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摘要:本文通过生态发展观的引入,回顾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准入的实施过程。
分析准入建设管控的现实情况,提出建设管控度应综合考虑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准入、建设管控度、综合考虑一、引言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在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之下已经面临重大风险挑战。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主要内容。
我国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城镇化经历了快速发展。
但是,以不断开发土地资源为主要手段的粗放式城镇化模式,导致了城市的无序蔓延、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空间的侵占,城市生态环境风险日益剧增。
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建设、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基本生态控制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5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划定并制定出台《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随后,武汉市从2012年开始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线及管理实践,经过积极探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生态线管控制度。
于2016年出台《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下文称《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实践成果进行固化,实现了生态控制线的“编、管、控”均可依法操作。
按照《条例》,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关工作报告,对实施工作成果进行考评。
武汉市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来,开创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了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截至2022,武汉市基本构建起了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城市格局有序展开,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滨江滨湖城市特色逐步彰显,城市生态空间品质不断提升。
【1】结合以上背景,本文试图简要分析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的建设管控,探讨建设管控度的刚性和弹性边界,以促进基本生态控制线更科学合理实施。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18]3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武政办〔2018〕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推动《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成本共担、效益共享。
本市域范围内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共同筹措生态补偿资金。
(三)统筹兼顾、区别对待。
把生态补偿与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主体功能区规划、精准扶贫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向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占比大的区、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倾斜。
(四)多方并举、合作共治。
既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补偿范围及对象补偿范围为《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落线规划》和《武汉市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所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
补偿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实施日期】2020.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根据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部门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0日武汉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泊保护,规范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防止湖泊周边过度开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确定的名录湖泊(不含东湖)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是为了强化对湖泊周边建设的管控,探索“大湖+”保护与利用模式,促进城市与湖泊互融发展,以湖泊水域保护线(以下称湖泊蓝线)为基础,外扩一定距离所形成的范围界限,该范围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划定。
第三条本市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
对湖泊周边建设活动,文物、水体、园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实施性规划,明确用地功能性质、滨湖建设空间形态、开放空间、景观风貌、视线通廊等内容。
实施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后,作为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实施性规划的,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单个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论证,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武土资规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表1-表3。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3、禁止兼容“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会通告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会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会通告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2017年9月29日,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听证会,听取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一、听证会举行情况听证会由市发展改革委池少华巡视员主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田雁处长陈述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及起草说明。
来自武汉大学、省社科院、市规划研究院、黄陂区武湖街张湾队等单位的11位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并分别发言;来自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3位旁听人全程旁听听证会。
二、听证会议程(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旁听人;(二)听证陈述人介绍《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及起草说明;(三)听证代表对《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发表意见;(四)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11位听证代表一致赞成出台《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草案),均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是我市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落实生态文明改革要求,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举措。
李光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的价值取向;秦尊文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稳定来源,要研究横向补偿;李荣娟代表指出制度设计体现了精准扶贫、公平性和差异性,建议指标考虑要进一步明确,要衡量生态价值;程中平代表建议要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等进行监管,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研究市场化生态补偿,加强监督审计等;王青平代表提出近期的项目要针对武汉市的特点,处理好部门和标准的衔接问题;张琪代表建议提高激励性补偿比例,考虑美丽村庄建设;陈金林代表建议资金筹措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生态控制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大小有所区别;杨远凯代表建议核查生态公益林面积;黄群启代表建议进一步细化三种补偿方式比例,合理使用资金;喻佐伟代表提出要保证资金来源;张军军代表希望实施意见能落实到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5•【字号】武政办〔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5日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落实,结合湖北省“三线一单”编制有关成果和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武汉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1.坚守底线,保护优先。
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三线一单”刚性约束制度,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分类管控,精准施策。
根据全市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和质量改善目标,针对各类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幸福武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步行、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沿线设置标志、标牌和驿站。
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市域绿道:由中心城区向外呈放射状布局,串接生态绿楔、外围新城、山体、水体及风景名胜区,突出地域景观、生态和人文特色,以旅游观光、休闲健身功能为主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呈网状布置,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滨水空间、人文景区及公园绿地,以休闲健身功能和交通通勤功能为主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为附近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慢行交通环境的绿道。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当保护的控制区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志、服务设施等的管理。
第六条市绿道建设指挥部统筹全市绿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对各区及责任单位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6日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规划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加强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重要性的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于确保城市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在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各项工作,近期要特别抓好三环线城市生态带建设。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控、主动实施、合理利用,维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稳定,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积极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立法在认真执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的基础上,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抓紧制订《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7•【字号】武政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创建基础与形势分析第一节创建基础第二节机遇和挑战第二章规划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范围和时限第四节规划目标第五节规划实施策略第三章健全生态制度第一节建立健全领导决策制度第二节优化完善考核制度第三节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度第四节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五节落实规划环评制度第四章巩固生态安全第一节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二节打好碧水保卫战第三节打好净土保卫战第四节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第五节提高林草覆盖率第六节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七节完善危险废物处理体系第八节完善环境应急机制第五章优化生态空间第一节加快生态保护红线落地第二节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第三节编制河湖岸线保护规划第六章发展生态经济第一节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第二节控制用水总量第三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第四节降低碳排放强度第五节推进清洁生产第六节推进循环农业发展第七节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第七章践行生态生活第一节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第二节开展“千吨万人”行动第三节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第四节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第五节提升公园绿地面积第六节升级农村厕所革命第七节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第八节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第九节深入实施垃圾分类第十节推行绿色生活方式第十一节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第八章弘扬生态文化第一节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第二节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第三节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度第九章重点项目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考核评估第三节保障资金投入第四节促进科技创新第五节推进全民参与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前言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依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环办生态函〔2021〕73号)和《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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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确保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发挥其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都市农业、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促进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合理布局。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十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按照全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划定。
第十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
下列区域划为生态底线区:(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三)山体及其保护范围;(四)永久性绿地、生态绿楔核心区;(五)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六)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保护的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第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三)划定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地形地貌,适时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后期校核,提高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精确度。
校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五条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
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区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调整内容,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环境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提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论证和评估等方面的情况;(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三)调整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因上位规划修改需要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执行。
基本生态控制线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部分,上位规划未经修改的,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查询方式。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
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十八条生态底线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二)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四)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五)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生态发展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项目;(二)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四)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
按照前款第四项的规定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都市发展区外的区域,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确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区域,还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和修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保护生态要素、突出地方特色、促进绿色发展的原则,对生态保育、都市农业、生态旅游等功能进行布局,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明确重大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十二条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优先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合理确定绿色低碳的乡村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发展策略和村镇体系,提出村庄保留、迁并和建设的具体措施,统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应当遵循低强度、低密度、高绿量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形态、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用地布局应当集约化、小型化;生态底线区内的项目选址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廊道、山体、水体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域。
第二十四条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应当注重生态优先,加强对原有山体、水体、植被等生态资源的保护,按照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优化林木结构,突出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拓展城乡居民休闲空间,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游憩、观赏、健身等需求。
第二十五条村庄建设应当遵循提升生态价值、控制建设规模的原则,注重延续乡村风貌特色和乡村文化的保护传承,将新农村建设与都市农业、乡村旅游业发展相结合,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确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单独选址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项目位置及建设控制要求。
规划选址在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绿地率不得低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湖泊、湿地、林地、绿化、文物、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