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
【实务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县院受理了10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其中4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证据上存在问题的案件占比达40%,引起了我院重视。
经梳理发现,存在证据问题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过长案件一:2018年,被害人银花(化名,案发时不满14岁)报案称,自己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多次遭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猥亵,但对被猥亵的具体时间、地点均已记不清。
被害人父母向李某索要赔偿未果后带银花报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未对银花实施过猥亵行为。
案件二:犯罪嫌疑人高某与被害人旭真(化名,17岁)于2016年底认识,之后一直保持交往,并经常发生两性关系。
2018年5月15日晚,被害人旭真报警称被高某强奸。
上述两起案件,均因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过长,导致许多客观性证据已灭失,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有心无力”,无法获取犯罪现场遗留的物证痕迹以及血迹、体液、毛发等客观性证据。
2熟人作案较多,隐蔽性较强案件三:犯罪嫌疑人刘某开店销售电动车。
被害人文庆(化名,16岁)系其老乡,通过家长的介绍到其经营的店中任销售员。
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文庆在店铺中先后4次发生性关系,文庆的父母向刘某索要赔偿无果后,2018年4月,文庆报案称被强奸。
因无法确认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未能定案。
上面提到的案件一也是熟人作案。
被害人银花的母亲郭某在平邑县城经营理发店,李某作为其邻居经常在店中理发,与母女俩熟识。
在郭某忙碌时,李某提出带银花出去玩耍,郭某同意。
银花报案时称,自己被李某猥亵就是发生在出去玩耍的过程中。
根据目前接触到的案例,作案人有的是被害人父母的邻居,有的是被害人的老板,有的是员工、同事。
他们大多是利用被害人父母对自己的信任,趁被害人独自玩耍,或是带被害人到他们住处或工作的地方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案发地点较为隐蔽。
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的情况看,言词证据“一对一”情况突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易判断。
儿童遭遇性侵调研报告
儿童遭遇性侵调研报告根据儿童遭遇性侵调研报告,儿童遭受性侵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以下是我对报告的理解和回答:首先,报告指出儿童遭受性侵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性侵不仅存在于家庭中,还存在于学校、社会和互联网等许多场所。
调查显示,很多儿童因为对性知识缺乏了解,在遇到性侵时没有及时寻求帮助或报告。
这显示了对儿童进行性教育和保护的紧迫性。
其次,报告提到很多个案中施害者都是儿童的熟人。
这可能是家人、朋友、教师等人。
施害者常常利用他们对儿童的信任、依赖和权力进行性侵。
这也暴露出需要加强对儿童保护的措施,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报告还指出,性侵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受害儿童可能承受着长期的心理创伤,导致自尊心下降、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在肉体上,儿童可能遭受到性病感染和其他生理损害。
因此,对受害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医疗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报告中还提到了对儿童遭受性侵案件的公共舆论和法律保护的关注。
报道和讨论性侵案件可以提高公众对问题的认识和关注,进一步推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改善。
同时,法律也需要更好地保护受害儿童,确保施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针对报告中提到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家庭、学校和社区应该加强儿童性教育的普及,教育儿童对性知识、性格辨认能力和辨别陌生人的能力,以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需要建立一个安全的环境,确保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意味着家长、教师和社会机构需要对儿童的行为和情绪进行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性侵问题。
第三,政府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
加大对性侵犯罪行的打击力度,提高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同时加强对受害儿童的法律援助和呵护,确保其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政府、媒体、非政府组织等应该共同努力,提高社会的意识水平,增强对儿童性侵问题的关注和谴责,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合力。
总而言之,儿童遭遇性侵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20期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活动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本文以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着手,深入分析案件特点、案发原因以及现有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0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中涉嫌强奸罪11件13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3件13人,涉嫌介绍卖淫罪2件3人,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1件1人。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犯罪主体以未婚男青年和已婚中老年男子居多,未成年人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涉及各个年龄段,其中不满18周岁的2人,占6.67%;18-30周岁的12人,占40%;30—60周岁的16人,占53.3%;其中,年龄最小的15周岁,最大的57周岁,未婚者占50%,已婚者占50%。
二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外来人员比重较大。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30名犯罪嫌疑人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2人,初中文化16人,高中以上文化10人,初中以下文化占66.7%。
从犯罪主体的职业上看,农民2人,无业人员12人,外来务工人员8人,企、事业单位2人,学生1人,个体户5人,其中外来人员占80%。
三是被害人以不满14周岁的外来女童居多。
27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皆为女性,且从年龄分布上看,6周岁以下4人,6-13周岁19人,14-18周岁8人。
可见,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均有受到侵害,其中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仅2周岁;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14周岁以下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生所占比最大,高达77.4%;被害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的被害人占比达84%。
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研究及域外经验借鉴
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研究及域外经验借鉴作者:赵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研究及域外经验借鉴赵曌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对青少年身心发展以及健康程度的越发重视,性侵未成年人这一不法行为,已经成为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
性侵未成年人,对国家基本道德建设、社会治安等都会造成极大的破坏。
本文从中国当前此类犯罪现状入手,结合国外相关研究理论,综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涵盖的一些问题,以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者简介:赵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25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概况(一)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当前中国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存在着受害人年龄小、非暴力性侵、熟人作案三大特点。
受害人年龄较小为性侵未成年人首要特点。
国内性侵案件大多发生在校园,受害人多为幼女,年龄较小,据调查发现,最小的受害者年仅八岁。
其次,犯罪份子多采用非暴力方式进行犯罪。
较之一般的性侵妇女而言,犯罪份子通常凭借熟人关系或手段,通过诱导、欺骗、胁迫、威逼等方式实施犯罪。
而受害人常常因为年龄关系,不谙世事,很难有较为强烈的防范认知。
最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为熟人作案,并且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
由于未成年人对如何保护自己存在认知上的不足,故而其遭受性侵后,通常很晚才报警,这给侦查人员及时搜集证据,保存证物、现场等工作带来严峻考验,也使其更加难以还原事实真相。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现有的保护措施中国关于“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和“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两种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别见诸于《刑法》第359条之二以及第360条之二。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明文禁止一切对未成年人性侵之行为。
2013年,两高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在经过慎重考量后,本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机制以及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审判实践,最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防止性侵未成年人有着积极的意义,并且,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俨然成为法治文明的基本标杆。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调查询问被害人研究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调查询问被害人研究作者:尚旭哲谭志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6期摘要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日趋高发,实体证据的缺失加强了被害人陈述的重要地位。
但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被害人普遍认识能力较弱、回忆能力较差、表达能力较差、易受暗示,因此,询问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难度较大。
询问中,侦查员应遵循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一次性询问和亲切自然交谈原则。
具体实施时,应当淡化司法人员身份、选用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知识的侦查员、选择安静舒适的地方、与未成年被害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使用未成年人语言、关心未成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询问语言简洁明了、需要时可邀请家长老师等在场等。
同时需要注意避免引导性、抽象性、指责性、重复或者遗漏提问,进而最大程度地还原案发现场,为案件侦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调查询问要点作者简介:尚旭哲、谭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334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日趋高发,随着这些案件陆续被曝光,“未成年人”与“性侵”这两个词不断地刺疼着我们的神经,此类案件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害。
根据“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 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
从数据来看,过去4年来媒体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明显高于2013年,反映了儿童遭受性侵的严峻态势,也体现了社会和媒体对这一情况的关注度提升。
但实务中因立案时间的滞后,许多案件都是案发之后较长一段时间才被发现或者是被害人才提出指控,导致办案人员难以收集到直接有力的实体证据。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姚建龙 林需需*内容摘要 《性侵意见》的施行,并未废止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的既遂标准。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的认定,应结合《性侵意见》综合分析,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二至四项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同时,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狭义的文义解释过分限缩了犯罪圈,实践中只要场所具有相对的开放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该加重情节。
以非直接接触方式实施的非传统型猥亵儿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就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 奸淫幼女 猥亵儿童 加重情节 性侵意见 完善适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为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些年来,这一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这一意见对奸淫幼女既遂标准未予以重申,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的偏差;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加重情节第1款“情节恶劣”标准未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其他恶劣情节”也缺乏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认定或处理意见不统一。
再如,对于猥亵儿童*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需需,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存在争议;利用网络等非直接接触方式猥亵儿童的,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意见也不统一。
除此之外,《性侵意见》本身一些规定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1—43号),其中第41、42号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和明确了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但在学理上仍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类案件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
为了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有必要深入分析其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1. 家庭因素(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性教育,导致孩子对性知识缺乏了解,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2)家庭环境不良:家庭暴力、父母离异等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扭曲,从而诱发性侵害行为。
2. 社会因素(1)社会风气:部分社会风气浮躁,色情信息泛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2)网络传播:互联网上大量存在不良信息,容易误导未成年人,增加性侵害风险。
3. 学校因素(1)学校教育不足:部分学校对性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缺乏防范意识。
(2)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学校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容易导致性侵害案件发生。
4. 司法因素(1)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2)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性侵害案件时,存在宽松执法、姑息养奸现象。
5. 个人因素(1)心理扭曲:部分性侵害者自身心理扭曲,追求刺激,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2)好奇心驱使:一些未成年人因好奇心驱使,尝试接触不良信息,进而诱发性侵害行为。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对策1. 家庭层面(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
(2)营造和谐家庭环境: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2. 社会层面(1)净化社会风气:政府要加大力度整治社会风气,严厉打击色情、暴力等信息。
(2)加强网络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杜绝不良信息传播。
3. 学校层面(1)完善教育体系:学校要重视性教育,将性知识纳入课程体系。
(2)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摘要:近日各地连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是对师德和校园安全的拷问,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本文通过对性侵未成年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旨在对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性侵未成年案件提供更合理的应对方式,既打击、预防性侵未成年的人犯罪行为,又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隐私。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特点;预防一、问题的提出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涉嫌猥亵或强奸幼女案被曝光。
而这,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
[1]实际上,又有多少孩子被伤害,我们不得而知。
为什么屡屡有为人师者将魔爪伸向无力反抗的孩子?怎样才能让这些脆弱而无辜的孩子免受摧残和侵害?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1)农村及城乡未成年人为此类案件受害者居多,尤以留守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更多通常偏远农村和城乡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就造成这些信息和意识略显欠缺的农村和城乡地区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对象可能性因素;而这之中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所造成的亲情缺失,这些孩子更容易依赖长辈、老师、亲属的关爱,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伤害。
(2)作案时间长,行为及其恶劣,后果严重(3)多为熟人作案据统计,在未成年女性遭性侵害案件中,40%的侵害者是她们认识的邻居、社区成员,47%的侵害者是和她们有血缘关系的人,只有8%—10%的侵害者是陌生人。
从已发案件看,侵害人中有老师、养父、祖父、监护人、亲戚、托管人、街坊邻居、老板、工头等。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长者身份、权势、地位和未成年人的年幼无知,以“爱抚”、“关照”为名而施加性侵害,很容易使被害人丧失警惕。
[2]三、性侵案件为何频频发生(1)加害人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淡薄,一味满足自己低级生理需求加害人往往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懂得尊重他人,加之,从影视、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中出现了大量信息垃圾,里面充斥着色情等淫秽信息。
在这些“海洛因”的引诱下,那些追求低级庸俗生活情趣的潜在的加害就可能产生邪恶的侵害念头。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2022年以来,庆云县公安局共立性侵案件9起,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案件5起,其情节恶劣,对未成年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
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破获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针对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进行一些探索。
案例一、2022年2月12日,庆云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刘某被人强奸。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了解:2022年2月12日,刘某得知其女儿刘某(女,13周岁)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被强奸。
案例二、2022年2月20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发现杨某(女,12周岁)来其医院进行流产,因杨某系未成年人,遂将该情况上报庆云县公安局。
案例三、2022年3月25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王某(女,9周岁)在其医院就诊过程中,医生发现其疑似被性侵。
案例四、2022年4月7日,在庆云县城区供销商厦附近,刘某报警称怀疑其女儿杨某(女,13周岁)与别人发生性关系,经对其女儿进行询问,杨某承认与男子纪某发生过性关系。
案例五、2022年5月13日,庆云县人民医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石某(女,15周岁)到庆云县人民医院做流产手术,因其系未成年人,疑似被性侵,遂将该情况移送我局审查。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家长监护不到位。
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是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更是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责任。
家长往往会提醒孩子要防范不怀好意的陌生人,但对自己和孩子身边的人却疏于防范。
被侵害人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低,无防范心理,容易被诱骗;再加上家长的保护性措施不到位,导致孩子容易遭受性侵。
而在遭到性侵后,孩子往往会因为担心父母的责骂及别人的歧视而羞于启齿,这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
如:石某被强奸案中,石某父母离异,孤苦伶仃四处漂泊,已怀有6个月身孕,家长却浑然不知。
(二)法律常识缺乏。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对国家制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上相关法律根本不了解。
性侵未成年人的惩治与防范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4期性侵未成年人的惩治与防范【主题导引】性侵未成年人是一种严重挑战道德和文明底线的行为,其不但会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健康成长,而且许多家庭会因此坠入深渊。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事件频现报端,不断挑动着公众的神经,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虽然现行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较高的刑罚,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性侵未成年人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究其缘由,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举足轻重,但法律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证明难、定性难等司法问题,从而导致只有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定性。
如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性侵行为人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性侵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也将势所必然。
因此,如何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证明难和定性难等问题,已经成为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现象的关键所在。
如何认定或判定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内涵、手段方法、主观上“明知”以及加重处罚情节等影响该罪定性及量刑的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刘宪权教授等认为,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内涵因行为对象性别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被害人是女性的场合,猥亵具体表现为除奸淫行为之外所有伤害女性性羞耻心的行为;在被害人是男性的场合,猥亵还包括强迫男性与自己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界分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时应以有无性交目的以及性器官接触作为判断标准。
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这些行为手段在刑法上均具有特定含义;猥亵儿童的行为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均可构成犯罪。
猥亵儿童罪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为前提,分则个罪中的“明知”与总则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存在“明知”内容以及证明程度的差别;猥亵儿童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应排除确实不知;应当知道是推定的“明知”,推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行为人举证对不满12周岁儿童的年龄“确实不知”的,只有在极端例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被采纳。
性侵未成年人研究分析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柏屹颖、陈姗2013年10月24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程序保障、法律适用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实践起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办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检视,本文作逐一探讨。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问题(一)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目前积极探索并建立未成年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归口办理制度,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但是由于侦查机关业务涉及面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等原因,目前侦查机关尚未建立性侵案件专办制度,通常都是随机分派案件,侦查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导致办案程序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1、询问过程不规范,容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心理和情感会比较脆弱。
有的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不规范,言语、态度和方式方法不合适,往往会让被害人遭受到二次伤害。
比如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询问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某市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17 件性侵女性未成年人案件中,有8起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又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意见》第14条规定的“一次询问”原则,在上述17件案件中存在2次以上询问的案件就有8件,多次询问致使被害人被二次伤害,加深其内心创伤。
2、未成年人近亲属在诉讼中存在“身份重叠”《意见》规定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照顾被害人情绪、方便取证多选择让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询问,但未成年人在案发后也会将被性侵事实告知父母。
被害人的父母既是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这种双重身份的重叠往往会造成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内容上出现重合的情况,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3、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一对一”特点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容易出现翻供。
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女童遭性侵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女童遭性侵问题的调查和思考近年来,性侵女童的罪行不时见诸报端。
2015年至今,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起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11件12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案件3件,均为性侵女童案件。
被性侵女童多为10岁左右,最小的被侵害时年仅6岁,受害人数高达20余人。
案件显示,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犯罪者包括农村老人、乡村教师、打工者等。
老年犯罪者,一般是被害女童的邻居、同村人或家长的朋友、亲属。
他们通常利用熟人的友善和信任,接近并伤害被害人,且不少人多是利用受害人的好奇心或给予小恩惠进行引诱,减少受害人的防备心理,以便实施犯罪。
对近年来的女童被性侵案进行了调研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首先是女童之弱。
女童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差,揭发犯罪人的可能性小,以致犯罪嫌疑人变本加厉,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大多数遭到性侵的女童在被伤害的第一时间都未向家长、同学或老师“举报”,孩子们一方面羞于启齿,另一方面,由于家长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女童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胆小怕事、性格内向,遇事独自承受,找不到人诉说心声,特别是遭遇亲人、熟人侵害的时候更不敢声张,也使得他们遭受侵害甚至多次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在家中趁其外孙女张某某熟睡之机对张某某施以奸淫。
其次是法律之殇。
目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是笼统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很难落地。
据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其中的很多内容已显陈旧、过时,且不具可操作性。
比如当一个孩子受到性侵以后,除了公安机关,我们还能向谁去申诉、去报案?这里面都存在着一个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
目前,法律打击力度显然还不够,对性侵犯采取的措施还难以达到遏制犯罪不断发生的作用,也就是“相对来说犯罪成本较低”,嫌疑人通过哄骗、利诱等方式可获取信任实施犯罪。
例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卫生站购买了可以上网的台式电脑和带小游戏的手机,当地农村家庭多数没有电脑,孩子们喜欢去卫生站玩耍,于是陈某某趁他们上网、玩游戏之机实施猥亵。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社会稳定和道德伦理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亟需深入研究并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本文旨在探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疑难问题1. 证据收集与认定难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关键环节。
由于受害者往往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回忆能力有限,导致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
同时,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使得证据的认定更加困难。
2. 犯罪动机与心理分析不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心理复杂多样,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当前,对犯罪分子的动机和心理分析不足,导致无法从根源上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例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对涉案人员的追诉时效等问题存在争议。
三、解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的对策1.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为提高证据收集与认定的效率和质量,应采取多种手段。
首先,加强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保护,提高其回忆能力和陈述能力。
其次,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等,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鼓励证人积极提供证言。
2. 深入分析犯罪动机与心理为从根源上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深入分析犯罪分子的动机和心理。
这需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涉案人员的心理干预和治疗,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3. 完善法律制度为更好地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量刑标准,使法官在判决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
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思考
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思考在当今社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已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制度也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一、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机制未成年人的童年时期往往充满各种危险和不确定性,很可能会遭受性侵害,因此,确立未成年犯罪预防机制尤为重要。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和教师深刻认识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并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二、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足够遏制这种犯罪的作用。
要提高刑事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大司法力度,对犯罪分子进行更为严厉的判决。
应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性措施,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提高处罚的威慑力和打击效果。
三、完善相关机构的协同作用在处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问题上,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协同不够,造成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不同地方进行不同的犯罪,并产生跨地区的影响,加大了侦查的难度和延误了控制犯罪的时间。
因此,应当建立相关机构在信息收集、交流、协调行动方面进行更紧密的协作,加快侦破案件,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更为有力。
四、重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和媒体曝光我们需要让公民意识不仅停留在“不要对未成年人犯罪”上,更要尽可能让这种公共道德趋于共识。
此时,涉及到媒体的责任和角色。
媒体应该真正站在社会和群众的立场上,保持警报状态,及时报道和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公众能够了解这种情况的存在和危害。
在某些案件中,还可以进行实名曝光,让公众关注到犯罪的行为,避免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
五、规范和加强监督对于刑罚中幸存者和被害者的权利保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保障。
《2024年性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性侵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秩序。
然而,当前我国在性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性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现有法律的不足和改进方向,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
二、性侵儿童犯罪的现状与危害性侵儿童犯罪在我国屡见不鲜,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儿童的弱势地位进行侵犯。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儿童的生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还会导致其心理创伤、自卑、抑郁等不良情绪,严重影响其成长和发展。
此外,性侵儿童犯罪还破坏了家庭和谐,损害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造成负面影响。
三、性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性侵儿童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
然而,现有法律在性侵儿童犯罪的认定、量刑、证据收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性侵儿童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量刑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证据收集难度大,取证困难也是性侵儿童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四、刑法规制问题的分析(一)认定标准问题当前,我国刑法在性侵儿童犯罪的认定上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性侵儿童犯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害对象等要素。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量刑问题当前,我国刑法对性侵儿童犯罪的量刑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为了加大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建议提高量刑标准,对犯罪分子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同时,应考虑将性侵儿童犯罪列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以体现对这类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证据收集问题性侵儿童犯罪的证据收集难度大,取证困难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加强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明确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一次性询问原则研究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一次性询问原则研究发布时间:2021-09-15T07:50:17.050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6期作者:门晓静[导读]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则明显更为薄弱,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相关具体规定却比较少。
青岛大学青岛市 266071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此举是通过确立一次性讯问原则,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反复询问,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方式,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强化,本文将通过阐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和问题,来分析这一原则对于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意义。
同时,指出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笼统,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落实这项原则性规定时,应该尽快构建“一站式”办案体系作为配套措施,在办案过程中全方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一、国内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规定不断完善,与之相比,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则明显更为薄弱,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相关具体规定却比较少。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问题的特殊性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的亲历性使得被害人陈述越发重要,在破案时不可缺少,因此,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成为制约诉讼顺利进行的主要瓶颈:一是案件的特殊性,与其他案件相比,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易招致偏见、歧视,因此隐案比例高,刑事追究难度大。
二是证据的特殊性,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对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经常出现记忆不准确、表达不清楚的现象,这就影响了其陈述的准确性。
关于校园性侵害的调研报告
关于校园性侵害的调研报告校园性侵害是指在教育机构内发生的针对学生的性侵犯或性骚扰行为。
近年来,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通过调研报告的方式,分析校园性侵害问题的现状和影响,并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校园性侵害事件在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
校园性侵害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学生,但也有男性学生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
受害者常常经历到了身心双重伤害,严重影响其学业和心理健康,甚至导致辍学或自杀事件发生。
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受害者没有勇气或是顾虑到后果而选择不报案,令他们陷入更深的困境。
那么,校园性侵害为何如此普遍呢?首先,学校管理不善是导致校园性侵害问题频发的一个原因。
校园管理人员对于性侵问题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不足,缺乏对性侵害的重视和处理机制。
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处罚措施,导致性侵犯者常常逍遥法外。
其次,文化观念和社会观念的问题也是导致性侵犯问题存在的原因。
性侵的罪犯通常被视为“受害者是自找的”,这种观念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二次伤害。
同时,校园性侵犯问题也与性别歧视、权力不平等以及性教育缺失等问题紧密相关。
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来解决校园性侵害问题呢?首先,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师生的性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师生都清楚辨别和拒绝不当的性行为。
其次,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保护和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严格打击校园性侵犯行为,加大犯罪的惩罚力度,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和支持体系,鼓励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让他们感到安全和被尊重。
最后,媒体、家庭和社会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媒体应广泛报道校园性侵害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关切,增加对性侵害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家庭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孩子和青少年的性教育,传授正确的性观念和行为规范,使他们懂得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犯。
总而言之,校园性侵害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关注和合作,才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安全和正义的环境,构建一个没有性侵害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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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作者:金梦妮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6期编者按: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平等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案范围,逐渐加大惩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
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严惩犯罪,更要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和推动完善预防机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为此,本期特刊发三篇关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的文章,分别对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构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完善。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是“一对一”的行为,被害人较为特殊,客观性证据较为单薄,因此在实践中,在办案程序、证据收集认定、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机制,可从落实“一站式”取证制度等专业化办案机制,加强证据收集,健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体系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程序规范证据收集被害人救助保护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臺,为司法人员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导。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办案程序不规范、证据收集认定困难、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薄弱等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上海市某区检察机关2016-2018年办理的32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反思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一)办案程序不规范1.询问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3点:一是询问地点。
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小,内心脆弱,在办案场所心理会产生抵触和惧怕感,因此,办案机关在询问时,应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场所。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但目前实践中,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主要还是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询问室,很少在被害人家中或学校等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场所。
在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公安机关甚至未在独立的询问室进行询问,而是在民警的办公区,这样极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还容易对被害人的陈述产生干扰。
二是询问人员。
《刑事诉讼法》《意见》等要求设立专门办案机构或办案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由专门人员办理。
但在侦查环节,基本是随机安排办案人员,与普通刑事案件并无区别。
并且法律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到场。
实践中,在侦查阶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不能保证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形时有发生。
此外,有些侦查人员不了解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在询问被害人时,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表述习惯和当时的心理状态,而是用成年人的语言习惯及方式进行诱导式询问,这样容易造成被害人记忆污染,影响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1]如一起强奸案中,年仅8岁的幼女在陈述中多次出现“阴道”“发生性关系”之类的用语,语言特点明显与其年龄不符。
三是未能有效贯彻“一次询问”原则。
为避免重复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坚持“一次询问”原则。
以上述32件性侵案件为例,其中小部分案件,侦查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超过1次,并多次提问被害人被性侵的细节。
此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出现矛盾时,检察人员有时也会再找被害人询问案情的细节,这样容易导致被害人被动重复回忆,不断扩大其精神痛苦。
2.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第一次讯问时,通常会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同步讯问、询问视频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辅助性证明材料,不仅能够证明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而且面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陈述反复变化时,能够发挥良好的证明作用。
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完整的同步讯问视频,有些仅有图像,没有声音,而被害人、关键性证人的同步询问视频基本都是缺失的。
(二)证据收集认定困难1.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未成熟,表达和理解能力受限,对案发经过有时会表述不清,且有些案件报案不及时,导致被害人对案发前后情况记忆不清,陈述存在漏洞。
同时,未成年被害人还易受到成年人的影响,如在父母告知其如何向别人描述该事件时,更容易接受父母的看法,可能导致证据被污染。
2.法定代理人诉讼上的“身份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后,往往会把事情经过告诉父母,随后由父母报警。
询问被害人时,父母会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
但有时,被害人在父母面前羞于描述被性侵的经过,甚至害怕父母责骂,而对细节有所隐瞒。
如一起强奸案中,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一名成年人发生了3次性关系,但其在公安机关只陈述了一次,原因是害怕父母打骂。
此外,法定代理人知道未成年人被性侵后,侦查人员也会对其进行询问,此时便具有了证人的身份,这种诉讼上的“身份重合”往往容易出现被害人的陈述受到法定代理人言词证据的污染。
3.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拒不供认、事后翻供问题常见。
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零口供、避重就轻、反复翻供的情况居多,为证据审查增加了难度。
在一起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系未满4周岁的幼儿,由于年龄太小,表达能力不足。
被害人母亲称案发当天其看见犯罪嫌疑人正在对女儿实施猥亵,但当时仅仅怒斥了嫌疑人,没有及时报警,隔了一周后,被害人下体红肿,才去医院检查,在医生建议下报警。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且供述与被害人母亲证言间存在较多矛盾。
此外,双方曾发生过经济纠纷。
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来看,会阴部充血可能是由猥亵行为造成的,但未构成轻微伤,所以也不排除是没有注意下体的清洁卫生,感染发炎所致。
本案无其他客观证据可以佐证,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最后因证据不足而存疑不捕。
(三)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薄弱1.心理干预难以进行。
未成年人被性侵后,应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作为接触被害人的第一个办案部门,却很少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
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后,虽然检察机关会询问被害人及家属是否愿意接受心理干预,但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数被害人不愿意多谈及自己被性侵后的心理状况,而法定代理人考虑到被害人的名誉,也不愿意多提。
即使愿意接受干预,在面对心理咨询师时,也选择以不露面或打电话的方式接受咨询,大大降低了心理疏导的效果。
此外,心理干预应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引导被害人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但由于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没有和心理咨询机构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心理咨询师很难全程跟踪。
2.司法救助杯水车薪。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精神和心理创伤,需要进行多次心理疏导和治疗。
然而司法救助主要针对身体上受到的伤害,如补助医药费等,没有将心理救助纳入救助范围。
并且司法救助申请标准高、流程繁琐,申请下来的金额有限,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可谓杯水车薪。
3.从业禁止规定尚需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相当多的性侵儿童犯罪人对儿童有特殊的性癖好,这是其犯罪的动因,且具有成瘾性。
而且中外司法实务都发现,性侵儿童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犯风险一般都比较高。
目前从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为5年,为更好地预防再犯,在此基础上,是否可以延长从业禁止期限,法律应进一步规定。
此外,笔者认为法律应对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范围作细化规定,实践中,对于培训机构的老师、家教等没有教师从业资格证的人,更要加强入职审查,如果上述人员对未成人实施性侵,也应从业禁止。
(一)报案时间滞后,取证困难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出现报案不及时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被性侵后没有及时告知家长。
如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的家教,在被害人家中辅导功课时,长期以摸胸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直到犯罪嫌疑人开始摸被害人的下体,被害人忍无可忍才告诉了父母,而这时离犯罪嫌疑人对其第一次猥亵,已长达3个月。
二是受犯罪嫌疑人威胁或者熟人作案,不敢报案。
由于报案不及时,导致错过了收集第一手证据的最佳时机,关键性证据如案发现场能证明发生性关系的物证等往往已经被犯罪嫌疑人销毁或灭失。
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在网上认识一名成年男性,两人约出去见面后,该男子在宾馆里强奸了被害人。
不久,被害人发现怀孕,怕父母知道后打骂自己,所以没有报警。
直到父母发现其怀孕6个月后才报警,因报案时间据案发时间较长,许多客观证据已经灭失,难以收集。
(二)口供中心主義的影响由于被害人年龄小,表达能力有限,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侦破性侵案件过程中,起着较大的作用。
有些侦查人员过分依赖于言词证据,习惯性地认为只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可认定犯罪,而忽视了对客观证据的取证,搜集证据不全面、客观。
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二天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及时提取被害人内衣上的残留物,也未对现场垃圾桶内的避孕套、纸巾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致使案件在侦查阶段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最后因证据不足而存疑不捕。
(三)专业化办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成立了独立的未检部门或未检办案组,专门办理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
法院也成立少年庭,由专人负责审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
但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机关工作面广、业务量大,往往都是随机分案,没有设立独立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侦查人员也欠缺相应的儿童心理学知识,询问技巧不足。
(一)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1.公安司法机关成立专门机构。
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的关口,侦查机关应成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或办案小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一定儿童心理学知识的女性侦查人员办理该类案件,并在办案中注重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2.积极落实“一站式”取证制度。
侦查机关应在专门的询问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询问室设置成家居环境,并配备录音录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