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三篇)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文将就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展开论述,以期对于读者们有所启发。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安全保护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安全保护。
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特殊需求,为她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
女职工应当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确保她们的身体安全。
2. 休假制度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及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休假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前休假,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全薪休假。
此外,女职工还可以申请陪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休假。
3. 保护隐私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雇主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女性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生育计划等。
雇主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恰当的卫生间和休息室等设施,确保女性员工的隐私得到保护。
4. 平等待遇女职工应当享有平等的工作待遇。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女职工的性别歧视其工作报酬、职位晋升等。
企业应当设立公平的招聘、评定和晋升制度,确保女职工能够平等地参与竞争并获得应有的机会和权益。
5. 临时转岗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特别是对于工作环境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的岗位,企业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休假,以保护胎儿的安全。
企业可以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特殊需求,将其安排到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并确保其相应的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劳动保护对象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为未成年工。
在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雇主应核实其年龄并取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雇主还必须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设备。
2.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其年龄、体力、身心发育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____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____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
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
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
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5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而制定的专门规定。
以下是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规定: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大、工时长、环境复杂或有毒有害的劳动,如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害作业等。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3. 未成年工应当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并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
4. 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未成年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5.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并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6. 未成年工的用工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签订,并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以上仅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一部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对于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2)尊敬的读者:特殊保护是社会对未成年工的一种保护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下面是一份关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____字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满18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特殊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行政和社会等方面的手段,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工的就业与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在雇用未成年工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二)确保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符合保护其健康成长的要求;(三)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成年工保护政策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是,《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1目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公司招用童工。
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区级以上劳动人事科门办理登记、备案。劳动人事科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进行批复。
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雇佣未满十八岁的人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雇佣未满十八岁的人有什么特殊规定吗赢了网提示:可以雇佣十六岁的人吗?雇佣满十六未满十八岁的人有什么特殊规定吗?《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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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即未成年工,法律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未成年人是不能去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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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1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j
第九章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第一节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概述一、特殊群体劳动保护的概念和特征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是指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身份特征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权益方面给他们的特别法律保障。
劳动法上的特殊群体,是相对一般劳动者而言的,其外延具有相对性,例如,女职工、未成年工、农民工、残疾劳动者、老年劳动者及少数民族劳动者等,都可以说是特殊劳动者。
对上述这些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劳动法会进行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保护,而从各国劳动法的规定看,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往往是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重点。
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只适用于特定劳动者,而非所有劳动者。
第二,制度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与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等密切相关,是对特殊群体特殊需要的特别保护。
二、特殊群体劳动保护的意义与一般劳动者相比,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他们参加劳动过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法律不对其劳动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状况就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平等的劳动就业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各国劳动法一般都严格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能从事的职业、不宜工作的环境,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并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福利待遇等作出特别安排。
可以说,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确立,不仅是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劳动法追求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利方面人人平等的最终社会目标的体现,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进步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
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
第二,有利于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是一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具有一般劳动者的就业需求,还有自身的特殊需要。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3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的一系列劳动保护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关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工时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有一定限制。
女职工在特殊行业(如矿山、地下作业等)的工作时间要求相对更严格,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为了避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2. 劳动环境保护: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一些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者在特殊环境中从事的工作,应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例如,在高温、低温或者有害物质环境中工作的女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劳动保护设施。
3. 婚育保护:对于女职工的婚育权益需要加以保护。
例如,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有权休假,享受产假;女职工有权享受婚假,在结婚期间享受一定的休假权益。
4. 安全保障:对于未成年工,由于其法定劳动年龄较低,需要加以特别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5. 教育培训:对于未成年工,应该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培训机会,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确保其合法权益。
6.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该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企业和雇主严格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2)《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在我国,未成年工主要是指已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比于童工,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只不过此时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在我国,未成年工主要是指已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比于童工,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只不过此时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年龄予以限制。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1)上岗前培训。
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第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第二,工作满1年;第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二、未成年工作时间限制是什么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前言未成年劳动力是指未满18周岁并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因为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缺乏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国家采取了特殊措施对未成年劳动力进行保护。
本文主要探讨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保护规定1. 未成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未成年工担任夜班工作或特殊性质的工作。
未成年工应当享受与成年工同等的休息时间,其中包括连续休息一天的权利。
2. 未成年工作种类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限制未成年人从事的危险性、有害性劳动的工作。
在危险场所,未成年工不得上高处、悬挂和渗透作业。
3. 未成年工作环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未成年工必须戴好适合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为未成年工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4. 未成年工伤病保护规定未成年工人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未成年工发生的工伤和职业病进行登记、报告,并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未成年工作合同规定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加以书面表示。
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其年满18周岁的时间。
6. 家庭作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工在家完成公司的委派任务。
禁止通过类似“练习作业”的方式让未成年工完成加班工作。
7. 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将未成年人用于强制劳动,做着和他们能力不相符的工作,进行来自暴力、威胁、诱骗等方式的招募。
总结未成年劳动力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制定也表明了国家对于未成年工的重视。
同时,我们每一位从业者也应当认识到未成年工的特殊身份,积极履行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工的权益。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工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从法规的背景、保护措施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角度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1. 引言未成年工是指在合法劳动年龄未达到的人群,他们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参与劳动活动。
未成年工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教育、健康和人权方面的问题,需要各国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
2. 法规的背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应对未成年工问题的紧迫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未成年工的数量逐渐增多。
然而,这些未成年工往往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此外,各国还建立了监督机构来监督未成年工的劳动情况,确保他们免受虐待和剥削。
另外,教育的保障也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重要内容。
根据法规的要求,雇主必须确保未成年工获得正常的学习机会,并安排适当的学习时间。
同时,未成年工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未成年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程序。
未成年工与雇主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法规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福利等。
4.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各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保护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雇主违反相关法规,剥夺未成年工的权益。
这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力、法律执行不彻底等原因所致。
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工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未成年人法定工作年龄以下,而依法取得单位的雇佣或者聘用关系,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和身心健康,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工有特殊的保护措施。
首先,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受到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此外,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应当安排在中午食饭时间之间,并且每日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比中小学生学习时间短。
其次,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其身心发育特点。
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身体条件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适合其身心发育特点的工作内容,并且不得从事超出法定工时的劳动。
此外,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受到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将未成年工作的工资与食宿、教育、培训等费用挂钩,并且不得拖欠未成年工的工资。
总的来说,未成年工是社会的未来,保障他们的权益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只有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和关爱,才能让他们健康成长,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除了工作时间限制、工作内容安排和劳动报酬保护之外,未成年工还享有其他特殊保护。
首先,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确保未成年工具备从事相应劳动的身体健康条件。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未成年工购买劳动保险,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救助。
其次,家庭和学校也承担着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责任。
家长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工作情况,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合理对待和保护;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工作和学习的关系,避免因工作影响学习质量。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参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工的权益;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工的工作状况,倡导社会关注未成年工问题,提倡尊重未成年工的权益。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对于⼥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由⼩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起来看看吧!⼥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如下:1、⽤⼈单位应当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劳动保护。
2、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以上和哺乳期的⼥职⼯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育⼀胎的,增加产假⼗五天。
5、哺乳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单位应当对未成年⼯进⾏健康检查:(1)安排⼯作岗位之前;(2)⼯作满⼀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单位招⽤⼗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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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活愉快!。
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有什么规定?家庭的经济贫困的原因是导致孩子不能完成学业就直接提前开始劳作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尽管是现实所迫也必须保证遵守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只要是没有到十六岁的孩子都是不能进入单位工作的,而不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也不能承受与其年龄不符的工作。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家庭的经济贫困的原因是导致孩子不能完成学业就直接提前开始劳作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尽管是现实所迫也必须保证遵守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只要是没有到十六岁的孩子都是不能进入单位工作的,而不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也不能承受与其年龄不符的工作。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有什么规定?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综上所述,劳动法之所以要限制单位雇佣未成年工的主要原因还是为了保护好这些孩子能够在社会的照顾下可以健康成长,但是不能无视个体家庭中的现实情况也在法定年龄也就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进入工作批准了部分的合法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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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对于未成年我们第一想到的就是上学、读书、基本上不会想到和工作挨边的事,但有些孩子因为家里和各种原因早早的就出来打工了,为了就是多给家里争一点家用,在单位里按排未成年人工作也是有限的,那就来了解一下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对于未成年我们第一想到的就是上学、读书、基本上不会想到和工作挨边的事,但有些孩子因为家里和各种原因早早的就出来打工了,为了就是多给家里争一点家用,在单位里按排未成年人工作也是有限的,那就来了解一下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
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
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
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