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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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5.16•【字号】赣高法[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03〕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2003年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一、案件管辖(一)级别管辖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指定管辖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赣高法[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赣高法[2010]34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官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2.03施行日期2003.12.03文号赣府发[2003]26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赣府发[2003]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奖励的管理,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宪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机关进行的奖励:(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二)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的综合奖励。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下列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行政奖励:(一)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在其他社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二)其他以其行为表现或者所创业绩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明显示范、促进作用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行政奖励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集体及个人,负责由国务院工作部门、省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开展的奖励表彰工作。

第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向所在单位或者奖励审批机关举荐行政奖励的对象。

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

⼈民法院奖惩暂⾏办法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条各级⼈民法院⼯作⼈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针、政策,全⼼全意为⼈民服务;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科学⽂化和法律专业知识,积极钻研业务,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努⼒完成各项⼯作任务。

第三条实施奖励和处分,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第四条⼈民法院⼯作⼈员有下列表现之⼀的,应予以奖励:1.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理案件和其他各项⼯作中成绩显著的;2.努⼒学习科学⽂化和法律专业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作效率和质量,成绩显著的;3.深⼊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创新,为开创⼈民法院⼯作新局⾯,做出显著贡献的;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争,事迹突出的;5.为保卫国家和⼈民的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犯罪分⼦作⽃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为公,舍⼰为⼈,事迹突出的;6.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的;7.执⾏党的政策,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贯起模范作⽤的;8.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成绩显著的;9.保护国家机密有功的;10.其他⽅⾯成绩显著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凡是政治坚强,团结⼀致,纪律严明,⼯作作风好,有改⾰创新精神,⼯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民法院的庭(包括⼈民法院)、厅、室、处、科以及基层⼈民法院。

第六条个⼈奖励分为:先进⼯作者、三等功、⼆等功、⼀等功、模范(英雄)以及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其中⽴功和模范(英雄)奖励可以同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奖励同时并⽤。

法院评优工作制度

法院评优工作制度

法院评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院工作质量,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评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分类评价、综合评定、动态管理。

第三条评优工作对象为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评优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判业务、司法研究、法治宣传、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综合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评优工作周期为每年一次,分为法院整体评优和个体评优两个层面。

第六条评优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法院应当积极配合,确保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法院整体评优第七条法院整体评优主要考核法院在审判业务、司法研究、法治宣传、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

第八条法院整体评优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根据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各项指标的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法院整体评优结果作为法院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优秀法院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法院整体评优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纪处理。

三、个体评优第十一条个体评优主要考核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业务、司法研究、法治宣传、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

第十二条个体评优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根据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各项指标的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体评优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个体评优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纪处理。

四、评优程序第十五条评优工作开始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详细的评优方案,明确评优指标、权重、评分标准、程序等内容,并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通知。

第十六条各级法院根据评优方案,组织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评优工作。

法院表彰奖励实施方案

法院表彰奖励实施方案

法院表彰奖励实施方案为了激励和表彰法院工作中的杰出表现,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以下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本奖励实施方案适用于法院工作中具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二、奖励内容1. 个人奖励:对在司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官、书记员等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形式可包括表彰信函、荣誉证书等。

2. 集体奖励: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院领导、庭审团队等集体进行奖励。

奖励形式可包括奖金、荣誉牌匾等。

三、奖励标准1. 个人奖励标准:(1)积极履职:在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职,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2)独创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创新的工作理念,取得显著成绩。

(3)专业素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法律技能,能够准确判断案件并运用正确的法律适用。

(4)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的速度和质量在同岗位同级人员中表现突出。

(5)卓越贡献:为司法工作做出杰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2. 集体奖励标准:(1)团队合作:各成员之间协作默契,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2)依法公正:团队成员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执行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3)工作创新:团队在庭审组织、工作流程、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工作成果:团队取得的案件处罚结果良好,审判质量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

四、奖励程序1. 提名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自荐或推荐他人获得奖励,填写提名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2. 审核评审阶段:法院设立奖励评审辅导小组,对提名申请进行审核评审,评选出符合奖励标准的候选人或集体。

3. 决定公示阶段:法院在内部及相关媒体上公示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发出表彰通知书。

4. 颁奖典礼阶段:法院组织颁奖典礼,对获奖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五、奖励效力本奖励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延长或作调整。

获奖人或集体在同一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六、附则法院奖励实施方案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向全院公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动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高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法院实施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群众参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按照奖励权限由各级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商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上级法院政治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政治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奖励工作按照奖励权限由各级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商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上级法院政治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政治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分五个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四)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集体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全国或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高法〔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高法〔2021〕8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司改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委政法委《贯彻〈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全省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定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法院奖励先进实施方案

法院奖励先进实施方案

法院奖励先进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工作也日益繁重,为了更好地激励和表彰先进,激发广大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奖励先进实施方案。

二、奖励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先进是指在司法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为法院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法院干警。

三、奖励内容。

1. 表彰奖励,对在司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院干警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

2. 工作机会保障,对表现优秀的法院干警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3. 学习培训支持,为先进法院干警提供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素质。

4. 福利待遇提升,对先进法院干警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提升,体现对其工作的肯定和支持。

四、奖励标准。

1. 工作业绩,对在司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法院干警进行奖励,包括案件办理效率、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2. 专业能力,对在司法工作中展现出较高专业水平和能力的法院干警进行奖励,包括法律知识、案件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服务态度,对在司法工作中表现出优秀服务态度和良好工作作风的法院干警进行奖励,包括对当事人的耐心倾听、细致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五、奖励程序。

1. 提名推荐,法院领导提名推荐先进法院干警,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的工作业绩、专业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2. 审定确认,对提名推荐的先进法院干警进行审定确认,确保奖励对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颁发奖励,对通过审定确认的先进法院干警进行奖励,包括颁发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

六、奖励效果。

1. 激励干警,通过奖励先进,激励广大法院干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法院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 树立典型,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法院干警的学习热情,促进司法工作的全面提升。

3. 提升形象,通过奖励先进,提升法院的形象和声誉,增强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和支持。

七、总结。

本奖励先进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激励和表彰广大法院干警的先进事迹,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促进司法工作的全面提升,为法院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法律案件奖励管理办法(3篇)

法律案件奖励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奖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发生的各类法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案件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2. 依法奖励,不徇私情;3. 鼓励创新,提高效率;4.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四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申请法律案件奖励:1. 提供关键线索,协助侦破案件的人员;2. 提供重要证据,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3. 发现和举报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员或单位;4. 在法律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5. 其他对法律案件侦破或维护法律尊严有显著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五条申请法律案件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经核实确有实际作用;2. 对案件侦破或维护法律尊严有显著贡献;3.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表现出的勇敢、智慧、正义等精神;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六条法律案件奖励分为以下等级:1. 一等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2. 二等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以上;3. 三等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4. 优秀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七条奖励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提供线索或证据的重要性;2. 对案件侦破或维护法律尊严的贡献程度;3.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表现;4. 其他相关因素。

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八条奖励申请应当由本人或单位向案件办理机关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1. 奖励申请表;2. 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3. 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材料;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案件办理机关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法院宣传工作是法院向公众传达司法信息、增强公众对法院的理解和信任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鼓励法院宣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法院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团队或机构,包括法院宣传工作领导者、宣传工作骨干人员、宣传媒体记者、社会各界宣传合作伙伴等。

二、奖励方式根据宣传工作的贡献和成效,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方式:1.表彰对在宣传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进行嘉奖或表彰,包括荣誉称号、奖状、奖杯等。

2.奖金对在宣传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队或个人发放奖金,金额根据贡献程度和影响力确定。

3.职称晋升或职务提升对在宣传工作中取得杰出成绩的个人,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职称晋升或职务提升,以鼓励其进一步发展和贡献。

4.培训机会为在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人员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水平。

5.宣传平台支持为在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宣传平台支持,包括提供广告资源、媒体报道、合作机会等。

三、评选标准评选法院宣传工作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工作质量:包括宣传内容的准确度、深度和广度等。

2.宣传效果:包括宣传工作对公众的认知、影响力和社会反响等。

3.宣传创新:包括宣传方式、手段和策略的创新和实效。

4.宣传合作:包括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互动情况等。

四、评选程序评选法院宣传工作奖励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名:由法院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名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团队或机构。

2.初审: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团对提名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最终候选人。

3.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对最终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并择优确定获奖人选。

4.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

5.颁奖:在合适的时机和场合进行颁奖仪式,重点宣传和表彰获奖人员的成绩。

以上是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的基本内容,详细的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批什么奖励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批什么奖励权限

最⾼⼈民法院可以审批什么奖励权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调动⼈民法院法官的积极性,我国推出了⿎励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官和其他⼯作⼈员进⾏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那么最⾼⼈民法院可以审批哪些奖励权限?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民法院可以审批什么奖励权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民法院可以审批的奖励权限包括⾼级⼈民法院院级领导的奖励、中级⼈民法院院长的个⼈⼀等功等。

《⼈民法院奖励暂⾏规定》第⼗五条 最⾼⼈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级⼈民法院院级领导的奖励;(⼆)中级⼈民法院院长的个⼈⼀等功;(三)中级⼈民法院的集体⼀等功;(四)军事法院系统集体和个⼈的⼀等功;(五)最⾼⼈民法院内设机构和个⼈的奖励;(六)其他奖励。

⼈民法院职责(⼀)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政案件和上级⼈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五)依法执⾏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政机关依法申请执⾏的案件;(六)监督、指导下级⼈民法院的审判⼯作;(七)调查研究审判⼯作中适⽤法律、执⾏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作,参与地⽅⽴法和综合治理⼯作;(⼋)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作⼈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作;(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作;(⼗)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作;(⼗⼀)承办其他应由中级⼈民法院负责的⼯作。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民法院可以审批的奖励权限包括⾼级⼈民法院院级领导的奖励、中级⼈民法院院长的个⼈⼀等功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奖章的试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奖章的试行办法

最⾼⼈民法院关于颁发⼈民法院⼯作⼈员荣誉证书和奖章的试⾏办法第⼀条为⿎励法院⼯作⼈员热爱和做好法院⼯作,增强从事法院⼯作的荣誉感,表彰他们献⾝司法事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从事法院⼯作满三⼗年的在编⼯作⼈员以及退(离)休⼈员,均属颁发范围。

第三条在边远⼭区⼯作的法院⼯作⼈员的⼯作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年,具体办法由⾼级⼈民法院参照原劳动⼈事部劳⼈科局(1983)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请最⾼⼈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对正在接受⾏政审查和有犯罪嫌疑,有关部门正在对其进⾏刑事侦查的⼈员,暂不发给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五条受过⾏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员,在⼯作中表现好并做出成绩的,由所在法院报经⾼级⼈民法院批准,最⾼⼈民法院的,由最⾼⼈民法院批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六条受过刑事处罚的⼀般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特殊情况需要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的,须报经最⾼⼈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从事法院⼯作年限的起⽌时间,是指建国前在⾰命根据地或⼈民军队内从事司法⼯作或建国后参加法院⼯作时起,⾄发证年度⼗⼆⽉底或退(离)休时的累计周年数。

第⼋条属下列情况,后⼜回到法院⼯作或是由于落实政策在法院办理退(离)休⼿续的,法院⼯龄可以连续计算:凡在法院⼯作期间,因错误处理或被株连⽽调离法院的;经组织动员,回乡务农的;“⽂⾰”期间,下放劳动或被改做其它⼯作的;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的。

这⾥的⼯龄计算⽅法只限于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九条荣誉证书和奖章由最⾼⼈民法院统⼀制做,以最⾼⼈民法院名义授予。

第⼗条凡属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范围的⼈员,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的须逐级报经⾼级⼈民法院审核后批准颁发;⾼级⼈民法院以上的⼯作⼈员,由所在法院审批颁发;军事法院的,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审批颁发。

第⼗⼀条荣誉证书和奖章每年颁发⼀次。

第⼗⼆条对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的⼈员,各地法院可在休假、疗养等⽅⾯给予照顾,并可给予⼀次性的物质奖励。

法院奖励实施方案

法院奖励实施方案

法院奖励实施方案为了激励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本奖励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庭审人员等。

二、奖励条件1. 审理案件速度快、效率高,且判决结果公正合理的法官;2. 在司法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的书记员、庭审人员;3. 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提出创新性的司法观点和解决方案的法院工作人员;4. 在司法工作中表现出色,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好评的法院工作人员。

三、奖励方式1. 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并在法院内部和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2. 绩效奖金:根据工作绩效,给予符合条件的法院工作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3. 培训机会:为表现突出的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4. 晋升机会:对在司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院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职务晋升机会。

四、奖励评定1. 奖励评定委员会:设立奖励评定委员会,由法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评定;2. 评定标准:根据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司法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确保评定公正、客观;3. 公示公开: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励管理1. 奖励实施方案的落实由法院人事部门负责,确保奖励措施的有效实施;2. 对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奖励措施,确保奖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 加强宣传,让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奖励实施方案,激励其积极参与奖励评定和活动。

六、奖励效果通过本奖励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可以激励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七、总结本奖励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激励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奖励评定和奖励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有效推动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奖励办法

法院奖励办法

法院奖励办法第一篇:法院奖励办法XXX县人民法院奖励办法XXX县人民法院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动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高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钻研业务,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实施奖励,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惩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为支持鼓励干警撰写宣传信息稿件,积极向州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和有关业务报刊投稿,县院将对宣传、信息稿件及调研文章实行稿酬制。

有关法律理论研究、反映本院审判工作、行政事务、典型事迹等的调研、信息、宣传稿件被各级刊物采用,按以下标准奖励(计算单位为每条或每篇)。

(一)凡被中院各类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简报,每条发给作者稿酬20元,被省高院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简报,每条发给作者稿酬100元,被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简报,每条发给作者稿酬200元。

(二)凡在州级电视台、日报发表的新闻稿件,每条(篇)发给作者稿酬100元;凡在省级电台、电视台、各类报刊发表的新闻稿件,每条(篇)发给作者高酬200元;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及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新闻稿件,每条(篇)发给作者稿酬500元。

(三)凡被中院调研类刊物采用的调研文章,每篇发给作者稿酬200元,凡被省高院采用的,每篇发给作者稿酬300元,被最高法院采用的,每篇发给作者稿酬500元。

在各类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州级奖项的,每篇给作者稿酬150元,获省级奖项的,每篇发给作者300元,获国家级奖项的,每篇发给作者稿酬500元。

(四)凡发表或被采用的文稿,凭稿费通知单或采用报刊,经审批后,年底一次性领取稿酬。

第五条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年度考核后,对受表彰的干警进行奖励:(一)对获得中央、省级、州级各种表彰的个人,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为了进一步激励法院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各级法院的工作,本文制定了一些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类型1.表彰奖:表彰在法院宣传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

2.提名奖:提名在法院宣传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进入评审环节。

3.年度突出奖:年度对法院宣传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论文奖:评选法院宣传领域优秀论文,对突出作者进行表彰。

三、奖励标准1.表彰奖:表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其中,一等奖授予表现最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二等奖授予表现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三等奖授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提名奖:提名奖按照《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评选程序进行评选。

3.年度突出奖:年度突出奖授予在一年法院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论文奖:对法院宣传领域优秀论文进行专业评审,并对最突出的论文作者进行表彰。

四、评选程序1.推荐环节:各级法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推荐宣传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材料须真实、详尽。

2.初审环节:由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评审环节。

3.评审环节:由评审委员会对入选者进行综合考虑,按照优、良、中、差的标准进行评定。

4.公示环节:评审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反映,评审委员会及时进行核查。

5.终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及反映情况,对入选者进行再次综合评定,确定获奖者。

五、奖励资金1.法院宣传工作奖励经费从财政预算中核拨,各级法院按照提名奖、表彰奖、年度突出奖、论文奖的不同等次分别拨付。

2.奖励资金分别由各级法院依据评审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被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工资收入中。

六、奖励宣传1.获奖者可获得法院颁发的荣誉证书、奖杯、奖金等奖励。

2.法院将获奖者的事迹作为宣传报道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宣传。

七、其他事项1.本办法由最高法院宣传司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共部门的改革和创新,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公正、有效的奖惩制度,激励政务工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惩罚不履行职责、服务不到位的人员。

二、奖励制度根据《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政务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获得奖励。

具体的奖励方式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表彰奖励: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员投入服务工作;2. 物质奖励:根据工作绩效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以鼓励工作人员持续提高服务质量;3. 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等荣誉称号,使得工作人员感到骄傲和自豪,进而提升工作积极性。

三、处罚制度《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对未能履行职责、服务不到位的政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方式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警告,告诫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督促其改进工作方式;2. 记过或记大过:对严重违反服务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执行效率;3. 责令辞职或解职:对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服务形象的工作人员进行撤职处理,保证政务服务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四、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监督与评估机制至关重要。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机构的设立: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督政务服务的实施情况,并定期组织评估工作;2. 举报渠道的畅通: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允许公众向监督机构举报政务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3. 定期评估与检查:对政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和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附则《江西省政务服务“褒奖惩罚”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江西省政府制定并发布,以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奖励方案

法院奖励方案

法院奖励方案摘要:为了激励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各级法院推行了不同形式的奖励方案,本文将对国内法院奖励方案进行介绍及分析。

一、奖励方案的实施背景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司法领域对于法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激励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法院就制定并实施了不同形式的奖励方案。

二、奖励方案的类型1. 经济奖励在经济奖励方面,各级法院实行不同的政策,比如:•首先,一些地区采取现金鼓励制度,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办理的难易程度得到不同额度的奖励。

•其次,也有些地区采用发放实物,比如茶叶、酒类等,以示鼓励。

•再者,一些地区还会采用科技创新等额外环节来推行“双倍经济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司法领域的创新。

2. 荣誉奖励在荣誉奖励方面,各级法院也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比如:•评选年度表法人物,旨在表彰个人在法律领域的杰出工作表现,塑造正能量法律形象。

•评选优秀法官,鼓励优秀法官立足本职岗位,忠诚履行职责,推动司法公正。

3. 晋升奖励在晋升方面,法院还会根据工作表现等因素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晋升奖励,比如:•晋升为主任法官、副院长等,以感召和激励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进取,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三、奖励方案的优缺点1. 优点•有助于激励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

2. 缺点•由于经济奖励过于浓重,可能会导致有些法院工作人员将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奖励上,而忽视案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在晋升奖励方面,可能会出现“晋升”成为了唯一的目标,而对于工作质量和专业能力等更为重要的方面却忽视了。

四、总结综上所述,法院奖励方案虽然存在一些缺点,但是它本身的实施目的还是十分有意义的,可以对于司法公正、工作效率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诉讼案件管理专项奖实施规定

诉讼案件管理专项奖实施规定

诉讼案件管理专项奖实施规定一、总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的引导和激励,提高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案件管理专项奖的实施。

二、奖励对象1. 本规定所指的诉讼案件管理专项奖,是指奖励在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中取得杰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 单位奖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法院系统的相关部门、法官办公室等;个人奖包括法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以及其他在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三、奖励条件1. 在刑事案件管理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刑事案件管理专项奖的候选人:- 在法庭调度和审判安排方面表现突出,有效提高庭审效率;- 在案件研究和办案思路方面具有创新精神,使得案件审理质量显著提高;- 在案件管理、线索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具有独特的经验或成果;- 在协助解决复杂案件问题、减轻法官和案件处理人员负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在民事案件管理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民事案件管理专项奖的候选人:- 在诉讼服务和案件调解工作方面具有突出表现;- 在法律适用和案件审理方面精通,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在提升案件管理效能、优化执行流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在推动司法改革、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方面具有卓越成就。

四、奖励程序1. 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奖励推荐机制,通过内部推荐、综合评审等方式确定奖励对象。

2. 奖励推荐的材料应包括被推荐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在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等,应真实、准确、详尽。

3. 推荐材料经初审、复核后,应提交上级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审批。

4. 经审批通过后,人民法院应及时组织颁发奖励,并在内部和外部进行公示和宣传。

五、奖励内容1. 奖励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经济奖励,如奖金、津贴等;- 荣誉称号,如“诉讼案件管理先进单位”、“优秀法官”等;- 推荐典型案例,以及其他相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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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全省法院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2、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制度健全落实,积极主动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3、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科学管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4、大胆改革,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工作成绩突出,走在全省法院系统先进行列,或多次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连续三年获集体嘉奖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工作走在全省先进行列、或全国法院系统先进行列、或连续三年记三等功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工作走在全国先进行列、或连续三年记二等功的,可以记一等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政治坚定,整体形象好,素质高,工作效率高,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
1、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廉洁办案,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政治坚定,整体形象好,素质高,工作效率高,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
1、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廉洁办案,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6、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或有其他功绩的,可以分别给予记功。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即至少四年时间的检验,在全国或全国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逐级呈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称号。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刻苦学习理论知识、自觉钻研本职业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勤政为民、无私奉献,保持办文、办事、办案高效率、高质量,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表现比较突出,成绩优良的,可以给予嘉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别给予记功:
4、大胆改革,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工作成绩突出,走在全省法院系统先进行列,或多次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连续三年获集体嘉奖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工作走在全省先进行列、或全国法院系统先进行列、或连续三年记三等功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工作走在全国先进行列、或连续三年记二等功的,可以记一等功。
2、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制度健全落实,积极主动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3、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科学管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政治坚定,整体形象好,素质高,工作效率高,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
1、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廉洁办案,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全省法院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2、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制度健全落实,积极主动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3、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科学管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在立案工作中,严把立案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每一起案件,在法定期限及时立案、准确分流,或在特殊时期对刑事上诉案件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当天移案,或对本院案件认真执行按期开庭、审限跟踪等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或严格依法收取诉讼费,并依据规定对案件收费进行减、免、缓等,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全省法院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1、在立案工作中,严把立案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每一起案件,在法定期限及时立案、准确分流,或在特殊时期对刑事上诉案件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当天移案,或对本院案件认真执行按期开庭、审限跟踪等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或严格依法收取诉讼费,并依据规定对案件收费进行减、免、缓等,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6、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或有其他功绩的,可以分别给予记功。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即至少四年时间的检验,在全国或全国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逐级呈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称号。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刻苦学习理论知识、自觉钻研本职业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勤政为民、无私奉献,保持办文、办事、办案高效率、高质量,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表现比较突出,成绩优良的,可以给予嘉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别给予记功:
2、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制度健全落实,积极主动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3、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科学管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政治坚定,整体形象好,素质高,工作效率高,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
1、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廉洁办案,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全省法院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1、在立案工作中,严把立案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每一起案件,在法定期限及时立案、准确分流,或在特殊时期对刑事上诉案件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当天移案,或对本院案件认真执行按期开庭、审限跟踪等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或严格依法收取诉讼费,并依据规定对案件收费进行减、免、缓等,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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