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巴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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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巴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暂
行办法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应遵循广泛、平等、民主、公开、透明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范围:
(一)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四)参与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五)获得和使用环境公共信息;
(六)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
(七)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八)对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公众获取环境信息
第四条为确保公众知情权,公众有权获得以下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各级环保规划和计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区划;
(三)巴南区环境质量状况;
(四)各类环境标准;
(五)环保费用征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
(六)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八)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九)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十)查处违法排污案件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和罚没收入等情况;
(十一)生态环保创建工作情况;
(十二)区环保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区环保局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依法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第六条区环保局公开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七条公众有权获得区环保局认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以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