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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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止责任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防止责任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防止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职业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或工作环境不健康,长时间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导致职工患上的一类疾病。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职业病危害防止责任制度。

二、责任主体1.单位责任:各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制度、管理体系,确保职工健康安全。

2.管理者责任: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施。

3.职工责任:职工应当根据岗位工作特点,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参与职业病防治培训,积极协助单位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责任1.单位责任:(1)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

(2)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职业病防控措施。

(3)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确保职工的安全工作环境。

(4)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增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5)建立职业病发病情况监测、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病例。

(6)制定职业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2.管理者责任:(1)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策划和决策,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2)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指导职业病防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监督职工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确保其正确使用,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及时处理职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职工责任:(1)严格遵守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准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

(2)接受职业病防控培训,并根据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和调整工作、生活习惯。

(3)维护职业病防治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并就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整改提出建议和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职业病是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等物质或者劳动条件危害而引起的健康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职业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职业病是极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会给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带来危害,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造成重要影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巨大。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不仅为职业健康问题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更引领了职业健康工作向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从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规定,并负责对工作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职业健康,同时也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措施,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4.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保障,其职责主要是进行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对职业病防治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对于职业病患者,政府应当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职业病患者支付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6.法律责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职业健康领域的长远发展和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监管、检查、治理任职期从2013年到2018年已经完成,将继续巩固监管、检查、治理成果。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内容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而致疾的一类疾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起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以下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内容:1. 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职业病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确保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得到执行。

2. 提供必要的劳动者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方法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3. 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用人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监测,提供科学依据,及时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如防护口罩、防护服、通风设备等,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 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工的健康状况、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情况和职业病防治效果等,便于日后的管理和追踪。

6.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要及时提供治疗和康复指导,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7. 组织应急救护和处理职业病事故:用人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建立应急救护队伍,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和紧急情况,减少损失和伤亡。

8. 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宣教: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宣教,通过举办培训讲座、张贴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理解。

9.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10. 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密切合作,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任务是:明确本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级各类岗位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和岗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和作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本单位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和监督全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本单位应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病防治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职业健康证书。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评价第九条本单位应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以确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负责,应对所有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本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设备,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设备的购置、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员工在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有效性。

第五章职业病防护培训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护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认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设备的使用、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采取等。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记录应及时保存并随时提供相关部门查阅。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是指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中,各方责任如下:
1.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职业病防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职工的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及时提供职业病发生的信息。

3.职工个人责任:职工个人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健康检查,如发现有职业病危害的情况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主动保护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是保障职工健康和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的重要保障,需要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合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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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3.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
主体责任九:向劳动者告知危害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三方面内容,如实告 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其中,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仍然实行行政审批,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进行 审核,未提交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对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要根据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及时整改检测评价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落实检测、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必须停止作业,经治理后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7.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 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本法为了防止和控制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使用劳动者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实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享受预防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咨询和职业危害告知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推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部门、岗位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保存劳动者的相关健康监测和工作相关信息,定期报送职业病监测信息。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方案2、职业病防治督导检查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吸入、接触或其他方式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指职工与职工合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的发生,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过程所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的义务,是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一、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该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六、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八、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示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十、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十一、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本责任制度旨在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责任制度的要求,履行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责任,共同维护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二、职业病防治组织责任:1. 公司(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2. 公司(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由公司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责任:1. 公司(单位)应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防护条件和措施符合法律和规定要求。

2. 职工应正确佩戴、使用和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如呼吸器、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确保自身在工作中的防护。

四、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责任:1. 公司(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合理有效性。

2. 公司(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结果向职工公布,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职业病健康检查和医疗服务责任:1. 公司(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筛查等。

2. 公司(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医疗服务,包括职业病治疗、康复和追踪管理等。

3. 职工应配合公司(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和医疗服务,并及时报告工作中的职业病病情。

六、职业病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1. 公司(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安全预警、事故报告等环节。

2. 公司(单位)应开展职业病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3. 职工应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参与职业病事故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

七、职业病培训和宣传责任:1. 公司(单位)应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2002年我国开始颁布实施第一部职业病防治法以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职业病防治预防、治疗和待遇保障得到解决,随后几年该市职业病呈平稳发展趋势,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一直延续到了2009年,大多数企业不景气,企业下调产量,缩编减员,减少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同时,劳动者也为了生存暂时放弃了自己的健康权益;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 -2015)》,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相关工作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整治的专项行动,职业病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大众认知的不断深入;2010年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这一年该市各职责部门进一步完成职责移交;2010年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职业病就诊病例也随之上升,一直累积的职业病患者集中出现,2010年开始该市职业病发病人数呈快速增长,比2009年环比增长89.67%;2011年国务院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2年伴随《职业病防治法》的新修订,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不断明确细化,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得到了调整,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监管责任逐步落实到位,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职业病发病人数持续增长,但是环比增长率却得到有效控制,从59.44%降到了20.88%。

随着经济复苏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潜在职业病病人集中爆发,多年职业病危害欠账已经逐渐显现,通过我们模型的预测分析,2-3年后该市职业病发病人数将达到万人,职业病危害严重威胁该市劳动者安全健康,引起社会的关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良因素。

通过模型检验及预测结果实际发病人数的比较,验证了我们建立的改良灰色预测模型,拟合好,精度高,非常适宜于该市职业病发病人数的分析预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具体应落实如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一: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志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主体责任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主体责任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文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文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所。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和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所有责任主体应当共同参与和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降低职工职业健康风险。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委员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是单位最高决策机构,由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员担任委员。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职业病防治工作问题。

第九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是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由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带领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管理和救治。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负责人是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培训和教育,定期向职业病防治委员会和法定代表人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划分和落实第十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划分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单位)、职工和个人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企业和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和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确保职业健康和安全。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并将其纳入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中。

企业应当配备职业病防治专职人员,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

2.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政府应当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强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3. 职工权益保护责任:企业应当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4. 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活动。

媒体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增加公众对职
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关注。

职业病防治组织和专家学者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研究和评估。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保障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员工,供用人单位参考和落实。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确保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方式等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要求。

2. 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培训,并确保职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3. 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

4.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并监督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5. 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和职工健康状况。

并保障职工个人隐私。

7. 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职业病检查和职业病诊疗服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救治。

8.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职业病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

9.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给予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权力和责任。

10. 对于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要求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

三、违反责任的处理1.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职业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未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进行工作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3. 对于未配备或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4. 对于隐瞒职业病危害、假冒检测结果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用人单位全员遵守。

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理。

珠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行职业卫生监督“四项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机制的通知

珠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行职业卫生监督“四项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机制的通知

珠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行职业卫生监督“四项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珠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行职业卫生监督“四项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机制的通知各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计生和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疾控西部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探索卫生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机制,今年以来,市卫生监督所探索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告知书”和“职业卫生管理承诺书”制度等一系列新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地加强了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机制,现决定在全市推行职业卫生监督“四项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推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告知书”和“职业卫生管理承诺书”制度制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告知书”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承诺书”(样板,见附件1、2),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向各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告知书”,书面知之用人单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权利、义务。

组织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职业卫生管理承诺书”,承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盖章后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二、推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两档”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动态追踪和掌握对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记录所开展的职业卫生工作,积累资料,有利于用人单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篇)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篇)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个人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合理分工、明确责任、高效合作,共同推动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企业责任:企业作为劳动者集中的地方,应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控制度,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宣传教育员工关于职业病的知识,及时报告和处理职业病病例。

3. 职业病防治机构责任:职业病防治机构是负责职业病防控工作的专业组织,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监测和防治技术咨询等工作。

4. 个人责任:每个从事劳动的个体应自觉遵守职业卫生法律和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报告和处理自己的疾病情况,关注自身的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有效提高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效率,减少职业病发生率和危害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2)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工作所致的,以慢性病为主的工作相关疾病。

职业病的防治一直是各个国家重视的问题,而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以____字的篇幅,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含义、意义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含义和意义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依法规定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和义务,明确各方责任,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有效落实。

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建立,能够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推动各方履行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立法中专门针对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一部法律,请问该法律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A.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迫切需要 B. 国际上相关法律的影响 C. 职业病发病率的上升趋势 D. 企业对职业病防控的要求加大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下属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是: A. 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大的单位 B. 国家行政机关和军队 C. 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的单位D. 承担工作岗位施工、清洁等职责的单位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以下哪项是正确的控制措施? A.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B. 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工作时间 C. 加大员工的工作强度 D. 全面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以下属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是: A. 环境监测设备 B. 防护用品 C. 应急设施D. 休息设施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并进行定期检查。

以下属于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的内容是: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 B. 职业病防护技术的培训 C. 运营管理知识的培训 D. 企业文化宣传的培训二、判断题1.《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法律。

–正确 / 错误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正确 / 错误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正确 / 错误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不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正确 / 错误5.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并进行定期检查。

–正确 / 错误三、简答题1.请简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指导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推进健康企业建设,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用人单位遵守本指南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本指南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及其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依法管理、单位主责、自查自纠、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防治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自查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流程第六条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人员、频次、内容、程序和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鼓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增强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的系统性、客观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用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二)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并公示自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三)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风险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自查和评估次数。

第十条对于在职业病防治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等制订整改方案,方案中明确整改时限,并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

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

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保证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五、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和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六、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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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具体应落实如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一: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志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主体责任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主体责任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主体责任四: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工作
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有毒物品应分类存放,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

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沐浴间、更衣室。

3、可能实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

4、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5、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6、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7、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主体责任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
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必须停止作业,经治理后符合方可重新作业。

主体责任六: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

主体责任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1、粉尘作业的防护:配置排风除尘设施、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备。

2、有毒作业的防护:相应的防毒通风控制,维护、检修现场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密闭作业的防护: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
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高温作业防护: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低温作业防护:配备防护服和防护手套等防寒的个人防护用品。

7、微波与电磁场防护:有防止电磁辐射能泄漏的措施、屏蔽措施、屏蔽设备。

8、噪声与振动防护:设置隔声操作室、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主体责任八: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用中文公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主体责任九:依法、如实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有警示标识
和说明。

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应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主体责任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主体责任十一: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1、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2、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3、依法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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