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12.10

合集下载

湖北生育保险政策

湖北生育保险政策

湖北生育保险政策【湖北生育保险政策】武汉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该市已于近日取消居民医保缴费时间限制,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限调整为全年度。

此外,武汉市还取消居民医保补缴政策限制。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

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满足一项条件即可转接新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多重关系转入需“先转后清”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武汉市手续时,如果申请人转出地与武汉市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先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清理业务。

灵活就业者参保取消户籍限制对于非武汉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于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审核《灵活就业证明》)。

武汉社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武汉社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武汉社保⽣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在武汉使⽤⽣育保险报销的条件是,⽤⼈单位连续给职⼯缴纳⽣育保险费满6个⽉以上,⽣育⾏为是符合当地的计划⽣育规定的。

⽐如未婚⽣⼦,或者违规⽣育第3胎就不能使⽤⽣育保险报销。

⽣育保险不仅能报销⽣育医疗费,在产假期间还能领⽣育津贴。

⼀、武汉是什么?武汉⽣育保险报销条件是⽤⼈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以上,符合计划⽣育规定。

《武汉市职⼯条例》第⼗条职⼯享受⽣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育规定,且⽤⼈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以上。

第⼗⼀条⽣育保险基⾦⽤于⽀付下列费⽤:(⼀)⽣育津贴;(⼆)护理假津贴;(三)⽣育;⼆、武汉⽣育保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武汉市职⼯⽣育保险条例》第⼗⼆条⽣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时间内享受⽣育津贴:(⼀)正常⽣育的,产假为90⽇;难产的,增加15⽇;多胞胎⽣育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15⽇;符合计划⽣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

第⼗三条男职⼯配偶⽣育,符合计划⽣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母光荣证》的,享受10⽇的护理假津贴。

第⼗四条⽣育津贴⽇⽀付标准,按照⼥职⼯⽣育或者流(引)产上⽉⽤⼈单位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计算。

男职⼯护理假津贴⽇⽀付标准,按照其配偶⽣育的上⼀个⽉⽤⼈单位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计算。

第⼗五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定标准拨付给⽤⼈单位的职⼯⽣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单位必须⽤于职⼯在⽣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低于职⼯本⼈⼯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所在单位补⾜;⾼于职⼯本⼈⼯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职⼯所在单位的职⼯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育保险有关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结算。

第⼗六条职⼯⽣育或者实施计划⽣育⼿术医疗费⽤符合本市职⼯基本药品⽬录、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育保险基⾦按定额标准⽀付(具体⽀付标准附后)。

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1.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再次缴费开始计算),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简言之:男方参保可确保女方生育医疗费的报销。

2.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具体见表1)。

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3)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6)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7)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9)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0)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生育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携《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5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5.就医流程(1)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首次产检,并领取围产保健手册,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检查项目见表2);(2)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过515元后自费(检查项目见表3);(3)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应多数企业的要求,也为了便于大家能够很好的理解、把握《生育保险办法》的精神,特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讲义发给各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此讲义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和操作请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办理。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是指妇女从怀孕期开始到胎儿娩出母体的整个过程,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需求,帮助妇女安全渡过生育期,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

各国生育保险的项目、条件和标准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状况而确定。

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二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三是产假,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期限为90天。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生育保险是给予暂时中断劳动的职工以物质帮助,保障职工的正常生活。

其具有以下特点: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群相对比较窄,并限定条件;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4、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5、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6、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7、产假有固定要求;8、具有计划性和时间性;9、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的作用实行生育保险是对生育妇女和新生儿的保障措施。

其主要作用:1、保障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保证了妇女的广泛就业;3、促进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4、生育保险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5、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30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和关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武劳社[2007]27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3.23【实施日期】2007.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7〕27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一、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可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和护理假天数乘以日支付标准计算。

具体标准为: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0日。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怀孕、分娩和流(引)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产后访视费。

生育保险待遇总结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总结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培训材料一、生育保险实施时间:《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2006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0起施行。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2、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正常缴费满六个月以上,正常缴费之前的补缴不计算在内;若有中断,从最近一次缴费起连续正常缴满六个月以上开始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待遇,超过3个月的,从补缴后的次月开始享受,欠费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几个部分:1、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主要针对女职工因怀孕产生的产检、生产、流引产发生的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上环、取环,结扎等产生的费用(1)门诊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标准。

标准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2)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这几项费用统一实行定额标准。

超过定额部分,按照30%、30%、40%的比例分别由个人、医院、生育基金支付。

简称三三四。

(3)、计划生育手术定额支付标准:2、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用于女职工生育、流引产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

●支付方法: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

●计算方法: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上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享受的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即10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女职工满24岁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多种情况的,可累计计算)流引产的,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护理假津贴支付范围: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女满24周岁以后初次生育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妇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男女平等就业,促进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育保险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0.7%,缴费基数与其它保险一致。

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缴费率按国家规定不超过1%,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率是根据武汉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属中等水平。

(三)享受待遇标准:包括四个部分: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包括补贴的时间和计发基数两个方面。

补贴时间的依据是根据国家、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假时间来确定的。

(女职工满23岁后怀孕生育属晚育)生育津贴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1500÷30=50元×120=6000元)2、护理假津贴:凡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护理津贴。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1800÷30=60元×10=600元)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都是以职工缴费计发,体现了效益、公平原则。

3、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是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发生的①医疗检查费、②接生费、③手术费、④住院费、⑤药品费和⑥产后访视费。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分娩、流(引)产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具体定额标准如下,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

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录入者:部署管理员】更新时间:2010-12-1310:29:46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

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315元由医院垫付,超315元后自费;(3)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4)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

产后访视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2)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3)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4)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修改日期:2009-11-1610:19:16浏览次数:1331]应多数企业的要求,也为了便于大家能够很好的理解、把握《生育保险办法》的精神,特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讲义发给各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此讲义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和操作请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办理。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是指妇女从怀孕期开始到胎儿娩出母体的整个过程,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需求,帮助妇女安全渡过生育期,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

各国生育保险的项目、条件和标准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状况而确定。

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二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三是产假,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期限为90天。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生育保险是给予暂时中断劳动的职工以物质帮助,保障职工的正常生活。

其具有以下特点: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群相对比较窄,并限定条件;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4、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5、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6、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7、产假有固定要求;8、具有计划性和时间性;9、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的作用实行生育保险是对生育妇女和新生儿的保障措施。

其主要作用:1、保障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保证了妇女的广泛就业;3、促进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4、生育保险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5、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6)10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功能,对愿意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医疗范围、服务质量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协议有效期为1年。

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至少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第四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按照协议条款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生育保险规定,认真履行协议,按照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向生育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怀孕职工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职工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进行。

职工选择的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六条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应当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以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等其他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七条生育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和有关增补规定。

生育保险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处方,书写记录必须符合医疗管理规范。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三、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基金的规范运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武劳社[2006]9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登记和缴费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1 / 2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进行环检、孕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2 / 2。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发〔2010〕4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及职工医疗消费的实际情况,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生育保险项目及定、限额标准作如下调整: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限额由原标准500元调整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不变,增加torch和染色体筛查常规检查项目。

二、分娩医疗费(一)顺产。

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医院1300元。

(二)助娩产。

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

(三)剖宫产。

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四)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350元、一级医院11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术。

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40元、一级医院60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术。

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30元、一级医院290元。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武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武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武汉⽣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条件有哪些?武汉⽣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条件有:职⼯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缴纳⽣育保险累计满3个⽉、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规定等,有关情况的认定,还需要由当事⼈在报销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政策规定的条件有哪些?武汉⽣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条件是:(1)⽣育或施⾏计划⽣育⼿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的企业职⼯。

(2)⽣育或施⾏计划⽣育⼿术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的职⼯。

⼆、⽣育保险的报销费⽤是什么?1、⽣育保险基⾦以⽣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妊娠7个⽉(含7个⽉)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7个⽉早产的,享受3个⽉的⽣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术的,增加半个⽉的⽣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半个⽉的⽣育津贴;妊娠3个⽉(含3个⽉)以上、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的⽣育津贴,妊娠3个⽉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的⽣育津贴。

⽣育津贴以⼥职⼯产前或计划⽣育⼿术前12个⽉的⽣育保险⽉平均缴费为计发基数。

2、⽣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的⽣育⼥职⼯可享受⽣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次性⽣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育保险的⼥职⼯失业后,在领取期间,符合计划⽣育规定⽣育时,可享受⼀次性⽣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育4000元,对参加⽣育保险的男职⼯,其配偶未列⼊⽣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育规定⽣育第⼀胎时,可享受50%的⼀次性⽣育补贴。

4、⽣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期间本⼈基本⼯资、奖⾦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育⼿术费,包括因计划⽣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埋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的费⽤,列⼊⽣育保险基⾦结付范围。

对于武汉⽣育保险政策中规定的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来执⾏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育情况所需要报销的费⽤也是不同的,如顺产、剖腹产、或者难产等情况的花费是不同的,应当由医疗部门进⾏审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武劳社[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7〕27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一、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可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和护理假天数乘以日支付标准计算。

具体标准为: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0日。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怀孕、分娩和流(引)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产后访视费。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10【实施日期】2006.12.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 2006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武汉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生育保险政策武汉生育保险政策1、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关于护理假津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3、关于生育就医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应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

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4、保障武汉市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生育医疗待遇范围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

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相关阅读:武汉生育保险报销一、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

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三、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515元后自费;(4)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武汉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津贴

武汉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津贴

武汉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津贴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考虑生育问题。

在武汉地区,想要办理生育保险和津贴,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和补贴标准1.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武汉市打工族女性在怀孕期间,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纳和报销方式,由企业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协商确定。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妇科检查、药品费、治疗费、住院押金等。

2.津贴标准武汉市给予生育补贴标准如下:首胎:省定补贴1000元,市本级补贴500元,企事业单位中央预算内支出和地方财政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一半。

二胎:省定补贴2000元,市本级补贴1000元,企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补贴,其中市财政2/3,中央卫计委负担1/3。

三胎:省定补贴4000元,武汉市本级补贴2000元,企事业单位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一半。

备注:因为政策变动可能会造成更新未及时,具体政策以武汉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三、办理生育保险和津贴的流程1.生育保险的申请流程:首先,需要在怀孕3个月以内,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须要带齐如下资料:身份证、账户银行卡、本人社保卡、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公章)及电子版、军官证、离退休证、教师、医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证。

其中账户银行卡需为本人名下的活期卡,且能正常使用。

2.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1)领取居民身份证。

(2)前往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检。

(3)生育后1个月内,需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社保卡、专项发票、结婚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材料,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准备申请津贴。

(4)将资料提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生育津贴。

四、注意事项1.生育保险的参保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在怀孕3个月以内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否则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福利。

2.生育津贴的缴纳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武汉市生育津贴的缴纳标准、资格认证、申请流程等,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实时咨询,以免因资料不全或申请时差等原因而耽误了自己的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政府令第173号
(2006年12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2012年4月23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
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三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
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职工在此期间应享
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