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6日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建设美丽武汉,打造全国一流园林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少于5.5平方米/人,全市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92天,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提升园林绿化水平1.凸显城市生态格局。
实施全域增绿提质工程,夯实“一心、两轴、五环、六楔、多廊”的生态框架。
“一心”,即规划建设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打造世界级城中湖典范。
“两轴”,即推进山水十字轴绿化建设,建设武汉“长江主轴”世界级城市景观生态轴,实施汉江、东西山系生态轴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五环”,即建设内环线、二环线“花环”,巩固提升三环线“一环33珠”生态景观带,建成长146公里四环线生态带,提升内外各100米宽外环线生态林带。
“六楔”,即实施“六楔入城”生态工程,建设府河绿楔、东湖绿楔、武湖绿楔、汤逊湖绿楔、青菱湖绿楔、后官湖绿楔,打造复合型郊野公园群。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摘要:本文通过生态发展观的引入,回顾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准入的实施过程。
分析准入建设管控的现实情况,提出建设管控度应综合考虑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准入、建设管控度、综合考虑一、引言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在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之下已经面临重大风险挑战。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主要内容。
我国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城镇化经历了快速发展。
但是,以不断开发土地资源为主要手段的粗放式城镇化模式,导致了城市的无序蔓延、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空间的侵占,城市生态环境风险日益剧增。
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建设、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基本生态控制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5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划定并制定出台《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随后,武汉市从2012年开始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线及管理实践,经过积极探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生态线管控制度。
于2016年出台《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下文称《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实践成果进行固化,实现了生态控制线的“编、管、控”均可依法操作。
按照《条例》,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关工作报告,对实施工作成果进行考评。
武汉市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来,开创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了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截至2022,武汉市基本构建起了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城市格局有序展开,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滨江滨湖城市特色逐步彰显,城市生态空间品质不断提升。
【1】结合以上背景,本文试图简要分析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的建设管控,探讨建设管控度的刚性和弹性边界,以促进基本生态控制线更科学合理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18]3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武政办〔2018〕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推动《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成本共担、效益共享。
本市域范围内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共同筹措生态补偿资金。
(三)统筹兼顾、区别对待。
把生态补偿与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主体功能区规划、精准扶贫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向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占比大的区、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倾斜。
(四)多方并举、合作共治。
既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补偿范围及对象补偿范围为《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落线规划》和《武汉市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所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
补偿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实施日期】2020.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根据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会通告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会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会通告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2017年9月29日,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听证会,听取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一、听证会举行情况听证会由市发展改革委池少华巡视员主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田雁处长陈述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及起草说明。
来自武汉大学、省社科院、市规划研究院、黄陂区武湖街张湾队等单位的11位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并分别发言;来自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3位旁听人全程旁听听证会。
二、听证会议程(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旁听人;(二)听证陈述人介绍《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及起草说明;(三)听证代表对《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发表意见;(四)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11位听证代表一致赞成出台《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实施意见》(草案),均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是我市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落实生态文明改革要求,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举措。
李光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的价值取向;秦尊文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稳定来源,要研究横向补偿;李荣娟代表指出制度设计体现了精准扶贫、公平性和差异性,建议指标考虑要进一步明确,要衡量生态价值;程中平代表建议要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等进行监管,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研究市场化生态补偿,加强监督审计等;王青平代表提出近期的项目要针对武汉市的特点,处理好部门和标准的衔接问题;张琪代表建议提高激励性补偿比例,考虑美丽村庄建设;陈金林代表建议资金筹措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生态控制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大小有所区别;杨远凯代表建议核查生态公益林面积;黄群启代表建议进一步细化三种补偿方式比例,合理使用资金;喻佐伟代表提出要保证资金来源;张军军代表希望实施意见能落实到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武政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武政规〔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积极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决策部署,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流量增效、存量优化、质量提高”五量管控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全市自然资源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自然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自然资源利用质量,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到2025年,全市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时期相比下降20%,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
二、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在规划目标范围内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推动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
坚持先规划再利用,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幸福武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步行、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沿线设置标志、标牌和驿站。
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市域绿道:由中心城区向外呈放射状布局,串接生态绿楔、外围新城、山体、水体及风景名胜区,突出地域景观、生态和人文特色,以旅游观光、休闲健身功能为主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呈网状布置,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滨水空间、人文景区及公园绿地,以休闲健身功能和交通通勤功能为主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为附近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慢行交通环境的绿道。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当保护的控制区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志、服务设施等的管理。
第六条市绿道建设指挥部统筹全市绿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对各区及责任单位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6日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规划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加强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重要性的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于确保城市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在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各项工作,近期要特别抓好三环线城市生态带建设。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控、主动实施、合理利用,维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稳定,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积极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立法在认真执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的基础上,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抓紧制订《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7•【字号】武政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创建基础与形势分析第一节创建基础第二节机遇和挑战第二章规划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范围和时限第四节规划目标第五节规划实施策略第三章健全生态制度第一节建立健全领导决策制度第二节优化完善考核制度第三节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度第四节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五节落实规划环评制度第四章巩固生态安全第一节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二节打好碧水保卫战第三节打好净土保卫战第四节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第五节提高林草覆盖率第六节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七节完善危险废物处理体系第八节完善环境应急机制第五章优化生态空间第一节加快生态保护红线落地第二节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第三节编制河湖岸线保护规划第六章发展生态经济第一节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第二节控制用水总量第三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第四节降低碳排放强度第五节推进清洁生产第六节推进循环农业发展第七节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第七章践行生态生活第一节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第二节开展“千吨万人”行动第三节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第四节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第五节提升公园绿地面积第六节升级农村厕所革命第七节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第八节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第九节深入实施垃圾分类第十节推行绿色生活方式第十一节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第八章弘扬生态文化第一节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第二节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第三节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度第九章重点项目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考核评估第三节保障资金投入第四节促进科技创新第五节推进全民参与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前言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依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环办生态函〔2021〕73号)和《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0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省农业厅组织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七)省林业厅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八)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公开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信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奖励。
第八条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整体性要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覆盖山、水、林、田、湖等不同的生态要素。
在以下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当包括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确定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含)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含)以上森林公园、省级(含)以上湿地公园、省级(含)以上地质公园、蓄滞洪区等禁止开发区域。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部门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5•【字号】武政办〔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5日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落实,结合湖北省“三线一单”编制有关成果和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武汉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1.坚守底线,保护优先。
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三线一单”刚性约束制度,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分类管控,精准施策。
根据全市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和质量改善目标,针对各类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12年2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
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
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并对环境
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物排放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削减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负荷。
(六)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规划要求,做好森林、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水务、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体、农田、文物等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其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坡度大于16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
(五)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等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调整后的上位规划,就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地段内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调整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
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调整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底线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生态型农业设施;
(三)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
(四)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第十条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发展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
(三)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
(四)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
(五)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六)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规划选址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30日。
第十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并满足低强度和低密度的规划要求,具体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
第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已依法建成的各类项目,应当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
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
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
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项目,由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对不符合本
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置换到基本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者实行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方案,逐步组织实施。
生态底线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除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确需保留的特殊村庄外,应当逐步在生态底线区外进行异地统建,原用地恢复生态功能。
按照规划要求确需保留的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庄,应当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和体量,并制订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生态发展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外进行异地统建,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集中建设。
第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制订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补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的;
(三)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现有建设项目处置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本规定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生产建设活动,文物、水体、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