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已成为各地政府和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确定。
1. 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合理处置,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利益。
2. 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制,确保资产估值准确。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多元化流转。
5.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2.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安全可控。
五、实施效果。
1.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资产处置率明显提高。
2. 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
3. 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六、总结。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农村社会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农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一)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
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保值增值、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和核算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和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应当建立资产清单,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核算,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经营方式,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同意,并公开竞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决定,合理分配。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监督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机制,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农村地区也纷纷面临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
在村集体资产处置中,产生的争议问题也不少。
因此,制定一份具体可行的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也变得格外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在处理村集体资产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方案1. 村集体资产核查在进行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认真核查村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面积等具体情况。
在这个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明确目标和计划,并确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2. 村集体资产评估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村集体资产评估包括场地评估、农业用地评估和建筑物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以确保资产评估具有可信度和公正性。
3. 村集体资产处置方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
根据资产种类、市场条件、政策法规以及村务委员会的需要,选择最合适的处置方式,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从资产处置渠道来看,可以选择出租、出售或变卖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开展村民合作社合作开发等方式实现。
4. 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在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面,必须按照权益分配的原则,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分配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每个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贡献、资产处置所产生的成本,以及村民个人所需。
5. 监督管理在整个处置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规定和检查程序,以确保整个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有效。
总结在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要注重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有效。
通过以上方案的制定,可以有效地实现村集体资产的最大化利用,确保村民和村集体的共同利益。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一、背景近些年来,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日益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广泛的集体资产,但受限于管理和运营水平低下,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大量的集体资产运作不畅,无法充分发挥资源价值。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提出了通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这一政策推动下,各地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也逐渐进入实施阶段。
二、处置方式根据不同的集体资产特点和市场需求,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入股转让将集体资产以股权的方式,转让给有意向的投资方,以期获得更高的价值回报。
同时,投资方也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2、租赁将集体资产以租赁方式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使用方,以稳定的租金收益为目的。
这种方式适用于资产规模较大,利润稳定的资产类型。
3、招商引资将集体资产承包或者合作经营,引入专业化的公司或者企业,实现资源与资金的双向流动。
这种方式适用于集体资产本身具备明显的市场属性和利润空间。
4、公益性用途将集体资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服务,扩大集体资产的社会效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共治。
这种方式适用于部分集体资产存在利益分配难题,或者本身具备社会公益属性的资产类型。
三、实施流程根据以上不同的处置方式,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具体的方案制定和操作流程。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实施流程:1、规划制定针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结果,制定集体资产处置规划,明确资产处置目标和方式选择。
2、评估与定价对于待处置的集体资产,需要进行相关的评估和定价工作,明确资产估值和市场价格。
3、管理程序针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实行相应的管理程序,包括投标、招标、挂牌、协商等形式。
4、合同签署在选定最终的投资方或者使用方后,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5、过户和管理根据具体的操作方案,在完成资产确权程序后,进行资产过户和管理环节。
xx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社区)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镇年度考核村(社区)领导班子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镇纪检监察、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
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统筹收储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销售等方案、IOO亩以上土地征收(含统筹收储)或争议地确权和占本组织总资产10%以上的资产购建或变卖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重大投资、IOOO万元以上的借入借出款项或担保贷款等事项。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 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 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 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 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 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 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 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长征镇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工龄认定
长征镇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工龄认定
(实用版)
目录
一、长征镇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背景
二、工龄认定的重要性
三、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工龄认定的具体措施
四、改革效果及展望
正文
一、长征镇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背景
长征镇曹杨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资源的乡村。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曹杨村面临着集体资产改革的重大任务。
此次改革的目标是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工龄认定的重要性
在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过程中,工龄认定是一项关键性工作。
工龄是指一个职工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它是确定职工待遇和福利的重要依据。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工龄认定关系到农民在集体资产改革中的权益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工龄认定的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工龄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曹杨村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1.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村民监督,确保认定过程的透明度。
3.采用民主评议的方式,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确保工龄认定结果的公正性。
4.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四、改革效果及展望
通过以上措施,曹杨村集体资产改革工龄认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这一举措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增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AA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AA市AA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应上必上”平台公开交易管理的意见》(佛办字〔201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包括村(居)委会及其下属自治组织]和社区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耕地、山岗地、林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资产;(四)其他依法属于集体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资产。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是指集体组织将本细则第三条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发包、转包、出租、转租、出让、转让等流转行为。第五条集体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及属于区级交易权限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适用AA区的相关规定。集体组织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民主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单位应恪尽职守、公道正派,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必须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涉及重要交易事项管理,须按照区、镇关于实施村(社区)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有关规定,强化村(社区)各级党组织先知先议和领导审核把关作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镇城乡统筹局是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公室是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主管机构,是立项、二次交易的审核机构和协议交易的受理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审查(鉴证)部门,并负责对本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本级交易活动的投诉,协助处理区级交易活动投诉。第九条社会管理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专责小组是本辖区内资产交易立项审核和协议交易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执行区、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二)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立项审查;(三)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协议交易的审批;(四)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重大投诉件的处理和通报;(五)社会管理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专责小组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六)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落实区、镇有关决策事项。第十条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立项审核和监督工作;村(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居)资产办”)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并指导本社区集体组织对即将到期资产或拟交易项目按程序申请立项;(二)接收并审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和完整规范,并提交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部门;(三)管理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以下简称“村(居)交易站”),并对其组织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四)负责将本社区内集体组织的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等数据信息录入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使其与财务监管系统对应的合同数据保持一致;(五)负责本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投诉处理;(六)其他涉及本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方面的事务。第十一条镇公共资源交易所管理处工作办公室是管理处级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机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是村(居)级集体资产交易的组织实施机构,接受社会管理处交易工作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两者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二)受理交易申请和审议交易事项;(三)提供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四)提供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五)组织本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六)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七)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档案;(八)协助处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投诉。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第十三条镇(社会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集体组织如实披露交易资产的相关信息以及存在的瑕疵;不得以任何藉口进行阻挠或额外增加限制上平台交易的前置条件。第三章交易活动的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申请方是指申请交易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组织;竞价意向人是指报名参与竞价但未被确认有竞价资格的人员;竞价人是指被确认有竞价资格的竞价意向人;竞得人是指按交易文件规定的竞价规则和程序,被确认取得所竞资产的竞价人。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一)区级交易1.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入市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2)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3)AA区有关文件规定须纳入区级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他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所在社会管理处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后提交区国土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且单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所在社会管理处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后提交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二)社会管理处级交易1.辖区内除应纳入区级交易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2.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50亩以上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的耕地(水田)、鱼塘(山塘、水库)、林地(岗地)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3.辖区内除应纳入区级交易外的物业使用权外,第一年合同意向标的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的物业使用权的交易;4.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不被受理且符合区、镇两级交易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物业使用权交易;5.利用农村集体资产约定成功交易后共享收益的交易前期整理、建设等合作行为(该交易类型参照区镇“三旧”办相关文件执行);6.其他符合相关规定且在辖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或村(居)级交易范围的资产,交易申请方申请管理处级交易的,由所在社会管理处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入管理处级交易。(三)村(居)级交易除纳入区、社会管理处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外,均为村(居)级交易的范围,由村(居)交易站依照本细则组织交易。“短小零散”资产交易由村(居)交易站依照本细则组织交易。第十六条农用地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名义流转,也不得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捆绑流转。农用地流转时,不得在流转条件中设定该宗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其使用权由农用地原合同使用人直接取得。已流转的农用地拟全部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须先解除原农用地流转合同,并按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已流转的农用地部分拟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应变更原农用地流转合同的面积或解除原合同,并按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第十七条社会管理处级及村(居)级交易的资产一般应通过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现场举牌竞价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本细则所称的现场递交报价文件是指交易组织机构发布交易信息,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现场将经密封的报价资料放在指定位置,通过对截至停止接收报价资料时收到的报价资料进行开标、唱标,根据交易文件或公告的规定确定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人或受让人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的现场举牌竞价是指交易组织机构发布交易信息,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凭登记的号牌在现场举牌出价,由主持人现场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人或受让人的行为。第十八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共有权人可以联合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组织提出申请。共有权人联合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在申请表中分别列明各共有权人并分别签章。共有权人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组织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当出具各共有权人经民主表决同意的决议、委托书和委托交易协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代理权限和委托有效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交易协议应载明共有权人各方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利义务、交易收益分成、交易合同的签订主体等内容。第十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只交易其中一部分的,各共有权人应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属出具明确意见,确认交易资产的权属清晰、没有限制交易的情况。第二十条集体组织应确定资产交易保证金。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可于交易当日现场向交易申请方缴纳;两万元以上的交易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到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根据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予以退回。第二十一条交易申请方应成立3人或5人的评审小组,负责审查竞价意向人资格、审核报价资料,确认竞得人等。第二十二条社会管理处及村(居)级农村集体资产应在社会管理处或各村(居)委会的内设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第四章交易活动的程序第二十三条村(居)资产办应在集体组织资产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书面告知资产所属集体组织,有交易意向的集体组织应及时启动交易程序。第二十四条集体组织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前应按AA镇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填写《AA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制作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交易申请方须向项目所在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一般立项审查工作应自资料齐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社会管理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专责小组会议的,应自资料齐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查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提出申请1.集体组织填制《AA镇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及信息披露表》,并视出租资产情况征求社会管理处国土、规划、房管部门意见,对出租资产的信息进行披露。2.集体组织将《AA镇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及信息披露表》等立项申请资料提交村(居)资产办初审;村(居)资产办在齐备立项资料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后,提交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AA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内进行立项申请,并将立项资料送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公室。(二)立项审查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区级交易)和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资产立项,经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公室初审后,由镇公共资源交易所管理处工作办公室提交社会管理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专责小组会议审查,属区级交易的,各职能部门还需要根据区级文件规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2.农用地、物业或其他资产立项,由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对村(居)资产办提交的《AA镇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及信息披露表》等立项申请资料进行直接审查。(三)出具意见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根据立项申请资料,或社会管理处农村资产交易专责小组审查意见,出具立项审查意见。(四)反馈意见经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审查符合立项要求的,应在立项意见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交易申请方;经审查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应向交易申请方出具资料补全或修改意见书。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由各级交易组织机构编制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村(居)级交易的资产可以只编制交易公告。(一)社会管理处及村(居)级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交易资产情况及交易要求[包括基本情况、竞买(租)人要求等];2.交易保证金设置情况(包括金额、收退方式等);3.相关时间、地点(包括报名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社会管理处及村(居)级交易文件(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文件名称、编号、业主单位;2.交易公告;3.交易说明和须知;4.成交确认书样本;5.合同样本;6.其他需要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的内容(包括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式、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信息披露表等)。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须经交易申请方盖章确认。第二十七条社会管理处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由镇公共资源交易所管理处工作办公室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公开交易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村(居)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负责审查。第二十八条经审查同意进入社会管理处交易工作办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在审查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交易信息,并由交易申请方在交易标的物现场及本组织公开栏等便于群众获悉的渠道发布公开交易信息;经审查同意进入村(居)交易站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方应在审查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标的物现场及本组织公开栏等便于群众获悉的渠道发布公开交易信息,并同步在AA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内发布信息,如需在指定的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交易信息,应向社会管理处交易工作办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由社会管理处交易工作办发布相关公开交易信息。农用地和集体物业资产交易信息发布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发布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第二十九条在公开交易信息公告期间,交易申请方需要变更或撤销公开交易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涉及资产基本情况、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保证金事项、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等内容变更的,交易申请人应在公开交易信息公告期内,向交易组织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审批同意后,由交易组织机构发布变更公告。(二)涉及资产基本情况、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保证金事项、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等内容变更的,交易申请方应在公开交易日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组织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出申请前还需按AA镇农村集体组织民主议事规则表决通过,并按原公开交易申请的程序审批后,由交易组织机构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应当顺延公开交易信息发布期。若2个工作日前未能完成审批程序的,交易申请方可在公告期内,经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审批后,向交易组织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交易组织机构采用发布终止交易公告和现场告知的方式通知意向竞投人,按公开交易不成功处理。(三)集体组织需撤销交易申请的,交易申请方应在公开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组织机构提出撤销申请,提出申请前还需按AA镇农村集体组织民主议事规则表决通过,经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同意后,由交易组织机构发布终止交易公告和电话告知的方式通知意向竞投人,并督促交易申请方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意向竞投人的保证金。第三十条社会管理处级和村(居)级交易的资产采用现场递交报价文件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公开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竞价意向人报名,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竞价人资格;(二)主持人介绍标的物概况,宣布竞价规则和会场纪律;(三)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报价文件(报价单);(四)检查报价文件(报价单)的密封性;(五)现场拆封并宣读报价文件(报价单)的内容,记录各竞价人的报价;(六)对报价文件(报价单)进行审查,并确定竞得人;(七)现场宣布公开交易结果。第三十一条社会管理处和村(居)级交易的资产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公开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竞价意向人报名,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竞价人资格;(二)主持人点算竞价人;(三)主持人介绍标的物概况;(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六)竞买人或竞租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必须在主持人第三次报价前应价加价,报价方为有效;(七)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八)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且在第三次报价前均无人加价应价的,在第三次报价时,主持人即宣布该最高应价为成交价格,该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确认举牌成交。第三十二条社会管理处及村(居)级交易的资产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人和成交价:(一)若只有一名竞价人到场参与竞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竞价人竞得本项目;(二)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竞价人到场参与竞价的,一般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和成交价,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人的有效报价相同且为最高报价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和成交价;(三)若全体竞价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采用现场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价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四)若无人报名或无符合竞价资格的竞价意向人,另行组织交易。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竞得人和成交价的确定方式有其他合法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交易组织机构、交易申请方和竞得人应在成交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若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视为违约,由交易申请方取消竞得人资格,并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不成功,交易申请方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将资产重新交易。第三十四条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村(居)资产办与交易申请方签订合同,交易申请方与竞得人均不得对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公布的合同样本作实质性变更;若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交易申请方签订合同,视为违约,由交易申请方取消竞得人资格,并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本次公开交易不成功,交易申请方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将资产重新交易。第三十五条社会管理处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公开交易结果由交易组织机构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开交易信息发布的网站进行公布,交易申请方应同步在本组织公开栏进行公布;村(居)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公开交易结果由村(居)交易站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申请方公开栏进行公布。交易结果公布期为5天。第三十六条社会管理处及村(居)级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不成功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第一次公开交易不成功,公开交易条件不变且在表决有效期内的,由交易申请方提出二次公开交易申请,经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批准后,报相应级别的交易机构备案后,另行安排公开交易时间;(二)第一次公开交易不成功,但交易底价、交易期限、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等公开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申请方应按AA镇农村集体组织民主议事规则表决同意,并按原公开交易审批程序审批后,另行安排公开交易时间。(三)连续两次或以上公开交易不成功的,交易申请方按AA镇农村集体组织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同意后,可按不低于最后一次公开交易的条件,向社会管理处城乡统筹办申请自行出租(发包),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相应级别的交易机构备案。(四)交易申请方的民主表决决议或交易方案,对公开交易不成功的处理有其他合法约定且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合同标的物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他纳入区级交易的资产,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应按AA区相关规定执行;(二)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交易申请方按AA镇农村集体组织民主议事规则表决通过后,经村(居)交易站审核后,可以自行出租(发包),但不得擅自缩小或扩大原资产范围和出租要求,自行出租(发包)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合同价款不得低于原成交价款。合同双方应在村(居)资产办签订书面出租(发包)合同。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在交易完毕后,村(居)资产办必须在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完善交易登记和合同录入工作。并严格按《AA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合同管理规定,对交易合同进行分级审查(鉴证)。第三十九条各单位要按职能和业务需要对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资料按照“一宗一档”要求进行归档备案。第五章协议交易。
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集体资产,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 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范围第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产权属集体所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按照协议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及投资收益。
第六条接受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所有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条其他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体及职责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实体。
(一)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作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体的代表,行使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收益、处置、指导和服务的职能。
镇集资办是镇集资委的工作机构,行使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及日常事务。
(二)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队)集体资产的管理实体,转制村(队)公司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实体的代表,依法行使对投资企业资产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
(一)镇集资委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2、依法制订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3、任免镇级集体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或其他集体资产运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合资联营企业的董事;4、决定镇农村集体资产的投资、转让、重组等重大决策;5、组织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6、指导、规范、监督、协调镇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其他工(二)镇集资办的主要职责:1、组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及产权界定、登记、核实;2、组织协调集体资产审计、评估工作;3、指导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规范产权交易行为;4、参加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状况;5、协调处理产权纠纷,查处集体资产流失事件;6、监督并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及其他工作。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制度)
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扶贫、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站办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与权属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按规定提取的生产性积累、折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简体)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投资监督管理细则
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投资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活动,有效规避和减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活动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镇属企事业、村转制公司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货币投入、权益参股以及房屋、土地租赁等而获得投资收益的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在投资活动决策之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回收期、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风险以及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
投资规模要与资金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确保投资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四条各单位内部投资决策必须经过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各单位投资项目报送审批、审核和备案时,应附有投资预算方案、投资可行性报告、董事会或班子集体研究的决议等资料。
对需审批的投资项目,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依据投资单位上报的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研究后予以审批;必要时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六条各单位对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调整的投资预算方案报原批准投资权力机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指定专人跟踪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定期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以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单位投资项目备案、审核及审批的标准(一)镇属企业投资发展新项目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达到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的(审计有效期内,下同),报镇集资委审核。
(二)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发展新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或达到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的,报镇集资委备案。
资产处置办法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索引号HY70-C0000-2008-005发布日2008-03-28 00:00:00.0期发布机前锋镇构文件编2008005号内容概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述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现就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处置范围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田、水面、滩涂、林地、树木、圩堤(埂)等;2、村组有权对外招标建设的排涝站、自来水设施、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3、房屋、校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出售、投资、入股等;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5、油田开采征地;6、其它应该纳入集体处置(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项目。
二、招标程序1、村委会拟定处置方案。
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由村委会集体研究,拿出初步处置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会议讨论决定。
对村委会提出的处置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的代表签字认可。
参会的村民代表总数必须达到村民总数或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数占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获得通过。
3、镇招投标代理中心审查。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置方案要及时报镇招投标代理中心审查:一是对所要处置的资产资源现状进行调查、登记;二是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申报材料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四是审查其他相关事宜。
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报镇纪委审核、镇政府批准。
4、发布招标公告。
审查通过的处置方案,必须经过广播、张贴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处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提前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5、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方案 精品
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afeidoc81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乡村集体资产治理,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好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群众集体好处,依据国家有关司法法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全区范围内一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区乡村集体资产治理工作。
街村夫民县政府主管本街乡范围内乡村集体资产治理工作。
区经管站、街乡财务所(经管站)详细承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没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本能机能。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需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由村两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构成),负责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施行。
村民主办财小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进程。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一切或国家一切依法由集体运用的资产的局部或悉数一切权、运用权改变的行为。
第七条集体资产处置的首要方法有:承包、租赁、变卖、入股等。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资产处置首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到达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能缘由不能安全有用运用的资产;(三)运营亏本的企业资产;(四)需求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九条集体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道、公平的准则。
第十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评论经过,经街乡财务所(经管站)审核,报乡街人民县政府(办事处)立案。
(二)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评论经过,经街乡财务所(经管站)初审,报乡街人民县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一切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评论经过,经街乡财务所(经管站)初审,报乡街人民县政府(办事处)审核。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一)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
第五条(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撤制村、队所在的乡、镇应当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撤制工作小组)撤制村、队应当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的撤制工作小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界定)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岭、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三)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包括补偿性收益),以及在其他企业中依照协议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四)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五)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七)建设单位因征用土地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中按照规定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八)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资产及其收益;(九)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集体财产处置方案
集体财产处置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与数量不断扩大,但是由于集体财产管理的不规范以及集体成员意识的淡漠,导致集体财产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流失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集体财产,需要提出一套合理的集体财产处置方案。
一、概念集体财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组织所拥有的地球财产、自然财产、非物质财产和资本财产等,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管理机制要想有效管理集体财产,需要建立起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具体包括如下几点: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可以将某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监督集体财产的总体规划、管理和交易等方面的工作。
2.制定明确管理政策和法规。
制定一些较为明确的管理政策和法规,保障集体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定期检查。
3.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咨询服务。
可以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为集体财产的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4.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一个集体财产信息管理平台,可以更好的掌握关于集体财产的管理、流转及交易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5.设立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当由集体财产的管理者和委员组成,起到协调、监督和保障集体财产的作用。
三、流转方案流转是指将集体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
在进行集体财产流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流转对象。
一般以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乡镇企事业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流转使用权等组织或个人为流转对象。
2.进行测评,确认流转程序。
首先应该确定流转的流程,包括签订协议、评估价值和支付管理费用等方面的工作。
3.确定交易价格。
通过市场评估,结合集体财产的价值、数量和交易趋势等因素,明确交易价格。
4.制定合同。
在流转中制定合同、保险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5.维持管理,并及时调整。
一旦流转达成,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交易管理,以保障集体成员的利益。
四、保障机制要做好集体财产的保障工作,应该具备足够的储备资金、技术和常备应急预案等资源。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2019 年1 月四、资产处置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提出、上报、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
资产处置过程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
处置方案应当履行“五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
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 1 万元(含1 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公开交易;1 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送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资产处置前,应通过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信息网等,就交易事项、资产基本信息、议定价格、交易时间、地点、报名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资产处置应全程公开,乡镇纪委、“三资”代理中心、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出成员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在严格监督下阳光操作。
5.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在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信息网等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
6.资产处置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鉴证。
处置交易完成后,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投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交乡镇“三资” 代理中心存档备案,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或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一、引言乡村集体财产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基础,对于农民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展开探讨,明确制度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方案,以期为完善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的内涵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是指对乡村集体财产的建立和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明确乡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房屋、林地、水利设施等,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各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产权关系,消除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管理混乱和资源浪费。
2.管理规范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乡村集体财产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利益平衡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应当尊重农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和利用资源,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可持续发展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应当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合理规划和利用乡村集体财产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以上几点是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涵,也是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原则。
三、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产权不明晰由于历史原因,乡村集体财产的产权归属不清晰,导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存在困难。
2.管理不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现象普遍存在。
3.利益分配不公乡村集体财产的利益分配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问题,导致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可持续发展问题农村集体财产的规划和利用缺乏科学性和长远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健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以上问题说明了当前乡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则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盘活和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减少村级债务,化解村级债务,规范金融行为,根据省第165号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盘活和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管理原则,按照登记、项目评估、公告、公开处置等程序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镇农业经济站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组织实施,镇监管办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村委会负责集体资产登记、立项申报和公告处置。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机动农场、鱼塘、集体林木、房屋、电站、工厂、闲置校舍、机电设备、荒地、荒滩、沟渠、水渠、道路、堤防等属于村级的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租赁、承包和转让。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1、村民委员会确定集体资产的种类、用地范围、产权和处置方式,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X成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
2.村“两委”应当聘请X名委员、xx名村民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专业人员组成处置小组和监督小组,确定拟处置资产的评估价格。
3.村委会对以上两项形成书面报告,以《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报镇农业经济站审核,经xx镇批准后方可实施。
4.处置小组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公布资产处置情况。
5.村委会委托镇农业经济站召开招标会,公布招标规则及相关事宜。
中标后,中标人将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由镇农业经济站进行核实,根据目标收取3%的核实费。
处置获得的资金由镇农经站统一管理,村里有资金账户。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期限:1.鱼塘、水面承包期不超过5年,沟渠、道路、公路树木承包期不超过12年。
2.移动合同不允许超过3年。
3.荒山、荒地、荒滩的承包期不允许超过10年。
第八条产权纠纷的处理:1.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不成的,由xx镇处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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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管,提高资产处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的集体资产处置,是指镇属企事业、村转制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其拥有或者控制的集体资产进行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所有权变动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必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研究讨论。
处置需要上报审批的集体资产,应在处置资产项目获得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再进行处置。
处置资产的实际金额低于评估价格的,应上报低价处置的原因和单位意见,经批准后再行处置。
第四条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报送备案、审核及审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及其他资产报废申请表及相关凭证。
(二)车辆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资料。
(三)对非正常报损、报废资产鉴定资料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各单位转让、报废、报损、无偿调出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批准的文件,调整有关资产账务。
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核准文件批准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账务。
镇集资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账务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单位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集体资产处置备案、审核及审批的标准
(一)镇属企业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的资产处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集体研究后,报镇集资委审批。
(二)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镇集资委审批。
(三)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处置50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后,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审核,处置方案必须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组织实施,同一资产不得分解处置。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镇集资委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征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7日发布的普长府(2005)第68号《长征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