路撒冷的审判”

“路西法效应”

1971年,8月14日,周日。美国加利福尼亚。

一阵尖锐刺耳的警笛声划破了夏日清晨的宁静,警车在大学生汤米?怀特洛的家门口戛然而止。睡眼惺忪的汤米从床上被拉起来,警察向他宣读了逮捕令,他陷入了一桩罪行严重的案件。面无表情的警官向汤米口述了宪法赋予他的权利,经过搜身,汤米的双手被扣上了手铐,警车呼啸而去。一小时后,经过登记和留印指纹,汤米被蒙上眼睛,押送到斯坦福县监狱。

在监狱里,他被脱光衣服,喷洒了消毒剂,穿上印有表示身份号码的囚服,汤米失去了自己的姓氏,变成了647号囚犯。另外8名大学生也这样遭到逮捕并被送到同一所监狱。

所有这一切都是菲利普?津巴多

(Philip George Zimbardo)一手策划并导演的。菲利普?津巴多出生于美国纽约,是当代著名心理学家,美国心理学会现任主席,斯坦福大学教授,曾获普通心理学终生成就奖。为了探究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究竟会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以及社会制度能在何种方式控制个体行为,主宰个体人格、价值观念和信念、津巴多博士在报纸上发布了一则广告:“寻找大学生参加监狱生活实验。酬劳是每天15美元,期限为两周。”结果共有70人报名,经过一系列医学和心理学测试,24名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情绪稳定的年轻人入选。他们被随机分成三组: 9名犯人,9名看守,6名候补。汤米和其他8名大学生就成了“罪犯”,于是发生了开头

的那一幕。一切准备就绪,“斯坦福监狱实验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SPE)”开始。

当“平庸之恶”遭遇“平庸之善”

当“平庸之恶”遭遇“平庸之善”

当“平庸之恶”遭遇“平庸之善”

作为遭遇过纳粹迫害的犹太人,哲学家阿伦特参加了对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但当艾希曼声称,他只是在遵守命令,没有自己“丁点的意图”,而遵守命令只是这些官僚系统成员的所谓“品德”:“每个官员都曾在就职时候宣誓,谁要是违背了誓言,他就是卑鄙小人。正如我站在法庭上宣誓来讲述实情一样,任何时候,誓言就是誓言。”阿伦特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旋即,她的文章在犹太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她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平庸之恶”。

汉娜·阿伦特,20世纪最富创见的思想家之一,竟同时成了一部传记片的名字,让人意外,也令人感动。思想者是酝酿头脑风暴的人,是天底下最不适宜借助活动影像展示其优秀的人——所以我们无法在电影院里看到康德:从不出远门,每天像钟点一样准时在哥尼斯堡街头散步的康德,将令每一位导演抓狂。1975年4月,阿伦特在哥本哈根接受丹麦政府颁发的松宁奖,以表彰她对欧洲文明作出的贡献。之前的获奖人包括尼尔斯·玻尔、温斯顿·丘吉尔、伯特兰·罗素等人。她借机说明了自己“对公共生活的离弃”:

献身于一种沉思式生活,预示着对公共生活的离弃。伊壁鸠鲁给哲学家的那句劝告,“在隐藏中生活”,常被误解为一种审慎的建议,实际上它是非常自然地源于思想者的生活方式。与其他人类活动不同,思想本身不仅是一种看不见的活动,它也没有显现的需要,甚至没有与他人交流这一非常有限的冲动。

阿伦特喜欢引用的两条苏格拉底持身格言,足以说明思想者的本质:“宁可与整个世界不一致,也不愿与自己不一致”;“宁可遭受

不公正,也不愿去施行不公正”。思想者的人生主要在自我的精神层面展开,既不足与外人道,外人也很难探悉究竟。例如,她年轻时师从海德格尔,也曾与这位后来因高呼“希特勒万岁”而惹来巨大争议的幽邃哲人萌生些许情意,但任何意欲把两人总体上不失安静的关系绯闻化的企图,都是极不慎重的。也许,雅斯贝尔斯的态度最为可取——当阿伦特向这位指导了自己博士论文的导师承认与海德格尔的恋情时,他回应道:“啊,太有意思了。”然后打住。

平庸之恶

平庸之恶

二战阴亐下的欧洲
集中营
纳粹在东欧建立了三十余个集 中营,用于关押被捕的犹太人, 其中就包括臭名昭著的奥斯维 辛集中营。其后,集中营逐渐 改造为灭绝营,仅奥斯维辛集 中营就屠杀了250万犹太人。
“平庸之恶”的提出——《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寻常的罪恶的报告》
艾希曼: 纳粹高级官员 在审判中声称自己只是执行上级命令而为自己辩解
旁听时阿伦特觉得艾希曼不像是一个极为邪恶Leabharlann Baidu人, 反而是一个非常冷静、体面、有教养、甚至还会引 用康德的普通人,而且他对于自己所做的行为极为 冷漠,只是觉得在执行上级命令。由此,阿伦特提 出“平庸之恶”。
受审时的阿道夫· 艾希曼
思考,是一种选择。放弃思考,这就是一种道德罪责。
节选: 四年一过,我们大学生就成为社会中坚—— 一个不懂得关心社会,不会判别是非,不 敢行动的社会中坚!公车应不应涨价?不 清楚。路边水管爆破了,不是我的事。公 营机构亏了多少纳税人的钱?不知道。核 电厂会不会贻害万年?不知道。上司舞弊 应不应告发?不知道。台湾往哪里去?不 知道,不知道,不知道……

罪与罚:反思艾希曼审判——读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

罪与罚:反思艾希曼审判——读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
[ 中图分类 号】 B 1 . 72 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 56 2 1 )3 0 4 - 6 0966(020—090
鲁 道夫 ・ 希 曼 曾担 任纳 粹 党卫 军要 职 ,组 织 策划 了大规 模 屠杀 犹太 人 的 “ 艾 最后 解 决方 案 ” ,
负责从欧洲各国 “ 收集 ”犹太人并将他们运送进纳粹集 中营和毒气室 ,对于数 以百万计 的死亡 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 。纳粹战败后他潜逃至阿根廷 ,躲过了纽伦堡审判 ,最终于 16 年被以色 90 列特工 以绑架方式遣送 至耶路撒冷接受审判 。阿伦特曾以 《 纽约客》 记者身份亲赴现场对这场 审判 进行 了跟踪 报道 , 路 撒 冷 的艾 希 曼》 就 是在 此基 础上 成 书的 。 在 《 耶路撒冷 的艾希曼》 一书 中,阿伦特将视线集 中于受审人艾希曼 ,希望对极权主义之 恶有所理解。通过细致 观察作恶者本人并 阅读长达三千六百页的审判材料 ,阿伦特最终认为艾 希曼作恶是 出于 “ 无思” ,他是一个 “ 庸人 ” ,他所代表的极权主义恶行是一种 “ 平庸的恶” 。然 而 , “ 的平庸性”概念 一经问世立 即遭 到各种批判 。人们纷纷质问阿伦特 :用 “ 恶 平庸 的恶 ” 来界定艾希曼 的罪行用 意何在?怀疑她替艾希曼开脱 。这种怀疑与 阿伦特书中对犹太人委员会
“ 罪行 ”的披 露一 起 ,使 得 阿伦特 成 为众矢 之 的 。 作为 阿 伦特 的学生 和 其 晚年 著作 的重要 编 辑者 ,杰罗 姆 ・ 科恩 在 ( 任 与判 断》 一 书 的导 言 债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banality of evil)一词是她在纪实文学《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提出的,用以描述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所代表的普通人的邪恶行为。阿伦特认为,与我们通常认为的恶行不同,艾希曼的邪恶并非出自于他的残忍和难以想象的恶劣品质,而是源于他对自己行为的平庸温顺的乖巧态度。

阿伦特指出,艾希曼并非一个疯狂的杀人魔鬼,而是一个合同为纳粹国家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公务员。艾希曼并没有表现出任何个性或病态的偏好,他只是按照他相信的“法律、制度和职责”去执行命令。艾希曼并不是一个特立独行的恶棍,恰恰相反,他是一个平庸的官僚。他非常普通,既有家庭、妻子和孩子,又有自己的爱好和兴趣。正因为他的普通,才使得阿伦特感叹:亚道夫·艾希曼是一个“普通人所能还原、重复和实践的邪恶”。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观点引起了许多争议。一些评论家认为她过于宽容地对待了艾希曼,忽略了他的真实邪恶。阿伦特并非赞扬艾希曼,而是对一个普通人所能达到的邪恶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通过对艾希曼的案例研究,阿伦特指出了邪恶行为背后的普遍性。她认为,邪恶并非仅仅存在于特定的恶人身上,而是在平凡普通的人中潜藏着。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下,普通人可能会背弃自己的良知和道德准则,变成恶人。

那么,为什么会有普通人背叛道德,参与邪恶行为呢?阿伦特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的从众心理和对权威的服从。在纳粹德国的体制下,艾希曼只需按部就班地执行命令,不须负责任的思考和判断。他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追求群体利益,这种从众心理使得他容忍并参与了屠杀活动。

[思想笔记]“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

[思想笔记]“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

[思想笔记]“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

思想笔记

谢有顺

今后为了防止暴政的重现,最该警惕的恐怕还不是希特勒或艾希曼这些个人的再生,而是产生希特勒和艾希曼的土壤——非理性或屈从于暴力的群众。

谁该为暴行负责?

阿道夫·艾希曼——希特勒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真正成为一个思想问题,是在上世纪60年代的耶路撒冷。此前,艾希曼一直化名奥托·海尼格和理查德·克莱曼特隐藏在南美洲,直到1960年才被以色列特工人员查明,并在阿根廷内地的一次大胆行动中将其逮捕归案。在接下来那场漫长而著名的审判中,罪责及其承担的问题,又重新折磨着人们,尤其是汉娜·阿伦特小姐的卷入,使这一事件成了一个哲学难题。

阿伦特小姐是海德格尔的学生,著名的思想家,《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的作者,她就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这一事件,为《纽约客》杂志写了一系列文章,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寻常的罪恶的报告》一书,轰动一时。她出席了审判现场,研究了许多令人棘手的材料和记录之后宣称,艾希曼在内心里并不是一个纳粹主义者;他加入纳粹党时,并不知道希特勒的计划;盖世太保在巴勒斯坦移民中为犹太人提供了帮助;希姆莱也有其怜悯之心;用毒气杀害犹太人的计划源于希特勒的安乐死计划;总而言之,艾希曼是一个谦逊的人。阿伦特居然还引用了艾希曼的声明:“我本人对犹太人没有仇恨。”她同情艾希曼,悲叹道:“哎,没有人相信他。”

——这是惊人的,它与历史事实的出入太大,因为就连艾希曼自己在战争结束时也曾狂叫:“当我走进坟墓时,我会因为杀死了500万犹太人而大笑,这件事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满足和快感。”阿伦特小姐所作的辩解是,艾希曼许多时候并没有亲手实施屠杀,但这能作为给艾希曼开脱的理由吗?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发表的说明或许可以回答阿伦特小姐:“依我们看来,把受害者送往地狱的法律和道德的责任,不比他亲自实施死亡的责任小,甚至更大。”这才是事实的真相,阿伦特无视这一点,为此遭受到了猛烈的攻击,她后来被人描述成是一个充满轻信和偏见的人。

被误读与滥用的概念

被误读与滥用的概念

被误读与滥用的概念

作者:魏英杰

来源:《作文与考试·高中版》2013年第30期

阿道夫·艾希曼,第三帝国党卫军中校,负责把整个欧洲的犹太人送进集中营的兵站指挥官,对600万犹太人被屠杀负有重要责任。1960年,艾希曼在阿根廷被以色列特工抓获,次年在耶路撒冷受审。学者汉娜·阿伦特以《纽约客》特派记者的身份,前往报道这场大审判,并据此出版了《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

这本书有着一个极富争议性的副标题: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阿伦特提出“平庸的恶”这个概念,旨在审视艾希曼这类人的行为动机及其作用。她关心的是,在第三帝国极权体制下,人的良知是如何一步步泯灭的。这是继阿伦特在《极权主义》中提出“极端的恶”之后所进行的哲学思考。如今,这一概念已广为人知,成为一个经典论断。

经典即权威,而这有时并不是什么好事。伴随着“平庸的恶”一词的流传,误读变得越来越难以避免。在国内,这一术语首先遭遇的是误译。目力所及,国内各种译作除把这个概念译成“平庸的恶”之外,还有平庸的邪恶、平庸之罪、恶的平庸性、罪恶之肤浅性,以及罪恶的平庸性等多种译法。不同的译法,产生了不同的解读,包括误读。

到底哪一种译法更符合阿伦特原意?阿伦特在致犹太学者肖莱姆的信中称:恶是不曾思考过的东西。思考要达到某一深度,逼近其根源,而涉及恶的瞬间,那里什么也没有,带来思考的挫折,这就是“恶的平庸”。阿伦特对恶的重新定义,来源于她对艾希曼的近距离观察。在她看来,艾希曼既不“阴险奸刁”也不“凶横”,他完全不明白自己所做的事是什么样的事,并且缺少这种想象力。他不愚蠢,却完全没有思想。这是“他成为那个时代最大犯罪者之一的因素”。

“我没有作恶,我只是服从命令”

“我没有作恶,我只是服从命令”

“我没有作恶,我只是服从命令”

无知并非纯真,而是罪恶。

——布朗宁

1961年,一个头秃、近视眼、消瘦的中年男人站立在耶路撒冷的审判席上,他面临的是战争、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等种种严重的犯罪指控。

在证据面前,他一遍又一遍地为自己辩护:“我只是服从命令”“尊敬的阁下,我只是依令行事”“我必须服从,而服从是一种美德”。

在邻居眼中,这男人是个爱拉小提琴、喜欢给儿童巧克力,养兔子的好心大叔。如果不是带上镣铐,很难会把他和一个罪犯联系起来。

但在审判者眼中。这男人却是手上沾满鲜血的纳粹刽子手,犹太大屠杀的主要负责人——阿道夫·艾希曼。

谁是阿道夫·艾希曼?他的正式职务是党卫队一级突击大队长,这个官衔虽然不算很高,但他负责的部门很关键——整个帝国的犹太事务。

纳粹早期计划驱逐犹太人时,艾希曼就负责没收犹太人的财产、审查犹太人的报纸、取缔犹太人的机构。到后来纳粹准备对犹太人赶尽杀绝时,艾希曼就负责将欧洲各地的犹太人登记、集中、运输到集中营,再送进毒气室去。位于柏林的帝国保安总局有一间犹太事务办公室,因此被称之为“艾希曼办公室”。

在二战期间,艾希曼正是在这间办公室内,伏案埋头,决定着千万犹太人的生死存留。签一个字,某地的犹太人就会被赶上列车,转送到千里外的集中营里。再大笔一挥,某集中营几万犹太人的性命就画上了句号。凭借这种生杀予夺的权力,艾希曼获得了诸如“犹太人的沙皇”、“种族谋杀的经理人”、“大审判官”、“犹太人大屠杀的技术师”、“最终解决者”等等可怖的邪恶称号。

作为一个十恶不赦的恶魔,艾希曼理应作为战犯审判。但在纳粹帝国败亡时,他却脚底抹油消失了。直到15年后,也就是1960年,以色列的情报组织摩萨德才在阿根廷的一个小镇找到了他。于是,摩萨德绑架了艾希曼,把他押回了耶路撒冷。一场对艾希曼的审判在全球瞩目下召开了。

“平庸的邪恶”与“盲从的犯罪”

“平庸的邪恶”与“盲从的犯罪”

“平庸的邪恶”与“盲从的犯罪”

——关于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正当性”的思考

卢建平

[摘要] 汉娜•阿伦特将纳粹战犯艾希曼的罪恶定义为“平庸的邪恶”,这一论断为当今国际刑法中“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的原则确立了法理基础,也为现代各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正当性”思考赋予了更为深刻的涵义。对于“盲从的犯罪”进行追究,是建设民主政治、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平庸的邪恶;法令行为;正当性

Abstract:The Banality of Evil put forward by Hannah Arendt to analyse the behavior of Adolf Eichman under the Totalitarian Regime can also be used as an important support to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some actions ordered by laws or legitimate authorities in criminal matters.

Key Words:banality of evil;superior orders;legitimacy

一、阿道夫•艾希曼案件

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又译艾克曼,1906-1962)是纳粹德国战争罪犯,1932

年加入党卫军,曾先后在党卫军保安处柏林总部和奥地利、捷克等国任职,主管犹太人事务,1939年起在德国中央保安局犹太处工作。1942年1月,德国决定对犹太人实施“最后解决”计划,即以大规模屠杀的方式消灭犹太人,而艾希曼被指定负责执行这一造成数百万犹太人死亡的计划。德国战败后,艾希曼被美军俘虏,并被关在战俘营里,但他的真实身份并没有暴露。1946年初,他逃出战俘营,在汉堡以南的一个地方当了4 年伐木工人。1950年5月,在原纳粹党卫队成员的帮助下,艾希曼经奥地利逃往意大利,并于同年7月从意大利逃往阿根廷。在阿根廷,他化名里卡多•克莱蒙特(Ricardo Klement),取得了身份证件和工作许可证。1952年,艾希曼的妻子及其3个孩子也来到阿根廷与他会合。同年,他在梅塞德斯—奔驰汽车公司在阿根廷的一个工厂得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色列政府和全世界的犹太人都在到处寻找艾希曼的下落,以便将他绳之以法。后来,以色列情报部门终于侦察到他化名藏匿在阿根廷的确切消息。1960年5月11日晚,艾希曼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被绑架,同年5月20日,他被伪装成一位生病的以色列政府官员,用飞机送回了以色列。

生死朗读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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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不可宽恕的——德里达

1

汉娜·施密芝在获得自由的前一天在监狱里自杀了。麦克·伯格忍着巨大的悲痛和内疚走进了她的狱室,书架上整齐地放着他寄给她的录音磁带,还有一些她学会读写后借来阅读的书籍。

在这些施密芝阅读过的书籍中,有一本就是著名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艾希曼是第三帝国保安总部第四局B-4课的课长,曾通过自己在铁路运输方面的专长把百万犹太人送进了集中营。战争快结束时,火车车皮不够用,艾希曼便让被捕者自己步行走向死亡营地。

阿伦特(犹太人)作为《纽约客》的特约记者在耶路撒冷旁听了对艾希曼的审判。让阿伦特震惊的是,这个“杀人魔王”看上去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区别,表现得毕恭毕敬,甚至像一位绅士。

在艾希曼身上,阿伦特看到了:“恐怖的、难以表述的、难以想象的恶之平庸(the banality of evil)。”

艾希曼确实是一个尽忠职守、严谨勤奋的官员,每天埋头于时刻表、报表、车皮和人头的统计数字,极具工作效率。第三帝国的“国家理性”完全支配了、也合法化了艾希曼这样的“平庸”官僚的行为。他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庞大系统中的一个小齿轮。

阿伦特认为,使得纳粹的罪行得以实现的绝大部分人都具有这种“平庸”特征,他们轻易地放弃了个人判断的权利。在罪恶的极权统治下,人的不思想所造成的灾难可以远胜于人作恶本能的危害的总和。这就是应当从耶路撒冷得到的教训。

《朗读者》的小说作者、柏林洪堡大学法学教授本哈德·施林克(Bernhard Schlink)无疑受到了阿伦特的影响,他对纳粹罪行及其影响的思考始终在“平庸”的普通人的生活层面展开。

文学理论阿伦特: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文学理论阿伦特: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阿伦特: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2014-05-13凤凰读书

文字之美,精神之渊——凤凰读书。

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

--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后记)

本书是一个审判报告,主要资料来源是分发给耶路撒冷媒体的庭审记录的副本。除了检察方的公诉书以及辩护方的概括否认答辩外,审判记录没有公开出版,也很难找到。法庭用语为希伯莱语;分发给媒体的材料已被申明“是未经校正和修改的现场同声翻译的记录”,因此“难免会有文体上的缺憾和语言错误。”除了用德语进行的庭审,我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英文文献;当审判中使用德语时,我自认为可以轻松胜任翻译工作。

除了检察长的开庭报告以及最后的判决,其翻译不是现场的同声翻译、而是在庭外准备的外,这些记录中没有一件是绝对可信的。唯一的权威性版本是官方的希伯莱语记录,而我没有利用。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材料都是由官方提供给记者供其使用的,而且就我所知,在官方的希伯莱语记录和译本之间,还没有发现严重的出入。德语的现场同声翻译相当糟糕,但据说英语和法语翻译是可信的。

下面这些庭审材料的可靠性――只有一件除外――均无可置疑,它们也都是由耶路撒冷官方提供给媒体的:

警察对艾希曼的提审记录。德语,是根据录音整理的,曾经给艾希曼看过,他还亲手做过改动。它和审判记录堪称最重要的档案材料。

检察机关提交的档案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合法材料”。

16个证人的宣誓证词。这些证人最初是辩方邀请的,但后来检察机关也部分地采用了他们的证词。这16个证人是:埃里希·冯·迪姆·巴赫-齐拉维斯基,理查德·贝尔,库尔特·贝歇尔,霍斯特·格雷尔,维廉·霍特尔博士,瓦尔特·豪朋库森,汉斯·尤特纳,赫伯特·卡普勒,赫尔曼·克鲁梅,弗兰茨·诺瓦克,阿尔弗雷德·约瑟夫·斯拉维科,马克斯·默顿博士,阿尔弗雷德·西克斯教授,埃贝哈德·冯·塔登博士,爱德蒙德·法思梅尔博士,奥托·温克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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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份关于平庸...

2010-03-13 11:32:07 来自: 祥瑞御兔 (哈尔滨)
"标题:"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后记)
本书是一个审判报告,主要资料来源是分发给耶路撒冷媒体的庭审记录的副本。除了检察方的公诉书以及辩护方的概括否认答辩外,审判记录没有公开出版,也很难找到。法庭用语为希伯莱语;分发给媒体的材料已被申明“是未经校正和修改的现场同声翻译的记录”,因此“难免会有文体上的缺憾和语言错误。”除了用德语进行的庭审,我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英文文献;当审判中使用德语时,我自认为可以轻松胜任翻译工作。

除了检察长的开庭报告以及最后的判决,其翻译不是现场的同声翻译、而是在庭外准备的外,这些记录中没有一件是绝对可信的。唯一的权威性版本是官方的希伯莱语记录,而我没有利用。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材料都是由官方提供给记者供其使用的,而且就我所知,在官方的希伯莱语记录和译本之间,还没有发现严重的出入。德语的现场同声翻译相当糟糕,但据说英语和法语翻译是可信的。

下面这些庭审材料的可靠性――只有一件除外――均无可置疑,它们也都是由耶路撒冷官方提供给媒体的:

1)警察对艾希曼的提审记录。德语,是根据录音整理的,曾经给艾希曼看过,他还亲手做过改动。它和审判记录堪称最重要的档案材料。

2)检察机关提交的档案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合法材料”。

3)16个证人的宣誓证词。这些证人最初是辩方邀请的,但后来检察机关也部分地采用了他们的证词。这16个证人是:埃里希·冯·迪姆·巴赫-齐拉维斯基,理查德·贝尔,库尔特·贝歇尔,霍斯特·格雷尔,维廉·霍特尔博士,瓦尔特·豪朋库森,汉斯·尤特纳,赫伯特·卡普勒,赫尔曼·克鲁梅,弗兰茨·诺瓦克,阿尔弗雷德·约瑟夫·斯拉维科,马克斯·默顿博士,阿尔弗雷德·西克斯教授,埃贝哈德·冯·塔登博士,爱德蒙德·法思梅尔博士,奥托·温克尔曼。

4)最后,我还可以使用由70页打印纸组成的艾希曼手稿。它由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提交、并被法院采信,但并没有分发给媒体。其标题可以译为:“报告:我对‘犹太问题以及1933-1945年德意志国家社会主义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措施’的说明。”这份手稿系艾希曼在阿根廷期间为接受荷兰记者萨森采访所做的笔记(参看书目) 。

书目只列出了我确实使用过的材料,并不包括从艾希曼被绑架到被处决这两年间我阅读或收集的不记

其数的书籍、文章以及新闻报道。书目的不完整让我引以为憾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德国、瑞士、法国、英国、以及美国记者们的报道中,常有高屋建瓴之论,决非一般书报的泛泛之论可以比拟,但是要弥补这一缺憾却几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聊以自慰的是,在这个修订版的书目中,我有选择地增加了一些在我的书出版之后新出现的著作或杂志文章,它们都不是人云亦云之作。其中有两篇关于本次审判的报道,所得出的结论常常与我惊人地相似,还有一个对第三帝国重要人物的研究,现在我都作为背景材料收进去了。它们是罗伯特·彭道夫的《谋杀者与被谋杀者:艾希曼与第三帝国的政策》,它对犹太长老会在最后解决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做了分析;荷兰记者哈里?穆里希的《刑事案件40/61》(我用的是德语译本),他几乎是唯一将被告置于报告中心位置的作者,而且他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对艾希曼的评价与我不谋而合;最后是新近出版的、关于纳粹首脑人物的精彩之作《第三帝国的面孔》,T。C。费思特著;费思特学识渊博,持论相当高远。

撰写新闻报道时所面临的问题,与写作历史论文好有一比。两种写作都要求对第一手材料和第二手材料有明确的区分。特定的主题――在本书中,是审判本身――只能使用第一手材料,而第二手材料则可以用于构成历史背景的各个方面。因此,凡是我所征引的文献材料,除了极个别的例外,都是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被提交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组成了我的第一手材料),或者是相关历史时期的权威著作。从行文中可以看出,我引用了格拉德?莱特林格的《最后解决》,我还更多地参考了劳尔?希尔伯格的《欧洲犹太人的毁灭》,该书出版于审判结束之后,对第三帝国的犹太政策做了最为翔实,最为可信的历史分析。

本书尚未付梓,就已经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和有组织围剿的靶子。自然,动用了所有众所周知的刺激想像、操控舆论手段的围剿要比论争更引人注目,因此争议几乎被围剿中人为的喧闹声侵吞、淹没了。特别是当一本奇怪的、混合了这两种特征的书从美国传到英国,又从英国传到欧洲,传到了还没有见过这本书的所有地方后,一切就变得更加明朗了。该书使用的还是那种千篇一律的腔调――好像反对本书(当然更在于反对作者)的所有文字都是“用复印机复印出来的”(玛丽?麦卡锡)。这也许正是因为喧闹声所关注的是一本从未写过的书的“影子”,所讨论的又常常不仅是我从未提及、而且压根儿就没有想过的主题。

论争――如果可以称之为论争的话――绝

非毫无收获。对舆论的操控,往往是出于特定的利害考虑,因而也就有着明确的目的;然而,一旦涉及重大问题,情况却往往非操控者所能控制,因而结果很容易出其预料、违其初衷。现在的情形是,希特勒的帝国,因为其史无前例的滔天罪行,不仅对德国人以及全世界的犹太人来说,构成了一种“无法抹去的过去”,对世界其它地区的人来说,也是如此,而且他们决不会与之妥协。不仅如此――这恐怕是完全出乎预料的――我始终坚信,普遍的道德问题将萦绕于现代人心头,使之不能释然;果然,现在,这些错综复杂的道德问题,连同其机变百伏的现代情境,突然成了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争议始于两件事情:首先是犹太人在“最后解决”年代中所扮演的角色开始引起关注,其次是由以色列检察机关最先提起的,犹太人能不能或者应不应该为自己辩护的问题。我认为这一问题愚蠢而且不近人情,因为这只能对当时情境的一无所知。现在,讨论已经终止,得到的是一个最为令人惊异的结论。众所周知的“犹太区心理(ghetto mentality)”(这一概念已经为以色列的历史教科书采用。这个为带有官方色彩的美国犹太教教会激烈反对的概念,在以色列国内获得了以心理学家布鲁诺?贝特海姆为代表的支持。)作为一种历史-社会结构,被反复引用,以便解释那些并不仅仅限于犹太民族、当然也就不能单单用犹太因素加以解释的行为。各种各样的联想枝蘖横生,直到某人突然发现整个讨论完全不着边际,并且灵光一现,引入了弗罗伊德理论为止。他认为,整个犹太民族都有一种“死亡诉求(death wish)”――,当然是无意识的。这是一个出乎那些评论家意料之外的结论,他们对某本由特定的利益集团创作的书――在该书中我曾明确宣称是犹太人杀死了他们自己――捕风捉影。那么,我为什么会说出这么一个大逆不道的弥天大谎?当然是出于“自我仇恨(self-hatred)”。

既然犹太领导人的作用问题已经引入了法庭,而且我也进行了报道和评论,那么对此展开讨论是再自然不过了。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然而论争丝毫也没有使问题得到澄清。这从新近以色列的一桩审判即可见一斑。一个名叫赫尔施?贝恩班特的人,当年曾在波兰一个小城的犹太警局担任警长,现在以色列歌剧院担任指挥,一审被地方法院判处五年监禁,后来却被耶路撒冷最高法院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等于间接宣布了整个犹太人长老会的无罪,从而也严重地破坏了与此相关的犹太律法。然而,在论争中,嗓门最高的却是这样一些人,他们要么

把犹太民族和其领袖混为一谈――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几乎所有关于幸存者的报道中,都对二者作了严格的区分,概括言之,用特雷辛斯坦特集中营的一个幸存者的话说,就是:“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其表现是出色的。只有领袖们失败了”――要么通过枚举犹太领袖战前、尤其是“最后解决”时代之前那些值得嘉许的行为,来为其辩解,好像在帮助犹太人移民和帮助纳粹遣送犹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似的。

这些问题确实和本书有着某些联系,尽管这些联系被不适当地夸大了。此外还有一些无论如何都与本书毫无关系的问题。比如,希特勒帝国建立之初德国的抵抗运动,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但我完全没有介入,因为艾希曼的良知问题以及他的处境问题,都只是与战争和“最后解决”这一时段有关。但是还有更为稀奇古怪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开始争论诸如此类的问题:受害者是否经常会比杀人凶手更为“丑陋”?非当事人有没有资格对过去进行审判?审判舞台上的主角应该是被告还是受害者?按照后一种观点,某些人可以断言,不仅我对艾希曼是一个什么类型的人这样一个问题感兴趣是错误的,而且根本就不应该让艾希曼说话――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审判应该在不设任何辩护的情况下进行。

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讨论常常为某种激昂的情绪所左右,因而某个特定集团――其兴趣只在于干预实际事物、扭曲事实――的实际利益,便迅速地和知识分子――和前者正相反,他们全然不关心事实,而只是把它们当作“理念”的跳板――那天马行空的灵感不可分割地纠缠到了一起。但即使是在如此凌虚蹈空的论战中,也常常可以发现某种特定的严肃性,抑或某种程度的真诚关怀,甚至连那些声称从来没有读过本书且发誓永远不读的人的文章也不例外。

同这些漫无边际的论争相比,本书只处理一个孤零零的主题。作为审判报告,它只能讨论那些可以进入审判程序的问题,或者为了正义理应讨论的问题。如果审判所在国的普遍国情碰巧对审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话,当然也必须要加以考虑。因此,本书不讨论犹太民族的苦难史,不是对极权主义的解释;它不讨论第三帝国时期的德意志民族史,也不是,压根儿一点都不是,一篇探讨恶之品性的理论文章。所有的审判都只关心作为被告的那个人,那个有血有肉的人,他有自己的历史,有着很可能是独一无二的品质、个性、行为方式以及生活情境。所有这些,在对审判的影响上,均超过了诸如犹太民族的离散史、反犹主义的历史、德意志民族以及其他民族的行

为、当时的意识形态以及第三帝国的政府机构等,因为正是它们构成了被告犯罪的背景和条件。所有与被告无关的事物、所有对被告没有影响的事物,都必须从审判程序、自然也必须从审判报告中删去。

或许有人会认为,我们一开始谈论这些事情时,就不知不觉地提出来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为什么一定是德国人?为什么一定是犹太人?极权统治的特征是什么?――远比罪犯应该以何种罪名接受审判,以及正义应该以何种名义对被告进行控诉重要;也远比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否有能力处理这种特殊的犯罪和罪犯重要,因为自二战以来,已经不止一次处理过此类问题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关乎某个特定的人,不仅仅关乎被告席上的那个绝无仅有的个体,而是关乎普遍意义上的德意志民族,关乎各种形式的反犹主义,关乎整个现代史,关乎人的本性以及原罪――因此从根本上说,整个人类无形中全都和被告一起站在被告席上。所有这些都一再被提及,尤其是那些一定要在“我们所有人身上”都找出一个艾希曼的人,更是乐此不疲。但是如果被告只是作为一个象征、审判只是作为一个借口,而目的却在于引出一些明显要比这个人有罪无罪更有意思的事情的话,那么一致性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在艾希曼和他的律师的声明面前低头:他之所以被审之以法,只是因为需要一个替罪羊,不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需要,而且所有已经发生的事件、以及使这些事件得以可能的原因,全都需要一个替罪羊――换言之,反犹主义、极权政府、人类以及原罪,无不需要一个替罪羊。

如果我认可这些观点的话,那么不用说,我是决不会去耶路撒冷的。我过去坚持,现在依然坚持,这次审判只能以正义的名义进行,此外没有任何其它目的。我同样认为,法官们在判决中所强调的,“以色列国建立了,并且作为犹太人的国家得到了承认,”因此它有权对针对犹太民族的犯罪进行审判,是完全正确的;鉴于当前法律界对惩罚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的混乱,我非常高兴判决书引用了克罗提斯的话,而克罗提斯同样是引用了一位更古老的作者的话:“对于因为受到侵害而受伤的人来说,为捍卫荣誉和尊严而实施惩罚是必要的,即使失败了,也无损于其荣誉和尊严。”

毫无疑问,被告、被告之行为的性质以及审判本身所引发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远远超出了耶路撒冷对这些事件的理解。我在结语中已经尝试着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因此它不仅仅是一篇简单的报道。如果人们发现我的观点有失偏颇,我并不感到奇怪,而且我欢

迎对整个事件的普遍意义进行讨论。这种讨论越是能够与具体的事件直接结合起来,就越是富有意义。在我的想象中,真正严肃的讨论应该围绕着本书的副标题 展开;因为,我所说的平庸的恶,的的确确是在严格的事实层面上,特指在审判过程中,从某个人的脸上就能看出来的东西。艾希曼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在他的内心深处,也从来不曾像理查三世那样,“一心想作个恶人。”除了特别勤奋地工作,以便获得个人的提升外,他根本没有任何动机。就这种勤奋本身来说,并不能说是犯罪;他永远不可能谋杀上司,以继承其职位。说白了,他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正因为缺少想象力,他才会连续几个月坐在那里,对一个审讯他的德国犹太人滔滔不绝、大说其心里话,一遍又一遍地解释为什么他只是纳粹党卫军的区区一个中校,而他之所以没有被提升,错误并不在他。总的来说,他对所发生的一切非常明白,在对法庭的最后陈述中,他说道,“要对(纳粹)政府制定的价值标准进行重新评价。”他并不愚蠢。他只不过是没有思想罢了――但这绝不等于愚蠢――惟其如此,他才变成了那个时期最大的罪犯之一。如果这算得上“平庸”甚至滑稽的话,如果一个人怀着世界上最美好的意愿也不能从艾希曼身上找到任何残忍的、魔鬼般的品性的话,那么这甚至都不能说是常态。按照常理,一个人绝不可能在面对死亡,甚至已经站在绞刑架下时,却什么也不考虑,而只是在思考他在葬礼上听到的对他一生的评价;而这些“高贵的言词”当然也不可能遮挡其行将就死的现实。这种对现实的隔漠、这种无思想性(thoughtlessness),远比人类与身俱来的所有罪恶本能加在一起,更能引发灾难和浩劫――事实上,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从耶路撒冷获得的教训。但也只是一个教训而已,因为既没有人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也不曾有任何一种相关的理论产生。

你认为这篇讨论: 有用 6 没用 1



2010-03-13 11:32:35 祥瑞御兔 (_(:з」∠)_)

一个看上去要复杂得多,但实际上比探究无思想性与恶之间那种奇怪的相互依存关系要简单得多的一个问题是,这里所讨论的究竟是什么样一种罪――既然所有人都同意这是一种没有先例的罪。种族灭绝曾被拿来专门指称一种前所未知的罪,但这个概念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适用,原因很简单,对整个民族的屠杀并不是没有先例的。在古代,种族屠杀干脆就是社会法则;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几个世纪中,种族屠杀的例子同样层出不穷,尽管并非每次都同样成功。也是还是用“行政性屠杀(administrative massa

cres)”比较适合。这个词是伴随着英国的帝国主义出现的;英国人坚决拒绝用这种方法来维持对印度的统治。这个词的妙处在于它排除了这样一种偏见,即这种残暴的行为只适用于对付外国或异族。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希特勒在开始实施集体屠杀时,打的旗号是对“患有不治之症者”实施“安乐死”,而为了加速他的灭绝计划,他甚至不惜处死那些“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德国人(心脏病和肺病病人)。但事情并不到此为止,很显然,屠杀可以是针对任何一个特定的集体的,也就是说,只不过选择的原则会因不同情况而发生变化罢了。不难想象,不远的将来,随着自动化经济的实现,人们没准儿会试图将智商在某个水平线以下的人全部清除掉。

因为法理上确实很难把握,所以在耶路撒冷,这个问题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讨论。我们曾听到辩护方的抗议,说艾希曼只不过是最后解决这部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而已,我们也听到公诉方说,他们已经在艾希曼身上发现了那部运转着的发动机。我本人并不比耶路撒冷法院更看重这两种理论,因为既然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上毫无意义,那么艾希曼这个“齿轮”的尺寸大小也就无关紧要了。在判决书中,法院承认此种犯罪,只有一个庞大的官僚体制通过运用政府资源才能够实施。但是既然是犯罪――当然,犯罪是审判的前提――那么,这部机器上的所有齿轮,不管其作用大小,在法庭上马上就变成了罪犯,也就是说,都要还原成人。如果被告为了开脱罪责说,他并不是作为一个“人”,而仅仅是因为职务要求才犯罪的,任何人在这个位置上都会这么做的。这就好比一个罪犯指着犯罪统计表――该统计表显示,在这样那样的地方,每天都差不多会有这么多人犯罪――说,他不过是做了统计表所预期的事情罢了,换言之,既然总得有人犯罪,那么只不过碰巧是他而不是别人罢了。

当然,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极权政府的本质,抑或还有科层制的特点,正在于把人非人化,使之完全变成一个个的职员,变成行政机器上的齿轮。当然,对“无人统治”(the rule of Nobody)――它被认为是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的科层制的本质――还可以作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清楚,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因素都只能作为犯罪的外因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考虑――就像在一个盗窃案中,经济上的窘迫固然要酌情考虑,但决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更不用说免予起诉了。的确,由于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更不用说现代科层制,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用这样或

那样的决定论来为某人的行为开脱责任。尽管这些貌似高深莫测的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对错与否还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哪种司法活动能够以这样的理论为基础;以这些理论为标准的司法制度,不仅是过时的,更是完全反现代的。希特勒曾经说过,总有一天,在德国人们会以当一名“法学家”为耻。在其雄辩的言辞背后,希特勒所要表达的正是他那个美仑美奂的科层制之梦。

据我所知,能够用来处理这一系列问题的法学范畴只有两个,即“国家行为”和“服从上级命令的行为”,而在我看来,这两个范畴并不完全适用。无论如何,在此类审判中,这些范畴常常是由于被告方的请求,才被讨论的。国家行为理论基于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主权国家不能审判另一个主权国家,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从实践层面上讲,这个命题在纽伦堡就已经被否定了;这个命题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因为如果接受这一命题的话,那么连希特勒,这个唯一一个无论如何都必须被追究责任的人,也无须惩罚了――果真如此的话,就连最基本的正义都无法保障了。然而,在实践中很难站住脚的命题在理论上却并不必然会被否弃。最常见的遁词――第三帝国是由一群罪犯统治的,对他们来说,既谈不上什么主权,也谈不上什么公平――几乎没有任何说服力。一方面,谁都知道,罪犯之类的比附,只在特定的范围内适用,用在此处显然不妥,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所有这些罪都是在“法制”秩序中发生的。这正是这些罪最显著的特征。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在国家行为理论背后,还有国家利益理论(raison d’etat)的话,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或许能更进一步。按照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法律的运行,但国家行为和该国公民的行为所遵守的规则却并不一定相同。拿法律规则来说,它由全体制定,并且适用于全体,其目的是削除暴力和战争,然而它自己却需要暴力机器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同样,一个政府也会发现,它自己不得不通过一些在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来确保自己和法律的存在。战争正是常常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的,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只是存在于国际关系的领域之中,文明国家的历史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处死笛昂大公,到暗杀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 ――一般认为墨索里尼应该为此事负责。

国家利益理论――对错与否要视情况而定――强调的是一种必要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即使按照该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也

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对现实政治中的严峻形势做出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以确保现存法律秩序作为一个整体能够运行下去。在一个正常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中,此种犯罪不受规则约束,也不受法律的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的生存受到威胁时,没有哪个外部的政治实体有权否定它的存在,抑或为它开出一副保存自己的灵丹妙药。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三帝国的犹太政策史中看到的那样――在一个建立于犯罪原则上的国家,情况正好相反。在那里,无罪的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勒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变成了对现实必要性――这里指的是即将战败――的让步。这样,问题出来了:对这样一个政治实体来说,其主权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曾破坏“地位平等者之间相互无管辖权”的原则?难道同主权相比,“地位平等”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摆设?抑或二者在本质上是平等或相似的?难道我们可以把完全相同的一条原则,既适用于将犯罪和暴力视为例外和边缘事件的统治机构,又适用于将犯罪合法化和章程化的政治秩序?

如果说现有的法学概念在处理这些审判中一些关键的犯罪事实时已经勉为其难了,那么,在处理“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时,问题就更为突出了。为了反驳辩护方的意见,耶路撒冷法庭不厌其烦地从文明国家,尤其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引经据典;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相关法律并没有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决不能服从明显是犯罪的命令。不仅如此,法庭还例举了几年前在以色列发生的一件事:一些士兵因为屠杀了边境线上一个阿拉伯村庄中的平民百姓,被带上了法庭。事情发生在西奈战役前不久,这些村民被发现在军事宵禁期间走出了他们的房屋,但事实表明,他们对宵禁一无所知。遗憾的是,如果仔细分析这种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它在两个方面是有问题的。首先,我们必须再一次注意:例外和原则的关系――这对于判断下属执行的命令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在艾希曼的行为中被颠倒了。按照例外和原则的推论,艾希曼没有服从希姆勒的某些命令,或者即使服从了、却非常犹豫的行为确实可以得到辩护:因为这些命令明显是普遍原则的例外。然而法官们却认为这些行为尤其是艾希曼的罪行所在,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逻辑上却出现了不一致。这在以色列军事法庭的法官们所援引的相关裁决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些裁决认为:拒绝服从的命令必须是“明显不合法的”;“不合法”,“作为写着‘禁止

’的警示,应该像一面黑旗那样飘扬在(它的)上空。”换言之,被士兵认为是“明显不合法”的命令,一定是通过一种反常的形式违背了他已经习以为常的法律制度。在这些问题上,以色列法律和其它国家是完全一致的。毋庸置疑,在制定这些条款时,立法者一定预想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一个军官突然发疯了,并命令其手下杀死另一名军官。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案件,那么通常的审判都会很快得出结论:这个士兵没有听从良心的召唤,没有听从“每个人内心深处都会有的对合法性的感知的召唤,也没有听从那些对法律条文并不熟悉的人的召唤……只要他眼睛不瞎,不是铁石心肠,良心还没有完全堕落。”进一步讲,人们希望这个士兵能够在规则和明显违反规则的例外之间做出区分。至少,德国的军事法明确认为,只有良知是不够的。第48节写道:“个人的良知或宗教戒律,不能成为其行为是否应受惩处的理由。”以色列法律所遵循的逻辑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每个人内心深处的正义感,都只不过是他对法律熟悉程度的一个反映。这个推论的前提是,法律所传达的也正是良知对人们的劝谕。

如果我们在严格意义上将上述整个推理适用于艾希曼案,那么我们不得不说,艾希曼的行为根本没有超出被要求的判断框架:他依照规则行事,依据“明显的”合法性亦即常规来检验施加于他的命令;他完全不必诉诸于自己的“良知”,因为他并非不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于是,事情正好走向了它的反面。

前述类比的第二个缺陷与司法实践有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上级命令”往往被视为减免罪责的理由,这在判决书中也明确地提到了。判决书引用了我刚才提到的那个案例,即发生在卡法?卡萨姆的屠杀阿拉伯人事件,用以证明以色列司法机关决不会因为“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被告的责任。的确,这些以色列士兵被控杀人,但是“执行上级命令”构成了强有力的从轻理由,所以他们只是被判处了相对而言非常短期的监禁。确实,这个案件所处理的是一个仅此一次的行为,而不是――比如艾希曼案中――长达数年之久、一次接一次的累犯。尽管如此,既然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艾希曼一直是在执行“上级命令”,那么按照一般的以色列法律,就很难对他处以极刑。问题的关键在于,和其它国家一样,以色列的法律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得不承认,即使是“明显”不合法的“上级命令”,也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良知活动。

这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个,但也足以表明,现行法

律制度以及司法概念在处理由国家机器组织的行政性屠杀时,是多么地捉襟见肘。如果作更深入的研究的话,那么我们将不难发现,在所有这些审判中,法官们仅仅是依据行为的残暴来实施判决的。换言之,他们的判决完全是想当然,并没有真正依据或多或少能让他们的判决更有说服力的准则或法律先例。这一点在纽伦堡就已经非常清楚了,当时,法官一方面宣称“反和平罪”是他们所要处理的所有罪中最严重的,因为它包含了所有其它罪,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却只是对那些参预了最新的一种犯罪,即行政性屠杀的人处以了死刑――按照他们的说法,这是一种比反和平罪轻的罪。在一致性如此不可或缺的法学领域中追究这样或那样的不一致,想必是一件很有吸引力的事情。但这显然是本书力所不及的。

然而,必须指出,还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在所有的战后审判中,这个问题都隐约出现过,而且这个问题关乎各个时代最核心的道德问题,也就是说,关乎人类判断力的性质和功用问题。在这些审判――这意味着,被告犯了“法”――中,我们有一个诉求:人类可以明辨是非,即使是当他们只能指望自己的判断力、甚至当他们的判断力与周围所有人公信的判断完全相左的时候,也是如此。正如我们所知,当少数“高傲自大的”人坚信他们的判断与那些信守旧的价值标准或者恪守某种宗教信念的人截然不同时,问题将变得更为严重。既然一个高尚的社会全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臣服于希特勒了,那么可以说,那些曾经用以规范社会行为的道德信念、那条用以引导良知的宗教戒律――“毋杀戮!”,全都被否弃了。尚能明辨是非的少数人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力,此外便别无依凭;没有任何规则可资借用,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绝无仅有的情境。面对随时出现的所有问题,他们必须自行作出判断,因为对于没有先例的事情来说,不可能有规则存在。

上述判断问题(或者,换一个更通常的说法,那些胆敢“高坐于审判席”者)究竟给现时代的人带来了怎样的困惑,从围绕本书、以及在很多方面都非常相似的围绕霍赫夫斯的《代理人》所展开的论战中即可见一斑。出乎某些人的预料,(论战)呈现出来的既非虚无主义,也非犬儒主义,而是在基本道德问题上的异常混乱――正如我们的时代,一旦涉及此类问题,最后便只能靠直觉来作想当然的处理。论战中出现的一些离奇的观点似乎尤其发人深省。比如,美国的一些学者表达了他们天真的信念:诱惑和强迫实际上是一回事,没有人能够抵御诱惑。(如果

有人用手枪抵住你的脑袋逼迫你向你最好的朋友开枪,你肯定会开枪的。同样,正如人们所说――几年前曾经有过一次丑闻,一个大学老师在一次智力竞赛节目中作弊欺骗了公众――当这么多钱放在面前时,谁能抵挡住它的诱惑呢?)其中包含了这样一个推论:不在现场且不是当事人者,无权评判。看起来这一推论适用于任何场合下的任何人,尽管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司法审判和历史书定都将变得不可能。与这些混乱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司法人员的明哲保身的谴责却由来已久;尽管这种谴责完全与事无补。即使是一个刚刚惩处了一个杀人犯的法官,回到家里后,依然可以说:“没错,但是上帝保佑,我才那么做的。”所有的德国犹太人都异口同声地谴责1933年德国人对纳粹的妥协,认为正是这种妥协使得犹太人一觉醒来便沦为了贱民。难道他们中间从来没有一个人扪心自问:在同样条件下,他们中间有多少人会做出同样的选择?但是他们的谴责声不是至今仍丝毫不减其正当性吗?

自己在同样的情形下也可能会做出恶行来,这种反思可能有助于产生一种宽恕精神,但是将这种宽恕精神与基督教之宽容联系起来的人,似乎又奇怪地将问题搞乱了。不妨读一读德国福音教派,即新教教会在战后发表的申明:“我们在仁慈的上帝面前坦白,我们的国民对犹太人犯下了令人发指的暴行,由于不作为和沉默,我们理应和他们一起分担罪责。” 在我看来,如果一个基督徒以恶报恶,那么就可以说他在仁慈的上帝面前是有罪的,同样,如果成千上万的犹太人是因为他们犯下的某些恶而被杀,以示对他们的惩罚的话,那么仅此就可以说教会在仁慈的上帝(God of Mercy)面前是有罪的。但是如果诚如教会所坦白的那样,他们参预的是一桩纯粹的、没有理由的暴行,那么问题便仍需在正义之上帝(God of Justice)的领域内被考量。

如果有人认为这是一个笔误的话,那么它是有意为之的。正义而非仁慈,才是审判的关键。现在,所到之处,公共舆论似乎无不欢欣鼓舞于空前的一致,甚至远非在“谁也无权审判他人”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一致可以比拟。正义与这些公共舆论毫无关系。公共舆论允许我们审判或谴责的,只不过是一些趋势,或者是一些集体――越大越好――,简言之,一些不需要进行划界、不需要指名道姓的普遍性的人或事物。无须赘言,一旦事关权要名流的言行,这条禁忌就会起到双倍严格的作用。这从一个不无夸张的说法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纠缠细节、针对个人是“肤浅的”,反之,说话时遵循

诸如“所有的猫都是灰色的”、“所有人都是有罪的”这样大而化之的原则,则是深明世理的标志。因此,当霍赫胡斯对一个特定的主教提起诉讼时――这个主教是一个有名有姓、所指明确的人――立即遭到了整个基督教会的反诉。鉴于基督教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一般而言,对它的指控是不能被证实的,因为一旦被证实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既然从来不涉及人,也就难怪长期以来没有人会为此费心劳神,如果再进一步,安全起见,还可以更进一步,明确指出:“毫无疑问,有理由提起更为重大的诉讼,但是被告却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罗伯特?韦尔施语,参前引《Summa Iniuria》一书,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

从确定的事实和个体责任的论域中逃脱出来的另外一条路径,是不可胜数的基于各种笼统、抽象、假定前提的理论――从时代精神到俄狄浦斯情结,不一而足――这些理论无所不包,足以解释并正当化一切事情、一切行为:这些理论根本没有考虑过任何一种改变过去的方案,甚至认为没有人能够摆脱过去的行为方式。在这些通过模糊细节来“解释”一切事物的概念中,我们发现了诸如此类的观念:欧洲犹太人的“犹太区心理”;从对德国历史的特别阐释中推导出来的德国人的集体罪责;还有同样荒诞的犹太人集体清白的断言。所有这些陈词滥调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全都认为判断是多余的,因而言说这些陈词滥调是万无一失的。我们可以理解这些人(对判断)的拒斥。由于受德国人和犹太人灾难的影响,他们试图深入地检讨那些看上去受到了、或者肯定受到了集体道德崩溃影响的团体或个人的行为,比如基督教会的行为、犹太领导人的行为、秘谋反希特勒者1944年7月20日的行为等。尽管如此,这种可以理解的(对判断的)冷淡并不足以解释,何以到处都对基于个体道德责任感的判断表现出了明显的拒斥。

现在,许多人认为,正如不存在集体清白一样,也不存在所谓的集体罪责,因为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就没有哪个个人是有罪的或清白的了。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这样的东西,事实上,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的某个个人的行为,既不能从道德的角度对经进行评判,也没有办法将它带上法庭。所有的政府都要为前任政府的政绩以及罪行承担责任,所有的民族也都要为该民族的过去负责。拿破仑在通过大革命攫取了法兰西政权之后,说:我将对法兰西过去所做的一切负责,对从圣路易斯到公共安全委员所做的一切负责。但他只强调了所有政治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易言

之,他所表达的远非是这样一个意思:既然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那么,受惠于其祖先的每一代人,也都应该背负起祖先的罪。但是这种责任并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它不关个体,而且人们只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说,他觉得自己对祖先或民族的所作所为负有罪责。(从道德上讲,为某件实际并没有做的事情有负罪感,与理应对某件事情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是同样错误的。)不难想象,总有一天,将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难以想象的是,这会是一个宣判个人是否有罪的刑事法庭。

个人是否有罪、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只有这些才是刑事法庭亟待解决的问题。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遇到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个至少到纽伦堡审判为止、在任何法庭上都不曾见到过的罪犯。我的这个报告如果还有可取之处的话,那就是呈现了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程度上成功地满足了正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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