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五条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而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
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其用于投票的股东帐户。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上市公司能够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经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经过交易系统投票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经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3码及投票简称:(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股票代码为“301001”,则投票代码为“366001”;(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5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及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及其投票表决信息的发布、传达和收集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特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第四条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上市公司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上市公司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注明股权登记日);(二)拟审议的议案及其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三)上市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第一节暂停上市 (73)第二节恢复上市 (76)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8)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第十八章释义 (103)第十九章附则 (107)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实质上对于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各位股民的投资都非常重要。
而且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很多股民对于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的这一问题都十分的疑惑,因为只有在了解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以后,才能够有效合理的购买或者出售公司的股票。
一、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研究论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研究论文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场所。
传统上,股东大会通常是通过股东亲自参与,在现场进行投票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在一些国家中,出现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
本文将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优势和问题。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股东之间的投票通讯和信息传递,减少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了投票的效率和参与度。
首先,网络投票使得股东无需亲自到场即可参与投票,避免了因时间和地理原因而导致的无法参会的问题。
其次,网络投票可以提供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投票环境,减少操纵和欺诈的可能性。
股东可以通过网络即时获取投票信息,并对投票结果进行监督和追踪。
此外,网络投票还可以实现投票的匿名性,保护股东的隐私和安全。
然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网络投票可能面临技术安全性的问题。
网络投票需要保证投票过程的安全性和防止操纵的可能性。
因此,投票平台需要具备强大的技术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投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审计。
其次,网络投票可能导致股东的参与度下降。
虽然网络投票可以提高投票的便利性,但也可能使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关注度降低,影响到他们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
此外,网络投票也可能存在投票操纵的问题,如虚假投票或恶意投票。
因此,投票平台需要对投票者进行身份验证和投票合规性的检查。
为了解决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投票平台。
投票平台需要具备强大的技术保障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投票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加强对投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
监督和审计机构可以对投票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投票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此外,要加强对股东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公司治理的重视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举办股东教育培训、提供信息披露和沟通渠道等方式,增强股东对公司事务的了解和关注。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在提高投票效率和参与度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也存在技术安全性、参与度下降和投票操纵等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1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第六条本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第十条本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2 —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 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 300001”,则投票代码为“ 365001”;股票代码为“ 301001”,则投票代码为“ 366001”;(三)投票简称为“XX 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899,其中,主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699,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701〜369799,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 XX 优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20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股东大会汇报材料
股东大会汇报材料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公司年度股东代表大会董事长年度工作报告各位股东代表,大家好!今天,****矿业公司在这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借此机会,我代表董事会首先向在过去一年里为***矿业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做出贡献的各位股东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由我向诸位股东作20xx年度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20xx年对于***矿业公司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更是公司收获的一年。
在20xx年,公司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经济这一目标,抓机遇、求发展,全体员工齐心协力,顽强进取,在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今年的股东会议是***公司站在营业收入由***亿元向***亿元跨越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公司工作,围绕千亿目标和公司发展战略,带领公司全职工,为建设跨国经营的矿业集团而努力奋斗。
一、20xx的公司生产经营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一)指导思想在公司第七次党代会以来,***矿业公司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和改革创新,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全球发展,实施国际化经营,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努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有效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公司“十五”目标的提前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矿业公司在20xx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称号,公司党委荣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
(二)生产经营情况20xx年,***矿业公司经济实力迅速壮大,***矿业公司共累计生产镍***万吨、铜***万吨、钴***万吨、铂族贵金属***公斤和化工产品***万吨,年均分别增长***%、***%、***%、***%和***%。
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股权登记,顾名思义就是公司里面的股东将属于自己的股权进行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的。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原材料账面价12万元/套,市价为10万元/套。
每套原材料加工成产品要花15万元,每件成品估计的销售税费为1.2万元,产品售价30元/套,则期末该原材料要计提多少跌价准备。
()A.0B.2C.1.8D.3.8【答案】 A2、关于资产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可更新车辆)属于金融资产B.商品期货(非套期保值)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C.限售股不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D.某机构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并准备长期持有,应将其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答案】 B3、下列关于债务重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受让存货,债权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B.债务人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C.以修改其他条款进行债务重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债务终止确认,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D.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或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时)【答案】 A4、下列关于编制2008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Ⅰ、ⅢE.Ⅰ、Ⅱ、Ⅲ、Ⅳ【答案】 C5、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取得股票36个月不得转让的有( )。
A.Ⅰ,ⅣB.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D6、以下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A.企业所得税B.消费税C.车船税D.印花税E.个人所得税【答案】 B7、甲企业是生产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测试方案特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测试方案特别提示:本文专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测试方案。
一、参测单位1、深圳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3、各会员单位二、测试目的与项目测试目的:模拟通过互联网对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了解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操作方法与流程。
通过互联网投票有两种身份认证方式:一是使用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密码”),二是使用深交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即部分测试文件中提到的“CA硬证书”)。
对于使用密码进行投票操作的测试,主要进行如下项目:1、登录“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申领密码。
2、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密码激活操作(可参见12月14日发出的《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测试方案》中的相关内容)。
3、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密码查询4、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使用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并投票本次测试,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联系了数家会员进行“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与投票”的操作,这部分会员还需进行以下两个项目测试:1.使用深交所“数字证书业务终端软件”进行数字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2.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并投票。
三、测试时间测试时间:2004年12月18日(周六)8:45至11:30。
四、测试步骤(见下表):(一)数字证书的制作、发放与投票(特定会员参加)(二)密码申领、激活、查询与投票(所有会员均可参加)说明:10:10以后仍可继续进行“证书发放”、“申领密码”和“密码激活”等操作,但10点10分之后申领的密码不能在当日激活,该密码也不能用于登录互联网投票。
五、测试准备工作1、请各会员阅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南汇总》,了解证书发放、申领密码、激活密码、密码查询、使用硬证书进行互联网投票、使用密码进行互联网投票等业务的操作流程。
2、请各会员根据测试方案和操作指南,制定自己的测试计划。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投票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种高效、快速且方便的投票方式。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并确保股东大会投票的公正和透明,上市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投票的概述网络投票是指股东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
传统的股东大会投票需要股东亲自到场,并通过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
而网络投票则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股东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不仅提高了投票效率,也更加方便股东的参与。
二、网络投票的优势1. 提高投票效率:传统投票需要股东到达指定地点,排队等候投票,非常耗时。
而网络投票通过在线平台,使得投票变得高效快捷。
股东只需打开平台,几个简单的步骤就能完成投票。
2. 降低成本:传统投票需要公司提供场地、人力资源等,并对股东进行相应的款待。
而网络投票只需对平台进行投资和维护即可,节约了大量的费用。
3. 提高投票的公正性:网络投票的平台可以实现实名制投票,确保每个股东只能投一票。
同时,平台可以记录投票信息,方便后续的审查和核实。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的制定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上市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
1. 平台选择与建设:上市公司应当选择可靠、稳定的网络投票平台,并进行相应的合作协议。
平台建设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要求,确保投票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 投票程序设定:公司应当设定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和票数计算方式等投票程序。
投票时间应提前通知股东,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投票。
3. 投票资格核实:公司需要核实每个投票人的资格,并确保投票人的真实身份。
平台可通过实名制认证或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来确保投票的合法性。
4. 投票结果的公开与公告:公司应当及时公布投票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投票结果的公开与公告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板等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研究-最新范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研究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开始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也已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未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已预先确立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然其内容很不完善,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所谓网络投票表决是指股东通过互联网或证券交易系统等网络媒介来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和制度。
网络投票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表决权行使方式,世界上最早允许采用网络方式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是美国。
1996年,美国bell&howell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进行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
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其一经出现就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其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迅速发展。
日本与英国分别于2001年的11月21日和12月22日通过相关法案,使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实施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也已修改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召开股东大会,并规定董、监事选举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来实现。
国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基于上市公司管理的现实需要,并为配合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实行,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已预先确立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该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分拆境外上市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及修订对照表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及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自2004年发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改,完成了7264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522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股东会议,共有1801473人、代表1888.39亿股份参与了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的要求,为落实《意见》以及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所对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同时结合实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稿主要在进一步提升规则透明度、增加各类新产品网络投票的渠道、增加现场表决意见合并计算功能以提高计票效率、提高同一股东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票效率、优化各类集合理财产品网络投票渠道等方面做了改进。
二、修订原则《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适应法规变化,与上位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保持一致根据近期国务院与证监会颁布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债券、优先股及各类集合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等,本所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使其与上位政策法规、其它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二)坚持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了更加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此次修订过程中将此前信息公司内部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络投票计票细则》(以下简称《计票细则》)的有关内容予以提炼后纳入《实施细则》,将股东大会计票过程涉及的计票原则与算法均予以公开,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内容更加充实,逻辑性和完整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并且极大地提升了网络投票业务的透明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
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4]56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4〕56号)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于2008年5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深证会〔2008〕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56号)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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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深证上〔2014〕3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股票代码为“301001”,则投票代码为“366001”;(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5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第十二条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买卖方向为买入;(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
每一议案应当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三)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五)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第十七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九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上市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上市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上市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上市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查询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所会员应当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多种委托方式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如其中一种委托方式存在故障,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其他有效的委托方式。
第三十条本所会员应当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基金、债券等其他产品持有人的网络投票,参照本细则执行。
基金持有人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001~369499,简称为“XX 基投”;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持有人的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与优先股相同,即369501~369899,简称为“XXN投”,N代表产品分类,如债券持有人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债投”。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者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深证上〔2014〕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