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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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
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因此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
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
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的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②适用规则的平等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③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2)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
①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②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③平等保护体现了对民生的最大关注。
④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2.物权法定原则
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种类法定。
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2)内容法定。
其包括两个方面:
①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②内容法定就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①物权公示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
公示原则的强行性主要体现在:a.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b.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c.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
②公示首先具有明确物权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此外,公示制度不仅发挥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且对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也具有重要作用。
(2)公信原则
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
公信力,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
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力,其作用必然大为减弱。
可见,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
1.物权保护概述
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首先可以采用诉讼外和解的方式,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物权的争议,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来解决其有关物权的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
2.确认物权请求权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其内容如下:
(1)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它既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又是对他物权的确认。
(2)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即指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以后,请求人民法院对物权的内容加以确认。
3.物权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
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③消除危险请求权,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
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