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规程

合集下载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二、业务类型:依申请公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四、受理部门:南海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外查询窗口:1、受理查询打印南海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2、受理查询复印全区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除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外);3、受理查询复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区房产交易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保管的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

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公检法单位、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查询打印南海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查询打印南海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镇(街道)房产管理所[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查询复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各自保管的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

五、查询条件、范围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权利人提交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其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外籍人士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同属一人证明、法人证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单位转制证明等。

2、经公证处公证确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提交以下材料,可以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①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②公证书原件。

3、有继承、受遗赠事实证明材料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以下材料,可以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①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②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原件;③继承、受遗赠的证明材料原件(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4、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可以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①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②户口簿或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原件。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目录 (1)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1.9 代理 (14)1.10 其他 (14)2 申请 (16)3 受理 (18)3.1 查验登记范围 (18)3.2 查验申请主体 (18)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3.4 询问 (19)3.5 受理结果 (20)4 审核 (20)4.1 适用 (20)4.2 书面材料审核 (21)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4.5 实地查看 (22)4.6 调查 (22)4.7 公告 (22)4.8 审核结果 (23)5 登簿 (24)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分则 (25)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7.1 首次登记 (25)7.2 变更登记 (26)7.3 转移登记 (27)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2)8.4 注销登记 (3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9.1 首次登记 (35)9.2 变更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10.1 首次登记 (41)10.2 变更登记 (43)10.3 转移登记 (44)10.4 注销登记 (4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11.1 首次登记 (47)11.2 变更登记 (48)11.3 转移登记 (50)11.4 注销登记 (51)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12.1 首次登记 (52)12.2 变更登记 (54)12.3 转移登记 (55)12.4 注销登记 (57)13 地役权登记 (58)13.1 首次登记 (58)13.2 变更登记 (59)13.3 转移登记 (61)13.4 注销登记 (61)14 抵押权登记 (63)14.1 首次登记 (63)14.2 变更登记 (65)14.3 转移登记 (66)14.4 注销登记 (68)15 预告登记 (69)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16 更正登记 (73)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17 异议登记 (75)17.1 异议登记 (75)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18 查封登记 (76)18.1 查封登记 (77)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19 登记资料管理 (78)19.1 一般规定 (78)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20 登记资料查询 (84)20.3 查询条件 (85)20.4 出具查询结果 (85)20.5 办理时限 (85)A (86)A (86)附录 A (86)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6)A.2 通知书、告知书 (90)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90)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91)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9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9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9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9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96)A.3 公告文书 (97)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97)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98)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99)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99)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01)A.5 询问记录 (102)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0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0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05)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07)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8)A.7 授权委托书 (109)A.8 承诺书 (110)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1)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 )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6〕101号市国土局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加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以及《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现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附件:1.查询结果2.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3.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8.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代章)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土地所在地市国土局分局承担,具体工作由分局地籍科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办理部门)。

二、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注销的;(四)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1—(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七)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八)房屋性质变更的;(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十)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十一)成套住宅、写字楼、别墅等商品房项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十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十三)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十四)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十五)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十六)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的;(十七)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十八)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内容的;—2—(十九)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二十)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二十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第1篇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一、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降低登记错误率,现就本项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制定如下技术方案。

二、调查目标1. 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

2. 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降低登记错误率。

三、调查范围本次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水域使用权等不动产单元。

四、调查内容1. 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有情况等。

2. 界址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界址位置,明确界址点、界址线等。

3. 面积调查:测算不动产单元的面积,包括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

4. 用途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用途,包括土地用途、建筑用途等。

5. 他项权利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他项权利状况,包括抵押权、地役权等。

五、调查方法1. 实地调查: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对不动产单元进行实地测量,获取界址点、界址线等信息。

2. 文献调查:收集与不动产单元相关的权属证书、图纸、档案等资料,进行查阅、整理、分析。

3. 询问调查:对不动产单元的权利人、相邻权属人等进行询问,了解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等情况。

4. 数据整合:将实地调查、文献调查、询问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不动产单元的权籍数据。

六、调查程序1. 准备阶段:成立调查组,明确调查任务、范围、内容、方法等,制定调查计划,准备调查工具和资料。

2. 实施阶段:按照调查计划,开展实地调查、文献调查、询问调查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不动产单元的权籍信息。

3. 成果整理阶段: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汇总,编制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4. 验收阶段:组织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1.调查目的及范围: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的目的是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明确,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动产交易、土地征收和国家规划等领域中使用。

2.调查类型和内容:
不动产权籍调查可以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两种类型。

初步调查的内容包括了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建筑面积、产权人、权属情况、抵押情况等基本信息。

详细调查的内容则更为具体,需要对不动产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产权证书、土地证书、土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3.调查技术: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包括影像测量、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等技术。

这些技术可以准确定位不动产的位置和边界。

4.调查人员:
不动产权籍调查需要有严格的专业人员,包括测量师、审核员、法务人员等。


些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5.调查流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流程包括规划、准备、测量、审核、备案等步骤。

这些流程需要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以保障调查结果的合法性。

以上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调查中,需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与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与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 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 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二、工作内容1.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相应的权属关系。

2.调查方法:采用组织调查、文书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调查流程:(1)组织调查:成立调查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调查工作。

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土地管理、房屋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2)文书调查: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文件、登记档案等进行调查,梳理相关信息,为实地调查提供依据。

(3)实地调查:根据调查范围,对不动产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不动产的实际情况,核实权属关系。

(4)数据整理:将实地调查获得的数据整理归档,构建数据库,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4.调查结果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结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工作要求1.准确性:调查结果必须准确无误,不能出现遗漏或错误。

2.保密性:对于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3.公正性:调查工作必须公正、公平,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及时性:调查工作需要按时完成,并及时上报结果,确保调查结果能够及时应用于相关工作。

四、工作计划1.调查组成员的组织和培训:成立调查组,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2.文书调查的开展: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文件等进行梳理和整理,为实地调查提供依据。

3.实地调查的开展: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时间安排,对不动产进行实地调查。

4.数据整理和报告编制:将实地调查获得的数据整理归档,并编制调查结果报告。

五、工作评估1.工作评估标准:评估工作的准确性、保密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2.评估方式:采取定期组织评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评估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工作推进1.政府支持:政府部门应积极支持调查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政策保障。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一、引言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是指在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调查范围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适用于国土资源管理、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地上物权、地下物权的调查工作。

2.1 国土资源管理调查国土资源管理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以及耕地保护、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调查。

调查内容应包括土地利用区划等级、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状况等。

2.2 地籍管理调查地籍管理调查主要是对土地的界址、界限、面积等地籍要素进行调查,包括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界线关系、界址点属性等。

调查内容应包括地籍界址、地籍名称、地籍属性等。

2.3 不动产登记调查不动产登记调查是对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权利等方面的信息。

调查内容应包括不动产权属关系、不动产权利限制、不动产权利其他事项等。

三、调查方法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不动产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3.1 调查准备•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区域、范围和目标,并编制详细的调查计划。

•收集调查资料:获取地籍档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册等相关资料。

•准备调查工具:准备调查所需的测量仪器、绘图工具和数据处理设备等。

3.2 调查实施•地面实地调查:通过实地测量、调查和摄影等方式,获取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界址点坐标和地籍要素信息。

•档案调查与查询:调查相关的地籍、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意见。

•数据处理与分析:对采集的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生成调查结果。

3.3 调查成果•报告撰写: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结果和分析等内容。

•成果发布:将调查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以供决策和参考使用。

四、调查质量控制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全文发布(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023年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最新

2023年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登记事务机构受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民防、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法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居住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五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6不动产权籍调查对权属不清、界线不明、档案资料遗失的不动产权籍数据,需进行不动产权属调查,测量不 动产权属界线,核实、查明不动产权属信息,并按照国家宗地统一编码规范和不动产单元编 码要求,对宗地、不动产单元进行统一编码,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服务。

6.1技术依据GB/T21010TD/T 1001GB/ T17986.1GB/T 26424NY/T2537HY/T 124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6.2技术路线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 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 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 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6.3调查基本方法1、 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应按照附录A 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 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2、 不动产权属调查。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 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 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

(2) 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

(3) 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3、 不动产测量。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 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 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1) 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 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权属调查工作流程

权属调查工作流程

权属调查工作流程权属调查工作是在不动产交易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确认不动产的归属权和权利状况,以保证不动产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下面是权属调查工作的一般流程:一、确定调查范围在进行权属调查之前,需要明确调查范围以及调查的具体内容,如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地役权、抵押物的抵押权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调查的目的,根据目的合理确定调查内容和深度。

二、收集资料有了调查目的和范围就开始收集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地役权证、抵押登记证、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等相关证照和登记信息,还包括相关的权属转移、质押合同等。

三、现场勘查收集资料后,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核对实际情况与资料是否相符,比如通过测量确定不动产的边界和面积,检验房屋的结构和物业状况,查看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现场勘查是确认不动产状态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查询有关部门除了前面提到的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还需要查询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比如查证房屋是否有过不良历史,如房屋质量问题、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等,需要查询公安、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的记录,了解相关情况。

五、多方协作审核过程中还需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权属转移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协作审核,确认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权属是否传递、证照是否真实完备,保障不动产买卖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和损失。

六、编制权属调查报告以上工作完成后,需要对整个权属调查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权属调查报告,报告需要详细陈述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尽可能列出所有相关问题和意见,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完整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减少不动产纠纷发生的风险。

七、提交权属调查报告最后,权属调查报告需要提交给当事人,这样当事人可以了解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存在的风险和限制,并在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不动产交易。

如果权属调查报告中发现存在权属纠纷或风险,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2
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引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引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不动产产权调查委托书

不动产产权调查委托书

不动产产权调查委托书模糊化处理的信息尊敬的受托方: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不动产产权调查之需,特此委托贵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提供专业服务。

为确保双方权益,现将委托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事项1. 对以下不动产进行产权调查:不动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物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不动产权利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2)不动产权利限制:抵押、查封、租赁等;(3)不动产交易记录:过户、买卖、赠与等;(4)不动产相关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5)其他与不动产产权相关的信息。

二、委托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方完成产权调查并向委托人提交调查报告之日起止。

三、费用及支付1. 受托方应在本委托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详细调查方案及预算;2. 委托人应在收到调查方案及预算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支付调查费用;3. 调查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4. 受托方在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后,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四、双方权利义务1. 受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容、标准完成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完整;2. 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方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信息;3. 受托方应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委托人隐私信息予以严格保密;4.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方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并提供必要的咨询解答;5. 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1. 受托方未按照约定完成调查工作,或调查结果存在重大失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调查无法正常进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规程(试行)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年6月目录1制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1)3申请 (1)3.1 申请主体 (1)3.2 申请材料 (1)3.3 申请撤回 (2)4受理 (2)4.1 受理告知 (2)4.2 受理审查 (3)4.3 不予受理 (3)4.4 受理凭证 (3)4.5 受理时限 (4)5调查 (4)5.1 调查准备 (4)5.2 查验方式 (4)5.3 查验通知 (4)5.4 参验人员 (5)5.5 查验 (5)5.6 调查询问 (7)5.7 签署文书 (7)5.8 调查中止 (7)5.9 调查终结 (7)5.10 调查意见 (7)5.11 调查时限 (8)6审核 (8)6.1 审核制度 (8)6.2 审核内容 (8)6.3 补充调查 (8)6.4 调查成果 (8)6.5 审核时限 (9)7异议处理 (9)7.1 异议申请 (9)7.2 异议处理 (9)8档案管理 (9)8.1 档案整理 (9)8.2 档案移交 (10)8.3 档案保管 (10)8.4 查询利用 (10)9其他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规程(试行)1制定依据为规范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按本规程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

不动产权属调查部门按照本规程开展权属调查工作。

3申请3.1 申请主体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由下列当事人申请:1、法定继承的,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申请;2、遗嘱继承的,由遗嘱受益人申请;3、受遗赠的,由受遗赠人申请。

当事人本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2 申请材料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申请表;(原件)2.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

不动产已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未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包括:不动产建设批准材料、不动产购买协议(合同)、全额交款票据等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4.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原件)5.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家庭关系证明(个人档案亲属关系信息、户籍亲属关系信息、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子女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子女收养证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证明材料等),其它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或加盖出具单位公章)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所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7. 被继承人生前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8.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参照上述2、4、5、6、7提供材料;9. 受遗赠不动产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原件)10. 其他材料,包括: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

(原件)3.3 申请撤回在权属调查部门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结果意见书》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调查。

申请人撤回调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撤回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原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申请受理收件收据。

准予申请撤回的,退还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4受理4.1 受理告知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受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在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申请人无异议的,应在《青岛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告知书》(附件1)上签字确认。

经签字确认的告知书应存档。

4.2 受理审查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主体是继承人或受益人;(二)继承(受遗赠)不动产位于受理调查范围内;(三)继承(受遗赠)不动产不存在不能转移登记的权利限制或负担;(四)申请材料齐全、完备,形式符合有关规定;(五)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正确;(六)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内容一致;(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不能当场更正的,应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3 不予受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应不予受理:(一)应共同申请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未共同申请且未书面作出放弃继承(受遗赠)表示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的;(三)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未经抵押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的;(四)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有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五)所涉不动产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六)继承人数量、不动产权属或分配份额、抚养协议履行等存有争议的;(七)申请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4 受理凭证予以受理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制作收件收据(附件2),由申请人签字签收,收件收据上记载的日期为申请受理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附件3),应予出具。

4.5 受理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案卷应当场受理。

因特殊情况,当场不能决定应否受理的,应在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调查5.1 调查准备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

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提交材料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核对和梳理等工作,制定调查计划,确定参加查验的人员、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查验程序、问询事项等,并按计划对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准备工作应在案卷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5.2 查验方式调查人员可采用下列方式对继承(受遗赠)有关材料及事实进行查验:(一)现场查验。

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办公区域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接受询问。

现场查验应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共同完成,查验前应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告知,由其签署《青岛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告知书》和《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4)等。

(二)发函询证。

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发函请求协助查询确认继承证明材料。

(三)实地勘验。

调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到相关单位或不动产所在地实地勘验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5.3 查验通知完成案卷调查准备工作后,调查人员应自案卷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查验通知书(附件5),由申请人通知所有继承(受遗赠)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指定时间、指定场所对继承(受遗赠)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等。

5.4 参验人员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到指定场所参加材料查验,并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

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

应到场的参验人员未到场的,不得进行查验和询问。

5.5 查验调查人员应将下列材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逐一查验确认:(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二)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1.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档案中记录家庭成员情况材料;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2.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1)配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人事档案内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2)子女:所有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内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明等材料;(3)父母: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内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身份证、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配偶人事档案内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其它继承人同意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确认意见等材料。

3.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材料(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此项不用提供材料和查验):(1)被继承人有配偶的,配偶先于其死亡的证明材料;(2)被继承人父母先于其死亡的证明材料;(3)被继承人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包括: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无子女的家庭情况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子女的家庭情况证明;(4)有子女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证明材料。

对于法定继承的,还应提供无代位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4.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此项不用提供材料和查验):(1)兄弟姐妹: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人事档案内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2)祖父母: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父亲的人事档案内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3)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母亲的人事档案内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受遗赠)事实状况查验的内容:1、遗嘱或遗赠(1)所有继承人对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共同查验,并签署确认意见;(2)对附有义务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所有继承人对协议履行情况签署确认意见。

2、法定继承(1)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姓名、与被继承人的关系;(2)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已作出的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声明;(3)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的证明材料,参照前述规定查验;(4)按第二顺序继承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查验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材料、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应查验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5)是否存在继承人被遗漏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