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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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
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9]4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持续下滑的影响,国内实体经济受挫,一些企业倒闭停产,导致我市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已直接影响农民增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精神,积极稳妥应对当前形势,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促进外出务工农民就业稳定。
各区县要组织专门工作组赴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津京、云贵等我市重点务工地区慰问回访,主动加强与农民工用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协调沟通,稳定在外农民工就业。
引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可能稳定就业岗位,对失业农民工实施就地培训、就地再就业。
在稳定传统劳务输出市场的基础上,主动出击,扩大争取市场份额,开辟新的外输渠道。
市、区县驻外机构要负责当地泸州籍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收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工的工资、保险等相关问题。
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入学教育工作,民政、妇联、共青团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工在外安心务工。
(二)扩大市内就业空间。
结合泸州“四个四”发展战略,在四大产业、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
积极支持有一定实力的返乡农民工开展以农创业,进行规模化经营。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市内用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策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市内企业就业岗位动态监测。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变化情况。
从即日起,市内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3个月以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08〕43号文要求报批。
二、着力实施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
(一)加大培训投入。
以区县为单位,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体,统一组织实施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
中央、省上下达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专项经费要全部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补贴资金投入,加大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积极引导社会、企业资金、设备设施投入。
(二)整合培训资金。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政策,统一考核验收。
各区县在2月15日前要制定出整合培训资金项目的实施意见。
(三)调整培训方式。
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科学安排培训时间,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
针对失业返乡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