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共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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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目录一、适用范围12二、调查内容12三、技术路线与方法13(一)主要技术依据13(二)技术路线13(三)调查的基本方法14四、调查程序15(一)准备工作15(二)权属调查15(三)不动产测量17(四)成果审查与入库19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21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211范围212规范性引用文件223术语和定义22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235宗地(宗海)划分236不动产单元设定247不动产单元编码248校验码生成规则33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35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35附录C.1地籍调查表35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42 附录C.3房屋调查表43附录C。

4森林、林木调查表46附录C。

5海籍调查表46附录C。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53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76一、宗地图样图76二、宗地图编制要求76三、房产分户图样图77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77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78一、概述80二、测量技术依据80三、控制测量80四、界址测量80五、其他要素测量80六、图件编制81七、房屋面积测算81八、质量评价81九、成果目录81—10 —十、成果附件81不动产测量报告编写要求81—11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构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等不动产单元的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1991年11月4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

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

第三条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

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和伪造。

房屋所有权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报失,经审查确认,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发新证。

第五条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凡拆迁的房屋,应提前15天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手续,领取拆迁许可证。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办理登记换(发)证手续。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第1篇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一、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降低登记错误率,现就本项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制定如下技术方案。

二、调查目标1. 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

2. 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降低登记错误率。

三、调查范围本次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水域使用权等不动产单元。

四、调查内容1. 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有情况等。

2. 界址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界址位置,明确界址点、界址线等。

3. 面积调查:测算不动产单元的面积,包括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

4. 用途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用途,包括土地用途、建筑用途等。

5. 他项权利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他项权利状况,包括抵押权、地役权等。

五、调查方法1. 实地调查: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对不动产单元进行实地测量,获取界址点、界址线等信息。

2. 文献调查:收集与不动产单元相关的权属证书、图纸、档案等资料,进行查阅、整理、分析。

3. 询问调查:对不动产单元的权利人、相邻权属人等进行询问,了解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等情况。

4. 数据整合:将实地调查、文献调查、询问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不动产单元的权籍数据。

六、调查程序1. 准备阶段:成立调查组,明确调查任务、范围、内容、方法等,制定调查计划,准备调查工具和资料。

2. 实施阶段:按照调查计划,开展实地调查、文献调查、询问调查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不动产单元的权籍信息。

3. 成果整理阶段: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汇总,编制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4. 验收阶段:组织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完整word版)河南省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完整word版)河南省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目录一、适用范围 (12)二、调查内容 (12)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13)(一)主要技术依据 (13)(二)技术路线 (14)(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14)四、调查程序 (16)(一)准备工作 (16)(二)权属调查 (16)(三)不动产测量 (19)(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21)(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23)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24)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25)1范围 (25)2规范性引用文件 (25)3术语和定义 (26)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7)5宗地(宗海)划分 (28)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29)7不动产单元设定 (30)8不动产单元编码 (30)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44)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47)附录C.1地籍调查表 (49)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57)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58)附录C.4房屋调查表 (59)—10—附录C.5林权调查表 (62)附录C.6海籍调查表 (63)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69)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70)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109)一、宗地图样图 (109)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111)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112)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113)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114)—1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
1.3.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5步骤
1.5.1准备工作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测绘调查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测绘调查

882023.1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测绘调查技术问题及对策探讨王艺森(河南省固始县自然资源局,河南 固始 465200)摘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是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之下,必须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之前,必须要有效地明确具体的技术路线,对于确权的难度进行有效的界定,结合实际情况总结出确权的关键点和相关规范,要求充分的运用当前较为前沿的技术进行测绘,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开展的过程当中,应当从技术路线以及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对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的具体难度以及重点进行有效的研究分析。

不仅如此,还要对实际测绘过程当中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评,从而有效地制定出更加贴合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的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在最大程度上提升确权测绘的精准度和有效度。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测绘;技术问题;对策探讨当前,我国各个地区的国土资源局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展了大范围的房地一体化确权调查和测绘工作。

在此过程当中,为了保证工作完成的质量和进度,运用了诸多先进的测绘调查技术手段,然而在长期的应用实践之后,可知现代测绘调查技术在应用当中也存在相关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对技术应用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有效地分析,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有效地提升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保障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1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测绘技术概述1.1 确权具体内容针对农村宅基地来说,开展房地一体化确权工作有着较为复杂的工作内容和环节,因此整体工作开展的难度较高,这一方面不仅要对本行政辖区之内的各种农村宅基地的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主要包含宅基地位置以及面积、用途、权属、界址等关键信息,要将采集完成的数据信息结果根据相关要求,制作成表册以及图件等多种形式,从而为测绘报告提供有效的数据和信息支撑。

在另一方面还要对宗地中的建筑物产权和相关构筑物进行实地调查。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与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与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 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 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完整word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完整word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房屋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

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二)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

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三、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 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二)技术路线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三)调查的基本方法1。

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2.准备工作………………………………………………………………………………………43.土地权属调查…………………………………………………………………………………54.地籍测量………………………………………………………………………………………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2.准备工作………………………………………………………………………………………43.土地权属调查…………………………………………………………………………………54.地籍测量………………………………………………………………………………………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屋面积计算图解(1)

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屋面积计算图解(1)

《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屋面积计算解读1.具有上盖或屋顶;2.必须有墙、柱、栏杆等维护物;3.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物;4.层高(屋顶面至屋地板面的垂直距离)在2.20m及2.20m以上;5.可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场所。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一、计算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一层多层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插层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穿过房屋的通道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单独楼梯间不计算层数,在不动产权籍图,宗地图上面注明(屋顶楼梯)房屋平面图计算全面积。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以上(含2.20m)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问题处理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问题处理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问题处理摘要:本文结合实际形势,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试点工作,分析了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确保能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不动产产权工作机制和调查体系,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好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关键词:调查登记;问题处理;农村房屋权籍1、前言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保护着农民的财产权利,保证了农民的实际利益,对国家了解农村房屋的数量、分布和权属等问题起到关键的作用,让农民的房屋有法律的保护,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

2、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既定结果作为基础数据,进行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采用实地调查核实宅基地使用权与内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房屋调查,调查的基本单位由宗地单位组成,依照土地和房屋权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收集房屋的基本情况,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一览表和基本信息表;通过实地测量技术,逐一测量房屋转角点和边长,修改和完善宗地示意图,绘制房屋分宗图、房屋分户图和地籍图,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建立房地综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调查农房权籍时,导致在调查农房确权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无法避免的问题,比如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成熟,以及相关人员对该项业务的熟悉程度不高等情况,所以建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逐步解决相关问题。

3.1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的确认1)在调查农村房屋权籍的过程中,收集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登记人员均为户主,未对其配偶进行登记。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2)在调查农村房屋权籍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权源证明材料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宅基地因私下交易、赠予、继承、违法建设无权属来源等情况,并未到土地和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的手中有协议,有的根本无法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应按具体情况进行确权处理。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2)宗海图的测制。以已有海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海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海图。测绘方法和内容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执行。
(3)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3的规定,按照附录D的要求执行。
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界址测量
(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则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c。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三)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
1.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执行.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执行。
(4)对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
4.成果入库和地籍图更新。成果通过审查后,审查部门或单位应将审查后的成果提交给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成果管理机构,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更新数据库和地籍图。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目录一、适用范围 (3)二、调查内容 (3)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4)(一)主要技术依据 (4)(二)技术路线 (4)(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5)四、调查程序 (6)(一)准备工作 (6)(二)权属调查 (6)(三)不动产测量 (9)(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10)(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12)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12)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3)1范围 (13)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3术语和定义 (14)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15)5宗地(宗海)划分 (15)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16)7不动产单元设定 (17)8不动产单元编码 (17)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31)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33)附录C.1地籍调查表 (35)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42)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43)附录C.4房屋调查表 (44)附录C.5林权调查表 (48)附录C.6海籍调查表 (49)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54)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55)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84)一、宗地图样图 (84)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85)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86)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87)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88)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豫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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