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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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30

【实施日期】201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将下列行政事权(共19项)下放区县行使:

一、城市管理事权调整下放事项

(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占道经营、占道堆放、占道施工、占道宣传、占道修建临时设施、占道挖掘等事项的审批、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其中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桥面由江阳区负责管理、执法,龙马潭区从沱江北岸桥头和江阳区分界管理、执法)。

(二)市容市貌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除川黔高速、宜泸渝高速和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围合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的管理外)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招牌标识(含店招店牌、路名牌、指路牌、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和临时广告(含条幅、彩旗、步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看板、墙面喷绘等)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设置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城市排水的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区负责辖区内市政、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除主城区建成区内大型环卫设施,川黔高速、宜泸渝高速和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沱江一桥、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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