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现对《 政部 、 家税务总 局关 于调整 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 收政 财 国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3 ( 2 0 1 7号 )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契 税 优 惠 政 中 策 问题明确如下 :
对 两个或两个 以上个 人共 同购买 9 O平 方 米 及 以 下 普 通 住 房 . 其 中 一 人 或 多 人 已 有 购 房 记 录 的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购 买 人 均 不 适 用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的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 家税 务 总局 国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 值税一 般纳 税人 ( 以下 简称一 般纳 税人 )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实 施 细 根 中 及 则 , 定本 办法 。 制 第 二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和 认 定 以 后 的 资 格 管 理 适 用 本 办法 。 第三条 增 值 税 纳税 人 ( 下 简 称 纳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额 以 .
简称申请 表) 申请一 般纳税人 资格认 定。 ,
( )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二 认 0 完 成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 达 《 务 事 并 送 税 项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 ) 税 人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申 请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认 定 的 . 三 纳 主 管税 务机关应 当在规 定期 限结束后 2 O日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 务 事 项 税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纳 税 人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 当 在 收 到 《 务 事 项 通 应 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2.1 减免税类型
•[ ] 增值税
•[ ] 企业所得税
•[ ] 个人所得税
•[ ] 土地增值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其他,请注明:
请上传相关文件以支持申请,例如: - 减免税政策文件 - 减免税证明文件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 减免税申请原因
请简要描述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及理由:
4. 减免税申请额度
请填写申请的减免税额度:
5.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行地址:
6. 申请人声明与授权
本人知晓并同意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授权税务机关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实和调查。
申请人:日期:
7.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7.1 审批结果
•[ ] 审批通过
•[ ] 审批不通过
•[ ] 需进一步调查核实7.2 减免税额度
请填写审批的减免税额度:7.3 审批意见
请填写审批意见:
7.4 审批人员信息
•审批人员姓名:
•职务:
•日期:
8. 附件
请列出本申请所附带的文件材料清单:9. 申请提交方式
请填写申请提交的方式:
注:本审批表仅作为申请减免税事项的一局部,请按照相关法规和流程进行申请。
如有疑问,请
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律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下岗失业下岗失业,下岗再就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10﹞133号【发文日期】2010-06-29【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下岗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结合我市下岗再就业管理情况,通知如下:一、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一)、对2010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并预计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三)。
三、《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下达生效后,企业在2010年底前再度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应首先交回《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重新核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后,再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重新予以审批。
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纳税户盖章: 负责人: 办税人员: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所盖章: 税务所所长: 经办人:
注:1、本表由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的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填报,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所报送本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
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网上填写报送本表)。
2、本表可在主管税务所领取或从下载。
3、“吸纳下岗失业人数(人)”:只填报本季度新增人数,减少人数不扣除。
4、本表第14列“减免企业所得税本季度数”应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第8列数据。
减免税资料汇总
减免税资料汇总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请所需资料□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表》(领取);□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外地人还需《暂住证》复印件;□5、《再就业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人书面申请;□7、从事出租车行业的还需提供行驶证、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82988112 每年约600户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减免税审请所需资料□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领取);□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劳动局办理);□3、《持<再就业优待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刻表》(领取);□4、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所有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书面申请(盖公章);□7、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8、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9、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社保费申报缴纳资料复印件;□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再就业优待证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受理:82988112 每年约100户营业税申请减免所需审请资料□1、《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都市爱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领取);□2、企业申请报告(盖公章,要紧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形以及要求减免的缘故和理由);□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6、保险企业还需提供:免税险种清单、税票复印件、《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7、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卫生部门审批登记注册证明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受理:82988112 每年约100户企业安置残疾人减免税审请所需资料□1、《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都市爱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领取);□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3、企业与残疾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书面申请(盖公章);□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9、社保费申报缴纳资料复印件;受理:82988112 每年约100户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审请所需资料□1、《扬州市地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领取);□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5、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书面申请;□7、残疾人从事劳务减免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供劳务的单位证明原件(加公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6﹞89号【发文日期】2006-03-30【实施时间】2006-03-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5、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2);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3)。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及本市的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8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失效]【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1.18【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人员类型(财税[2002]208号)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二、登记方面: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
(国办发[2002]57号)三、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2]208号)(一)凡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从业人员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国有企业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享受本通知第一大点的第1、2点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四)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一、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免收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目字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除以企业职工总数乘以100%)乘以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0.13•【字号】京地税再[2003]550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京地税再[2003]55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检查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
一是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特别是要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刘淇书记和王岐山市长的讲话。
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的极端重要性,提高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学习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出台的背景、政策意图,确保执行过程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三是学习应当形式多样,讲求效果,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推进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贯彻好再就业政策,市局成立了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全面组织指导地税系统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模式尽快成立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财税[2005]186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企业名称市地税局所得税处计算机代码20090001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编号税减准字【09】001享受减免税总人数6 已享受减免税总额度14400 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度合计480002009年度192002010年度168002011年度96002012年度2400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工作合同起止时间已享受减免税预核定减免税额度2008及以前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合计1 甲110108************ 8888888 2009年7月至2012年6月0 2400 4800 4800 2400 144002 乙110108************ 6666666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0 2400 2400 0 0 48003 丙110108************ 7777777 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2400 4800 4800 2400 0 120004 丁110108************ 5555555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2400 2400 0 0 0 24005 戊110108************ 9999999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4800 0 0 0 0 02009年7月至20120 2400 4800 2400 0 96001年6月6 己110108197410119987 1111111 2008年1月至20084800 0 0 0 0 0年12月0 4800 0 0 0 4800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7 庚110108************ 3333333 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8 辛110108************ 0000000 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填表说明:1、本表由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填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填报。
2、企业填报本表表中适用的人员:A:企业2021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B: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合同未到期或2021年度续签不少于一年工作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人员。
3、企业根据2021年度新招用的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实际劳动合同及2021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际劳动合同未到期或续签情况,按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人〕逐人填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3.04
•【文号】财税[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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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填报。
2、企业填报本表表中适用的人员:A:企业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B: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合同未到期或2009年度续签不少于一年工作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人员。
3、企业依据2009年度新招用的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实际劳动合同及2008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际劳动合同未到期或续签情况,按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人)逐人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