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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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风险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

不动产登记风险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

不动产登记风险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不动产登记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不动产权利由权利人转移到受让人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以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风险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

一、不动产历史权属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核查土地用途规划及土地红线,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册、权籍档案和房屋权证,确保权利人信息真实和合法。

-核查土地及房屋的历史交易记录,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操作和糊涂交易。

2.防控措施:-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加强不动产登记权属权证核验力度,防止伪造和冒用他人房产信息。

二、不动产担保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深入了解不动产担保物的价值和估价,确保其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价值。

-综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不良借款人加入担保范围。

2.防控措施:-对不动产担保物进行专业评估,确保其价值得到充分认可。

-加强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

-建立健全的不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不动产纠纷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微地役权等各项权益,避免因权益不清导致的纠纷。

-了解不动产周边环境,排查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法律诉讼等情况。

2.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确保公平公正。

-对可能产生纠纷的不动产进行综合评估,降低纠纷风险。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不动产纠纷。

四、不动产虚假登记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加强对权属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联系权利人核对不动产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针对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的适用问题,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防控措施:-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水平,提高对虚假登记的辨识能力。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探讨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探讨

精 品JINGPIN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探讨■郝丽杰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辽宁朝阳 122629摘 要:随着人口的不断年增加,不动产继承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直接决定当事人利益获益程度以及损失程度。

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必须要极其细致,对于登记人员的要求也较高,在登记过程中,如果登记发生纰漏将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自身利益。

本文就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进行逐条分析,并结合分析内容给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强制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引言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废止属于我国不动产继承登记领域的进步,相关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所耗费时间都将相应减少,但这种进步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则提出了较高的挑战。

为了使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能够较好应对相关风险,本文就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展开具体研究。

1.对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进行思考1.1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就是保证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是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基础条件,也是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废除后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保证不动产顺利继承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明确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事实上,主要是辨认其所提供的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

在审查如此复杂繁琐的的各种证明材料时,需要相关审查人员以严谨的态度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充分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1.2甄别和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由于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作出的规定存在继承范围广泛、继承人员众多、继承环节错综、继承内容复杂、继承时间久远、继承资格难定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随着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废止,法定继承人相关的甄别与认定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和压力,这自然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思考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思考

2019年02月(中)法制博览法律实务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思考余国锋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福建漳平364400摘要:本文主要是研究在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所出现的风险情况,并分析其风险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强制公证废止;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60-02作者简介:余国锋(1966-),本科,1986年1月参加公证工作至今,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公证处副主任、三级公证员。

一、对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进行思考(一)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就是保证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是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基础条件,也是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废除后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保证不动产顺利继承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明确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事实上,主要是辨认其所提供的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

在审查如此复杂繁琐的的各种证明材料时,需要相关审查人员以严谨的态度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充分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二)仔细辨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动产登记的成立主要是通过继承人的确立,而最终确立的结果则表明其为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法》中有明确指出,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关系人为继承人,而继父母子女、养父母、非婚生子女以及养子女或是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女婿、儿媳,则转为代为继承或是转继承关系,而这些继承关系均为合法继承人的范围[1]。

而相关部门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已经丧失了继承人资格的继承人应当进行仔细鉴定。

继承法所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范围较为广泛且人员众多、继承内容及执行环节的错综复杂、久远的继承时间、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的审查鉴定,都为确认合法继承人身份带来一定难度。

继承的法律适用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公证的废止,让不动产登记的增加审核的难度,因此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首要任务就是将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可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好,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继承知识,将每一个继承登记环节牢牢把握住,从而保证合法继承人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将不动产继承登记进行下去。

继承公证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继承公证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继承公证的风险和防范论文继承公证的基本概念毋庸累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继承公证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有哪些、需要从那些方向保障继承公证实施的程序公证和实体公正,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分析的内容。

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取消未落地(3篇)

房产继承公证取消未落地(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近年来,关于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民众期待这一改革措施能够落地,简化继承程序,减轻继承人的负担。

然而,截至目前,房产继承公证取消尚未落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现状、影响与展望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状1. 房产继承公证制度存在争议房产继承公证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确立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和完善。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如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等。

许多民众认为,房产继承公证制度限制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继承负担。

2. 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呼声高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许多民众开始关注房产继承问题,呼吁取消房产继承公证。

一方面,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可以简化继承程序,降低继承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继承效率。

3. 房产继承公证取消尚未落地尽管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截至目前,该措施尚未落地。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相关部门对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存在不同意见。

一方面,部分法律专家认为,取消房产继承公证会削弱公证制度的权威性,影响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取消房产继承公证会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

(2)取消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协调多部门、多环节。

在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司法、民政、国土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较大。

(3)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部分民众担心,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后,房产继承纠纷可能会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二、影响1. 对民众的影响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对民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继承程序,降低继承成本。

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后,民众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可以省去公证环节,节省时间和费用。

(2)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取消房产继承公证,有助于消除部分民众因公证费用过高而放弃继承的现象,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措施阐述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措施阐述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措施阐述发布时间:2021-09-02T02:52:43.310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21年9期作者:邓钧月[导读] 登记风险会导致行政赔偿。

对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进行防范和解决。

广西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西柳州 545000摘要:不动产继承登记关乎当事人利益。

在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登记风险。

为保障当事人利益,相关部门应明确不动产继承登记范围,并剖析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进行防范。

本文简述了不动产继承登记范围,浅析了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探究了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的方法,以期为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措施前言:不动产登记部门成立时间较短,相关工作人员缺乏丰富的登记经验,对不动产继承登记流程不够熟悉,难以有效应对复杂性较强的登记事务。

我国废止强制公证后,不动产继承登记易出现各类登记错误,并引发登记风险。

登记风险会导致行政赔偿。

对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进行防范和解决。

一、不动产继承登记范围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主要涉及法定资产份额、继承人顺序以及共有不动产相应的处分权。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开始遗产继承后,由第一顺序包含的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

另外,《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保持存续的期间内,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财产外,若对遗产进行分割,应首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财产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一)核实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的重要前提,是确保申请人提交真实可靠的资料,这是废止强制公证后,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的关键问题。

申请人只有提交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才能顺利继承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

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

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的权益状况、权属关系等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防范风险。

本文将就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展开阐述。

确权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

在不动产交易中,要确保不动产的权属关系清晰明确,以避免出现纠纷。

因此,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权属进行详细核实,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权属证明材料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是防范不动产登记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仅需要对不动产的权属进行登记,还需要对不动产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等进行登记备案。

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只有通过信息共享,才能够及时了解不动产的真实情况,从而防范不动产登记风险。

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的监管机制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通过监管机制,才能够确保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登记,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安全保护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因此,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

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登记信息的加密和存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和培训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不动产交易中,很多人对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要求不够了解,容易出现误解和错误操作。

因此,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登记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是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确权、信息共享、监管机制建设、信息安全保护以及宣传培训等多方面的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不动产登记风险,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废止房产继承公证(3篇)

废止房产继承公证(3篇)

第1篇尊敬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人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房产继承公证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房产继承公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费用高昂、公信力不足等。

为此,我们联名倡议废止房产继承公证,以下为具体理由和建议:一、房产继承公证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房产继承公证涉及多个环节,如提交材料、调查核实、出具公证书等,流程复杂,耗费时间较长。

2. 费用高昂:房产继承公证费用较高,对于部分家庭来说,承担这一费用存在一定压力。

3. 公信力不足:由于部分公证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出具虚假公证书等问题,导致房产继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4. 限制市场竞争:房产继承公证业务由公证机构垄断,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无法介入,限制了市场竞争,不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二、废止房产继承公证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废止房产继承公证,有助于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减轻公民负担,更好地保障其财产权益。

2. 提高法律效力: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遗嘱、法定继承等,可以同样实现房产继承,且法律效力更高。

3. 促进市场竞争:废止房产继承公证,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4. 提升政府公信力:废止房产继承公证,有助于减少政府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废止房产继承公证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在废止房产继承公证前,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产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探索替代方案:在废止房产继承公证后,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房产继承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

3. 加强监管:对提供房产继承服务的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4.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房产继承程序,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公民负担。

5. 提高专业素质: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

房产公证交易后的风险(3篇)

房产公证交易后的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交易越来越频繁。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房产公证应运而生。

然而,即便经过了公证,房产交易后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针对房产公证交易后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房产公证交易后的风险1. 隐名代理风险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隐名代理的情况。

即实际交易双方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通过他人代为办理。

这种情况下,如果代为办理的人与实际交易方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2. 房产质量问题房产交易后,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

如房屋存在结构性隐患、质量问题等,这些问题可能是在公证过程中被忽视的,导致交易双方在后期发现损失。

3. 房产权利纠纷房产交易后,可能会出现权利纠纷。

如房屋产权人、共有人之间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产生争议,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

4. 房产交易税费风险房产交易税费是交易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税费计算错误、缴纳不及时等情况,可能会对交易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5. 房产交易资金风险房产交易资金风险主要包括资金来源风险、资金支付风险和资金监管风险。

如资金来源不合法、支付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经济损失。

6. 房产交易合同风险房产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存在漏洞,可能会在交易过程中引发纠纷。

7. 房产交易后续风险房产交易后,还可能存在一些后续风险,如物业管理纠纷、邻里纠纷等,这些问题可能对交易双方的生活造成影响。

三、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交易双方身份和资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交易双方的身份和资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

2. 审查房屋质量在交易过程中,要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3. 审查房产权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要审查房产权利状况,确保房屋不存在权利纠纷。

4. 合理计算税费在交易过程中,要合理计算税费,确保税费缴纳及时、准确。

房产继承废除强制公证(3篇)

房产继承废除强制公证(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强制公证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步放宽对房产继承的强制公证要求,为继承当事人带来便利。

本文将从废除强制公证的背景、意义、实施及可能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废除强制公证的背景1. 简化房产继承流程过去,我国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实行强制公证制度,要求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必须进行公证。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继承权的合法性,但也使得继承流程变得繁琐,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

2. 公证资源紧张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公证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工作量压力。

强制公证制度使得公证资源更加紧张,导致部分当事人无法及时办理继承手续。

3. 国际化趋势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取消了房产继承的强制公证要求。

我国废除强制公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二、废除强制公证的意义1. 简化继承流程废除强制公证后,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无需再进行公证,从而简化了继承流程,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降低继承成本公证费用是继承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开支。

废除强制公证后,继承人可以节省公证费用,降低继承成本。

3. 提高继承效率取消强制公证,有利于提高房产继承的效率,加快房地产市场的流通速度。

4. 保障继承权益虽然废除强制公证简化了继承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继承权的保障。

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

三、废除强制公证的实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废除强制公证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有效。

2.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继承过程的监管,确保继承手续的合法、规范,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宣传引导加大对废除强制公证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房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引导继承人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四、废除强制公证可能面临的问题1. 继承纠纷增多废除强制公证后,部分继承人可能因对房产继承权存在争议而引发纠纷。

论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论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3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目前公证机构里最常见的是继承公证。

一些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谎报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因此加大了公证员的职业风险。

怎么去避免公证员执业风险,是公证事业长期发展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公证制度;素质经验一、继承公证概述我国民法里面,继承的意义是个人作为公民死亡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后,一句相关法律程序来把遗产传给合法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是法院宣告死亡后的人,继承人是合法接受遗产的人。

在大陆关系继承制度中,有必要澄清死者财产应如何处理。

继承不只是为继承公证制度之下的继承行为。

《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需要以此为基础。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若每个人想要继承财产,第一要去给公证机构提供有效真实的产业协议证明。

这是公证的先决条件和依据。

要了解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相关情况,为确保相关权益,公证机构可以去遗产所在地仔细核实。

各方应当按照上述申请提供相应的信息或委托文件。

公证人员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事项进行。

而在公证审核的时候还有许多问题,比如是不是依据各个人统一来准批协议等,是不是接受处理或者是考虑到孩子的权益等,一些做法需要解决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风险法律出现矛盾,法的空白及法律缺少实际性都是法律的风险,而其中法律矛盾是公证机构继承公证时候会频繁出现的一种风险。

对于实际法律的运用,如《继承法》、《女婚姻法》、《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因为上个年代《继承法》和相关想法有着进步,《婚姻法》2001年实行。

《物权法》是在2007年才实施的,所以在许多问题上应用不同的实体法基础,会有不一样的情况出现,最好的是依照准则去合理运用《继承法》意见,在这点上,比普通法要好,新的法律是否适用,相关机关还没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解释,所以对公证机构会有不好的影响。

论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风险防控

论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风险防控

论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风险防控作者:景志强来源:《西部资源》2018年第01期摘要:不动产继承登记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责任重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登记错误,登记风险极高,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继承登记存在的问题和登记范围,并提出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建议,以期为不动产继承登记提供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强制公证;废止;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控2014年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开始启动,多个城市先后被安排作为先行试点,并取得了成功,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后,全国陆续开始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

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时间较短,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有些工作人员之前从未做过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再加上相关培训时间不够,对登记流程和登记要件熟悉不够,无法应对较为复杂的不动产登记继承登记等事务,极有可能在登记的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从而导致登记失误,被法院认定错误登记,引发行政赔偿。

虽然各地情况错综复杂,但总体来说给予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成长时间太短,尤其是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极易发生登记错误,所以笔者针对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情况,提出自己的问题和建议。

1.问题的提出《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颁发后,不再要求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宣布废止,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陡增。

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个新生事物,体制机制还不完善,遗留历史问题多,所以现实中不动产继承登记问题层出不穷,千头万绪。

没有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要求登记人员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但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认识能力和知识结构参差不齐,甚至有些工作人员之前从未做过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再加上相关培训时间不够,对登记流程和登记要件熟悉不够,无法应对较为复杂的不动产登记继承登记等事务,极有可能在登记的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从而导致登记失误,被法院认定错误登记,引发行政赔偿。

废止房产公证(3篇)

废止房产公证(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交易频繁。

在此背景下,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保障手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房产公证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本文将探讨废止房产公证的必要性,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房产公证的弊端1. 成本高昂房产公证需要缴纳公证费,这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特别是在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房产公证费用占比较高,增加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2. 流程繁琐房产公证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且公证机构对材料的审核较为严格。

这使得房产公证流程较为繁琐,耗费了购房者和房产交易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3. 公证效力有限房产公证主要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房产本身的质量、权属等问题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导致房产公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 诱发腐败现象房产公证过程中,部分公证机构存在不规范操作、滥用职权等现象,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这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治形象的树立。

二、废止房产公证的必要性1. 适应法治建设要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房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废止房产公证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提高法治效率。

2. 降低交易成本废止房产公证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降低房产交易成本。

这将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3. 简化交易流程废止房产公证可以简化房产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购房者和房产交易双方可以更加专注于房产本身的品质和价格,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4. 保障交易安全虽然废止房产公证,但相关部门仍需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安全。

通过建立健全的房产登记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1. 完善房产登记制度加强对房产登记工作的监管,确保房产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January 2017522016年7月,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律风险何在?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是什么?一、“公证”为何不是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必备条件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复议诉讼风险和登记机构的负担,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弊端和问题。

一是就法理来说,强制性公证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的。

继承房屋办理登记必须提供公证材料,是在《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之外的另行立规,给继承房屋的登记申请人增加了新的法律义务,明显违反了行政相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二是就具体法规来说,房屋继承登记公证违反了相关规定。

无论是《继承法》、《公证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和要求房屋继承登记必须办理公证,也都没有把公证行为作为房屋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遗赠的前置必备要件。

三是就公民权益来说,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违背了“公证自愿”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和《物权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前者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后者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公证法》是有关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民事基本法律。

显而易见,“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当事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无从谈起。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虽然将继承作为公证行为事项,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把“公证内容”,特别是“自愿”这一基本原则,摆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并进行了完备的阐述。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防范和救济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防范和救济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防范和救济不动产错误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时,由于工作失误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不清导致对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的情况。

不动产错误登记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因此防范和救济不动产错误登记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防范和救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防范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措施1. 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的纽带,其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的质量。

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是防范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登记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绩考核,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和规范,确保每一笔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是防范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有效手段。

2. 完善法律法规和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律法规和登记制度的完善能够为不动产错误登记提供有效的预防。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让人们了解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引导大家明晰权利和义务。

完善登记制度,减少规则的歧义性和不确定性,明确登记程序和相关责任,能够有效避免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发生。

3.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防范不仅依赖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法律法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能够让人们更加重视不动产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

公民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自己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时监测并核查不动产登记,减少错误登记的发生。

1. 行政救济对于发生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情况,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行政救济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对错误登记情况进行纠正。

如果属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向权利人道歉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2. 司法救济如果行政救济无法解决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问题,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或者裁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赔偿权利人因错误登记所遭受的损失。

浅谈继承公证的防范措施

浅谈继承公证的防范措施

我国 《 公 证 法 》对 公 证 机构 的告 知 义 务进 行 了 明确 规定 , 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 的公 民则是继承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 之 所 以 做 出这 样 的规 定 ,不是 为 了让 当事人 认 识 到 公证 机 中 继 承制 度 是 为 了明 确死 者 的财 产 应 当如 何 处 理 的 一种 制 度 , 构 已经 进行 了告 知 ,也 不 是 为 了公 证 机 构 在 出现 相 关 争议 时 明
在 当事 人提 供证 据材 料不 全 或者不 会举 证 时 , 对 他们 进行 辅导 , 继 承 公 证 概 述 继 承公 证 是 随着 社 会 发 展 而产 生 的一 种解 决 继 承 问 题 的方 指 导 他 们根 据 要 求 收集 证 据 。 同 时 ,公证 机 构 还 应 当为 民众 提 式 ,为 了更 好探 讨 继 承 公 证 存 在 的风 险 以及采 取 何 种 措 施避 免 供 其 他 登记 部 门的 登记 事 项 和 流 程 ,使 其 能够 尽 快 的完 成 相 关

这些 风 险 ,需 要 首先 明 白继 承公证 的一些 基本 内容 。
事 项 。在 继 承 公 证 办 理过 程 中 ,如果 出现 了一 些 棘 手 的 问题 ,
应 当积 极 的 与立 法 机 构 和 司法 机 关 进行 有 效 的 沟通 和协 调 ,找 1 . 继承 公 证 的概 念 在 我 国 民 法 中 ,继 承 是 指作 为个 体 的 公 民 死亡 或 者 被 法 院 到解 决 问题 的办 法 ,同时 关 注 遗 产税 的问 题 ,为 以后 实施 该 政 宣 告死 亡 后 ,依 照相 应 的程 序 将 死亡 或 者 被 宣 告死 亡 的公 民 所 策 提供 帮助 。 遗 留 的 财产 转 移 给 继 承人 所 有 的一 种 民事 法 律 行 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死 亡 或 者 被宣 告 死 亡 的 公 民 在继 承 关 系 中是 被继 承 人 , 2 . 深化 告 知 义 务 、明 确 告 知 内涵

房产继承公证可以作废(3篇)

房产继承公证可以作废(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继承房产的行为进行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房产继承公证是保障继承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房产继承公证也可能出现需要作废的情况。

本文将从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原因、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原因1.公证机构错误在房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可能会出现以下错误:(1)未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材料;(2)未依法审查继承人的继承权;(3)未依法审查继承人对房产的处置权;(4)公证文书内容错误等。

2.当事人错误(1)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2)当事人故意隐瞒房产状况;(3)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继承义务等。

3.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原有的房产继承公证可能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失去效力。

三、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程序1.提出申请当事人或有关单位认为房产继承公证存在错误或失效,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或作废房产继承公证。

2.审查申请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作出决定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或作废房产继承公证的决定。

4.公告公证机构应将撤销或作废房产继承公证的决定予以公告,以告知相关当事人。

5.执行决定公证机构应依法执行撤销或作废房产继承公证的决定,包括收回原公证文书、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继承权丧失房产继承公证作废后,原继承人的继承权将丧失,需要重新进行继承公证。

2.房产处置权丧失房产继承公证作废后,原继承人丧失对房产的处置权,需要重新进行房产处置。

3.法律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房产状况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总结房产继承公证作废是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房产继承公证的合法、有效。

同时,对于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情况,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产继承公证作废(3篇)

房产继承公证作废(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继承公证,作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产继承公证可能会出现作废的情况。

本文将就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法律依据、处理流程以及应对策略进行详细解读。

二、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放弃等内容。

在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情况下,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程序的适用、公证文书的效力等内容。

在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情况下,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证机构、继承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在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情况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三、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处理流程1.发现问题当房产继承公证出现作废的情况时,首先应当发现问题。

这可能是因为公证文书存在错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等原因。

2.收集证据在发现问题后,继承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公证文书、房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以便在处理过程中提供证明。

3.咨询律师为保障自身权益,继承人及相关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法律依据、处理流程以及应对策略。

4.申请公证机构撤销公证在收集证据、咨询律师的基础上,继承人及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诉讼解决如果公证机构不予撤销公证或者撤销公证后仍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及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应对策略1.及时沟通在房产继承公证作废的情况下,继承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

放弃房产继承公证风险(3篇)

放弃房产继承公证风险(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明确继承关系。

然而,放弃房产继承公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放弃房产继承公证风险进行分析。

一、放弃房产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放弃房产继承公证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房产继承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

”同时,《公证法》也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对放弃继承的声明进行公证。

二、放弃房产继承公证的风险1. 法律风险(1)公证无效:如果放弃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公证内容存在瑕疵,导致公证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继承的声明将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可能被撤销。

(2)诉讼风险: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后,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放弃继承的声明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继承人将重新获得继承权。

2. 经济风险(1)财产损失: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后,如果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又反悔,要求重新获得继承权,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

因为其他继承人可能已经将房产处置,或者房产价值有所下降。

(2)税收风险: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后,如果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又反悔,重新获得继承权,可能会面临高额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继承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人际关系风险(1)家庭矛盾: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加剧。

因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能会被视为不孝顺,引起其他继承人的不满。

(2)亲情破裂: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后,如果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反悔,可能会破坏家庭亲情,导致关系破裂。

三、如何降低放弃房产继承公证风险1. 严格审查公证程序:在选择公证机构时,要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公证机构。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确保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内容真实、完整。

简析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简析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简析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发布时间:2022-05-25T06:08:08.632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2月第3期作者:王丽[导读] 现如今社会不断发展经济和文化水平也在不断发展,王丽32092519770227****摘要:现如今社会不断发展经济和文化水平也在不断发展,人民的文化素养水平也相应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因文化水平差参不齐的影响下,有关于社会财产案件的数量也愈来愈多,与此同时,公证部门相关的工作量也会受一定程度的影响增加,文章主要从怎样才可以继承公证的几种不同情况分析,比如,遗产继承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等。

以此来帮助一些未能全面落实好公证知识内涵的人。

也为此研究方向的研究学者提供了几点参考意见。

关键词:继承公证;风险;防范引言继承公证在公证内容中是作为公证机构中很重要的传统业务,如今也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一、继承公证的条件概述关于继承公证的合法解释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而应身出现来合理解决关于继承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关于继承公证的出现,以此就是想要更好解决和规划对于继承公证过程中会发现的一些意外风险。

在此之前,我们必须要了解关于继承公证相关的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意义按法律程序来看,继承公证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而继承的含义就是被继承人死后,若留下继承遗书将按照被继承人遗书中的相关意愿来进行合法流程。

而被继承人名下遗留的所有财产将按照所留遗书给予合理分配和转移给相关继承者。

想要判定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简单来说的话就是,被宣布已经死亡的公民就是所谓的被继承人,而依法接受被继承人相应的财产就是继承人。

但是,在法律关系中还存在一些不可预制的问题,为了更好完善和保护继承关系中程序的正常进行,公证机构专门对此做出了相应措施,有其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明确继承公证所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及内容在继承与被继承此段关系中,想要顺利进行继承财产,就一定要有能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也就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提供的对应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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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17-10-09T15:51:39.9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作者:郭奇雯[导读] 摘要:2016 年 7 月,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律风险何在?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是什么?
福建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0001 摘要:2016 年 7 月,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律风险何在?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是什么?
关键词:新形势;不动产;统一登记;重难点;探究导言
了避免复议或诉讼的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先行解决继承纠纷,谨慎合理地尽到材料审查和调查义务,强化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合法性的管控。

1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几点思考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复议诉讼风险和登记机构的负担,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弊端和问题。

一是就法理来说,强制性公证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的。

继承房屋办理登记必须提供公证材料,是在《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之外的另行立规,给继承房屋的登记申请人增加了新的法律义务,明显违反了行政相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二是就具体法规来说,房屋继承登记公证违反了相关规定。

无论是《继承法》、《公证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和要求房屋继承登记必须办理公证,也都没有把公证行为作为房屋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遗赠的前置必备要件。

三是就公民权益来说,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违背了“公证自愿”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和《物权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前者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后者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公证法》是有关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民事基本法律。

显而易见,“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是当事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无从谈起。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虽然将继承作为公证行为事项,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把“公证内容”,特别是“自愿”这一基本原则,摆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并进行了完备的阐述。

倘若没有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有“公证”一说。

而且该条款末尾还特别强调: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五是公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这就说明,不是什么文件、材料、事宜都可以要求必须公证,不是什么文件、材料都可以被设为公证的必备前置条件,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加以规定的,而行业、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等不能规定作为前置必备条件的公证事项。

六是如何规范印证死亡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死亡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否登记的关键。

而申请人提供的死亡证明一般包括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的证明;也有乡镇、社区等单位的证明;还有火化、殡葬、证人证言等证明。

证明众多,各地又不统一,当事人往往为此往返多次,吃尽苦头。

因此,如何规范印证死亡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是不动产登记不可回避的问题。

七是如何主动引导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选择权利尽管司法部早在2016年7月废止了继承不动产强制公证的规定,《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公证、登记部门把公证材料作为继承、受遗赠必须要提交的材料。

因此,主动告知、提醒和引导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多种选择方式:所提交的材料可以不经公证、也可以经公证,真正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选择权利,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

八是如何准确认定众多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是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关键环节。

《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和公证遗嘱等,而在同一个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中,往往可能出现一个或数个遗嘱,也可能出现相同或不相同的两个遗嘱,还可能出现不同形式的遗嘱等。

遗嘱的形式多样、错综复杂,但当事人的目的宗旨只有一个,就是尽量让自己受遗嘱、受遗赠继承合法。

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没有前置条件,即公证机关公证文书把关,如何弄懂弄通各个遗嘱的相关内容和条件、如何面对遗嘱的各种复杂情况、如何确定当事人所提供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

2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广泛宣传、真正落实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理性认识公证的作用,走出不动产继承公证的认识误区。

一是把政策交给群众。

做到政策法规公开透明,让群众明白什么是“继承”、“公证”,什么是“不动产继承公证”、 “自愿公证”以及废除继承不动产强制公证的内容,服从大局,克服部门利益,把政策交给群众,使广大群众知晓政策,自由选择是否公证。

二是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除一般比较容易认定的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继承人外,可能还包括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丧失继承资格的继承人的认定等众多因素,都需要仔细审查和甄别。

三是审查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能包括公安机关的证明(2015 年 8 月公安部官方微博已公布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基层政府或自治组织的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明、证人证言等等。

一般来讲这些证明材料也无法单独起到证明作用,还需要互相印证。

四是要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从另外的角度印证上述几项证明材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动产继承的证明材料的审查任务非常繁重,需要登记机构具体审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并尽到审查义务。

基于不动产继承可能存在的纠纷的情况,登记机构还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全面掌握被继承不动产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是强化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合法性的管控。

在登记申请受理环节,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人未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和《则》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向当事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在材料审查阶段,一旦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矛盾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补充说明并中止登记办理程序;如果申请人不补充说明或者补充说明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提供的材料自始就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

在出具的书面通知中,登记机构都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法律依据以及救济权利,并保留好申请人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

这样做的目的是严格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的程序,固定登记机构程序合法的证据,为可能面临的复议诉讼做好准备。

结语
由于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材料审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目前很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不具备审查能力。

为解决上述难题,建议探索在登记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加强业务培训,负责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材料审查和调查工作。

同时,建议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出台专门文件规范这类不动产登记材料审查和外业调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

参考文献
[1]杨红彧. 浅析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程序[J]. 甘肃农业. 2017(04)
[2]刘守君. 不动产登记典型问题解析[J]. 中国房地产. 2017(12)
[3]王永亮. 论不动产登记的双重属性[J].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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