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希曼
艾希曼
本身更应注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段的合法性。
• 影响大:这种行为侵犯一个联合国会员国 的主权,此种事情如果继续发生,势必导 致国际摩擦,甚至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总之,以色列政府对处于阿根廷政府主权范围之
内的罪犯实现控制,就应充分考虑到其行为对阿
根廷政府主权的侵害,不采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 则的手段。国际犯罪本身确实是违反了国际法的 行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以非法手段实施管辖的 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国家打击国际罪犯行为的
人物介绍 阿道夫· 艾希曼 (Adolf Eichmann,1906年 3月19日—1962年6月1日) 纳粹德国的高官,也是在 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 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 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案例简介
艾希曼是纳粹机构“犹太人事务中 央局”头目,被控有“灭种罪”,对 第 二次世界大战中杀害数以万计犹太 人负有罪责。艾希曼本属于纽伦堡 法庭审判的对象,由于其潜逃未能 在法庭受审。以色列发现艾希曼在 阿根廷后,于1960年5月派人到阿 根廷将艾希曼绑架回耶路撒冷进行 审判。
阿根廷政府认为以色列
政府秘密带走艾希曼,侵犯了 其国家主权,尽管以色列对艾 希曼所犯罪行具有普遍管辖权, 但以色列没有权利在阿根廷逮 捕艾希曼。以色列要行使对艾 希曼的管辖权,必须要通过阿 根廷的协助来实现对被告的审 判和处罚。
阿根廷发现艾希曼被绑架到以色列后, 对以色列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提出抗议, 并将此事提交到联合国安理会处理,联合 国安理会就此事进行了辩论。
依据:
• 以色列国内法:以色列没有权利对一个非 本国人在外国所作的行为尤其是在以色列 国成立之前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 国际法:以色列颁布的所谓《惩治纳粹法》 是超越以色列法律的管辖权并违反国际法 的。 • 逮捕方式不合法:以色列是用劫持手段将 艾希曼从本国押回以色列审判和处罚的。
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
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是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高级官员,以组织和实施大规模的犹太人屠杀行动而臭名昭著。
在战后,他被呈递给以色列进行审判,这一历史性审判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以及其对二战历史和法律道德的深远影响。
一、背景阿道夫·艾希曼作为纳粹党卫军上级指挥官,负责计划和实施纳粹的“最终解决方案”,即犹太人大屠杀。
在他的领导下,数百万犹太人被送往集中营,遭受种种暴行和屠杀。
然而,战争结束后,艾希曼逃往南美洲,隐姓埋名多年。
二、审判过程1960年,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将艾希曼抓获并将其秘密带回以色列。
1961年,以色列政府决定在耶路撒冷对他进行审判。
这是世界历史上首次通过电视直播的审判。
审判持续了8个月,期间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艾希曼参与了纳粹的犹太人大屠杀。
其中包括来自生存者、纳粹卫队成员的证词,以及数以万计的纪录和文件。
审判过程中,艾希曼自称只是遵从上级命令的下级官员,并声称自己只是履行职责。
最后,以色列法庭裁定艾希曼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行,最终判处他死刑。
这是以色列历史上唯一一次实施的死刑。
三、影响与意义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法律影响。
首先,该审判唤起了国际对二战期间犹太人大屠杀的关注。
透过审判过程,艾希曼所背离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价值引起了全球对纳粹罪行的深思。
审判过程中曝光的大量证据和纪录对后世的历史研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艾希曼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
审判过程涉及了法庭的管辖权、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责任、上级命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艾希曼的辩护律师试图辩称他只是履行职责,但法庭最终认定下级官员也应承担个⽤责任。
这一判决推动了国际法界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界定和适⽤进⽤步发展。
此外,艾希曼审判还具有启示意义。
审判过程揭示了一个平凡人如何沦为战争罪犯的过程。
平庸的恶-素材
平庸的恶艾希曼是个恶名昭彰的纳粹罪犯,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他认为他的一切行为只是在执行命令。
他真诚地信奉着纳粹的思想,坚定地相信领袖所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
因此在执行命令时,也是不假思索毫不犹豫地执行。
在他的心目中,并未将犹太人当作人,而只是杀人机器所需要吞噬的原料。
在他执行任务之时,他已非正常之人,他失去了思考的能力,失去了正常人的情感,而是异化成为一台机器。
他按照体制或者制度的指令,机械而无情地杀死犹太人。
只要这种制度不改,将谁放到那个位置上,都会执行杀人的命令,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
因此艾希曼所犯下的罪愆,并非个人的罪愆,而是制度之罪,是纳粹那种邪恶的思想或者主义带来的罪愆。
由此,阿伦特提出了她的著名观点,认为艾希曼所犯下的罪行,并非极端之恶,而是平庸的恶,是在邪恶体制之下,每个小人物都可能犯下的恶。
艾希曼并非大奸大恶之人,从其法庭上的表现来看,他也是一个彬彬有礼之人。
他也不愚蠢,喜欢康德的哲学,并自称以康德哲学来作为自己行事准则。
他为人夫为人父,恪守着自己应尽的责任,在家人的眼里完全可能是个完美的儿子、丈夫或者父亲。
如果将他放到一个正常的社会,他会是个守法的好公民,也许还会是社会的中坚。
不幸的是,他生于乱世,生于一种极其邪恶的制度之下,他没有成为好公民,而是成为了杀人的艾希曼。
而这,正是当时整个德国人的缩影,每个德国人都可能成为艾希曼。
艾希曼这种小人物何以会有着平庸之恶?汉娜·阿伦特指出,这是因为他们彻底放弃了思考的权利,以制度之思想代替了自己的思考。
他们完全将自己当成了所服膺制度中的一颗螺丝钉,自己存在的目的,就是与这个制度步调一致,就是让这个制度完美地运转,从不去思考这个制度本身是否有问题,思考这个制度的合理性。
在电影中,汉娜·阿伦特重复了她老师海德格尔的话,思考并不能给我们带来知识,而只是让我们能够判断善恶与美丑。
最后,她提出,思考能带来力量。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后感 读书笔记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及感悟1500字:阿伦特作为纽约客的记者,对艾希曼的审判做报告。
面对史无前例的犯罪,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只能以纽伦堡审判作为先例,而法律的灵魂是公平,在控方将莫须有的罪名都强加在艾希曼的身上,把其描述成一个穷凶极恶的变态杀人狂,以此达到以色列复国主义的政治目的,达到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压制,是显失公平、罔顾事实的。
作者站在另一个高度,对艾希曼进行了相当精彩的人格研究,认为其在人格上是平庸的,并不嗜血,而只是一个惟命是从的理想主义者,一心只想着自己的前途和对领袖的个人崇拜。
他的恶来源于思维的缺失,盲目的相信一种东西并坚持、不反思。
面对犹太民族遭受的如此巨大的灾难,我也有强烈的要复仇的心理,而阿伦特作为一个犹太女性,仍然可以冷静的看待这场审判,不被情绪主导,以法律为依据的态度却是走在了许多人前面的值得肯定的。
当然,她也因此遭到了很多反对和讨伐,失去了很多朋友,书籍也只有德文版在德国出版。
也许要弄清这样一个国家行为的屠杀,究竟是什么原因?仍然需要做很多的艰难的历史研究,这绝非希特勒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作者认为纳粹复杂的官僚机构之间的权利争夺恰恰促进了“最终解决”的执行,再加上一套语言规则的使用,让人不用思考其所作事情是否符合良知,犹太委员会的领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放弃了所有同胞,当然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这也绝对应该负连带责任。
可是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此只字未提。
由此可见,辩方质疑耶路撒冷的管辖权是有道理的,这个案件应当由一个国际法庭审判,才能还事件以真相,让所有有罪的人都得到其应有的惩罚。
也可以借这个案件,促进国际刑法的立法和审判,从根本上解决这类案件的审判,因为这是“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罪,虽然犹太民族遭受了巨大的苦难。
但是没有这样的国际法庭,历史恐怕还会重演。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会不会将智商低于某一阶段以下的人全部灭绝?所以作者始终强调审判是为了伸张正义,而以色列特工从阿根廷绑架被告本身就是犯罪。
艾希曼事件的思考
对“艾希曼事件”的思考二战时期的德国,由于纳粹党的上台而让日耳曼民族空前的狂热。
高度的中央集权、个人崇拜与思想政治上的洗脑逐渐让这个国家变成了一台巨大的,也是最强大的杀人机器。
而阿道夫·艾希曼,就是这台机器上的一个零件。
这是他自己说的。
艾希曼被人们称为“死刑执行者”,在二战期间,死在他手里的犹太人有数百万人。
而当他被以色列抓获并审讯时,他坚称“作为一名军人,自己只是在执行元首的命令”。
这句话无疑伤害了千千万万犹太人的心,更是让世界上每一个有良知、有人性的人感到诧异:他竟然对几百万的生命如此的轻描淡写!然而,我们在感叹一个人的良知和人性竟泯灭到了这个地步的时候,艾希曼却表现出了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情感:他是多么的疼爱自己的孩子们。
他不只一次的向旁人提起自己的孩子,请求别人送信回家以表达自己对家人的热爱和思念。
这又让我们感到不可理解,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战犯竟然也有着爱!当审讯官问他:“你有没有想过被你杀害的那些犹太人的孩子们?”,他竟然回答:“我只是在执行任务。
”艾希曼绝对不止一个,而是有许许多多的艾希曼的双手沾满了犹太人的鲜血。
难道我们就仅仅归咎于一个军人在面对道德与命令所做出的荒谬的选择吗?我们不妨从纳粹德国时代的角度来思考。
一战后的德国十分疲软,举国上下百废待兴,百姓也在一片迷茫当中过着苦日子。
纳粹党的上台可以说在客观上让德国重新站立起来,军队的扩张,经济的腾飞,工业的发展,毫无疑问地给这个民族带来了希望和信心。
然而,希特勒所领导下的纳粹党并不满足于此,他们对外主张侵略扩张,对内则采用高度的中央集权制,统一了全国人民的思想,将整个德国带入了狂热的战争漩涡之中。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多数德国人受到了法西斯主义的影响,受到了个人崇拜主义的左右,从而“义无反顾”地投身到纳粹事业当中,这当然也包括了艾希曼。
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大的环境给个体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思想上的影响时,个体还能否且应该冷静地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保持住最起码的人性道德底线;第二,我们如何防止这样疯狂的“大环境”再次出现。
艾希曼案与二战以后的纳粹追责
艾希曼案与二战以后的纳粹追责1945年的二战结束了纳粹德国的统治,但对于二战期间纳粹犯下的恶行,人们对追责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主张。
其中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就是艾希曼案。
艾希曼案是以色列政府于1961年对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和定罪。
这个重要的法庭判决标志着二战之后纳粹战犯的追责正式拉开序幕。
在二战期间,纳粹党的高层领导人指挥下,纳粹德国在全球各地犯下了无数人类罪行。
大屠杀、种族灭绝和战争罪行成为了他们的罪恶印记。
而艾希曼则是在这个大屠杀政策中的重要人物。
作为纳粹党卫队的高级官员,他负责组织和实施大规模的犹太人屠杀。
艾希曼被捕后,以色列政府为了追究他的罪行,并通过公开审判将其定罪。
艾希曼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一个罪犯的审判,更在于对纳粹战争犯罪的曝光和教训。
通过这个案件,全世界得以了解和了解纳粹大屠杀的真相。
艾希曼案证实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犯下的罪行,并推动了二战后的纳粹战犯追责。
二战结束后,纳粹战犯的追责问题曾引发了一系列争论和困惑。
一方面,正义的需求迫使人们去追究这些罪犯的责任,以确保历史的记忆和伤痛永远不会被忘记。
另一方面,冷战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对德国的强硬立场有所松动,德国当地也存在着对纳粹战犯的宽恕倾向。
因此,实现纳粹追责需要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和挑战。
然而,艾希曼案的审判结束了人们对纳粹战犯追责的怀疑和不确定性。
以色列政府通过公开、正义的审判,向全世界彻底揭示了纳粹犯罪的真相。
艾希曼的罪行成为了证明纳粹暴行的铁证。
艾希曼作为一个纳粹官员,他在猶太人大屠殺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的审判和定罪也成为了对整个纳粹暴行的追责。
艾希曼案的成功和全球对审判的关注最终催生了更多的行动,追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推进。
各国修订和制定了相关法律,以便追究纳粹战争罪行。
此后,纳粹战犯的审判变得更为频繁,并产生了一系列个案和团体审判。
这些审判不仅是对纳粹罪行的正义回应,也向世人传递了永不放弃的和平之志。
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1933年,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成为纳粹德国中的一位关键人物。
他在纳粹德国时期担任犹太事务办公室(Judenreferat)主任,负责协调和实施对犹太人的迫害和灭绝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艾希曼逃脱了盟军的追捕,并最终流亡到阿根廷。
1960年,以色列情报机构摩萨德(Mossad)成功将艾希曼从阿根廷引渡到以色列。
随后,以色列法院对艾希曼进行了审判,这是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
二、审判过程1. 引渡1960年5月11日,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成功绑架了艾希曼。
为了使引渡合法化,以色列政府向阿根廷政府提出了引渡请求。
经过一系列的外交谈判和法律程序,阿根廷政府最终同意将艾希曼引渡到以色列。
2. 审判1961年4月11日,以色列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开庭审理艾希曼案件。
审判过程中,以色列政府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艾希曼在纳粹德国时期签署的文件、照片、录音等。
3. 辩护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团由以色列著名的律师组成,他们试图证明艾希曼在纳粹德国时期的行为属于执行上级命令,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4. 判决1961年12月15日,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艾希曼进行了宣判。
法官们认为,艾希曼在纳粹德国时期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判处其死刑。
三、影响1. 揭示历史真相艾希曼审判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纳粹德国时期对犹太人的迫害和灭绝政策。
审判过程中,大量证据被公开,使人们更加了解那段黑暗的历史。
2. 强调法律尊严艾希曼审判展示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力量。
即使是在国际社会普遍对纳粹罪行持否定态度的情况下,以色列政府依然坚持审判艾希曼,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3. 促进和平与发展艾希曼审判有助于缓解以色列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在审判过程中,以色列政府展示了其对和平与发展的追求,为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了贡献。
四、结语阿道夫·艾希曼审判是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它不仅揭示了纳粹德国时期对犹太人的迫害和灭绝政策,还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力量。
世界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在集中营对犹太人、共产党人、残疾人、同性恋者等实施了大规模的灭绝行动,即大屠杀。
这一罪行震惊了世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战后,德国政府及其战犯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将重点介绍世界法律史上著名的纳粹大屠杀案。
二、案件概述纳粹大屠杀案涉及众多案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包括以下几起:1. 慕尼黑审判1945年,德国慕尼黑法院对纳粹战犯卡尔·贝克尔等人进行审判。
卡尔·贝克尔是纳粹集中营奥斯维辛的负责人之一,被控犯有反人类罪。
法院最终判处贝克尔死刑。
2. 奥斯维辛审判1946年,波兰克拉科夫的法庭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前负责人鲁道夫·赫斯等人进行审判。
赫斯被控犯有反人类罪、战争罪和阴谋罪。
法院最终判处赫斯死刑。
3. 慕尼黑审判1948年,德国慕尼黑法院对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进行审判。
艾希曼是纳粹集中营负责人,被控犯有反人类罪。
法院最终判处艾希曼死刑。
4. 赫尔佐格审判1948年,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对纳粹战犯阿道夫·赫尔佐格进行审判。
赫尔佐格是纳粹集中营负责人,被控犯有反人类罪。
法院最终判处赫尔佐格无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慕尼黑审判慕尼黑审判是战后德国审判纳粹战犯的重要案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纳粹德国在集中营对犹太人等群体的暴行,认定卡尔·贝克尔犯有反人类罪。
这一判决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纳粹大屠杀的严正态度。
2. 奥斯维辛审判奥斯维辛审判是战后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罪行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鲁道夫·赫斯犯有反人类罪、战争罪和阴谋罪。
这一判决对纳粹德国的罪行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3. 慕尼黑审判慕尼黑审判中,阿道夫·艾希曼被控犯有反人类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艾希曼在纳粹集中营的罪行,认定其犯有反人类罪。
这一判决对艾希曼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1960年艾希曼案
阿道夫·艾希曼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1906年3月19日—1962年6月1日),纳粹德国的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
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艾希曼出生於德国的索林根,由於小时候肤色较深,而被同侪笑为犹太人。
之后艾希曼加入纳粹党,1934年由於负责达豪集中营而受到海德里希的赏识;1937年艾希曼曾经前往海法与开罗,研究将犹太人移住巴勒斯坦的可能性,后来艾希曼向纳粹方面以经济理由反对将犹太人移往巴勒斯坦的计划。
1942年艾希曼出席万湖会议,并且被任命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并且晋升中校;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负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之后逃脱,在经过漫长的逃亡旅行后,艾希曼流亡到阿根廷。
但是1961年以色列的情报部门摩萨德却查出艾希曼的下落,并且於1960年5月11日将其逮捕,并秘密运至以色列。
艾希曼的逮捕方式由於类似绑架,也引发阿根廷与以色列的外交纠纷。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於耶路撒冷受审,被以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这次的审判也引起国际的注目,由於有不少的大屠杀受害者出面作证,以色列政府将艾希曼安排在防弹玻璃后方受审。
艾希曼面对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
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处有罪并被求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对於艾希曼的审判,政治学家汉娜鄂兰曾经於其著作《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到,艾希曼所犯的罪不是对犹太人犯罪,而是对人类犯罪;如果将对艾希曼的审判视为反犹太人的象徵来审判,将造成误导而导致掩盖纳粹的罪行。
阿道夫·艾希曼希特勒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真正成为一个思想问题,是在六十年代的耶路撒冷。
此前,艾希曼一直化名奥托。
海尼格和理查德。
克莱曼特隐藏在南美洲,直到1960年才被以色列特工人员查明,并在阿限廷内地的一次大胆行动中将其逮捕归案。
阿道夫艾希曼
评述
对于艾希曼的审判,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曾经于其著作《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到,艾希曼所犯的罪不 是对犹太人犯罪,而是对人类犯罪;如果将对艾希曼的审判视为反犹太人的象征,来审判,将造成误导而导致掩 盖纳粹的罪行。
1961年的艾希曼在监狱中 阿道夫·艾希曼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真正成为一个思想 问题,是在六十年代的耶路撒冷。
人物生平
阿道夫·艾希曼出生於德国的索林根,由于小时候肤色较深,而被同侪笑为犹太人。 之后艾希曼加入纳粹党,1934年由於负责达豪集中营而受到海德里希的赏识;1937年艾希曼曾经前往海法 与开罗,研究将犹太人移住巴勒斯坦的可能性,后来艾希曼向纳粹方面以经济理由反对将犹太人移往巴勒斯坦的 计划。 未被逮捕的艾希曼(由摩萨德特工拍摄) 1942年艾希曼出席万湖会议,并且被任命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 方案,并且晋升中校;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负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之后逃脱,在经过漫长的逃亡旅行后,艾希曼流亡到阿根廷。 但 是 以 色 列 的 情 报 部 门 摩 萨 德 却 查 出 艾 希 曼 的 下 落 , 并 且 于 1 9 6 0 年 5 月 11 日 将 其 逮 捕 , 并 秘 密 运 至 以 色 列 。 艾希曼的逮捕方式由于类似绑架,也引发阿根廷与以色列的外交纠纷。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于耶路撒冷受审,被以反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这次的审判也引起国际的注目, 由于有不少的大屠杀受害者出面作证,以色列政府将艾希曼安排在防弹玻璃后方受审。 艾希曼面对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 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处有罪并被判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
感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看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路西法效应”与“耶路撒冷的审判”“路西法效应”1971年,8月14日,周日。
美国加利福尼亚。
一阵尖锐刺耳的警笛声划破了夏日清晨的宁静,警车在大学生汤米?怀特洛的家门口戛然而止。
睡眼惺忪的汤米从床上被拉起来,警察向他宣读了逮捕令,他陷入了一桩罪行严重的案件。
面无表情的警官向汤米口述了宪法赋予他的权利,经过搜身,汤米的双手被扣上了手铐,警车呼啸而去。
一小时后,经过登记和留印指纹,汤米被蒙上眼睛,押送到斯坦福县监狱。
在监狱里,他被脱光衣服,喷洒了消毒剂,穿上印有表示身份号码的囚服,汤米失去了自己的姓氏,变成了647号囚犯。
另外8名大学生也这样遭到逮捕并被送到同一所监狱。
所有这一切都是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George Zimbardo)一手策划并导演的。
菲利普?津巴多出生于美国纽约,是当代著名心理学家,美国心理学会现任主席,斯坦福大学教授,曾获普通心理学终生成就奖。
为了探究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究竟会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以及社会制度能在何种方式控制个体行为,主宰个体人格、价值观念和信念、津巴多博士在报纸上发布了一则广告:“寻找大学生参加监狱生活实验。
酬劳是每天15美元,期限为两周。
”结果共有70人报名,经过一系列医学和心理学测试,24名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情绪稳定的年轻人入选。
他们被随机分成三组: 9名犯人,9名看守,6名候补。
汤米和其他8名大学生就成了“罪犯”,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一切准备就绪,“斯坦福监狱实验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SPE)”开始。
8月14日,星期天。
身穿笔挺帅气的卡其制服,胸前挂着口哨,戴着深色Ray—Ben(雷朋)太阳镜,腰里别着警棍和手铐,9名看守的装扮绝对可以乱真。
不过这些“看守”没有受过任何专门的职业训练,对如何做监狱看守员,他们只是从电视、报刊杂志上见过。
【精彩图文】史上15个最邪恶的纳粹分子
史上15个最邪恶的纳粹分子,希特勒还不是第一德意志第三帝国,1933-1945,可以说拥有史上最可恨的政体。
因为一些相当邪恶的角色的参与,这个政体点燃了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消耗最多的一场战争。
进行了世上最惨无人道的种族屠杀,后来被称为”大屠杀“。
这个排名表单可以很长,但是我放了邪恶度排名前15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成员。
15 Hermann Goering 赫尔曼·戈林一次世界大战老兵,作为二战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曾经担任过德国空军的指挥,还是盖世太保的创始者。
在法国沦陷后,他从犹太人那里偷了价值百万英镑的艺术品,聚敛了一笔私人财富。
戈林卷入了1923年的啤酒厅暴乱并伤及腹股沟。
随后,随着通过吗啡来镇痛,他的余生都成为了瘾君子。
1940年,下令轰炸英国居民(闪电战),从而进入了大屠杀计划。
戈林在纽伦堡的审判中曾经是最高等级的被告。
在被判处绞刑后,他被确认在行刑前在自己的牢房中服氰化物自尽。
14 Ilse Koch 伊尔斯·科赫因为对囚犯残酷的虐待行为被称为“布痕瓦尔德的婊子”。
伊尔斯·科赫被另一个坏纳粹党卫军卡尔·奥托·科赫娶为妻子,只是她比她丈夫在堕落,不人道,对生命的冷血方面更出一篮,这些就如同她的商标一样鲜明。
她手持一个鞭子在营区里裸体转悠来宣扬她的性威力,如果哪个男人敢盯着她看,她会将他们当场射杀。
对伊尔斯·科赫最不人道方面的控诉是她选择那些身上纹有有趣纹身的居民,将他们杀害之后用他们的那块皮肤来做她家里的灯罩(尽管,不幸的是没有找到那些灯罩的证据)。
战后她被捕入狱,因为多项指控一直呆在牢里,最后再1967年在自己的牢房中悬梁,似乎是负疚而死。
13 Joseph Goebbels 约瑟夫·戈培尔保罗约瑟夫戈培尔博士是帝国的宣传部长,是个激进的反犹太教徒。
戈培尔针对犹太人憎恨的演讲可以说最终无疑是动摇了公众在对伤害犹太人民上的舆论意见。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及感悟1500字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及感悟1500字导读:读书笔记《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及感悟15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及感悟1500字:阿伦特作为纽约客的记者,对艾希曼的审判做报告。
面对史无前例的犯罪,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只能以纽伦堡审判作为先例,而法律的灵魂是公平,在控方将莫须有的罪名都强加在艾希曼的身上,把其描述成一个穷凶极恶的变态杀人狂,以此达到以色列复国主义的政治目的,达到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压制,是显失公平、罔顾事实的。
作者站在另一个高度,对艾希曼进行了相当精彩的人格研究,认为其在人格上是平庸的,并不嗜血,而只是一个惟命是从的理想主义者,一心只想着自己的前途和对领袖的个人崇拜。
他的恶来源于思维的缺失,盲目的相信一种东西并坚持、不反思。
面对犹太民族遭受的如此巨大的灾难,我也有强烈的要复仇的心理,而阿伦特作为一个犹太女性,仍然可以冷静的看待这场审判,不被情绪主导,以法律为依据的态度却是走在了许多人前面的值得肯定的。
当然,她也因此遭到了很多反对和讨伐,失去了很多朋友,书籍也只有德文版在德国出版。
也许要弄清这样一个国家行为的屠杀,究竟是什么原因?仍然需要做很多的艰难的历史研究,这绝非希特勒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作者认为纳粹复杂的官僚机构之间的权利争夺恰恰促进了“最终解决”的执行,再加上一套语言规则的使用,让人不用思考其所作事情是否符合良知,犹太委员会的领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放弃了所有同胞,当然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这也绝对应该负连带责任。
可是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此只字未提。
由此可见,辩方质疑耶路撒冷的管辖权是有道理的,这个案件应当由一个国际法庭审判,才能还事件以真相,让所有有罪的人都得到其应有的惩罚。
也可以借这个案件,促进国际刑法的立法和审判,从根本上解决这类案件的审判,因为这是“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罪,虽然犹太民族遭受了巨大的苦难。
《艾希曼》影评
今天看了电影《艾希曼》,这部电影可以算是一部回忆型的电影,是基于一个真实的故事,从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影片根据检察官阿夫纳勒思对艾希曼的审问为线,进行了一系列的回忆,讲述了艾希曼对犹太人进行屠杀的事件。
影片主人公艾希曼原名阿道夫·艾希曼,生于1906年,卒于1962年,他是纳粹德国的一名高官,是种族灭绝大屠杀的执行者,凶残、没有人性。
影片开头也有提到艾希曼从1942年开始对欧洲犹太人及其他人群发动种族灭绝大屠杀并高效完成此项计划。
二战结束以后,艾希曼开始逃亡。
1961年以色列的情报部门查出艾希曼的下落,并且于1960年5月11日将其逮捕,并秘密运至以色列。
检察官阿夫纳勒思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对艾希曼进行审问,审问期间得知其父亲也死于艾希曼之手,他非常恼怒,但是他依然要保持客观冷静。
相反地,艾希曼非常淡定,他似乎一点负罪感都没有,从不承认所犯下的罪行,反复强调他只是受到了希特勒的命令。
他说“一切只是按命令去做,我只是一部告诉运转的机器上的齿轮”。
正如他所说,二战期间有很多很多这样类似的事件,艾希曼只是其中的一个。
影片中有一个很令我震撼的镜头就是,艾希曼在男爵夫人面前杀死了一个婴儿,虽然迟疑了一下,但是还是痛下狠手开枪打死了那个孩子,只为了在男爵夫人面前表明自己的立场。
在检查官勒思找到的他违背系莱姆命令的证据下,他默认了他命令士兵将十岁以上的人送去奥匈帝国边界,十岁以下的孩子和妇女送去集中营和毒气营。
在二战结束以后,他成为了通缉的对象,被捕后经过七个月的审讯最终在以色列得到了应有的审判——绞刑。
这件事情被载入史册,消息公布于众后,民众们无不欢呼雀跃。
最后勒思说我们给他的公正比他给我们的多,这句话让我感触很深。
虽然他对犹太人犯下了不可弥补的罪行,但是我们不能像他一样,我们给予他七个月的审讯时间不是因为故意拖延,只是因为我们要保证公正,才不会成为下一个艾希曼。
这也告诉我们即使世界上有很多像艾希曼一样的非正义方,最终一定会败给正义方,所以我们要坚持自己的信念,坚持正义。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阿伦特的“平庸之恶”(banality of evil)一词是她在纪实文学《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提出的,用以描述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所代表的普通人的邪恶行为。
阿伦特认为,与我们通常认为的恶行不同,艾希曼的邪恶并非出自于他的残忍和难以想象的恶劣品质,而是源于他对自己行为的平庸温顺的乖巧态度。
阿伦特指出,艾希曼并非一个疯狂的杀人魔鬼,而是一个合同为纳粹国家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公务员。
艾希曼并没有表现出任何个性或病态的偏好,他只是按照他相信的“法律、制度和职责”去执行命令。
艾希曼并不是一个特立独行的恶棍,恰恰相反,他是一个平庸的官僚。
他非常普通,既有家庭、妻子和孩子,又有自己的爱好和兴趣。
正因为他的普通,才使得阿伦特感叹:亚道夫·艾希曼是一个“普通人所能还原、重复和实践的邪恶”。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观点引起了许多争议。
一些评论家认为她过于宽容地对待了艾希曼,忽略了他的真实邪恶。
阿伦特并非赞扬艾希曼,而是对一个普通人所能达到的邪恶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通过对艾希曼的案例研究,阿伦特指出了邪恶行为背后的普遍性。
她认为,邪恶并非仅仅存在于特定的恶人身上,而是在平凡普通的人中潜藏着。
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下,普通人可能会背弃自己的良知和道德准则,变成恶人。
那么,为什么会有普通人背叛道德,参与邪恶行为呢?阿伦特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的从众心理和对权威的服从。
在纳粹德国的体制下,艾希曼只需按部就班地执行命令,不须负责任的思考和判断。
他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追求群体利益,这种从众心理使得他容忍并参与了屠杀活动。
阿伦特的研究引起了我们对自身道德行为的思考。
她警告我们不要将邪恶简单地视为少数疯狂极端分子的行为,而应看到普通人同样会被邪恶所影响。
我们要警惕和抵制从众心理,时刻保持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和道德准则。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观点从一个新的角度揭示了人性的弱点和邪恶的来源。
阿道夫·艾希曼最后是怎么被抓到的?在哪里被抓的
阿道夫·艾希曼最后是怎么被抓到的?在哪里被抓的本文导读:德国战士驱逐犹太人艾希曼是众多纳粹军官的一员。
他的特殊性在于曾深度参与了对犹太人的杀害。
而以色列对付曾经参与过杀害犹太人的纳粹分子的“追逃”是极度执着的。
同时,以色列的摩萨德是与美国中间情报局、英国军情五处、苏联克格勃齐名的情报机构,并列为全球“四强”。
可见在“追逃”成就上,无论是态度还是能力,以色列人都不缺。
然则,很长一段时间里,以色列人在对艾希曼的“追逃”上都不顺遂。
1957年曩昔,摩萨德也毫无端倪。
纵然这样,以色列人也不绝没有放弃寻找艾希曼。
因为犹太人与艾希曼仇深似海。
艾希曼曾在匈牙利敕令驱逐和杀害65万犹太人。
他还是杀害200万犹太人的奥斯维辛集中营紧张负责人之一。
甚至艾希曼还发清晰清晰清晰明了所谓的高效率杀害犹太人手段——煤气鸩杀。
纳粹德国的恶行实在不单单施加在犹太人身上,图为刚从集中营内约束进去的18岁俄罗斯女士作为杀害犹太人的紧张刽子手之一,艾希曼深知自己的一旦被找到将会有若何的下场。
不得不承认,他有着惊人的反侦察能力。
他在德国隐匿数年,又从意大利出逃至阿根廷。
1950年今后,艾希曼不绝低调地生活在阿根廷。
如果不是出现了后面的那个意外,或者他就能够平静地在阿根廷度过自己的余生。
也许是天意使然,也许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意外究竟还是发生了。
一名名为尼克的小伙子迷上了一名美丽的女士。
人们常说,恋爱中的女人智商为零。
这次正好完备雷同,恋爱中的男人智商为零。
有人爱幸亏女士面前目今炫耀有钱,高端一点的炫耀有能力,炫爹算是挺低端的行动了,更何况是炫一个“不克不及炫的爹”。
只不过,这个叫尼克的小伙子正好就做了这样一件极度可笑的事情。
他在女士面前目今炫耀父亲曾当过德国军队里的大官,甚至偶尔还剖清晰明了该当对犹太人赶尽杀绝的思惟。
让他始料不及的是,他所迷恋的这位女士有着犹太血统,而这位女士的父亲,则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幸存者。
集中营的生活,还让女士的父亲双目失明。
艾希曼耶路撒冷审判与“恶的平庸” 艾希曼 耶路撒冷审判 阿伦特 平庸之恶_凤凰读书
艾希曼被捕的消息震动了整个世界,受冲击最大的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阿伦特严肃指出,因为“至少这种对直接杀人犯的认真、努力的审判,还是第一次”,“至今德国人对当年屠杀犹太人的结果不甚关心,杀人者即使自由地昂首阔步地走在公共场所,也没有人给予特别的注意”。战后西德一万一千五百名司法官员中约有五千人在纳粹执政时期担任同类职务。不仅司法界,联邦及各州政府部门、警察机关、大学、公共团体中身居高位的旧纳粹政权要员也不少。如党卫军高级干部马丁·菲伦茨还是自由党中坚干部,艾希曼被捕后,他在德国锒铛入狱,被检察院起诉,结果法院只判四年徒刑。1958年西德虽然设立了追查纳粹罪犯总部,但因为缺乏检举的“人证”、“物证”,实际上不过是敷衍社会、世界舆论的一种举措。尽管许多纳粹罪犯及其犯罪证据都曾在媒体上公布过,他们也未曾隐姓埋名潜入地下,而且也未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二十年内追溯的时效,但1958年至1963年间,在一百二十名战时犯有杀人、协助杀人罪行的被告(内不少是党卫军高级军官)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二十九人。地方法院对许多犯有滔天大罪的纳粹党徒都作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轻微判刑,如参与夺取四万犹太人生命的奥托·勃拉特菲歇博士仅判十年徒刑;曾任艾希曼法律顾问的奥托·法拉齐在战争结束前强制移送了一千二百名犹太人,并“解决”了其中的六百余人,仅判五年徒刑,而且不剥夺公民权。战后不少在欧洲其他国家被判处死刑的纳粹罪犯,如在西德法庭受审的话,不仅生命无虞,还处以极轻的刑罚。在西德,很多杀人多达三位数不足四位数的罪犯都被判处“无罪”。
艾希曼的审判引起阿伦特对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关心。1965年起,她在新社会研究学院、芝加哥大学开设“道德哲学”、“康德政治哲学”、“基本道德的诸命题”、“判断力批判”等专题讲座。这些关于伦理思想研究的见解后来汇集在她的《精神生活》一书中。她不是从法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评价历史。二战的战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责归于社会(国家)的犯罪,完全没有个人的罪恶感。对于这种现象,阿伦特指出:这里根本的问题,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些历史事件的话,连政治学者也会感到法的手段“单纯”之可怕。被告实施恶行瞬间面临的问题不是这个国家体制起什么功能的问题,而是为什么会成为这个体制的官员的问题。希特勒之流梦寐以求的就是那种不能追求个人责任的社会体制。从阿伦特对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关心,也可看到其受到雅思贝斯很大的影响。雅思贝斯在分析德国国民的战争责任问题时,曾把责任分成刑事、政治、道德、形而上四种。
卡兹纳与艾希曼
卡兹纳与艾希曼:一个犹太人与纳粹合作的故事(图)【打印本稿】【进入论坛】【推荐朋友】【关闭窗口】2006年11月21日 06:48和所有人道灾难时期有能力保护他者的要人一样,卡兹纳成为一个极有争议的人物。
艾希曼是专门负责屠杀犹太人的纳粹军官。
卡兹纳是名犹太人,他领导着地方维持会性质的匈牙利“犹太人委员会”,曾与艾希曼合作。
他救过一些人,也害了许多人。
阿伦特用这两个人的故事说明,在极权制度下,不必是恶魔,任何一个平庸无奇的人都可能成为刽子手。
在极权统治下,加害人和被害人并没有必然或本质的差别。
摧毁和灭绝人性,侵犯和残害人类,这才是国际社会谴责主权国家内极权主义邪恶的道义根据1960年5月11日,以色列情报部门摩萨德以秘密绑架的方式在阿根廷逮捕了前纳粹时成为新闻。
艾希曼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最终方案”的主要负军官阿道夫·艾希曼,并送回以色列,引发阿根廷与以色列的外交纠纷,一责者,1941年至1945年任纳粹盖世太保犹太事务部主任。
他负责将300万犹太人遣送到死亡集中营,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艾希曼出生于德国的索林根,1932年加入纳粹党,1934年由于负责达豪集中营(编者注:纳粹德国建立的第一个集中营,位于慕尼黑)而受到纳粹党卫队副总指挥海德里希(Reinhardt Heydrich)的赏识。
1942年1月艾希曼出席万赛(Wannsee)会议,并且被任命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
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大部分都是由他负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之后逃脱,流亡到阿根廷。
艾希曼被逮捕后于1961年2月11日在耶路撒冷受审,1962年6月1日被处以绞刑。
艾希曼被逮捕后,以色列将如何审判他,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
当时直接可以比照的审判模式就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但是以色列坚持在本国审判艾希曼。
当时的以色列总理大卫·本·古里安(David Ben-Gurion)在一篇文章中说,只有“自卑心作祟的犹太人”才会怀疑以色列不该审判艾希曼。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争议——汉娜·阿伦特对犹太历史的解读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争议——汉娜·阿伦特对犹太历史的解读1961年,阿伦特向《纽约客》主动请缨,作为特派观察员前往耶路撒冷,听取对被以色列特工绑架回国的在逃纳粹分子艾希曼的审判。
随后,她在《纽约客》连续发表系列报道,并于1963年将其结集、扩展、出版。
如今,这本融哲思、观察与描绘为议题的“报告”,已然成为阿伦特最受争议的一本书,在60年代的美国和欧洲知识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如同阿伦特自己在此书《后记》中所言:“本书尚未付梓前,便已成为争论的焦点,以及抗议的众矢之的。
”争论主要围绕三个观点:其一,阿伦特认为,亲自参与了毁灭集中营数以百万犹太人的艾希曼,并非生性凶残冷血,亦非心理变态的怪物;既无任何针对犹太人的深仇大恨,亦无希特勒的狂热信念,而只是一个正常的“普通人。
”[1]由此,阿伦特以“平庸的恶”代替了关于纳粹的恶魔神话。
其二,阿伦特在对大屠杀事件中“犹太人委员会”的表现进行道德审查时所使用的语词和评述。
阿伦特指出,正是由于犹太人委员会的合作,艾希曼对犹太人的“最终解决”才能实现得如此之“圆满”。
其三,阿伦特叙事的语词和语气被指为讽刺和武断,如同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人们所指责的,与其说是她谈了什么事,不说说是她如何谈这件事的。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阿伦特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是她从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研究的现代犹太人经验的更大理论的一部分。
只有将阿伦特对大屠杀期间犹太领导人活动的分析置于她更大的解释框架中,人们才能理解她的判断和结论的全部意义,以及它们扭曲历史真相的程度。
因为,正如本文试图表明的那样,阿伦特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与其说是来自对经验证据的考察,不如说是来自一套先入为主的现代历史上犹太人行为的类别,她把大屠杀经历的某些事实纳入了这些类别。
一、艾希曼“恶的平庸性”的争议在《艾希曼在耶鲁撒冷》一书中,阿伦特用“恶的平庸性”来形容纳粹军官艾希曼,将他看为只是极权主义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齿轮,认定他是出于无思、丧失判断力、对他人失去想象力,从而失去了行为选择的道德根据。
《艾希曼》之感
从国际法的角度评述《艾希曼》《艾希曼》是一部改编自1962年以色列法院审理的“艾希曼案”,阿道夫·艾希曼是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头目,曾是纳粹德国针对犹太人的“最后解决”计划的重要执行人,手上沾满了犹太人的鲜血。
这部电影中以艺术的形式呈现艾希曼被审判的全过程的同时也表现了以色列在逮捕和审判的全过程中对艾希曼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具体而言,以色列在阿根廷秘密逮捕艾希曼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侵犯了阿根廷的属地管辖权即领土主权;以色列在阿根廷以类似绑架的手段将艾希曼秘密带回以色列,违反了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原则。
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体现。
在电影《艾希曼》中,艾希曼在二战结束后,从美国逃脱,在阿根廷隐姓埋名,成为一名阿根廷国人。
以色列安全工作人员秘密潜入阿根廷,没有在事前通知阿根廷政府的前提下就潜入他国国境执行逮捕艾希曼的任务,严重侵犯了阿根廷的属地管辖权。
在国际法中,艾希曼既然已经成为拥有阿根廷国籍的人,他所犯的国际罪行阿根廷拥有管辖权,以色列如果想要把艾希曼引渡以色列国境内审判必须经过阿根廷政府的同意许可。
此外,以色列安全人员以类似绑架的手段把艾希曼强制秘密运送回以色列境内,完全不经过合法程序和国际惯例。
在以色列境内审讯艾希曼时,违反习惯国际人道法中的第149条规则“一国对可归于其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即忽视了艾希曼作为一名纳粹德国党卫军头目,根据国际惯例,艾希曼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纳粹德国应承担责任。
但是在实际审讯和审判中,以色列侧重艾希曼违反人道法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没有对纳粹德国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说明。
在电影中,关于艾希曼的罪责和承担问题,以色列法院对艾希曼的判决是战争罪、反犹太人罪、反人类罪,这些罪名中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罪名。
在以色列法院作出判决后,法学理论界就对“反犹太人罪”议论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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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曼》观后感
这部影片根据艾希曼被处决前最后的道白改编而成。
这位臭名昭著的纳粹
党卫军中校承担了对犹太人大屠杀的最后方案的执行,600万犹太人经他的手丧生,战后他逃过了纽伦堡法庭正义的审判,潜逃隐藏在阿根廷,再次不得不佩
服犹太民族的精神,最终冒着和阿根廷绝交的代价,派出摩萨德特工把这个魔
鬼抓回了耶路撒冷接受历史正义的审判。
阿道夫·艾希曼曾经是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主要工具,是纳粹德国行将
崩溃前执行丧心病狂的“彻底解决方案”的负责人,在被屠灭的600万犹太人中,大约有200万犹太人的死跟他有极其紧密的关系。
尽管惩凶艰难,但是,
艾希曼最终还是受到了正义的审判。
艾希曼案件实际上延续了纽伦堡审判创立
的规则:一个人因为接受军事命令而犯下罪行,他将承担作为一个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豁免权。
实际上,这是一个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与罪恶职责的冲突,来自
自然法的正义观念维护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
我们知道,有些人争议以色列的特殊行动小组摩萨德在他国(阿根廷)的
领土上“非法”强制把艾希曼绑架并且把他引渡到了以色列进行审判,另外还
有人(甚至是很多以色列人)争议是否应该对他处以死刑,以色列自建国后直
到今天从未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把任何罪人判为过死刑,除了阿道夫·艾希曼。
因为犹太教里不赞扬死刑,很多人认为他们的上帝用自己的形象来创造了人类,普通人根本没有权利去判断某个人是否该死,所以有了“救一个人就宛如拯救
全世界”的言文,并且在大屠杀时期相当多的犹太人也没有为了保护自己的性
命而进行过武装运动,有些犹太人甚至在进毒气室前还在感谢着上帝为自己做
的安排。
在这,我想就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与罪恶职责来谈论一番。
影片中,我
们知道,艾希曼曾经为自己辩护,说自己疯狂的屠杀行为是在恪守职责,因此
他本人不应对屠杀罪行承担责任,当然,这样的自我辩护遭到所有人的痛斥。
实施罪恶的人往往都有一个基本词,就是“我是在恪守职责”。
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于什么是职责或者什么是人类所需要的职责进行必要的定义,现代汉
语字典中解释说,职责就是职务和责任,词典又将责任解释为“1、分内应做的
事;2、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而艾希曼作为一个法西斯党徒,他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效忠元首即希特勒,就是不管希特勒下达什么样的命令,都要无条件地服从;二、种族主义观念,即犹太人是劣等民族,对于他们可以进行种族屠杀。
因此,我们已经完全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效忠希特勒只是效忠一个具体的人,希特勒的法西斯理论已经被证明违背人类生存的基本准则,因此如果是因为奉行了希特勒的命令屠杀犹太人,即属于反人类罪,艾希曼恪守这样邪恶的职责当然不能为其罪行开脱。
两种不同价值观下产生的职责含义是完全不同的,艾希曼的价值观使得他所产生的职责含义与遵循人类基本生存准则而产生的职责含义不但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是完全相对立的两极,因此舍前者而取后者。
人类社会处于一个国家范围也好,还是从全球来看也罢,都需要底线伦理,如果没有大家共同认同的底线伦理,这个社会不会处于安宁状态。
但是,我们都会好奇,底线伦理怎样形成,共识如何形成呢?一般而言,底线伦理的共识会在一个社会的长期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
从历史上看,追求尊重生命的哲学最主要来源于宗教,它是追求生命本身价值的集大成者,它不但满足了人类在信仰上的本能需求,同时也解决了社会最基本的内部稳定问题,但是由于人类信仰的多样性也导致了不同教派之间的战争,于是战争破坏了人类的安宁,也亵渎了信仰本身,因此当人类回过头来反思这一切的时候,不得不承认只有宽容不同的信仰,才能达成相处的基本共识——这时底线伦理就形成了。
底线伦理的形成就是来源于不同信仰之间的长期斗争。
没有不同信仰之间的长期博弈,就不会有尊重生命的原则被大家共同遵守,没有公认的尊重生命原则,邪恶就会成为社会常态,而人们渴望的底线伦理却永远不会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