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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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在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完成。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流程,供参考:
第一步:提出申请
第二步:单位审核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职工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审核通过,单位将出具一份退休通知书,通知职工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手续办理。

第三步:到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步:办理退休登记
在人社局办理手续时,职工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进行退休登记。

登记完毕后,人社局将办理好职工的退休手续,并将相关证件和资料归还给职工。

第五步:领取退休证
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职工将获得一张退休证,证明其已正式退休。

职工需要妥善保管好退休证,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查验。

总的来说,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程序,只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就可以顺利完成。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一、提前退休审批(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社会统筹。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部分积累制建立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的收益;(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七)其他来源。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

第十条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和职工,其缴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核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06号)规定,现将企业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注:1、本公示期限十天,逾期没有异议,公示内容即生效;
2、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向本单位或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州级电话:3732042;
3、从事过多个特殊工种类别的人员,以从事特殊工种中时间最长的一个工种进行公示;
4、患多种疾病的人员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主要疾病进行公示;
5、网上公示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yylbx042@。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单位:元
工作单位
单位编号
人员编号
姓名
性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退休
年月
计算待遇退休年龄
按何种岗位退休
退休类别
退休提前年限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基本信息
项目
按139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
项目
金额
视同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
中断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
中断实际缴费年限
小计
累计缴费年限
60%保底养老金补差
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储蓄额
加发5%独生子女补贴
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储蓄额
月应享受基本养老金合计
本人
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
工作
单位
意见
业务经办人:单位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退休人员从年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元。
经办人:
审核人:社保机构(章):年月日
独子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此表一式三份,涂改无效,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及社保机构待遇审核后,社保机构、工作单位留存。

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低保花名册(精)

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低保花名册(精)
刘玉美

72
木器厂
木器厂楼
年老多病儿子二媳无工作
张彩凤

44
木器厂
木器厂楼
本人肾炎丈夫心脏病儿子上大学
胡玉兰

50
木器厂
木器厂楼201
丧偶儿子上大学生活困难
矿机厂
长乐巷1栋202
3042232
体弱多病收入低常年吃药
葛庆玲

48
造纸厂
木器厂楼308
3888520
糖尿病双目失明常年吃药收入低
丁配学

52
木器厂
木器厂楼206
3064091
爱人无工作且体弱多病
童孝义

54
木器厂
木器厂楼
爱人患病长期服药,孩子上大学
李化兰

71
木器厂
木器厂楼219
3024083
年老多病儿子儿媳无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低保花名册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现住址
电话
享受低保原因
王玉兰

44
九州商业大厦
五金巷10号1栋402
3044083
爱人生病
孙秀荣

62
天立针纺织品公司
长乐巷1栋209
3047058
丧偶
张振业

58
饮食服务公司
人民商场北楼403
3888673
家庭人口多收入低
崔信华

72
饮食服务公司
人民商场2栋101
3803284
年老多病
贾正和

77
饮食服务公司
长乐巷3栋102
3034510

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

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

一楼社保局服务大厅8046963 8046975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工伤保险、企业生育保险。

三楼医保中心服务大厅8046990 8046995 8046927 8046982 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居民)业务;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报销;公务员补助,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核;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障IC卡挂失、补办、换卡。

劳动监察队8046911 8046912 受理劳动违法、违规投诉案件,对劳动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查处劳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劳动执法年审。

四楼医保中心8046987 8046985 参保及卡务管理,“两定”机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费用审核拨付;信息数据处理、网络维护。

信访仲裁科8046920 8046921 人事劳动信访接待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企业劳动合同审查备案。

五楼社保局8046962 8046968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核定;退休金发放。

农保中心8046970 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六楼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交流中心)8046909 804691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和日常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和人事调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教育培训、人才开发培养、人才流动服务。

工资福利科8046922 8046923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定,退休的审核登记;全区参统人员退休的审核登记。

自主择业军转中心8046929 8046900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企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科8046913 8046914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招录用手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社区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6•【字号】云政发[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我厅《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和提前退休的规定(一)1995年,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1996年,省政府在《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中规定:一般工种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恶性肿瘤及烈性传染病并鉴定为1-4级的……企业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8•【字号】云政发[2000]212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现将《云南省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四)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五)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六)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6日阅读次数:437 [ 字体:大中小] [打印] [ 关闭]云劳社〔2002〕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28日发布《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操作性问题。

现特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1.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从1986年10月1日国发[1986]77号文件实施后,至19 95年9月30日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凡符合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200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离开单位之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的时间,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2.上述人员于2000年10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按有关规定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表附后),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有关补缴手续。

4.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间到2002年12月31日止。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金计发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退休条件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问题1.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

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

第五条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低于或者高于本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20%的,应当逐步过渡到位,具体过渡比例和年限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确定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并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

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担。

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确定为雇主缴纳14%,雇员缴纳4%,雇员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并相应降低雇主缴费比例的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雇主缴纳10%,雇员缴纳8%。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按当年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如实申报从业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企业职工个人以全部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

企业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高于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云政发[2000]212号

云政发[2000]2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0]21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四)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五)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六)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出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云劳社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科研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符合上述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标准1.退休人员调整标准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⑵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1元;⑶ 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发基本养老金20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5元。

(二)特殊调整标准在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以下退休人员再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调整条件和标准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增加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几项增加标准。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单位:元
金额
本人 申请
签字:
工作 单位 意见
业务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章): 2015 年 7 月 6 日 2015 年 8 月 2 日
社会 保险 经办 机构 审核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退休人员从

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社保机构(章):



独子证复印件粘贴处身份Fra bibliotek复印件粘贴处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工作单位 姓名 出生年月 按何种岗位 退休 项目 退 休 人 员 个 人 帐 户 基 本 信 息 视同缴费年限 中断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中断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 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储存额 性别 参加工作年月 退休类别 按 1 3 9 号 文 件 计 算 基 本 养 老 金 单位编码 身份证号 退休年月 计算待遇 退休年龄 退休提前年限 项目 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小计 60%保底养老金补差 加发5%独生子女补贴 月应享受基本养老金合计 人员编号
注:此表一式三份,涂改无效,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及社保机构待遇审核后,两份社保机构留存,一份工作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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