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1041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有效解决当前部门间网络联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现就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信息安全为前提,以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为依据,力争在2~3年内,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区,从三个层面,分步骤完成信息平台布局优化和安全防护工作:将与企业和群众互动紧密的申请、受理等业务环节在2020年底前迁移至互联网运行,实现借助各种终端设备随时随地可申请、可查看;将审核、登簿等业务环节及数据迁移至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应通尽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网络互联和信息互通共享;将不动产空间图形数据及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环节部署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业务内部局域网(以下简称“业务内网”),确保数据安全。
在此基础上,统筹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大幅精简材料、节约成本、压缩时间、提高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在互联网上构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推行线上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和自助查询。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现将《“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2024年2月19日“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为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公证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1.缩短办证期限。
全面梳理公证事项办结期限情况,综合人员力量、软硬件设施、办证需求等实际情况,分类压缩公证办理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5个工作日或者10个工作日以内。
鼓励公证机构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
全面实行办理期限告知制度,明确高频公证事项办结期限,以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办结期限进行公示。
2.进一步精减证明材料。
巩固精减证明材料清单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明确“清单之外无证明”,有效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
需要在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
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绍司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通知绍司发〔2019〕7号各区、县(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精神,切实方便群众办事,现就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下同)“最多跑一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是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需要,是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获得感。
二、协同内容(一)信息共享。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要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联合推进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以及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在司法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一窗云平台”和“一证通办平台”,按照司发通〔2018〕13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实现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办理,满足不动产登记和涉及不动产公证的业务办理需求。
市内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所涉不动产登记标的物的权利人、坐落、面积以及是否抵押、查封等登记信息提供公证机构实时查询,以提高公证机构收件的准确率。
(二)协同业务。
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协同办理。
除工业用地外,当事人(即公证当事人,下同)因下列情形进行公证后,需要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以在公证机构提交不动登记申请材料,具体情形如下:1、当事人因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遗赠、赠与、析产、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等已委托办理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公证,同时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2、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因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证(一般指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同时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邵志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司发通〔2018〕132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18日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就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联合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积极推进部门间“总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双方采用专线连接并设置内网前置机的方式,各自汇集各个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查询申请,分别提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采用接口方式调用,实现基于全国数据库查询结果的传输交换,以满足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对跨地区业务办理的需要。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现就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流程,进一步压减企业群众办事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提高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已经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统筹所辖市县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部门专线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申请人出示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核验并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
其中,需要共享使用跨省域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以及省级暂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或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验证支撑。
两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V政法要闻...........................................................................................................国家网信办启动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近EJ,针对网络生态问题频发、各类有害信息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为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国家网信办启动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于2019年1月正式启动,持续开展6个月,分为启动部署、全面整治、督导检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对各类网站、移动客户端、论坛贴吧、即时通信工具、直播平台等重点环节中的淫秽色情、低俗庸俗、暴力血腥、恐怖惊悚、赌博诈骗、网络谣言、封建迷信、谩骂恶搞、威胁恐吓、标题党、仇恨煽动、传播不良生活方式和不良流行文化等12类负面有害信息进行整治,集中解决网络生态重点环节突出问题,充分运用现有行政执法手段,严厉查处关闭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有效遏制有害信息反弹、反复势头,促进网络生态空间更加清朗。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此次专项行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狠抓责任落实,各地网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网站平台要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推动网络生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倪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做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目标任务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上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釆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推进信息数据共享 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CHINA REAL ESTATE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数据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草原、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
主要内容有:(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包含不动产的坐落、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界址界线等状况;(2)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信息,包含不动产的权属主体、权属类型、权属来源、权属内容、权属期限、权属变化等状况;(3)不动产的权利提示、限制等事项信息,一般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证明附记栏中(如异议登记事项、不动产权证补/换证情况、约定比例等信息);(4)不动产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信息,如价格、抵押价值等。
不动产登记数据经过权籍调查、受理、审核、登簿等环节形成登记信息,原房产登记形成的信息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形成的数据量较大,且数据格式也各不相同,如何完成存量数据的整理,并与增量数据完全融合是信息共享的关键,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数据整合、信息管理及网络安全三个方面探讨不动产信息数据集成与互通共享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不动产信息数据集成与互通共享的现状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以来,房产与土地已完成了汇交融合,是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的基础。
不动产登记大数据信息的集成,包括对存量登记成果、增量登记成果的抽取、信息集成,也包括对住建、公安、税务、民政等部门等相关数据的搜集、对接或服务,最终构建形成不动产登记大数据资源库,支撑大数据的建设与集成。
通过构建不动产登记大数据协同共享系统,实现为交易、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的业务办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通过不动产登记协同共享系统,获取其他行业的数据信息或数据服务,为不动产登记业务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参考和支撑,最终实现不动产登记大数据与其他部门行业间数据信推进信息数据共享 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叶佳摘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登记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及系统等基础配套的支撑是提升登记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的关键,只有不断推进不动产信息数据的共享,才能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共享的建议——以沧州市为例
76CHINA REAL ESTATE地方实践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十八大之后,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事项,是我国产权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沧州市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均已完成机构、职能的变更。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管理部门的管理重心则转移至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虽然是两个政府职能部门,但是两者管理的业务存在着密切联系,房屋交易监管能降低不动产登记的风险,而通过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才能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交易管理部门之间要做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信息双向共享,才能确保防范交易登记风险,做到便民、安全、高效。
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共享的建议——以沧州市为例赵曦作者简介:赵曦,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CHINA REAL ESTATE地方实践在当前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平台)和房屋交易产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管理系统)各自独立建设的模式下,沧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交易管理部门为了满足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管理之间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动的需求,积极沟通合作,通过梳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所需要的交易信息以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所需要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对信息共享和保护的要求,依托两个平台,兼顾信息安全,利用信息协同共享技术,实现了房屋交易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双向共享。
1通过中间库交互信息,保证各自系统的独立性不动产登记平台与交易管理系统通过共享中间库的方式进行对接,以保证各自系统的独立性。
不动产登记平台按照定义好的数据结构,将登记数据、登记状态(办理中、已办结)等各类登记信息写入中间库,同时通过部署在前置服务器中的数据交互程序在中间库获取交易管理部门推送过来的房产交易业务数据。
同样,交易管理系统按照定义好的数据结构,将预售数据、网签数据等各类交易数据、交易状态写入中间库,同时通过部署在前置服务器中的数据交互程序在中间库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过来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
对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背景介绍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对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本文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提升数据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培训和标准化: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登记规范和标准,减少登记错误和偏差。
2.强化数据审核和验证: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对登记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和验证,及时纠正和修复错误和不一致。
3.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全程电子化和自动化,提高数据交换和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
提升共享服务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有效共享,以下是一些建议:1.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搭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统一共享平台,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共享,方便相关机构和公众查询和使用不动产登记数据。
2.开放共享渠道和接口:为开发者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开放的数据共享渠道和接口,吸引更多优秀的应用开发,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服务。
3.完善数据共享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政策和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范围、权限和安全保障措施,合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关系。
总结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面加强培训和标准化,强化数据审核和验证,推进信息化建设。
同时,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共享渠道和接口,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也是提升共享服务能力的关键。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数据质量方面的改进方法1.设立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建立定期监测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的机制,包括对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等进行专业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房地产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政策落实
房地产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政策落实
房地产政策的落实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以推动政策的有效落地与执行。
以下是具体的做法和措施:
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各自的政策信息和数据资源。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状况、政策效果和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调整和改进政策。
2. 成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和解决房地产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联席会议,可以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和行动,形成多部门合力,加强政策的连续性和协同性。
3. 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政府部门应与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代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的沟通和交流。
及时了解各方的意见和诉求,解决矛盾和问题,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5. 加强培训和宣传: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房地产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
同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解释,增强大众对政策的支持和参与度。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可以促进各方的合力,推动房地产政策的顺利落实和实效性的提升。
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到政策落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税总财行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
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
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部署和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要求,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水平,现就开展“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主题式、套餐式集成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办理机制,实现需要同时办理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的事项一次办理、一套材料、内部联办、结果共享,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不断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市、县级共享协作机制。
各市(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建设业务协同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各自信息系统改造。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
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全面启动线上业务联办。
(二)明确协同办理事项。
当事人因办理下列公证,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在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同时,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1.办理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接受遗赠、赠与、析产、设立居住权、设立地役权、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设立的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首次登记手续的;2.办理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等委托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手续的;3.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4.办理不动产其他情形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与公证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水平,现就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化改革和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不动产登记+公证”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建设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应用场景,纳入“不动产智治”建设体系,实现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全网办、无纸化”,打造“创新规范、便民利企、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浙江样板,提升群众企业的获得感,持续领跑全国。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建设“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在现有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和“公证统一办证平台”基础上,依托于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完成省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各自信息系统改造,实现各自信息系统与省级“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的对接。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成内部系统对接和流程优化,分步推进,逐步启动线上业务联办,通过“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协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6•【文号】法〔2016〕357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57号为加强网络执行查询不动产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就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全面建设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积极探索,对于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以及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扩大登记信息应用服务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推进情况,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执行查询工作机制。
已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改造系统,尽快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建立“点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通过专线提交至相应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尚未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人民法院要抓紧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网络对接,并按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研发查控软件,开展信息共享,同步推进“点对总”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优先在已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南京 关于深化“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 优化登记财产营商
南京关于深化“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优化
登记财产营商
当事群众因办理继承、赠与等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证事项,需要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可以一并向公证机构申办不动产登记,并选择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或者通过在公证机构窗口领证、自助打证领取不动产登记纸质证书。
同时,公证机构也提供EMS邮寄登记证服务。
该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来回跑、申请材料重复提交的困难,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为积极推行“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不断优化群众办证服务体验,日前,江苏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业务协同联办机制,通过互设实体联办窗口、设置自助办理终端机等方式,由承办人员一次性收齐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核验申请人身份,对申请人进行问询,按要求制作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提高办事效率。
通知明确,公证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辅助作用。
当事群众未办理相关公证事项,直接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提供辅助服务,出具公
证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以降低登记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下一步,江苏省司法厅和自然资源厅将通过网络专线或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级层面相关业务系统“总对总”对接,以及不动产登记业务和公证信息共享。
各地也将加快部门间业务流程优化和系统调整对接,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依法按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证书信息,为“公证+不动产登记”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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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建设的意见
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就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联合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积极推进部门间“总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双方采用专线连接并设置内网前置机的方式,各自汇集各个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查询申请,分别提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采用接口方式调用,实现基于全国数据库查询结果的传输交换,以满足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对跨地区业务办理的需要。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同级部门间“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已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的地区,应按照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系统。
尚未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的地区,应加快同级部门间网络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点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确保实现与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的对接互通,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要确保实现与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实时互通,实现跨地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证信息。
二、突出重点,着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建立信息查询
共享通道,依法查询核实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办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查询申请应当载明公证机构名称、公证员及联系方式、具体查询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及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询后,反馈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共有情形、登记时间等基本情况及抵押、查封、预告、异议登记等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查询申请应当载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名称、查询人员及联系方式、具体查询事项、公证文书编号等内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询后,反馈委托公证、继承公证等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编号及文书内容等信息。
三、落实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强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相互做好协助查询工作。
对网络查询的结果,必要时可到相应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网络查询结果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以实际信息为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漏和用于查询请求事项之外的用途,并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隔离内外部网络,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四、统筹协调,深化拓展部门合作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有序推进部门间常态化的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构建和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推进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协同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展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贯彻实施意见。
对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司法部、自然资源部。
附件: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技术规范(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