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类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 保障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食品安全。
3.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食品安全工作。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3.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采购管理,确保原辅材料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5.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加强储存、运输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适宜、运输安全。
7.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健康条件。
8.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9.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接受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A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的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A 拟定以下管理制度:一、质量承诺制度(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设施、仓储、包装物、人员健康等安全标准要求;(二)保证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禁经营的食品;(三)依照《食品流通同意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四)销售的食品有过期、“三无”、变质也许确有质量问题造成花费者损失的,主动赔偿花费者损失,并应花费者的要求肩负价款 10 倍的赔偿。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睁开食品经营活动。
(二)新参加工作和暂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一定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食品安全培训内容。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直接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一定获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得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及其余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
并建立健康档案制度。
(二)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检查制度。
食品组主管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要对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仪表齐整等进行检查。
严禁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时期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没关的事情,个人物件一定存放在指定的地域或换衣室内,不行搁置在工作区内。
三、食品进货检验制度。
(一)采买食品时,查察供货商的同意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保留复印件也许保留供货商在工商部门存案后出具的配货单。
上述复印件也许配货单最少保留 2 年。
有条件后采纳电子档案。
(二)采买食品时,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查察预包装、散装食品的标签能否合法,查察外观、包装能否完满,查察食品能否过期、腐化等明显质量问题。
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人员第五条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检验、追溯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四)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条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等环节的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九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食品储存记录:包括储存条件、期限、库房温度、湿度等信息;(三)食品运输记录:包括运输方式、时间、温度、运输工具等信息;(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五)食品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方法、结果、检验人员等信息;(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餐饮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流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
第二章食品采购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定期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章食品运输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温度要求等采取相应的运输措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查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四章食品储存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性质、温度要求等合理设置食品储存场所,保持食品储存场所的清洁、卫生、通风、防尘、防鼠、防虫、防蝇等。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对食品进行分类、分区、分层存放,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储存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证食品储存安全。
食品流通管理规定
食品流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流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流通行为,并建立食品流通管理体系,确保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和顾客的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各方。
二、基本要求1.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具备从业人员健康合格、食品流通场所达到卫生安全要求、运输、储存设施符合食品质量要求等基本条件。
2.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流通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3.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食品检验人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并保留相应检测记录。
4.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5.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1. 采购管理a.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b. 食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仔细检查食品的质量安全证明和标签信息,并记录相关信息。
c. 在选择供应商时,食品流通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已经获得食品质量认证的供应商。
2. 储存管理a.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的特性和要求,合理规划储存设施,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b.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储存温度和湿度控制措施,不同食品应当分别存放,禁止存放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c.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库存,及时清理和报废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3. 运输管理a.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用符合食品质量要求的运输工具,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b.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规范食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c.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运输记录制度,记录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关键信息,以备查验。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1.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食品安全是人类健康和生命的重要保障,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
食品流通环节是针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中的各种流通环节所产生的各种卫生风险和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过程,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在这个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水平的必要手段。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的定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是指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的监管,严格控制食品的安全风险,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的重要性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全民健康。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能够监督食品生产、运输、配送、售卖等各个环节,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增强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2、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竞争力。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能够规范企业生产和销售环节,建立科学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且从监管的角度,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提升企业管理质量和消费者信任度,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
3、稳固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是维护全社会的最基本利益之一,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防范社会动荡作用重要,这也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的内容和制度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的核心,是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
其中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保障食品安全。
2、食品质量控制要求食品质量控制要求是针对食品工业生产高标准、高合格的产品要求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制定食品质量控制要求可以保障食品质量标准的达到,并且也能够不断的提升食品质量。
百货方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百货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百货商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货商场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包括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储存、运输和处理等。
第三条百货商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百货商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百货商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食品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营。
第七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八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销售情况,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问题食品应及时召回,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食品再次销售。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百货商场应定期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百货商场应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的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百货商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百货商场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十五条百货商场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六条百货商场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举报,应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详细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详细版)一、背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确保食品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销售企业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类主体。
三、职责分工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2)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卫生无菌,原材料安全。
(3)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每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标记、记录和保存。
(4)设立质量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和产品出厂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5)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员工卫生、健康、无病情况下上岗,严禁食品生产过程中吸烟、喝水等行为。
(6)建立紧急事件应对机制,对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作出处置,防止安全事件扩大化。
2.食品流通企业(1)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及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建立供货商档案,对供货商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所供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防止非法食品流入市场。
(3)建立货品清单,进行货物标记,确保货品质量与标记对应,防止混货、乱标、虚标和假货等违法行为。
(4)对所接收到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质量达到相关国家标准。
(5)建立严格的进货、配货、发货记录,保持货品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对货品实行追溯控制。
(6)建立紧急事件应对机制,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作出处置,防止安全事件扩大化。
3.食品销售企业(1)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及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建立员工卫生、个人卫生记录档案,确保员工卫生健康,并对销售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排查和维护。
(3)对所售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应当注明该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不得隐瞒、欺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文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共场所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服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与验收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制度,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料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验收内容包括:原料的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台账,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食品安全加工与制作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工具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管理,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止食品受潮、发霉、变质;(二)食品应当按照类别、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因素分区域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三)易腐食品应当置于冷藏或者冷冻设施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四)食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流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二章食品安全流通准备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生产。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经营。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流通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食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义务,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风险。
第四章食品安全流通监督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进行监督:(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工具;(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工具;(六)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及其产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流通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加工者或者进口商购进食品。
第六条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购下列食品:(一)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加工者或者进口商生产的食品;(二)无产品合格证的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一条经营者运输食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损坏。
第四章食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1.1 为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预防食物中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3.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2 对于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并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管理4.1 食品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
4.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类、使用范围和用量,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章生产加工过程控制5.1 生产加工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5.2 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3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
第六章食品储存与运输6.1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干燥、清洁、无污染,食品与非食品应当分开存放。
6.2 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七章食品销售管理7.1 销售食品应当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进行,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防蝇等措施。
7.2 食品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8.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8.2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9项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9项
1. 食品安全法规: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对进口和出口的食品进行检验和检疫,防止潜在的食品安全问
题进入国内市场或出口到其他国家。
3.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和注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能够追踪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以便快
速有效地召回问题食品。
5. 食品标签和广告管理:规定食品标签和广告的内容和要求,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
费者。
6. 食品销售和配送管理:确保食品销售和配送环节的卫生和安全,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或变质。
7. 食品留样管理: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留样,检测其质量和安全性。
8. 食品企业监管:建立食品监管机构,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食品
安全法规。
9.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3篇)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销售企业等。
第三条食品流通活动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安全。
第四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和定期年检。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生产,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运输、贮存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第八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杜绝销售过期、不新鲜、有问题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适时、适量的发货,避免食品积压和浪费。
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二章食品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内部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定期对进货渠道和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库,保留有效期过期后两个月内的样品。
第十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召回,及时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并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相关调查。
第三章食品流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承担起对所销售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对进货食品进行抽检和检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1.3 食品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全过程。
二、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2.1 食品原料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2.2 食品原料采购应当向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
2.3 食品原料采购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管理制度3.1 食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3.2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食品生产的时间、批次、数量、生产工艺、检验结果等信息。
3.3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流通管理制度4.1 食品流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4.2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4.3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
五、食品销售管理制度5.1 食品销售过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5.2 食品销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
5.3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存放有害食品和变质食品。
六、食品标签管理制度6.1 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6.2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七、食品储存管理制度7.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7.2 食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污染的设施中。
市场进出规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进出规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市场、批发市场等(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场进出食品安全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主办方职责市场主办方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职责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市场进出食品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来源合法,具有有效期内等相关证明文件;(二)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新鲜、清洁、无毒害;(三)食品标签、说明书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四)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检查;(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市场主办方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定期对市场内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市场主办方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监督管理市场进出食品安全管理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市场主办方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制度解释权归市场主办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人员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食品安全控制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的来源、质量、数量等进行查验和记录。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餐饮服务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餐饮服务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食品加工制度、食品储存制度、食品销售制度、食品卫生操作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为食品安全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3.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5.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
6.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8.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1.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 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4. 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
5. 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6. 对损坏的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食品原料采购制度1. 采购员应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具备辨别劣质、变质、有害食品的能力。
2. 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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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XXXXX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店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条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单位,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职业道德》、《防火安全》等法律法规。
单位应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五条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与报告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控制好食品采购、食品验收、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干净卫生,布局合理,能适应食品销售的全过程,同时应当制定计划对保障食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废弃物处置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安排专人负责,做到日产日清。
废弃物盛放容器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减轻中毒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组长和组员组成。
2、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后,应急处理组成员必须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突发事故的简单应急救助,保护事件现场、做出紧急避险措施、控制现场局势及保证客人安全等工作,及时向上级负责人和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现场情况。
二、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向上级卫生及食品安全行政部门报告,及时了解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情况、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协助行政机关人员做好事故处理和伤员抢救工作。
根据情况主要完成下列任务:
1、保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现场,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和保护,停止供应可疑中毒食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2、与医院进行联系,及时护送中毒人员到医院抢救和治疗。
3、协助主管部门对事故地点进行现场录相、照相、勘验,提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并陈述当时现场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尽快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4、讨论分析事故责任,根据食品药监局提出的防范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
5、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卫生监督机构汇报该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内部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
l、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后,要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领导小组并马上投入运作,做好事故的紧急处理工作。
2、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各岗位的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岗位负责人必须熟悉本预案要求,上岗前做好每日卫生检查记录,了解员工健康状况。
食品经营者(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