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规则
不动产登记与继承的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与继承的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与继承涉及到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点。
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和权属关系等事项,通过正式的登记程序加以确认和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证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确定性和连续性,确保不动产的交易和转移能够依法进行。
- 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依
法设立的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信息管理的机构。在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土地和房屋等
不动产,以及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等事项。
-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登记、提
交材料、审核和公示等环节。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明文件,经登记机构审核后,公示一定期限后,如无异议,办理登记手续。
2. 继承: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分配规则,传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继承法是指规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继承顺序等继承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 继承的主体:继承的主体是继承人,也就是继承人合法继
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 继承的分配规则:继承的分配规则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份
额和继承的限制等。在中国,继承主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一般是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顺序继承。
- 继承的程序:继承的程序包括确定继承人身份、办理继承
手续和执行继承等环节。在确定继承人身份时,可能需要提交
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继承权的证明文件。在办理继承手续时,一般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司法机关或公证机关提出继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试点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3)13号),试点开展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
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当天)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办理。
二、申办要求
(一)遗产管理人应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并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协助:
1、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前述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
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遗产管理人应区分不同情形,向登记机构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1、遗产管理人为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身份证明材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还需到场对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的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2、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无遗嘱执行人的声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在登记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字确认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但推选材料经公证的除外;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按前述要求办理。
遗产继承中的遗赠动产与不动产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遗赠动产与不动产处理遗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如何合法地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过程。在遗产继承中,遗赠动产(可移动的财产)与不动产(不可移动的财产)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本文将探讨在遗产继承中遗赠动产与不动产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
一、遗赠动产的处理
遗赠动产是指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给特定继承人的可移动的财产,比如现金、股票、车辆等。遗赠动产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遗嘱的有效性确认
首先,要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只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方式(通常是书面形式)制作的遗嘱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同时,遗嘱中对遗赠动产的明确表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继承人确认
确定合法继承人是遗赠动产处理的关键。根据继承人与遗嘱人的关系不同,继承人可以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确保遗嘱中对继承人身份的详细描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 遗赠动产的评估与分配
遗赠动产需要根据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便进行合理的分配。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或者独立的评估师进行,并在继承程序中作为参考依据。
二、不动产的处理
不动产通常包括房产、土地等无法移动的财产。在遗产继承中,不动产的处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不动产权属的确认
首先,要确认不动产的权属。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由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法律文件证明。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可以避免继承程序中的纠纷。
2. 不动产评估与分配
与遗赠动产不同,不动产的评估较为复杂,因为其价值通常较高且变动较大。此时,可以依托专业评估机构来进行不动产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分配依据。
2024年最新遗产继承流程
一、确定遗产
继承人首先要确定遗产,遗产可以是财产、不动产或不动产的衍生物,如房屋、土地、债权等,也可以是应继承的表彰物品,如勋章、纪念品等。
二、确定继承关系
三、办理继承登记
第三步,办理继承登记,遗嘱所载继承人需在执行法院办理继承登记,无遗嘱的,须经我国有关部门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四、取得继承证书
取得继承证书后,可凭继承证书去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遗产权属及行使
权益等后续手续。
五、配置及分割遗产
最后是配置及分割遗产,配置及分割遗产可以由继承人协商决定,或
者由经诉讼程序解决,也可以由执行法院作出裁决。
六、继承结束
继承程序走完后,继承人自此就拥有了遗产的行使权和承担义务,继
承关系正式谢幕。
七、办理继承税
最后,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继承税,以遵守
相关税收等法律规定。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要点之我见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要点之我见
不动产继承登记是指当初产权人去世时,其遗产及财产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归其合法继承人所有。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需要进行继承登记。继承登记是指将房屋产权转移给继承人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过程。而非公证继承登记则是指死者家属或继承人在无公证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通过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手续完成继承程序。
不动产继承登记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下是我对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要点的见解。
一、继承人资格
法律规定: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公证遗嘱,需要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进行继承登记;如果不存在公证遗嘱,则需要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决定继承人,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在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需要提供死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书、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同时需要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利人身份证明、证明继承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二、继承份额确定
法律规定: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需要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对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继承人之间必须达成继承协议,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在办理继承登记时,需要提供继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交易税费
法律规定:继承登记涉及到的房屋转移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在继承登记完成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同时需要缴纳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税费、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费。其具体税费标准需要根据政策变动而进行调整。
不动产赠与手续 不动产赠与的成立法律规定
不动产赠与手续
引言
不动产赠与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不动产赠与手续的成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本文将探讨不动产赠与的成立法律规定。
1. 不动产赠与的法律基础
不动产赠与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赠与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动产赠与的要素,包括赠与人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受赠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赠与属于法定合同。法定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需达成书面协议。但考虑到不动产赠与的重要性,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意愿和责任。
2. 不动产赠与手续的程序
不动产赠与手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2.1 协商议定
不动产赠与双方首先要进行协商,就赠与的具体事项进行议定。协
商议定的内容应包括不动产的详细描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赠
与目的等。双方还可以达成赠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签订赠与协议书
在协商议定的基础上,双方应当签订赠与协议书。赠与协议书应当
包含不动产的详细描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赠与的目的和条件、赠与的生效时间等要素。赠与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
2.3 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赠与生效后,受赠人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将不动产的所有权
转移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
包括赠与协议书、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并更新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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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继承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不动产继承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引言
在不动产继承的过程中,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保障继承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至关重要。本文将分析不动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二、不动产继承的法律程序
1.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作为继承人获取不动产权益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如由继承人亲笔签名、日期、署名等。此外,遗嘱的内容也应明确指明继承人和继承的不动产,并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例如,甲先生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继承给乙先生。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并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保其有效性。
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将不动产继承给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等。在法定继承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人的确认和权益的分配。
例如,某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给其配偶和子女。在此过程中,需要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并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不动产权益。
三、不动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1. 遗嘱的合法性
在遗嘱继承中,需要注意遗嘱的合法性。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并经过公
证机关的公证。同时,遗嘱的内容应明确指明继承人和继承的不动产。如遗嘱存在违法情形,将影响继承人的权益。
2. 继承人的身份确认
在法定继承中,需要确认继承人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
配偶、子女、父母等。在确认继承人身份时,需要查明继承人的关系、年龄等相关信息。
3. 不动产权益的分配
不动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与操作指南
不动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与操作指南
一、引言
不动产赠与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不动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不动产赠与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其法律规定与操作指南对于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分析不动产赠与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操作指南,以帮助律师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
二、不动产赠与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赠与人资格
赠与人应当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赠与,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
2. 受赠人资格
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对于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
3. 赠与形式
不动产赠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赠与人应当签署赠与书,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4. 赠与财产性质
不动产赠与的财产性质应当是清晰明确的,不得以虚假赠与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明确约定赠与财产的性质、范围和权益。
5. 赠与权益保护
不动产赠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赠与人在赠与后仍享有相关权益,受赠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三、不动产赠与的操作指南
在处理不动产赠与案件时,律师可以参考以下操作指南:
1. 赠与人的权益保护
律师应当协助赠与人明确赠与财产的性质、范围和权益,并确保赠与人在赠与
后仍享有相关权益。在赠与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赠与人的权益保护措施,以防止不当侵害。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
不 动产登i 己
一
、
关 于继 承 、受遗 赠 取
j 建设 部 联 合 F发 r《 火 丁房产
登 管 理 f l 『 J 【 l 强 公 的 联 合 通
处理 ,主要是 基于 当事 人 自我 举
得 的不 动产 , 在登 记办理 前 需 要进 行继 承权公证的历史渊源
1 . 要求 对 继 承 权 进 行 公 证
的 I k 1 天丁I 夫 l 继承 、 受 遗 赠 取
证和 证据 链 之 问 的互 卡 H 印证 、 登 I 己 机 构 的问 询 验 、 各 相 芙人 员
知 》( 司公 通 7 [ 1 9 9 1 ] l l 7 ) ,
明确 存办殚继 承类J 产 转 移 髓
记 时 根 据 被 继 承 人 是 嘱提交 “ 遗 嘱 公 继 承 权公 ‘ 遗
的 书 面 承 诺 以 及 登 簿 前 的 公 示
排 除 议
僻 小动 J
何 保 Ⅱ 事 人 的
‘ j“ 遗 嘱
合法 权 儒 、 义方 便 { 人 ,同时 还 确 保
i d t t ,  ̄
或 “ 继 承 权公 I
二、 登 记 人 员 受理 该 类 业
发令, 足 办 理 陔类
机 构 临的 难题 、 主要
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告知书
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告知书
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地点:X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被告知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6条的规定,现就被告之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关于您的权利:
1、在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所有申请人有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权利;
2、继承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内容有争议的,有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3、有权知晓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的权利;
4、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谈话笔录,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5、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
二、关于您的义务:
1、如实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不动产继承申报表,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2、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我中心将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
3、如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合法继承人,骗取不动产权证书给他人或机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足额缴纳费用。
三、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请继承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办理继承遗产手续的流程
办理继承遗产手续的流程
继承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将其财产转让给合法继承人或受遗嘱指定
的继承人的过程。遗产手续的办理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办理继承遗产手续的一般流程:
1. 查明遗嘱
如果去世者有遗嘱,首先要查明遗嘱的内容。遗嘱是一份书面文件,其中规定了去世者对财产分配的意愿。继承人需要了解遗嘱中的具体
要求和指示。
2. 明确继承人身份
确定继承人的身份,一般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根据相应的继承
法律,继承顺序通常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在确定继承
人身份后,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
3. 办理继承登记
继承人需前往当地司法局或公证处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登记时需提
供去世者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遗嘱等文件。办理继承登
记后,继承人将获得继承遗产的合法权益。
4. 财产评估和分配
根据继承遗产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确定继承财产的价值。评估机构通常由司法机关指定,财产评估结果将用于后续的财产
分配。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遗产将按比例分配给继承人。
5. 纳税申报
继承遗产会涉及到相应的税务问题。继承人需要按照法定规定,将
继承遗产的信息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相应的继承税。纳税申报需要及
时办理,避免延误导致的滞纳金或其他法律风险。
6.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财产中包括房屋、车辆等有产权的财产,继承人需前往相
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和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
差异,继承人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了解具体办理要求。
7. 清偿债务
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手续时,还需要核实去世者的债务情况。如果有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不动产的继承
和登记也变得愈发重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继承不动产的事情时有
发生,因此了解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者遗赠人的遗嘱继承继承人的不动产。依法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有权依法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
2. 《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受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依法处理不动产权利
登记事项。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权
利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二、操作流程
1. 继承人的资格确认
继承人首先需要提供合法的继承权利证明,包括继承法定顺序的权利
证明或者遗嘱效力的权利证明。还需要提供继承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其继承人资格。
2. 不动产登记申请
继承人确认继承权利后,即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唯一识别信息明、继承权利证明、被继
承不动产的权利证书等。
3. 资料审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
齐全合规,则会进入下一步处理流程。
4. 不动产登记
经过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被继承不动产进行登记。登记
完成后,继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不动产的权利。
三、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法定手续
在进行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时,继承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手续,确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遗赠协议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
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具结。
年月日
继承协议
被继承人∶(公民身份证号∶)生前(○单独所有/○与(公民身份证号∶)共有、○住房/○营业用房)一套位于
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 m²,土地分摊面积为㎡。
被继承人∶于年月死亡。
被继承人配偶∶(公民身份证号∶):被继承人父亲∶(公民身份证号∶):被继承人母亲∶(公民身份证号∶):被继承人子女∶(公民身份证号∶):被继承人子女∶(公民身份证号∶):被继承人子女∶(公民身份证号∶):
被继承人子女∶(公民身份证号∶):
被继承人子女∶(公民身份证号∶):被继承人子女∶(公民身份证号∶):
(注∶已故公民请在身份证号码后备注死亡日期。)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共同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名下的不动
产权应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现场共同协商确认后,
自愿放弃上述遗产应享有的继承权,这是放弃人真实意愿表示,绝无受欺诈、胁迫,也绝不反悔,以下有放弃人亲笔签名、按捺指印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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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规则
一、主要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房屋登记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土地登记办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九)《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一)《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适用范围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向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
三、查验和受理材料
(一)法定继承
1.适用范围
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
下,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登记。
2.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来源及权利证明材料(原件)
(4)情形1:持有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情形2:无继承公证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
①书面财产约定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提交)。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③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须加上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④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
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等。)
⑤涉及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⑥涉及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如死亡继承人系被继承人子女或为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提交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晚辈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继承人非上述继承关系人员的,仅提交其死亡证明。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提交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死亡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⑦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⑧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5)书面析产协议,涉及析产的提交。
(6)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
(7)相关税费缴免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二)遗嘱或遗赠继承
1.适用范围
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的继承或遗赠登记。
2.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来源及权利证明材料(原件)
(4)情形1:持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情形2:无继承公证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
①书面财产约定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提交)。
②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或遗赠扶养协议。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如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亲笔签名的,应有其他材料辅助佐证。
代书遗嘱需满足四要素,一是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二是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写;三是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四是有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需满足六要素,一是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二是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三是录音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
③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④涉及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接受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接受或放弃接受遗赠声明书。
⑤涉及遗嘱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提交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提交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收件资料表)。
⑥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