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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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建设的意见

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就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联合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积极推进部门间“总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双方采用专线连接并设置内网前置机的方式,各自汇集各个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查询申请,分别提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采用接口方式调用,实现基于全国数据库查询结果的传输交换,以满足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对跨地区业务办理的需要。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同级部门间“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已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的地区,应按照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的地区,应加快同级部门间网络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点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确保实现与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的对接互通,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要确保实现与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实时互通,实现跨地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证信息。

二、突出重点,着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建立信息查询

共享通道,依法查询核实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办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查询申请应当载明公证机构名称、公证员及联系方式、具体查询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及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询后,反馈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共有情形、登记时间等基本情况及抵押、查封、预告、异议登记等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查询申请应当载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名称、查询人员及联系方式、具体查询事项、公证文书编号等内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询后,反馈委托公证、继承公证等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编号及文书内容等信息。

三、落实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强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相互做好协助查询工作。对网络查询的结果,必要时可到相应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验。网络查询结果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以实际信息为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漏和用于查询请求事项之外的用途,并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隔离内外部网络,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四、统筹协调,深化拓展部门合作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有序推进部门间常态化的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构建和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推进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协同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展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贯彻实施意见。对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司法部、自然资源部。

附件: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技术规范(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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