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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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徐府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4〕21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于2014年9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范围及形式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采用提请审议、专项报告、备案等形式。

第三条提请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本区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二)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后的调整方案;(四)区政府推进依法治区的有关重要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系统性强,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及各街道(镇),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协调管理,确保《规定》落实。

建立徐汇区和街道(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

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主要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规土局、绿化市容局、物价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民防办、各街道(镇)、市政水务署、消防支队、徐房集团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徐府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完善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居住小区“急、难、愁”问题为目标,运用“统筹、协同、协调、创新”的方法,进一步理顺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快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社区公众的满意度。

二、目的和意义加快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本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升区域环境面貌。

通过旧住房综合改造,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保障。

三、改造内容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旧住房成套改造(以下简称“成套改造”)、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以下简称“平改坡”)、旧住房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

旧住房家庭卫生设施改造(以下简称“家庭卫生设施改造”)、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以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范畴。

四、组织机构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设立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负责建立项目实施的相应管理机制,加强对区域内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徐府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1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城中村”是城区建设和管理的薄弱环节。

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福于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城区运行安全的紧迫任务。

根据《徐汇区关于加强和改善“一地两管”地区管理的若干意见》(徐府发〔2004〕37号)的要求,本区建立了属地管理、责任分担的“城中村”地区管理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社会治安、市容环境、消防安全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城中村”地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提升城区综合功能、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为核心,紧紧抓住城区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全面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优化城区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着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区整体形象。

(二)工作目标加快“城中村”地区综合改造工作,2012年启动7个成片“城中村”旧改工作,争取“十二五”期末基本完成“城中村”地区旧改任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行为,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中央四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以下简称“中低价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由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房地资源、规划、财政、市政、水务、教育、卫生、电力、交通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推进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和供应的管理。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和管理。

区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房地、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开发用地第五条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布局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大工程等城市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量、商品住房市场供应结构的实际情况,编制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纳入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房地资源局。

第七条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在公共服务设施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地区;(二)结合郊区城镇、中心村建设项目或者已实施的配套房建设项目,统筹进行布局;(三)在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相对较完善的区域。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房地资源局、财政局、人事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本市配套商品房基地教育卫生等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加强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为动迁居民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中心城区优质资源向郊区转移和辐射,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优质、均衡的教育,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本市配套商品房基地教育卫生等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0号)精神,现就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教育公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以下简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建配套学校建设是本市教育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关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对上海城市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房管配〔2015〕6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关于调整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9〕1052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沪建交联〔2012〕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市市政配套项目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市政配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二)市政配套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统筹建设、管办分离”、“统一平台、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确保配套项目按规划、成系统建设,满足基本需求,逐步完善,并与住宅开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规定。

严格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四)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实施单位产生、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方案调整等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5〕3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5〕3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5〕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维修维护类项目,主要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沪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2003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

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

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徐府发[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OO四年七月五日徐府发〔2004〕2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4号文)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我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等4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件)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42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志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6号)3、《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7]28号)4、《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程序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4号)5、《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申请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5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6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委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8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产局关于〈徐汇区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55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各类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58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65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在我区实行社区事务处理一门式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29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改办、区财政局〈徐汇区区属企业改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3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编制部门预算的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45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土局制定的〈徐汇区棚户简屋地区居民私房修建的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47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56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区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60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办制定的徐汇区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府办发[2001]4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规范本区居住物业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7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等部门关于本区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14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关于本区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24号)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35号)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委〈关于加强本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8号)2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土地招标办〈关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供应的操作规范〉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38号)2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管理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本区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47号)2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街道老宅基地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49号)2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0号)2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户外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4号)2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局等九部门〈关于本区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43号)29、《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徐汇区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府发[1995]25号)30、《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7]11号)3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31号)3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徐汇区综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9]8号)3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徐汇区企业集团稽查员制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徐府发[1999]16号)34、《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9]21号)3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4号)3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0]12号)3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住宅小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2号)3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0]28号)3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小企业并联前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徐府发[2001]8号)4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制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2]1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2.02•【字号】徐府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有序实施城区土地资源规划,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徐汇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二月二日徐汇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5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是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决策和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并批准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政策和办法;(二)审议并批准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三)审议并批准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四)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和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土地储备和供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和供应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履行土地储备项目中的相关行政职能,贯彻执行区土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积极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7]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十日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沪府办发〔2007〕21号文),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政府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作用,着力构建与徐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和物业管理服务模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规定》,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围绕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和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运用“统筹、协调、联动、创新”的方法,进一步理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构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多方协同创建和谐小区的新格局,加快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二、总体目标到2009年,本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落到实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逐步优化;住宅区域整洁有序,平安和谐,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徐府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府发〔2005〕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对动拆迁工作的管理。

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全面领导市重大工程、区重点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动拆迁工作,研究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进度等重大事项,协调房屋拆迁中的重大问题。

区动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拆迁资金的预算,审定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以及对拆迁基地进行的审计决算。

各街道、镇分别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街道、镇范围内房屋拆迁的协调、推进、监督、维稳和疏导工作。

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以进一步加强条块工作合力。

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梳理、深化和细化现有房屋拆迁工作制度,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

二、保持合理拆迁规模,确保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拆迁的完成。

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保持合理拆迁规模,确保完成市重大工程和区重点项目房屋拆迁,积极稳妥地推进存量拆迁基地收尾工作,严格控制其他房屋拆迁项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第二批废止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2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第二批废止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2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第二批废止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第二批废止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要求,徐汇区政府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认真研究,区政府决定废止5个规范性文件,并认定12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决定第二批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区户外展销活动管理的通知徐府发〔2002〕20号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徐汇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3〕37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3〕2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推进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3〕39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8〕23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8〕1号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等四部门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的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37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科协《徐汇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7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光启科技奖章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3〕20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5〕11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5〕12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23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房地局、区物价局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4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管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31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的通知徐府发〔2003〕17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等事项的通知徐府发〔2006〕4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6〕35号——结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徐府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4月22日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切实转变本区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其他公共建筑推行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区装配式住宅鼓励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其住宅单体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不低于15%(其中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项目应不低于25%),住宅外墙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不低于50%,并宜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

本区装配式商业、办公建筑为混凝土结构的,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装配式住宅预制装配率,建筑外墙、梁柱、楼板等混凝土主要构件宜采用预制方式。

采用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的认定,须经过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本区鼓励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12-8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行为,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中央四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以下简称“中低价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由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房地资源、规划、财政、市政、水务、教育、卫生、电力、交通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推进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和供应的管理。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和管理。

区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房地、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开发用地第五条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布局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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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建委等六部门制定的
徐汇区配套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 00 4]4 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建委、发改委、国资办、财政局、规划局、房地
局制定的《徐汇区配套商品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徐汇区配套商品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规范配套商品房使用、管理和统筹分配,确保
本区重大工程建设和旧区改造顺利推进,现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情况,经区建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部门
共同研究拟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房源
本区配套商品房房源主要包括:
1、区政府在本区范围内引导建设,定向用于区公益性重大工程(道路、绿化建
设等)及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其它重要工程项目动拆迁范围内的居民购置的中低价房屋。

2、区政府自行收购的商品房房源。

3、由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下拨,定向用于本区并经市
里认定的重大工程、旧区改造和优秀建筑保护保留等项目动迁中居民购置的配套
商品房。

(这部分房源的使用和管理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4、本区可自行统筹分配的配套商品房主要是指上述第1、第2种房源。

二、组织结构
1、区政府成立配套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孙飞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忠同志任组长,区建委主任冷旭生同志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区建委、区发改委、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监委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委,冷旭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单位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办公室开展工作,其中项目招标和房源使用管理的具体
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

2、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工作计划,建立例会制度和配套商
品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制度,确定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审核配套商品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工作,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
的重要事宜。

(2)办公室主要职责:编制并落实工作计划,寻找、推荐合适地块,
通过协商或项目招投标落实建设项目,落实建设单位,并落实与建设单位签订《配
套商品房定向建设协议书》。

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事宜直至交付使用和居民入户。

拟定配套商品房的分配方案,监督、审核、检查配套商品房的使用和管理。

三、建设要求
1、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
高标准管理”的标准进行建设。

2、区配套商品房应根据“建成一批、启动一批、招标一批、储备一批’’的
建设要求,由办公室督促在建项目按期竣工,推进启动已确定项目进入前期审批,
协调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积极寻找合适地块作为项目储备,项目招标实行先试点
后推广的做法,试点阶段参照市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执行。

《徐汇区配
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3、区配套商品房建设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筹措预留,建设资金一般是指周转资金。

经领导小组同意,由办公室协调落实区使用单位与配套商品房建设单位签订《定向订购协议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签约使用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或房
款(包括签约定金)。

区财政可收回已投入资金,滚动用于其余配套商品房项目中。

4、建设基地的有关设计、施工、竣工、入户等具体事宜,由办公室通过《配
套商品房定向建设协议书》形式,以书面形式确定房型、户室比、房价、资金支
付方式等,配套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一般不高于3500元/平方米,特殊地段特殊情况,另行核定。

《定向定购协议书》中应明确:(1)区配套商品房房源必须用于区重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大工程、旧区改造和优秀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保留项目改造中的被动拆迁居民。

(2)
供房、进户具体时间和交房进户办法;(3)结算、付款方式,办理权证方式。

办公
室负责监督实施。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按标准文本签订。

区域内凡配套商品房
开发基地涉及到配套商品房的均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事先予以监管登记。

四、分配原则
1、按照“相对集中,面积价格适宜"的原则,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区重大工程、
旧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需要使用配套商品房供应额度的,由区房地局初步核定,经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拨。

2、配套商品房的下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基地基本情况,包括基地面积、动迁户数等;动迁安置方案、动迁实施进度等;欲申请使用
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套数等),由区房地局核定总动拆迁量,以总
动拆迁户数的20%--30%比例提出供应初步意见,经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供
应配套商品房给使用单位,不足部分由使用单位自行筹措房源,作为实施动拆迁
的条件。

下拨配套商品房以办公室开出“上海市徐汇区配套商品房房源供应联系单”为准。

配套商品房必须“专房专用”。

3、如分配的配套商品房使用后有剩余,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由区房
地局初步核定后,经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调剂用于本区的其它重大
工程项目。

五、使用和管理
1、旧区改造原则上优先考虑居住困难户(困难户内涵另行确定)。

2、供应工作必须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办公室及区房地
局实行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3、按照确保将配套商品房用于区重大工程、旧区改造被动拆迁居民,平稳推
进拆迁工作的要求,根据本市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被动拆迁居民在获得货币
补偿后,按照规定的优惠价格自愿购买配套商品房,填写申请表,并补足差价。

对特别困难的被拆迁居民给予优先考虑。

4、在动拆迁地块中公布配套商品房房源,购房办法及相关规定。

实行一户限
购一套,其中空关房屋或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属于配套商品房供应范围。

此外,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各动迁基地可根据这一原则和地块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具体使用方案,并纳入动
拆迁方案的审核范围内,报区房地局同意,办公室、领导小组备案。

房源的使用
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向办公室和房地局每月一报,办公室汇总后每季度向领导小
组汇报一次。

5、被动拆迁居民根据购房办法,向使用单位自愿申请购买配套商品房。

“购
房申请"经使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购买配套商品房预约单。

被拆迁居民凭签订
的预约单向配套商品房开发单位办理商品房购房合同,并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6、对于被认为本区配套商品房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向社会公众进
行公开发售,及严格控制抵押融资等。

被动拆迁居民在与配套商品房建设单位签
订《销售合同》时,《销售合同》的封面应加盖“配套商品房(徐)”的印章。

(具体
参照市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徐汇区配套商品房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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