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调整承保期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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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调整承保期间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同意调整主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期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就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保险
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