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财农改[2016]2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改〔2016〕24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规范实施,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对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并组织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普惠制项目和乡村连片治理项目。

普惠制项目,是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举办的群众最亟需、最迫切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是在相邻几个行政村范围内,由乡镇(街办)(以下简称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由村民按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运行管护等工作中的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鲁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第六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我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 群众家门口尽享法律服务

我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 群众家门口尽享法律服务

我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群众家门口尽享法律服务作者:张连来源:《农业知识·百姓新生活》2017年第01期山东省在全省部署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让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说,去年11月9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是,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每个村(社区)累计服务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年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村(社区)要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置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步骤,分为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王本群介绍说,第一阶段从现在到明年3月,每个市各选择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第二阶段从明年4月到2018年9月,各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一整套比较系统完备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评估标准。

第三阶段是2018年10月,对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认真落实好这个文件,就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就能真正打通法律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王本群表示,《实施意见》是山东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又一项重要改革成果,各地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进行适当经济补贴的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在省扶贫工作重点村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旨在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提高村级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提高村民法律素养;2.帮助村级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3.完善村级法律服务体系,满足村民基本法律需求;4.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1.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

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村民提供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咨询,帮助村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3.参与村务管理:协助村级组织制定合法合规的村规民约,参与村务决策,确保村务管理依法进行。

4.调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通过法律途径引导村民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开展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式1.定期服务: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村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时间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安排。

2.预约服务:村民可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法律服务,顾问律师根据预约时间提供服务。

3.线上服务: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普及等服务。

4.协作服务:与当地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

四、工作保障1.组织保障:成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3.培训保障:加强对顾问律师的培训,提高其法律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4.考核保障:建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顾问律师给予表彰奖励。

5.宣传保障:加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对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供大家参考选择。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乡村振兴“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

截至目前,全省67481个村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

7月28日中午11点 12点,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邀请广饶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登武、广饶县司法局丁庄司法所所长李相平,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带领的达洋律师团队走进直播间,就他们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中的深入协作和实践探索,以及如何助力乡村振兴,展开探讨。

节目在闪电新闻客户端、51听、山东手机台、山东网络台“海看”、蜻蜓、喜马拉雅同步播出。

s://v.qq./x/page/y0739sngb6f. 腾讯s://tv.sohu./v/dXMvMzMxMjAyOTI5LzEwNDUzODkzOS5zaHRtbA ==. 搜狐s://v.youku./v_show/id_XMzc1MjI1MTE3Mg 优酷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基层群众! 李登武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大有作为! 孙瑞玺律师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愿乡村永开法律之花! 李相平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潘鹏达洋律所,服务基层! 薛玉向律师“ 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谈专访广饶县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登武主持人:广饶县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展的?李登武:按照省厅、市局的安排部署,广饶县自2020年开始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20XX年,又对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进一步的规范提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1日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赔偿费用是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省级赔偿义务机关,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特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

每年度的赔偿费用金额,由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年终结余部分收回预算。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局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是指市司法局按照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通过评查和审核的方式,对每名法律顾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职责履行程度进行量化评定;绩效奖励是依据每名法律顾问年终绩效考核得分,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对法律顾问工作实效的一种奖励。

第三条绩效考核和绩效奖励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分值考核,内容包括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工作日志、矛盾纠纷化解等内容。

根据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职责履行程度逐项考评,按计分标准分别计分,各分项汇总得分为本人最后得分。

一、法治宣传情况将市司法局制作的法治宣传内容在每月5号、15号、25号及时推送至所服务村(社区)法治宣传微信群,并积极解答村(居)民的法律咨询,给予村(居)民满意答复。

每推送一次计1分,不按时推送不计分,不推送一次扣1分。

二、进村(社区)服务情况根据村(社区)季节特点和法律需求,进村(社区)实地开展法律服务,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讲法、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及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服务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认真填写工作手册(内容详实,盖章、签字齐全),根据服务质量和工作手册填写情况,每进行一次计5-10分。

三、月报表填写情况每月5号前上交上个月的月报表,内容填写完整按时上报得3分,司法局每催交一次扣1分,不交的扣5分。

四、法治讲座开展情况对所服务村(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村(社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

每开展一次并提交法治讲座照片和讲稿计10分。

2024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时间:2023年12月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村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经济条件和法律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导致农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常常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

为了保障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推动法治建设,在2024年,我们将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提高农村法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发展。

二、制度目标1. 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每个村庄都有一名法律顾问,为村民提供咨询、调解、代理等法律服务,解决村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通过法律顾问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法律遵从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解决农村纠纷和矛盾,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4. 推动农村法治建设: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招募和培训法律顾问:由各地法律协会组织招募村级法律顾问,确保其具备执业资格和法律知识。

对法律顾问进行集中培训,培养其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2. 配备法律服务设施:各地政府需要将法律顾问所需的工作场所和基本设施纳入农村改革发展计划,确保其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宣传和普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村务公开等方式,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4. 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和网站:建立农村法律咨询热线和网站,方便农民随时咨询法律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5. 组织法律讲座和培训班:定期组织法律讲座和培训班,邀请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向农民讲解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6. 加强法律顾问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其依法履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聘任。

三、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拟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科学管理,促进和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基层群众法治建设方面的获得感,根据《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社区)法律顾问是由市司法局遴选指派到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部分优秀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职责1制定村(社区)法律服务方案。

广泛接触基层自治组织和村(居)民,摸查了解所在村(社区)法律需求情况,掌握基层法律事务特点和规律,制定法律服务方案。

2.协助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

帮助审核、修改完善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

协助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各项制度。

为村(居)委会各类民事经济合同和处理信访案件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参与村(居)委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尤其是婚姻家庭、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问题。

指导群众起草、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

指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指派,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开展法治宣传。

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法律知识。

协助制作普法宣传品,策划法治宣传橱窗内容,推动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5.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主动与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对接,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协助村(社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法律素养。

6.协助村(社区)处理其他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

第四条村(社区)的权利义务村(社区)应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协助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做好联络协调及群众发动等项保障工作;明确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为本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监督法律顾问各项工作落实。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管理办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整改不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服务情况: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次数、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指标。

2. 法律宣传活动:包括参与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次数、宣传效果等指标。

3. 法律援助工作:包括提供法律援助的次数、帮助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等指标。

4. 法律培训情况:包括参与组织的法律培训活动次数、培训效果等指标。

5. 其他工作表现:包括法律顾问在村(社区)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能力、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等指标。

第四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的方法包括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

1. 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考核,由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内容按照第三条的要求进行评估。

2. 不定期考核: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进行考核,以检查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临时考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法律顾问进行临时考核,以衡量其工作能力和应对能力。

第五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1. 合格: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评定为合格。

2. 不合格:未能达到考核指标要求,或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结果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绩效考核:根据评估结果,对法律顾问进行绩效考核,作为晋升和职位调整的参考依据。

2. 奖惩措施:对工作合格的法律顾问,给予奖励或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法律顾问,进行教育、批评或相应处罚。

3. 培训需求分析: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法律顾问的培训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和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和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和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鲁府法函[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和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鲁府法函〔2014〕14号)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和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为完成上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入选范围省内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理论研究、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

二、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入选标准(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者实务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四)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五)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身体健康。

三、评选程序(一)报名请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山东”(http:///),下载《山东省法律专家库人选报名表》并如实、准确填写,粘贴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履历、职称证书和能够证实其符合入选条件的其他资料、证书、研究成果等复印件;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1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夯实依法治国根基,现就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建设法治山东、平安山东为目标,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力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础,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

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扎实推进工作,又充分考虑各地法律服务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把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作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来抓,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1.法律服务在全省村(社区)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省全覆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安排的用于发放给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含申请律师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助经费。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伙食、误工等补助费用。

第三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统筹安排。

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担任法律顾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顾问补助。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村(社区)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4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细则,严格经费审批程序。

第七条省、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法律顾问经费的,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