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概论.
《物权法概述》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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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牛黄归属纠纷案(物权的客体)
某日,农民张某欲将自有的一头黄牛出卖。他与某 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黄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 肉每千克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 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20元。在 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牛的下水中发现牛 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共得款2100元。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向肉联 厂索取卖牛黄的价款,遭到肉联厂的拒绝,双方发 生纠纷。
——例外:尸体、捐献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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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下列选项中哪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 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上的假牙
3、可支配性: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民法上 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
4、独立性:所谓独立物是指客观上能独立存在的物, 或依社会之观念,可以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独立存 在的物。与独立物相对,物的部分则是不能独立存 在的
问题:各当事人就该古董享有的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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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 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
(1)某一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时,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 的,不论该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优于债权。这主要有两种情 形:一是“一物二卖”。如上例,甲将同一古董先卖给乙,乙 取得请求甲交付该古董的债权,后甲又将同一物卖给丙并交付, 丙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乙的债权成立在先,丙的物权发生在 后,但丙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 不履行责任,而不能要求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二是同一物为 定限物权的标的物时,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甲将车借 给乙,甲有请求返还该车的权利,若在该车上成立留置权,甲 就不得请求返还。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 力。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首先是特定的物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3)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单一物或独立物 (4)物权的客体可以包括权利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妨碍排除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二)他物权 又称定限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 人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 一定的处分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概要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三、物权法的性质 四、物权法的功能 五、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物权法的原则
一 、平等保护原则 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 定.
二、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 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 而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 全. (二) 公信原则 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 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 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 果, 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1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2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3 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4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章 物权法概论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物权人在其物权实现遇有妨害 时,所享有的请求造成妨害事由之 人排除此妨害的权利。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1)物权权利本身受侵害 第一,物之返还请求权 第二,排除妨碍请求权
(2)物权客体受侵害(保全请求权) 第一,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三,恢复原状请求权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刘 朝 小 偷
手表
管 理 员 袁 平
有关部门
1、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
指当物因物权人以外原因而脱离物 权人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追及物 之所在,而对其行使物权的效力。
2、物权追去效力的中断事由
(1)动产
第三人善意取得 (2)不动产: 原权利人的权利因第三人信赖登记而受让 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1995年7月,某市鼓楼街15号蔡天成家因其私房远不能适应要 求,遂决定在原房宅基地上翻建一幢两层楼房。 与蔡家房屋紧邻相接的是胡建章家,且两家合用一堵山墙。蔡 家施工时留出与胡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完工。胡家对 蔡家翻建房屋未提出异议。 1995年10月,胡也决定翻建一幢两层楼房。蔡天成得知后告诉 胡建章,其房屋落成未满一月,尚未定型,若其现在施工必将 对其新房造成损坏,要求胡稍停一段时间,等其房屋干固定型 后再开工。 胡不肯仍坚持立即开工,并向蔡表示,若对蔡家房屋造成损坏, 则承担赔偿损失和修理房屋的责任。 1996年1月胡家的施工使得蔡家新房的门、窗歪斜变形不能开 启。 蔡天成告知胡建章要求其修理房屋并赔偿损失,胡声称在自家 宅基地上施工;与蔡家无关。两家发生争执。
(四)追及效力
案例:几经易手的手表应属谁所有
1、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 2、物权追及效力的中断事由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支配性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法定性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归一力
在同一物上存在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
公平原则
总结词:诚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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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平等保护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详细描述
自愿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物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转让、抵押等权利,不受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愿原则
总结词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公平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出现权利滥用或利益不公的情况。在实践中,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七章物权法
六 占有制度
占有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包括掌握、控制、 占有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包括掌握、控制、 使用、收益及处分。 使用、收益及处分。 1、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
3、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意思进行占有可分 、 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主占有: 自主占有:继承人把被继承人为第三人寄存 保管的物品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进行的占 有;小偷把盗窃物据为己有而进行的占有也 属此类。 属此类。 他主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的占有,典权人对 他主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的占有, 典物的占有
2. 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是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一般要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
(三)拾得遗失物
概念: 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 有的事实。 有的事实。 成立条件: ;(2) 成立条件:(1)须有拾得的行为;( )标的物须 )须有拾得的行为;( 是遗失物。 是遗失物。 效力: ;(2)保管义务;( ;(3) 效力:(1)通知义务;( )保管义务;( )必 )通知义务;( 要费用请求权;( ;(4)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 要费用请求权;( )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失主悬 赏时)。 物权法》 赏时)。 《物权法》109条-113条。 条 条
三、物权的客体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法律上可得 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拟制物),还 可以是权利。(赞同此说)
2.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 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的概念
应将“ 应将“物”与“物权客体”相区别。 物权客体”相区别。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
研究生课程·麻昌华第一讲物权法概述一、概念、特征(一)概念1、历史物权一词,系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最先提出的,以“对物之诉”为基础,初步建立了物权学说。
法上接受,最早为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其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民法首先全面接受,并以之为篇名(第三篇),但未下定义。
法民法未使用此概念,而是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无物权概念,只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原因是强调所有权,特别是国家所有权。
英美法系中无此制度,与之相近的是财产权,但与大陆法的物权不完全相同。
2、概念学说概念在民法典中,大都有不作定义性规定。
学说有四:(1)强调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代表人有梅中协、李宜琛等。
(2)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代表人有姚瑞光等。
(3)强调支配性与排他性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代表人有张龙文等。
(4)直接支配、享受利益、排他性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代表人有史尚宽、我妻荣等。
3、物权法规定的概念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可见采纳的是第三种学说,强调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
这主要是采纳了梁慧星教授的观点。
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特别强调物权的排他性,认为直接支配性属物权的自然属性,而排他性属法律属性(即社会属性),定义须兼顾这两种属性。
4、应有概念物权首先是一种归属权,支配性是基础;关于享益:支配就可享益,无须单列;关于排他:支配就意味着排他,无须单列;因此,抓住支配,就抓住本质。
由此可认为:物权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二)特征1、绝对性对主体而言特定与否,进而排他2、客体为特定物关于特定性,一种观点认为,须为特定物。
我以为不然,应理解为可以特定化之物。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 2.物权法是强行法
• 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当
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
• 如:<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 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
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 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 革法》,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 例》。。。。。
三、1956年至198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的土地私有 制已经不复存在。地上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也随之消 失。加上这一时期全盘接受苏联的民法理论,认为用益物 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 的特殊产物,不再适应于 中国,担保物权可以放置于合同法中。对此,中国当时的 立法予以接受。1957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物权 制度在劫难逃。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 基本原则的含义 • 基本原则的功能
在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 基本精神
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 基准 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有广狭两义(一)广义的物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不以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内容为限,而是包含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1)如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个关于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共有;继承人的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其他规定,第5条(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的规定),第7条。
(3)民法之外的法律中也有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体系中有关物权的专门篇章(《物权编》。
其内容包括:物权法总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一般性规定。
物权法分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三)物权法的目的就是把人对物的归属关系确定下来从静态:确认主体对物的利用为物权,(包括要对物进行界定)。
从动态: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何创设物权?自物权---所有权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确认物归主体所有,是主体对物的完全的支配。
定纷止争。
支配权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如抵押权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因此,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都体现了对物的支配支配权--狭义的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主要是支配权。
请求权--但也有若干以请求权为内容的规范----如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概论.
2018/9/26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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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主要内容
2018/9/26
物权法主要内容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
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 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 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
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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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
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 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 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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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三个处理方案:第一,连人带表扣押; 第二,人放了,手表暂扣;第三,放人,不 扣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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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应当选择第三。除有相反的证据外, 占有动产应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 既然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警方在 没有证据表明该占有为不法时,没有理由扣 押他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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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关系分析一
物权法理论,占有财产的,应推定有权源占有, 而不应推定无权源占有。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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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说是一个蓬头垢面的 人坐在马路边上,在吃酒店扔掉的饭菜,但 手上却戴着一个金光闪闪的手表。有一个手 表收藏家看到后吃了一惊——这是一块劳力 士手表,价值不低于38万元,于是就觉得这 不太正常,报案了。警方接到报案后就派人 与蓬头垢面的人闲聊,讲住址和暂住地点, 讲年龄和身份,都很清楚,但是一讲到手表, 那人就不说了。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第2章 物权法概述
• 如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作了这样的约定,则该约定
无效。但只要当事人关于质权设定的其他方面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当事人关 于质权设定的约定仍属有效,只是该“流质”约定 无效。
•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妨碍其他法律效果
的发生
• 如当事人关于物权的设定或内容的约定违反了
物权法定原则,但只要其约定的内容符合其他 法律的有关规定,则当事人的约定尽管不产生 物权法上的效力,仍可产生其他相应的法律效 力。
• 其结果是:在甲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
乙仍然有权要求甲变卖或拍卖该房屋,并可 就其所得受偿自己的债权。只是,如甲还存 在其他债权人,乙对房屋变卖或拍卖所得价 款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 而如果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以该房屋按法
定抵押方式抵押给丙,则乙因享有的仅仅是 债权而无法与真正的抵押权人丙相抗衡。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与性质 • 一、物权法的意义 • 在人类的无限需求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之间存
在着对立关系。 • 正是因为物质有限而人类的需求无限,所以 需要在法律上确定特定主体对物质的归属, 然后赋予该特定主体对该物质的排他性支配 和利用的权利,从而建立物质财富的归属与 利用秩序,避免无谓的争端。一言以蔽之,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
•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 1、内容与意义 •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
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 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
的基本原则。
•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1.物权类型法定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1)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2)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
权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概念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 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 法第2条第2款) 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图)
物权与财产权关系图
物 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债 权
财产权
所有权
著作权
专利权
非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
第二节 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的特征
㈠适用的强制法性 ㈡内容的固有法性 ㈢适用上的公益法性
㈠适用的强制法性
基于物权性质的要求,物权法多为强制 性规范。除少数的例外,物权法的各项 制度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或任意变 更,须绝对适用。若约定违反物权法, 为无效行为(物权效果不能发生,但可 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效果)。而债 权法规范具有任意性,合同自由即为其 表现。
㈢ 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
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 为权利象征。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
任意主义。
物权的特征
物权与债权的 区别 ㈠ 义务主体不同 ㈡ 权利的内容不同 ㈢ 权利设定上的 区别 ㈣ 权利客体不同 ㈤ 权利存续期限上的 区别 ㈥ 权利效力上的 区别 ㈦ 权利保护上的 区别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的含义 违宪之争 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 相关法律规定 私有财产是否应当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 穷人的财产与富人的财产应平等保护吗?
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6、7、8、11、12、13条 民法通则 第73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 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 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 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权益案件 时”,必须“首先保护国家与集体的利 益,同时也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物权法概述.2021完整版PPT
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
(三)物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人的支优先配购买效权力。 是指物权人对物权的标的物为一定支配行为的效力。
排他效力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为私法 (二)物权法为强行法 (三)物权法为固有法
(四)物权的标的(为三特定)物。物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权的标的物为一定支配行为的效力。追Βιβλιοθήκη 效力 二、债权请求权即请求赔偿损失。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不法转让之后,不论 经过几次辗转、最终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向最后的占有人要 求返还原物 。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请求权。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返还原物。 (三)排除妨碍。 (四)请求消除危险。 (五)请求恢复原状。 二、债权请求权即请求赔偿损失。
(六)物权具有目的性和手段性。
优先效力 三二、、动 用产益物物权权和和不担动保产物物权权。和权利物权。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一产物)权和物权权利物优权。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优先受偿的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排他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一切妨害其行使物权的行为。
第十一章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 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为绝对权。 (二)物权为支配权。 (三)物权的标的一般为物。 (四)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 (五)物权具有排他性。 (六)物权具有目的性和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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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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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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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主要内容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
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 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 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2018/9/26
占有关系分析一
物权法理论,占有财产的,应推定有权源占有, 而不应推定无权源占有。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
2018/9/26
有这样一个案例:说是一个蓬头垢面的 人坐在马路边上,在吃酒店扔掉的饭菜,但 手上却戴着一个金光闪闪的手表。有一个手 表收藏家看到后吃了一惊——这是一块劳力 士手表,价值不低于38万元,于是就觉得这 不太正常,报案了。警方接到报案后就派人 与蓬头垢面的人闲聊,讲住址和暂住地点, 讲年龄和身份,都很清楚,但是一讲到手表, 那人就不说了。
物权制度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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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不动产产权登记问题 不动产相邻问题 遗失物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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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宪”之争
巩 献 田 江 平
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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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上述一房四卖的案件, 应确认该房屋归D所有,A、B、C可以追究 业主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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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
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占有关系分析二
物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物 权变动规则。只有依法取得物权,才能成 为该物的主人,才能确定该物的归属。
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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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业主拥有一房屋。这套房屋靠近湖边,景 观房,因为筹款,他把房屋卖给了A,每平方米售 价60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因种种原因钱没付房 屋也没有交,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两周后,B说 你的房屋卖不卖,每平方米8000元。业主说你必须 钱到位,于是B就给了他钱,但是房子还是没有交 付。又过了一些日子,C说要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 单价买这套房子,于是签订协议,C也入住了。又 过了两周,D说要以每平方米15000元价格买这个房 子,于是又签协议又办过户,把该办的手续都办了。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
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2018/9/26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
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 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 对的权利。
2018/9/26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
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 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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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三个处理方案:第一,连人带表扣押; 第二,人放了,手表暂扣;第三,放人,不 扣手表。
2018/9/26
答案应当选择第三。除有相反的证据外, 占有动产应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 既然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警方在 没有证据表明该占有为不法时,没有理由扣 押他的表。
2018/9/26
2018/9/26
不动产物权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也可因法 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因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必须同时具 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有处理该物的处 分权。第二,行为人在设定物权或转让物权 的时候要签订合同。第三,办理不动产设立 或转移登记。
2018/9/26
因“一女四嫁”终不能实现所有买家合同目 的而起纠纷。该房屋产权归谁?四人各自陈 述支持自己主张的理由。A说买房跟买其他 东西一样,总有先来后到,自己第一个到, 第一个成交,房屋应当归自己。B说房地产 交易关键在于实际履行,谁先交钱,房屋产 权归属谁。第三个说,成交的标志在于是否 入住,自己已经在那儿住了半年,产权当然 归自己的。最后一个说入住没有意义,自己 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非产权人理应迁让。
2018/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