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货物贸易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企业货物贸易核查要点提示
分类管理措施
四、案例介绍
“真单据假贸易”
资本项目最新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资本项目科 吴炎芳 2014年8月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现行主要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014年4月18日 出台,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有真实贸易背景 设置 特殊 是 标识
无真实贸易背景或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4企业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5相关主管部门协作监管要求
业务具有显著特点
否 报告信息不完全 是 强制性报告 否
是
判断违规和 配合程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重度
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或司法部门
预分类为A类 企业预分类
预分类为B类
预分类为C类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试点业务允许将跨国公司在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 额度、境外放款额度集中后共享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实现了企业境内成员间的资金统一运作。 经常项目下允许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将 中国纳入企业的全球清算体系内,进行集中的轧 差业务,将显著降低集团总体的外汇敞口风险以 及资金结算成本。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约见谈话
收到《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 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情况; 约见笔录谈话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现场调查
收到《通知书》或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的工作; 现场调查记录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管常见问题(政务咨询)
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之外管常见问题汇总第一部分共性问题:1、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预收预付、延期预收、延期预付,是否都在新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登记报告?对A类企业预收预付是30天,延收延付是90天,转口贸易在90天以上并且差额在50万以上就需要去报告。
2、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率,地区偏差率,这些指标大概保持在多少以内属于正常范围?总量差额是正负50万,总量差额率正负30%,资金货物比率50%-150%,贸易信贷率正负25%。
3、12月1日起,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销,那银行核销专用联还需要吗?不需要的,但是如果属于非管辖地区像宁波在杭州要开核销专用联还是可以开的。
4、现在试点地区企业分类结果都是A类,A类的监管有效期是多久?外管局何时会对企业再进行分类?监管有效期是一年一检的,但是如果有违规行为产生的话就是随时降级的。
5、现在企业收到预收款要结汇还需要额度么?额度不够怎么办?现在不需要额度了,只要提供相关单据就可以了。
6、现在企业收到核销退单是否还要在核销系统中登记?企业如何处理退下来的核销单?不需要的,企业只要做内部备案处理就可以了。
7、现在的核销是按总量匹配,那么是从每月的月初到月末的出口总量和收汇总量的一个匹配吗?如果是的话,如果企业刚好属于三十天之内的预收款,属于不需要报告的,但是又刚好跨月了,是否会造成本月的总量核查有问题?是的,如果企业刚好属于三十天之内的预收款,属于不需要报告的,但是又刚好跨月了还是建议大家去做一下报告,因为虽然是属于30天之内的应收款,但是金额比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指标,这就属于主动报告的范围。
外管核查按月核查,但最后看的指标是年度指标。
8、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阈值是多少?能否告知具体的计算方式?阈值是指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贸易信贷率与地区指标的偏差。
比如总量差额是50,那么超过阈值的50%就是45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外管政策释疑
一、货物贸易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A. 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进口付汇、进口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 口保理等)及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 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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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登记表》的内容和期限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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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Q: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货物,发生的对外付款如何申报?
A: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所发生的购买料件的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如 果对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已将付款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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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问: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 凭证上进行修改?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 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 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A: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银行申请出 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造成结算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市场行情变动;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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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部分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方凭委托代理协议、进口关单及进口合同申请 购付汇,银行可否办理?
A: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付汇。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什么?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
3、改革后,外汇局将如何监管企业贸易行为呢?答: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对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4、为什么要进行“名录”管理?答: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名录登记需要提交那些资料?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所以,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每一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
出⼝收结汇联⽹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期)出⼝收结汇联⽹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期)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1、对于进⼊待核查账户的出⼝收汇,银⾏应在何时出具出⼝收汇核销专⽤联?答:企业出⼝收汇进⼊待核查账户,银⾏应在按规定进⾏联⽹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收汇核销专⽤联。
银⾏对于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划⼊经常项⽬外汇账户的资⾦,不得再出具出⼝收汇核销专⽤联。
银⾏出具的出⼝收汇核销专⽤联应与对应收汇的申报单号码⼀⼀对应。
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于质押⼈民币贷款?答: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于质押⼈民币贷款。
3、贸易项下收汇何时进⾏国际收⽀申报?答:有关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当按照《通过⾦融机构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统计监测系统推⼴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统计间接申报,即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解付之⽇或结汇中转⾏结汇之⽇起五个⼯作⽇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4、银⾏如何办理企业贸易融资项下出⼝收汇的联⽹核查?答:贸易融资项下出⼝收汇应区分以下⼏类情况办理核查:(1)银⾏向企业提供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即放款时进⾏联⽹核查,对应外汇应进⼊企业的待核查账户,银⾏按规定登录核查系统进⾏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货款直接偿还给银⾏,不进⼊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的,对应外汇应进⼊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进⾏联⽹核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目标与内容
主体分类管理措施 事前风险控制:改革后最主要的事前管理手段
2024/7/20
20
登记类别
C类企业 B类企业超额度 其他
➢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 其他业务登记 办理登记的业务环节 单证审核要求:单证种类、审核原则 《登记表》签发(修改/撤销)
内容:总量额度、逐笔扣减 特点
实现系统整合,提高核查效率 针对B类企业,减轻正常企业负担 总量额度管理,简化审核流程
2024/7/20
25
企业预分类为B类
确定B类企业 电子数据核查参数
系统自动计算出口可收汇 额度与进口可付汇额度
发布B类企业名单 外汇局
2024/7/20
查询名录、分类 对B类企业实施 电子数据核查 办理贸易收支业务
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
主体分类管理
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
2024/7/20
1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 时间窗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 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 时间窗口
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2024/7/20
32
六、企业分类管理
目标与内容
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 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实现数据综合利用 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
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解答_概述说明
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出口业务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环节,涉及到许多复杂而繁琐的流程和要求。
本文旨在梳理和解答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进出口业务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介绍和解答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
首先,我们将阐述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包括进出口业务的定义、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以及影响国际贸易的因素。
接着,我们将在第三部分回答与进口业务相关的常见问题,包括进口流程及文件要求、进口关税和税费相关问题以及进口货物验收和仓储管理问题。
在第四部分,我们将解答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常见问题,包括出口报关和报检要求、货物装运方式及运输保险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和程序。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已经解决的问题,并就进出口业务发展提供建议,并探讨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了解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以及解答,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通过阐述国际贸易基本概念,我们能够建立起对进出口业务的基本认知,并深入探讨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
同时,文章还力求提供一些对于进出口业务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并指明当前研究所存在的限制和未来可探索的方向。
通过本文,读者将能够加强对国际贸易及相关业务流程的理解,并在实践中更加顺利地进行进出口业务活动。
2.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2.1 进出口业务的定义国际贸易是指各国之间利用货物和服务进行交换的商业活动。
进出口业务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核心环节,包括商品从一国运往另一国的出口业务和商品从其他国家运入本国的进口业务。
进出口业务涉及到多个环节,如订单处理、支付结算、海关申报、运输物流等。
2.2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国际贸易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国际贸易,各国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繁荣和就业增长。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
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第一期 (2)第二期 (6)第三期 (9)第四期 (2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贸易外汇收支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
* 企业报告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是否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等业务报告?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
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保税与否区分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
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为保税业务。
4: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
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问答正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1、问:境内A公司采购境外某公司大量原材料获得该公司年度返利,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该笔收入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应申报在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交易编码为424000。
2、问:境外某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船舶在我国港口某居民企业添加润滑油以维护船舶运输。
该笔业务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如果是应申报在哪个子项目下?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该业务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目。
“别处未涵盖的维修和维护服务”是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所有用的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提供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命的大修。
3、问:我国某船舶公司在向境外提供远洋输运服务时在我国境内港口能否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答:不能。
船长借支(Cash to Master)是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并按指令交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
根据定义,船长借支的主体为境外船公司,我国船公司在我国境内港口不能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而应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3]30号)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相关管理规定。
4、问:境内航空公司向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租赁公司支付飞机租赁费是否属于服务贸易项下,能否直接以外币划转?答: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中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等相关法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之间服务贸易项下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允许以外汇划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货物贸易的快速发展,外汇管理工作也得到了更加重视。
为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动外贸企业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完善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并印发了有关文件。
修订内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外汇收支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外汇收支管理制度,规范了货物贸易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
其中,主要包括外汇收付款管理、外汇结算方式、外汇汇率等内容。
2、汇款限额控制明确了外国居民和非居民汇款的限额控制标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汇款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遏制了跨境资金洗钱和资本外逃等风险。
3、外汇风险管理完善了外汇风险管理机制,规范了外汇衍生品的交易和风险控制。
同时,加强了对货物贸易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和提示,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违规处罚明确了对货物贸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监管惩戒等。
同时,加大了对外汇非法集资和违规外汇交易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
实施效果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货物贸易企业的监管,规范了企业的外汇业务行为,促进了外贸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了外汇市场的稳定。
据统计,2019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达到3231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34.5%,表明我国外贸行业仍然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
后续展望未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外汇管理工作,提高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同时,还将积极参与国际外汇管理合作,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外贸合作和经济发展。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21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21年第1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21年第1期)-货物贸易-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21?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21?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1行办理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21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
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
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21?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7.05.09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问:A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
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进料加工调整后进出口额等修正数据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同。
但公司人员在企业管理状态信息模块查询发现,A公司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比主营一般贸易方式的公司偏低。
是什么原因呢?
答:一般来说,进料加工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会出现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等指标偏低。
主要是轧差结算方式下进料加工方面(对口进料加工方式)的出口对应资金流为出口减去抵扣进口金额,进口对应的资金流也应减去企业用于抵扣的金额。
因此,按此统计口径下的该类贸易方式的资金流远小于其货物流,导致收汇率、付汇率、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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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
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
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
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
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答:2012年8月1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
(1)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办理。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银行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再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7: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现钞收入、退汇等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问题8: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应当由中转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上述审查?
答: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的入账与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转,应当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其中,对B类企业要进
行电子数据核查,对C类企业要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
问题9: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
答:A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问题10: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与相应外汇结汇业务时,银行应当如何审核?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