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六安市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
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
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
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
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
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摘要: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唆犯是以教唆他人犯罪这一独特方式参与共同犯罪,对教唆犯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明确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
理论界一致认为刑事责任是刑事司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可以说整个立法活动都是围绕如何解决个人的刑事责任展开的,因此,教唆犯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尤为必要,对教唆犯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共犯理论深化和发展,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对教唆犯刑事责任的根据进行阐述,随后以几种特殊情况下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进行研究。
关键词:教唆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1.1刑事责任的根据教唆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方式,其独特之处在于行为人本身不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通过挑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从而使其实施具体犯罪行为。
可以说教唆犯是犯意的挑起者也同样是犯罪的制造者,一并制造了犯罪和犯罪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教唆的本质在于该行为产生了犯罪诱因,犯罪诱因也可称之为精神诱因,其直接促使了被教唆者实施具体犯罪。
探讨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仅依靠对教唆犯本身概念的把控是不够的,还要对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有所认识,行为是刑责产生的基础条件,刑事责任要解决的是刑事责任的合理性问题,即重点探究一个人犯了罪为何要他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 张志辉. 刑事责任通论[M].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5(160).]]我国刑法学者对刑事责任根据存有争论,部分学者倾向于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全部条件即刑事责任根据,另一部分认为刑事责任根据是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因素。
本文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前者过于绝对化,由于某种程度上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不仅是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责任根据离不开犯罪行为。
二者相互对应。
由此可进一步将刑事责任根据视为罪过,罪过在现代刑法中被认定为犯罪主观方面。
在立法层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其基本精神表明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主观方面。
在司法层面,犯罪主观方面即罪过是评判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标准。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 第五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
乙粗心大意,未经检查就让司某服下毒药,司某中毒死亡。
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A.教唆犯B.帮助犯C.间接实行犯D.直接实行犯【答案】C【解析】AB两项,《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乙因疏忽将医生甲用来杀死患者的药交给患者服用致其死亡属于过失,医生甲和护士乙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CD两项,甲仅仅只是将不知情的乙作为工具利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
2.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
甲、乙的犯罪属于()。
A.必要的共同犯罪B.简单的共同犯罪C.特殊的共同犯罪D.任意的共同犯罪【答案】D【解析】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而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本题中,乙教唆甲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已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本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必要共同犯罪,因此属于任意共同犯罪。
3.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
对甲的行为()。
A.应以教唆罪定罪处罚B.应认定为爆炸罪的犯意表示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D【解析】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形又称“教唆未遂”。
甲完成了教唆行为,但乙并没有实施,构成“教唆未遂”。
4.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A.作用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C.分工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①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③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④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教唆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教唆犯的法律后果是其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教唆犯的定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以及教唆犯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教唆犯的定义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教唆犯的行为包括:口头教唆、书面教唆、暗示教唆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应当与被教唆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与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相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教唆犯应当与被教唆人一样,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与被教唆人的责任比例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与被教唆人的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共同犯罪的,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即根据共同犯罪的原则确定刑事责任。
(2)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各自犯罪的,分别确定刑事责任。
(3)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共同犯罪,但被教唆人未实施的,教唆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教唆犯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教唆犯应当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的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 民事责任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
3. 资格限制教唆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领导职务。
4. 诚信档案记录教唆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犯罪信息将被纳入诚信档案记录。
四、结语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其法律后果严重。
为了预防和惩治教唆犯罪,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摘要: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教唆行为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也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之一,探讨教唆犯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介绍了有关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教唆犯处罚,介绍了我国刑法对教唆犯处罚的规定并就实践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针对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处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教唆犯教唆行为构成要件处罚原则一、教唆犯的概念我国关于教唆犯概念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所谓教唆犯,就是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收买、怂恿、强迫以及其他方法,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具有犯罪思想,或者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的罪犯;(2)教唆犯是指故意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3)教唆犯就是利用怂恿、引诱、劝说、授意等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罪犯;(4)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5)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人。
以上几种表述中,第四种是我国立法所直接规定的,也是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概念。
笔者也赞同第四种表述。
“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
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
“他人”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责任能力人,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犯教唆对象的“他人”。
同时,第一种观点将被教唆人的思想状况明确标示出来的作法值得借鉴,即“他人”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
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
当然,教唆犯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至于第三种中的‘罪犯’说法不妥,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或根本就没有犯罪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历年司考真题详解,法考大纲要求解读,命题方式提示,命题要点提示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参考答案】 D
【考点】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解析】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过失共同犯罪以及故意犯与过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余地,但是就解释论而言,我国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作为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只能是唆使他人去故意犯罪,不含唆使他人去过失犯罪的情形。再说,客观上虽然存在甲教唆乙,使乙放松了注意义务,以致发生过失犯罪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形中,根据刑法规定对甲无法“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同样说明教唆犯只能是教唆他人去故意犯罪。D项错误。
2、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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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考大纲要求解读
1、理解共犯人的分类。
论教唆犯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
论教唆犯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在刑法的广袤领域中,教唆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一直备受关注和探讨。
教唆犯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教唆行为却可能引发他人犯罪,对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构成严重威胁。
深入研究教唆犯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唆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构成教唆犯,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意味着教唆者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导致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次,被教唆者必须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如果被教唆者已经具有犯罪的倾向或者意图,那么教唆者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教唆犯。
再者,教唆行为必须与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是由于教唆者的教唆所引起的。
二、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来看,教唆犯的存在丰富了犯罪主体的类型,拓展了我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其与实行犯、帮助犯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共同犯罪体系。
教唆犯的理论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犯罪的主观方面。
教唆犯的故意内容、犯罪动机和目的等主观因素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区分罪责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教唆犯的理论还涉及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如何根据教唆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合理确定其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
三、教唆犯在实践中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教唆犯的认定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首先,需要准确判断教唆行为的存在。
这需要综合考虑教唆者的言行、被教唆者的反应以及相关的客观环境等因素。
例如,教唆者明确地向被教唆者表达了犯罪的意图,并提供了具体的犯罪方法和计划,被教唆者随后实施了犯罪,这种情况下教唆行为较为明显。
教唆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我国刑法中,教唆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教唆犯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教唆犯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其特征在于,教唆犯本身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而是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最终实施犯罪。
2. 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教唆犯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促使他人实施犯罪,仍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教唆犯必须实施了教唆行为,即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3)被教唆对象:被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三、教唆犯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教唆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教唆犯罪行为的性质:被教唆犯罪行为的性质越严重,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越大。
(2)教唆犯的主观恶性:教唆犯的主观恶性越大,其刑事责任越大。
(3)被教唆对象的行为:被教唆对象实施犯罪的程度越高,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越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处罚。
2. 刑罚教唆犯的刑罚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予以从重或者从轻处罚。
具体刑罚包括:(1)拘役: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教唆犯。
(2)有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教唆犯。
(3)无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4)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教唆犯。
3. 刑罚执行教唆犯的刑罚执行,应当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四、教唆犯的认定与辩护1. 教唆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教唆犯需要把握以下要点:(1)证明教唆犯具有故意:通过证据证明教唆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促使他人实施犯罪,仍故意为之。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概念比较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概念比较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刑法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刑事责任和刑罚上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规定。
下面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的比较和解释。
首先,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是指通过言行、文字、信件、通信工具、网络等方式,故意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教唆犯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其言行或指示却能直接引导或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
教唆犯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实施犯罪的人往往是受教唆犯的指使或鼓动而行动的。
与教唆犯相比,帮助犯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给予实施者某种形式的帮助或支持,使其犯罪行为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或更容易实施。
帮助犯在犯罪行为中起到协助和辅助的作用,而不是直接实施犯罪。
帮助犯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从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合作、共谋或利益交换的关系。
其次,教唆犯和帮助犯在刑法责任上的区别。
教唆犯在犯罪中起到的关键作用是故意促使他人实施犯罪,其贡献程度更为重要。
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与实施犯罪的人在刑事责任上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
也就是说,教唆犯与实施犯罪的人将被判处相同的刑罚,比如同样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而帮助犯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次要,其作用是为实施犯罪者提供协助和支持,促使犯罪行为顺利实施。
帮助犯在刑法上与实施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按照刑法的规定,帮助犯的刑罚通常会较轻。
帮助犯可能会因为其帮助程度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这取决于其帮助行为的情节和性质。
再次,教唆犯和帮助犯在刑法上的立案和审判过程中也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涉嫌教唆犯罪的人员,一般需要通过获取证据和线索来证明其故意的促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
对于涉嫌帮助犯罪的人员,除了证明其提供了实施犯罪行为所需的帮助和支持,还需证明其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主观上的参与和共同意图。
最后,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惩罚上的差异。
由于教唆犯在犯罪行为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其刑罚往往与实施犯罪的人相同或相近。
教唆犯与实施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上所具有的行为特点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是相当的。
教唆罪的处罚有哪些
教唆罪的处罚有哪些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很多种,这样就能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处罚相应的犯罪分⼦,这些犯罪形态都是⽣活中犯罪分⼦所具体表现出来的,对于不同的犯罪形态是会有不同的刑事处罚的,就⽐如说教唆犯。
那么教唆罪的处罚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教唆罪的处罚有哪些《刑法》第⼆⼗九条【教唆犯】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七条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强迫他⼈吸毒罪】强迫他⼈吸⾷、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吸⾷、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教唆犯的特点有哪些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
即⾃⼰并不亲⾃参加某种犯罪,⽽是以⾃⼰的⾔⾏去引起他⼈产⽣犯罪意图,通过他⼈去实施犯罪。
其突出特点是本⼈不亲⾃实施犯罪,⽽是故意唆使他⼈产⽣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实⾏犯罪意图的⼈。
2、教唆犯是教唆他⼈犯罪的⼈。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中最为复杂的⼀种类型,社会危害性⼤。
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具有引起他⼈产⽣犯罪意图的教唆⾏为。
也就是⽤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法,将⾃⼰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使他⼈接受⾃⼰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以达到犯罪的⽬的。
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再⽤⾔辞⿎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刑法中的教唆犯与共同犯的刑罚
刑法中的教唆犯与共同犯的刑罚在刑法体系中,教唆犯与共同犯是两个涉及犯罪责任的重要概念。
教唆犯指的是一个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教唆他人去犯罪的行为;而共同犯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教唆犯和共同犯在刑罚上有所不同。
下面将分别对教唆犯和共同犯的刑罚进行探讨。
一、教唆犯的刑罚教唆犯是指通过言行或其他方式刺激、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教唆犯的行为常常在犯罪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的刑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教唆犯的刑罚幅度。
教唆他人犯罪行为的,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对于教唆犯的刑罚量刑,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到教唆犯的主观恶性、实施程度以及犯罪的结果等因素。
如果教唆犯的行为导致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后果,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3. 教唆犯如果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重要犯罪线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教唆犯的刑罚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裁定的。
法律严厉打击教唆犯,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二、共同犯的刑罚共同犯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策划、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共同犯的行为常常通过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来实现犯罪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的刑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共同犯的刑责。
共同犯中的主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独立负刑事责任。
从犯和教唆犯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根据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与责任程度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2. 共同犯的刑罚量刑通常会考虑到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等因素。
例如,如果共同犯是主谋或者策划者,或者其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刑罚会相应加重。
3. 对于共同犯之间存在着司法认定上的争议的情况,通常会根据实际证据以及法庭审理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判,以确定各个共同犯的刑罚。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上篇文章主要讲解的是教唆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本文主要讲解的是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刑法学——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政法干警考试网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对这个考点熟记于心,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注意一下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
如果其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
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的教唆是不同的概念,后者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不能既遂的犯罪行为)。
一般认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
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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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现实⽣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各种有关犯罪的新闻报道,然⽽很多时候我们只了解到犯罪后的结果,却很少去思考犯罪前的动机之类,⽐如被教唆实⾏犯罪⾏,对此有⼈会问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就是故意引起他⼈实⾏犯罪意图的⼈,即教唆他⼈犯罪的⼈,在理解教唆犯的概念中,关键的⼀点就是如何理解“教唆”⼀词。
“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包括劝说、授意、⼀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为,都是⼴义的教唆。
⽽作为被教唆实⾏犯罪⾏为的“他⼈”,其范围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的⼈;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为能⼒的⼈,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对象的“他⼈”。
且“他⼈”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
因⽽,综上所述教唆犯可定义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犯罪的⼈。
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教唆犯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以教唆⽅式为标准,教唆犯可分为直接教唆犯和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数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之间是否实际成⽴共犯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共犯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共犯教唆犯指被教唆⼈故意实施被教唆之犯罪犯罪,教唆⼈与被教唆⼈构成共犯的情形。
⾮共犯教唆犯则相反,被教唆⼈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犯罪⾏为,⼆者不构成共犯。
此种划分在研究教唆犯的停⽌形态问题上有重要意义;以教唆犯所教唆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性教唆犯与概然性教唆犯;以教唆的停⽌状态为标准,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中⽌犯以及预备犯。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教唆犯罪的⼀些法律知识,从中可以了解到,不管是否亲⾝参与到犯罪⾏为上,教唆犯的⾏为依然触犯了法律,因此相关的处罚是不能避免的。
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教唆犯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认定
教唆犯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认定
黄楠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的发生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过限的范围,—般可分为质的过限、量的过限和转化的过限.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提出了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以其中任何一种学说作为认定过限的唯一标准并不可取.认定教唆犯才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以超出教唆故意说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予以应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各种复杂情形.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黄楠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本质和标准 [J], 孙万怀;孙远
2.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研究 [J], 张建;俞小海
3.论教唆犯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 [J], 张惠芳
4.关于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J], 史艳红
5.关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以吴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为例 [J], 党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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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
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我国刑法把教唆犯规定为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如此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理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
但是对教唆犯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分歧。
从共同犯罪理论和结果加重犯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标签:教唆犯;加重结果;刑事责任1 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犯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决定犯罪意图并进而实行犯罪,因此教唆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教唆犯的构成要件2.1 客体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具体而言:(1)教唆内容应具有特定性。
即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的应是犯罪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
(2)教唆对象的限定性,即行为人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未曾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3)教唆行为的独立性。
不论被教唆人有无接受教唆,对于教唆行为本身的成立来讲不发生影响。
(4)教唆方式的多样性。
可以采取明示、暗示、口头、书面、语言、举动等方式。
2.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他人去犯罪。
所以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但是出于间接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了所教唆的罪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教唆罪。
3 理论和实践中对教唆犯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的分歧对于行为人构成结果加重犯,教唆犯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没明确规定。
对这一问题,一种认为,教唆犯仅对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负责任,而对其造成的加重结果则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1)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如严重结果是教唆者教唆的基本犯罪行为引起的,并且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对严重结果都有过失。
(2)只能对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其中一人,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当教唆者对严重结果的发生有过失,而被教唆者无过失时,只认定为教唆者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当被教唆者在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超过教唆范围的犯罪行为而引起严重结果的情形,只认定实施者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
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作者:章玲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3期摘要我国刑法学中一直以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国外刑法学则在狭义的共犯里规定了教唆犯和胁从犯两种共同犯罪人。
因教唆犯这一犯罪类型的特殊性使得对其刑事责任的系统性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简要说明了教唆犯的概念及构成,主要包含教唆对象,教唆行为,以及教唆故意。
并且分析了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依据。
最后,对我国处罚原则进行主要介绍。
关键词教唆犯刑事责任处罚原则责任依据作者简介:章玲玲,安徽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104一、教唆犯概念及构成(一)国外关于教唆犯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唆犯概念一直以来受着共犯从属性和共犯独立性两种共犯理论的影响,因此可以概括出为两种截然相反的教唆犯概念。
目前看来,国外的立法和学说多数是从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
如《德国刑法典》规定:“教唆者故意教别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与财产学说的共犯理论相比,一些外国学者从共犯独立的角度出发认为,教唆本身应该促成犯罪,而这是一种犯下的行为。
教唆犯和犯罪者有共同的结果,他们必须接受它,同样的正义。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教唆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他们将犯罪猥亵,未遂犯罪和犯罪阴谋规定为三项不完整的犯罪。
在美国,教导他人犯下任何罪行(包括简易犯罪)。
除了共同的有预谋的行动外,无论犯罪行为是否得到执行,教导都是犯罪活动,应该受到惩罚。
(二)我国关于教唆犯的概念我国学者关于教唆犯概念的观点大致为以下几种:(1)教唆犯是另一人犯罪的人;(2)教唆犯是指通过煽动,说服,诱骗,诽谤或其他方式故意煽动他人犯罪的人;(3)教唆犯煽动,请求,禁止,强迫,煽动,劝说,买卖等方式,使没有犯罪思想的人有罪恶的思想或罪犯的思想力量不足以定罪。
本文认为,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导他人犯罪的决心,这又决定了他们要依靠犯下罪行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导读: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生活中,要是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话,则此时会构成教唆犯,按照我国的规定,就要实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那到底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
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刑事责任
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刑事责任现实中,虽然有的⼈⾃⼰没有亲⾃实施犯罪,但也是依法追究其了其刑事责任的,这主要是因为他有教唆他⼈犯罪的⾏为,这样的⾏为在我国会被认定为教唆犯,也是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那实践中对教唆犯的认定该怎么进⾏呢?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犯罪的,是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实⾏犯罪意图的⼈。
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法,将⾃⼰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使他⼈决意实施⾃⼰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的的⼈。
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的认定是怎样的教唆犯由于本⼈并不亲⾃实⾏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以认定。
我们认为,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个问题:1、要把教唆他⼈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罪的界限。
2、要把教唆犯与以教唆的⽅式实⾏的犯罪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所谓以教唆的⽅式实⾏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把某些教唆⾏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注射毒品罪”,这⼀犯罪,虽然也采⽤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我国刑法鉴于这些⾏为的特点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3、要把教唆犯与教唆⽆刑事责任能⼒的⼈犯罪区别开来。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的⼈。
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之间不发⽣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刑事责任能⼒的⼈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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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六安市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上篇文章主要讲解的是教唆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本文主要讲解的是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刑法学——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对这个考点熟记于心,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注意一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
如果其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
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的教唆是不同的概念,后者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不能既遂的犯罪行为)。
一般认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
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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