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增值税的纳税⼈有哪些
增值税纳税⼈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那么增值税的纳税⼈有哪些?下⾯店铺⼩编就带⼤家去详细了解⼀下相关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纳税⼈:(1)企业。
不分其所有制性质或⾪属关系,不分⼯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或从事其他⽣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也不分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要发⽣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为,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
(2)⾮企业性单位。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切⾮企业性单位,只要发⽣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货物的⾏为,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3)个⼈。
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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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哪些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为⼟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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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哪些1、⼟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指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或者个⼈。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为⼟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哪些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应进⾏⼟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全部竣⼯、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的;(三)直接转让⼟地使⽤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进⾏⼟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积占整个项⽬可售建筑⾯积的⽐例在85%以上,或该⽐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积已经出租或⾃⽤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地增值税清算⼿续的;(四)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地增值税清算。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指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或者个⼈。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是国家所有,而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也都会碰到问题,国家也规定了 对土地使用进行征税的要求,那么该如何界定" target="_blank" class="a-link
会计经验: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什么意思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报送手续。
第三章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二)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新版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
新版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众所周知,在实际的土地使用过程当中,为了体现土地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是为了预防非法分子对于土地的使用。
我国对于土地的使用来说规定了明确的税收要求。
对于纳税人也有着一定的范围划分。
对于新版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该问题在本文中就进行了分析解答。
▲新版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
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一方面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租赁,另一方面还要给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虽说土地使用税相比土地可以带来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土地使用税却还是很多人争议的话题,不知道该什么人来缴纳。
那按照法律条文来看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①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②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③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报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④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应税土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别纳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最新知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财税字〔1995〕48号)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整体上来说,其实我们看完小编老师汇总的相关介绍资料后,相信大家对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范畴应该都是有所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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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是谁?1、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仅需要交纳⼀定的,⽽且还需要向地⽅税务部门缴纳。
这⼀税种是国家为了使得⼟地使⽤权⼈充分、合理地利⽤⼟地的经济价值⽽征收的税。
下⾯律图⼩编就为⼤家总结了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相关。
⼀、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是谁?《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1、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城镇⼟地使⽤税的税率城镇⼟地使⽤税适⽤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城镇⼟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地使⽤税的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地使⽤税纳税义务⼈有哪些⼟地使⽤税纳税义务⼈有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是纳税⼈、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纳税义务⼈有哪些现⾏《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纳税义务⼈1.拥有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地使⽤权⼟地使⽤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农民所享有的占有、利⽤、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地使⽤权是外延⽐较⼤的概念,这⾥的⼟地包括农⽤地、建设⽤地、未利⽤地的使⽤权。
2011年1⽉,⼀则“⼟地使⽤期满后会⽆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关注。
⼟地使⽤权与是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地使⽤权是中国⼟地使⽤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地使⽤权是指国有⼟地的使⽤⼈依法利⽤⼟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地使⽤权的取得⽅式有划拨、出让、出租、⼊股等。
⽽农民集体⼟地使⽤权是指农民集体⼟地的使⽤⼈依法利⽤⼟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要知道在我国⼟地是属于国家的,想要对⼟地享有占有、利⽤等使⽤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上交⼟地使⽤税。
关于⼟地使⽤税的具体解释我国法律上有详细的说明,如有不明⽩的地⽅欢迎⼤家前来咨询。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哪些?
我国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是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地是我国的宝贵资源之⼀。
对于的征收,既有利于⼟地的合理管理和节约利⽤,也有利于促进城镇经济发展。
因此明确⼟地使⽤税的纳税义务⼈是哪些这个问题就显得⾄关重要的了。
那么纳锐义务⼈具体包括哪些⼈以及如何界定,⼩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是哪些?1、城镇⼟地使⽤税的纳税⼈具体都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的确定,⼟地使⽤税由拥有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此进⾏了扩⼤解释,该⽂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应税集体所有建设⽤地、但未办理⼟地使⽤权流转⼿续的,由实际使⽤集体⼟地的单位和个⼈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本通知⾃2006年5⽉1⽇起执⾏,此前凡与本通知不⼀致的政策规定⼀律以本通知为准。
该通知将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扩⼤到集体建设⽤地。
⼆、如何界定⼟地使⽤税的纳税义务⼈?有些企业认为,既然⾃⼰交了租⾦,就不应缴纳城镇⼟地使⽤税,应当出租⽅缴纳。
土地使用税纳税对象有哪些
⼟地使⽤税纳税对象有哪些⼟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征地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地使⽤税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
我国为了使⼟地资源得到更加有⼒的分配和利⽤,在公民对⼟地进⾏使⽤的时候,需要征收⼀定的。
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交纳⼟地使⽤税也是应尽的义务。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都需要缴纳⼟地使⽤税,下⾯⼩编将针对⼟地使⽤税纳税对象有哪些?为⼤家做出介绍。
⼀、⼟地使⽤税纳税对象有哪些?城镇⼟地使⽤税由拥有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代管⼈或者使⽤⼈,统称为纳税义务⼈。
⼆、城镇⼟地使⽤税计税依据城镇⼟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计算⼟地使⽤税所依据的占地⾯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1、⼟地使⽤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地⾯积;2、⼟地使⽤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积;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地⾯积;4、建筑⾯积÷楼房总层数;5、建筑⾯积÷容积率。
三、定额税率和⼟地等级我市征收城镇⼟地使⽤税的应税⼟地,按⼟地基准地价的⾼低分为六个等级。
⽬前宝安各街道适⽤的⼟地等级和定额税率如下:新安、西乡为五级,每平⽅⽶年税率为5元;福永、沙井、松岗、⽯岩为六级,每平⽅⽶年税率为3元。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的⼟地⾯积(平⽅⽶)×每平⽅⽶年税额。
四、纳税义务发⽣时间及缴纳期限1、城镇⼟地使⽤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的次⽉起计征。
2、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的申报期内。
纳税⼈选择⼀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的申报期内。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认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认定?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认定我国为了简化计税和严格征管,将纳税义务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对于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①提出申请报告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银行账号证明;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②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由企业填写并上报待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内容与填制要求如下:企业基本情况。
要求填写申请时间、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等。
纳税人年度纳税资料。
要求填写生产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等,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会计核算状况。
要求填写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账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地使⽤税纳税⼈是谁城镇⼟地使⽤税由拥有⼟地使⽤权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代管⼈或者使⽤⼈,统称为纳税义务⼈。
所有者⼀⽅⾯可以对⼟地进⾏使⽤租赁,另⼀⽅⾯还要给国家缴纳,虽说⼟地使⽤税相⽐⼟地可以带来的价值是微不⾜道的,但是⼟地使⽤税却还是很多⼈争议的话题,不知道该什么⼈来缴纳。
那按照法律条⽂来看⼟地使⽤税纳税⼈是谁呢?现⾏《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纳税义务⼈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员。
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
其中:①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②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③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提出⽅案,报经当地省级⼈民政府批准以后执⾏,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④⼯矿区为⼯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应税⼟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地。
城镇⼟地使⽤税⼀般由⼟地使⽤权拥有者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者实际使⽤⼈纳税。
⼟地使⽤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
⼟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按照其实际使⽤⼟地的⾯积分别纳税。
1、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一、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
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按现行规定不征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二级市场。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列。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简而言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纳税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交换房地产交换,是指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的行为。
由于房地产交换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地产权属的法律行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1.銷售貨物的單位或個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單位和個人。
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3.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4.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要求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項目填寫齊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內容正確無誤。
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與金額一致。
7.發票聯和抵各聯加蓋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8.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11.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注: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為扣款憑證,購買方有權拒絕。
另外: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售單位”欄,凡手工填寫“銷售單位”欄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買方不得作為扣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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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
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
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1)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使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实物收入:种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如钢材、水泥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其他收益: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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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答复内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
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
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