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粤府〔2020〕7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等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引领,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广东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12-01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中府〔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边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海域)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实施生态控制线综合监督管理,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中落实生态控制线,依法对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每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打印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3-07-1深府〔2013〕63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不动摇(一)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
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有限的生态资源,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了城市质量,成为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必须继续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提升至生态文明基本空间制度的高度。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坚持铁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坚持占补平衡,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协调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及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化(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
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查规范,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环境、土地建筑、社会经济等信息调查。
结合生态功能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划分不同类型的管制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活动限制及产业准入政策,实现基本生态控制线精细化管理。
(二)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活动。
线内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分区管制政策,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深宝府〔2021〕1号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保障宝安区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妥善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以下简称“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负责跟踪、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受理相关投诉和信访。
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规划主管部门,主任由区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其他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应当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指定专人作为生态线管理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与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协调,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街道办以市规划主管部门2021年底的清查结果为依据,对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和确认,并对核实的结果负责(核查内容详见附件)。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核查结束后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整理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环境保护和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整理结果,在2个月内完成对线内已建成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和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成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环境影响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4•【字号】粤府办[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1〕18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四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省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实现我省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重大决策。
因此,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发展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1998〕36号)要求,在全省林业等生态环境建设专题规划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规划从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进行规划,主要包括生态公益林建设、水环境建设、水土保持、生态农业及海洋环境建设等。
一、生态环境建设状况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努力奋斗,我省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取得进展。
一是造林绿化事业蓬勃发展,奠定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
1985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五年种上树,十年绿化广东”的目标,并于1993年提前两年基本实现绿化达标。
90年代以来,为巩固和发展绿化成果,林业建设实施森林分类经营。
1998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组织林业第二次创业,优化生态环境,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的决定》,全省各地在加快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同时,狠抓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沿海防护林、农田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环境风景林为主体的生态公益林骨干工程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形成了我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基本框架。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和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6940060/2014-00665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3日名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粤环函〔2014〕796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严格《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划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
各地要从严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进行调整。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调整或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应当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并修改完善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具体见附件)。
三、需要调整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加强项目选址唯一性的论证。
从经济、社会、工程、环境等方面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和合理性。
(二)科学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调整方案。
调出严格控制区的面积应尽可能缩减,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的边界范围。
按照生态严格控制区占补平衡的要求,调入面积不得少于调出面积,调入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良好。
(三)加强对严格控制区调整的生态影响分析。
分析比较严格控制区调整前后对区域生态环境破碎化的影响程度。
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角度,通过对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严格控制区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连贯性、完整性的影响。
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生态影响分析。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粤环[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一、什么是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深圳市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在全国尚属首次。
基本生态控制线由多个控制点连续组成,其控制范围由基本生态控制线围合而成或由基本生态控制线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围合而成。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974平方公里,公众可通过市规划局网站()查询其具体范围。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是《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为什么要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把保护环境放到决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高度。
在约翰内斯堡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建设生态城市被公认为各国政府向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一个具体行动。
随着深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的持续快速扩张,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总量逐年减少,城市生态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通过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强制性地进行严格保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此举是贯彻“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深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生态城市战略目标下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举措,对深圳未来的可持续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的依据是什么?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主要是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而划定的。
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调整第五条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分为技术修正和局部调整。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技术修正:(一)因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微调边界的;(二)因蓝线、红线、黄线、紫线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生态控制线边界有相应轻微变化的;(三)市国土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除技术修正外的其他情形视为局部调整。
由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对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二)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三)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Guangdong Province ecological document control line m anage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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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112 号《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现予公布。
市长李毓全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防备城市建设无序延伸,促使社会经济可连续发展,依占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合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领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察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状况进行监测,发现违纪建筑应实时通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领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看管;依法回收、收买土地并归入政府土地贮备;做好线内违纪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其职责对线内违纪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增强巡逻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纪建筑及其查处状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宣布。
(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获得施工允许证的违纪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逐渐提升环保要求,减少线内污染负荷。
(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增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看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
(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执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纪建设行为过程中应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实时将查处状况通告其余部门。
各镇街负责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好,组织、协调对线内违纪用地、违纪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20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2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科学合理、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生态安全格局,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规定,现就开展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编制工作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不含深圳市,下同)要抓紧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于2014年4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该厅在一个月内组织技术审查并反馈意见。
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工作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2014年6月底前批复执行,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划定生态控制线。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依据工作方案,组织全面开展本地区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划定工作原则上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及相应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由城市、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于2015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已完成划定工作的深圳市要进一步完善生态控制线体系。
海洋生态控制线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划定。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规划引导。
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明确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原则、保护目标、控制范围及管控要求等,并配套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强化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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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
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基层村镇充分沟通协调。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书和地理空间数据库。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审查报批】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报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条【划定要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其他控制线等相衔接,并具有明确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管制要求,范围边界清晰准确,空间图形与数量关系一致。
第八条【划定对象】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主要包括集中成片的生态保育用地、风景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和垦殖生产用地。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当优先划入生态控制线。
第九条【管制区划分】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海岛、滨海沙滩,以及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为生态系统高度敏感和高度重要的其他区域等,应当划入一级管制区。
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优先划入一级管制区。
其他地域,划入二级管制区。
第十条【调整机制】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未设县的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二)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三)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方案,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成果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规划落实】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结合生态控制线管理,强化城市组团隔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形态。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分级管制】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分级管制要求:(一)一级管制区内实施生态功能严格保护措施,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管护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公路等线状交通设施项目应绕避一级管制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一级管制区的,应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管制区内以生态保护为主,不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景观保护建设,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报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前,其规划选址方案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生态保护和修复意见。
涉及一级管制区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项目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建、已建项目清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项目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对合法建成但不符合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位于一级管制区内的,优先开展补偿安置及建设用地清退后移交相关部门,并实施生态修复与日常管理。
位于二级管制区内的,应根据其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估,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管理、林业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等要求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特色村庄保护】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自然风貌、生态产业特色的村庄的保护。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修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提高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形成兼顾生态、生产、生活的复合生态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加强污染治理。
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
第十七条【违法建设查处】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十八条【综合监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动态监测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将生态控制线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控制线保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人大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控制线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实施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形成实施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接受监督。
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以五年为周期,起止年限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一致。
第二十一条【信息支撑】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的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标志】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具体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态补偿机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一】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或者调整生态控制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的;(四)未按照规定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分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展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项目分类处置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