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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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登记资料查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这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等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本条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二是公务查询。

一、《条例》的规定

《条例》中虽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并未作出区分,都采取了有限制的公开查询模式,是对《物权法》规定的沿袭。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

记资料的权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登记资料的义务,是对《物权法》的贯彻。

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虏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人的范畴。我国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概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对“利害关系人”实质内容的界定不属于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究竟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进行判断,登记机构只需在形式上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即申请人只要能#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房产继承具结书

房产继承具结书

房产继承具结书

房产继承具结书(精选23篇)

房产继承具结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遗赠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供应了_____________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于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 _________________ 。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_________________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状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担当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产继承具结书篇2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______为避开去世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

司法部发布《五不准》通知的内容

司法部发布《五不准》通知的内容

司法部发布《五不准》通知的内容

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了规范了公证,司法部门出台了新规,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司法部发布《五不准》通知的新规的内容,欢迎阅读。

司法部发布《五不准》通知的内容

据悉,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该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试行)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附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目录

总则 (5)

1 一般规定 (5)

1.1 总体要求 (5)

1.2 登记原则 (5)

1.3 不动产单元 (6)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

1.5 不动产登记簿 (7)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

1.9 代理 (12)

1.10 其他 (12)

2 申请 (14)

3 受理 (15)

3.1 查验登记范围 (15)

3.2 查验申请主体 (15)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

3.4 询问 (16)

3.5 受理结果 (16)

4 审核 (17)

4.1 适用 (17)

4.2 书面材料审核 (17)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

4.5 实地查看 (18)

4.6 调查 (18)

4.7 公告 (18)

4.8 审核结果 (19)

5 登簿 (19)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

分则 (20)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

7.1 首次登记 (20)

7.2 变更登记 (21)

7.3 转移登记 (21)

7.4 注销登记 (22)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

8.1 首次登记 (23)

8.3 转移登记 (25)

8.4 注销登记 (26)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

9.1 首次登记 (27)

9.2 变更登记 (28)

9.3 转移登记 (29)

9.4 注销登记 (31)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规范登记程序,应注意公告公示问题

规范登记程序,应注意公告公示问题
的 办 公 场 所 提 出 异 议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按 下 列 程 序 处理: ( 一) 根 据 现 有 材 料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将 登 记 事 项
权 注 销 登 记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别简称 《 条 例 》《 细 则 》)等都 明确 了 不动 产 登 记 所应 遵 循 的 程序 ,《不 动
产 登 记操 作 规范 ( 试行 )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 、公 示 的 其 他 事 项 等
其 四 , 不 动 产 登 记 公 告 、公 示 的 期限 。 、 除 宣 示 公 告 不 需 要 设 定 公 告 期 限
巨 篓 薯 — _ — ■ _ — _ ~ — _ 一— — … ~
依 据 条 例 细则 》 和 规 范 的规 定, 在特 定 情形 下不 动产 登 记 机构 在登 簿之前, 还 应 就 登 记 的有关事 项进行 公 告、公示
— —
规范 登记程 序 ,应注 意公告 公 示问题
口 韩文 军 /文
其他 情 形 的 公告 因 继 承 、受 遗 赠 取 得 不 动 产 申 请 登 记 的 .对 拟 登 记 事 项 应 进 行 公 示 。
源自文库
及 时记载于不动产 登记簿 ( 二) 异 议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
1 人 I 继承 、 受 遗 姗取 褂 、 : 动 髓 的 火 O , J 题
不 动产登i 己


关 于继 承 、受遗 赠 取
j 建设 部 联 合 F发 r《 火 丁房产
登 管 理 f l 『 J 【 l 强 公 的 联 合 通
处理 ,主要是 基于 当事 人 自我 举
得 的不 动产 , 在登 记办理 前 需 要进 行继 承权公证的历史渊源
1 . 要求 对 继 承 权 进 行 公 证
的 I k 1 天丁I 夫 l 继承 、 受 遗 赠 取
证和 证据 链 之 问 的互 卡 H 印证 、 登 I 己 机 构 的问 询 验 、 各 相 芙人 员
知 》( 司公 通 7 [ 1 9 9 1 ] l l 7 ) ,
明确 存办殚继 承类J 产 转 移 髓
记 时 根 据 被 继 承 人 是 嘱提交 “ 遗 嘱 公 继 承 权公 ‘ 遗
的 书 面 承 诺 以 及 登 簿 前 的 公 示
排 除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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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保 Ⅱ 事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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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权 儒 、 义方 便 { 人 ,同时 还 确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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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继 承 权公 I
二、 登 记 人 员 受理 该 类 业
发令, 足 办 理 陔类
机 构 临的 难题 、 主要

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会议纪要

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会议纪要

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会议纪要

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会议纪要10 月8 日下午16 点30 分,xx 市国土资源局邀请xx 市法院、xx 市法制办、xx 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中心、xx 律师事务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召开不动产登记专题会议。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xx 主持会议,xx 市法院任x、xx 市法制办陈xx、xx 律师事务所傅x、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申x、xx 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中心主任孔建

军参加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关于不动产登记中需要解决的几种问题:

1、原房主未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房屋已转移多次,新房主现在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无法联系到前几任原房主。

2、新房主已将房屋产权证过户至自己名下,而原房主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过户,现在新房主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原房主无法联系到场。

针对以上问题,如果该房屋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未办理土地证过户的,建议买卖双方走司法程序解决。如果该房屋用地属于出让用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21 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房主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再需要原房主到场。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取得离婚证并已在协议上明确房屋权属,办理过户手续时单方不愿意配合到场办理。

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告知书

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告知书

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告知书

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地点:X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被告知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6条的规定,现就被告之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关于您的权利:

1、在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所有申请人有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权利;

2、继承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内容有争议的,有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3、有权知晓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的权利;

4、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谈话笔录,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5、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

二、关于您的义务:

1、如实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不动产继承申报表,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2、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我中心将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

3、如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合法继承人,骗取不动产权证书给他人或机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足额缴纳费用。

三、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请继承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 ,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

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
程 序
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 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撤回
(三)申请撤回 第“15不条动第产2款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 条 例 》 允 许 可 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
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
知受申理不请的为化动人,产方了向视登便申有为记群请登受机众 程记 理构申 序权。未的请 。当机登场构记书申,面请告减。知轻申申请请人负不担予,简
21
1.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 要申点请包受理括:
(1)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物
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
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条例》第
7条对登记的管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

3.查看人员需两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受理编号: .
询问记录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 (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 (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的
申请材料退回。
退回的申请材料
登记人员签字:
份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
申请人签字:
.
签收日期:
.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
。经审
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申请
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
他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
记。具体情况如下:
.
.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试行)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

申请证明财产权属的公示程序

申请证明财产权属的公示程序

申请证明财产权属的公示程序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一、申请目的

我(申请人姓名),特此申请证明财产权属的公示程序,以确认我对以下财产的拥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二、财产明细

1. 不动产

房产名称/坐落地点:[房产名称/坐落地点]

房产所有权证号:[房产所有权证号]

面积:[房产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房产损耗情况:[房产损耗情况]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2. 动产

动产名称/描述:[动产名称/描述]

动产所有权证号:[动产所有权证号]

规格/型号:[规格/型号]

数量:[动产数量]

动产状况:[动产状况]

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三、申请流程

为申请证明财产权属的公示程序,本人遵循以下流程:

1. 编写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2. 将申请书和财产证明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国土资源部门等。

3. 办理公示程序并等待公示结果。

4. 如审批通过,将获得证明财产权属的公示文件。

四、申请人声明

1.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财产信息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如有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证明财产权属的公示程序,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遵守公示结果。

请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本次申请,确保财产权属的公正和合法。谢谢您的配合!

申请人签名:日期:[申请日期]

遗产怎么继承

遗产怎么继承

遗产怎么继承

遗产继承程序是什么

法律常识:

遗产继承只需要根据遗嘱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即可。其中,房屋的继承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准备好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世分量证明(遗嘱),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

3、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民法典遗产继承规定

法律常识:

民法典遗产继承规定如下:

一、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实告知承诺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实告知承诺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实告知

承诺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年月日到场参加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继承

(遗赠)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证书号为

坐落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平方米)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本人在此向扶风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他到场(未到场)的继承(受遗赠人)承诺保证:

本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时,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已将不动产继承的相关法律及相关后果,向我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我对不动产继承的相关法律及相关后果已经全部准确无误的理解。本人在本承诺书上签字是本人真实意思,本人保证所填写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承诺已通知所有继承(受遗赠人)到场,保证没有人为排除其他合法继承(受遗赠人)参与继承的行为。如因遗漏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因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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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公示

厦集美不动产公(2018)023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集美区灌口镇大路墘街351号

联系方式:6097297 联系人:杜黎婵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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