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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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0

•【字号】鲁政办发[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

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2021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社区工作者招聘《社区工作专业知识》真题及答案

2021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社区工作者招聘《社区工作专业知识》真题及答案

2021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社区工作者招聘《社区工作专业知识》真题及答案

1.【客观题】(江南博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下移。

A.基层

B.群众

C.社区

D.县乡

2.【客观题】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被人脑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表明( )。

A.人的观念就是物质

B.观念的形式是客观的

C.观念的内容是客观的

D.观念只是对物质世界的真实反映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被人脑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句话说明,观念(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其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既有正确的,也有歪曲的。选项A、B、D说法错误,选项C说法正确。

3.【客观题】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

A.科学文化实践

B.社会政治实践

C.物质生产实践

D.认识世界实践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科学文化实践是三种基本的社会实践。毛泽东指出:“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选项C正确。

4.【客观题】山东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指出,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设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一般按()左右规模设置。

A.500户

B.3000户

C.1000户

D.10000户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深化居(村)民自治实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综合考虑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

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7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先议后报、先批后建、筹补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村民议事、村级申报、镇级汇总申报、筹资筹劳限额审批、财政奖补资金审批等程序。具体如下:

1、项目规划。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优先发展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作用最大的项目。

2、项目申报。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项目申请,在完成民主议事表决后,填报《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审批表》、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签字记录、一事一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工程预算书、项目筹资筹劳和组织实施方案等资料后,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

3、项目审核。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进行复审。

4、项目审批。对各乡镇上报的项目,先由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审核。经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全面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提

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经研究后无异议的奖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实施,并明确奖补资金。

5、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业(经管)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筹劳资金要全额交存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项目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尊重民意,采取议标、招标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行合同管理,并建立竣工决算制度。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

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11.22

•【字号】鲁财行[2004]53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04]53号)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的管理,保障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由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组成。财政补助优先用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省级法律援助对象是指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补贴。

第五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援助范围受理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 、



并对 本 级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机 构 的 政 府 法 律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重 要保

顾 问 工 作进 行指 导 和 规 范



镇 人民政



根据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关 于 普 遍



府 街 道办事 处 的 政府 法律顾 问 工 作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厅

三)


加 强 工 作 督 察考 核

各级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村镇 污 水 垃 圾处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印发

山 东省 人 民政府办公 厅
关 于 建 立 政 府法 律顾 问 制 度 的 意 见
鲁政办 字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法律 顾 问 制 度 的 建 立
律 顾 问 制 度 相 关工 作 情况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应 当 依 托 本级 政府
负 责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以 下 简 称政 府 法 制

二 、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的聘 任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09〕5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农业厅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和《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改办〔2009〕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村民小组和受益主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励补助的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省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对非试点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条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级报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根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供大家参考选择。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乡村振兴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截至目前,全省67481个村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 7月28日中午11点 12点,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邀请广饶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登武、广饶县司法局丁庄司法所所长李相平,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带领的达洋律师团队走进直播间,就他们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中的深入协作和实践探索,以及如何助力乡村振兴,展开探讨。节目在闪电新闻客户端、51听、山东手机台、山东网络台“海看”、蜻蜓、喜马拉雅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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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基层群众! 李登武

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大有作为! 孙瑞玺律师

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愿乡村永开法律之花! 李相平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科学管理,促进和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基层群众法治建设方面的获得感,根据《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社区)法律顾问是由市司法局遴选指派到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部分优秀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制定村(社区)法律服务方案。广泛接触基层自治组织和村(居)民,摸查了解所在村(社区)法律需求情况,掌握基层法律事务特点和规律,制定法律服务方案。

2.协助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帮助审核、修改完善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协助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各项制度。为村(居)委会各类民事经济合同和处理信访案件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参与村(居)委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尤其是婚姻家庭、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问题。指导群众起草、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指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指派,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开展法治宣传。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协助制作普法宣传品,策划法治宣传橱窗内容,推动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5.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与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对接,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协助村(社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法律素养。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提供

第四章保障激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特困人员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社会福利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民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

门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及奖励

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局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是指市司法局按照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通过评查和审核的方式,对每名法律顾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职责履行程度进行量化评定;绩效奖励是依据每名法律顾问年终绩效考核得分,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对法律顾问工作实效的一种奖励。

第三条绩效考核和绩效奖励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分值考核,内容包括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工作日志、矛盾纠纷化解等内容。根据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职责履行程度逐项考评,按计分标准分别计分,各分项汇总得分为本人最后得分。

一、法治宣传情况

将市司法局制作的法治宣传内容在每月5号、15号、25号

及时推送至所服务村(社区)法治宣传微信群,并积极解答村(居)民的法律咨询,给予村(居)民满意答复。每推送一次计1分,不按时推送不计分,不推送一次扣1分。

二、进村(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村(社区)季节特点和法律需求,进村(社区)实地开展法律服务,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讲法、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及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服务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认真填写工作手册(内容详实,盖章、签字齐全),根据服务质量和工作手册填写情况,每进行一次计5-10分。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提供

第四章保障激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2024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时间:2023年12月

一、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村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然而,由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经济条件和法律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导致农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常常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为了保障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推动法治建设,在2024年,我们将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提高农村法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发展。

二、制度目标

1. 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每个村庄都有一名法律顾问,为村民提供咨询、调解、代理等法律服务,解决村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通过法律顾问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法律遵从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解决农村纠纷和矛盾,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4. 推动农村法治建设: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

1. 招募和培训法律顾问:由各地法律协会组织招募村级法律顾问,确保其具备执业资格和法律知识。对法律顾问进行集中培训,培养其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2. 配备法律服务设施:各地政府需要将法律顾问所需的工作场所和基本设施纳入农村改革发展计划,确保其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宣传和普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村务公开等方式,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4. 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和网站:建立农村法律咨询热线和网站,方便农民随时咨询法律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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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省全覆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安排的用于发放给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含申请律师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助经费。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伙食、误工等补助费用。

第三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统筹安排。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担任法律顾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顾问补助。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村(社区)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4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细则,严格经费审批程序。

第七条省、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法律顾问经费的,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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