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协资[2011]1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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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安防企业资质评定年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安防企业资质评定年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安防企业资质评定年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日前调整了安防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安防企业资质年审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即“企业取得的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规定,且其新竣工工程额还应满足下述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600万元;二级资质不少于400万元。

”新竣工工程额度计算时间以资质副本证书有效期向前推一年为准。

例如:资质副本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则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之间的竣工工程额度认定为企业新竣工工程额度。

上述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二、安防企业委托资质评定年审之前在原有基础上需要填写《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表》。

该表
所填选项都须填写,不能空白。

其中所填业绩内容不纳入资质评定年审的认定内容;注册资金如有外资请以公司成立当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后附相关例表,企业可参照填写。

原有其他规定不变。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2011 年10月9日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07] 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资质评定,推进企业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资质评定机构,培训资质评审人员,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企业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企业资质评定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

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成立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认定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一级资质终评和特许的企业资质评定。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法律责任第六条中安协是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组织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防工程企业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资质评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法人授权。

安防备案资质办证指南(本站推荐)

安防备案资质办证指南(本站推荐)

安防备案资质办证指南(本站推荐)第一篇:安防备案资质办证指南(本站推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办证指南1、办理对象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除国家规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2、申办程序(1)申请程序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到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州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及如下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简介;④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⑦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⑧产品检验或鉴定报告复印件;⑨产品照片和说明;⑩质量管理制度;⑾售后服务措施。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和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2)审批程序①生产登记的初审市、州局技防办应当在接到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经初审合格的,由受理的市、州局技防办在申请书中填写初审意见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厅技防办复审。

初审不合格的,由市、州局技防办将申请材料退回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并出具初审不合格理由的书面材料。

②生产登记的复审省厅技防办在接到市、州局技防办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申请书中填写复审意见。

复审合格的,由省厅技防办作出批准登记决定,按所申请的产品型号规格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加盖“湖南省公安厅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印章,生产登记批准书由市、州局技防办交给申请企业。

复审不合格的,由省厅技防办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书下达市、州局技防办,由市、州局技防办将不批准登记决定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3、年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

关于安全防范工程资质的说明(百度文库)

关于安全防范工程资质的说明(百度文库)

关于安全防范工程资质的说明
安防行业目前使用的安全防范工程资质有两种,一种由公安部授权各省公安厅审批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另一种是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评定的《安防企业工程资证书》,对两种证书作如下说明:
一、公安部作为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目前没有直接审批安防工程资质证书,而是授
权各省公安厅根据《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资格证最高等级为一级,可在全国范内通用,承接各种规模的安防工程。

二、中安协为民间行业协会,其根据行业需要,依据自行制定的《中安协资[2011] 1
号》文,委托各省安协,为有需要的安防工程企业评定《安防企业工程资证书》,最高级也为一级,证书属企业自愿性质。

三、综上,获得省公安厅批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一
级资格,不低于省安协评定《安防企业工程资证书》一级资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更具权威性。

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
号),规定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该办法承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资质,在银行营业场所、金库的许可证申办过程中可以使用。

五、企业如成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其在安防行业的地位、实
力和影响力是获得中安协认可的。

netsowrd
2013-08。

安防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安防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06] 4号一、证书格式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下称资质证书)使用B4纸(257 mm * 364 mm)竖式排版,采用多项防伪技术。

证书底色为浅灰色,上方印有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会徽,周边印饰纹,最下方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机构名称。

证书右下角提供查询用网址。

二、证书内容在中安协会徽和协会名称之间依次列示证书内容:1、证书名称“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2、编号;3、企业名称;4、企业地址;5、资质等级;6、颁发日期;7、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印章;8、年审记录栏及证书有效性说明。

三、证书编号资质证书的编号具有唯一性。

编号由ZAX- QZ+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编号含义及示例(含有关数字间的空格)如下:ZAX:“中安协”汉拼字头;QZ:“企业资质”汉拼缩写;第1-2位数字:资质等级(01、02、03);第3-6位数字:颁证年号;(2006、2007、2008 ……)第7-8位数字: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01-31,见附件);第9-10位数字:资质评定机构序号(01-99);第11-14位数字:资质证书序位号(0001-9999,颁证机构赋予,同一资质等级中按省域内评定先后顺序跨年连排)。

四、证书制作1、资质证书统一由中安协设计印制,提供各颁证机构使用。

2、各颁证机构根据资质评定结果,在资质证书上,填写企业和评定信息:①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须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中的一致;②编号由颁证机构填写。

省安协代码、资质评定机构序号,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赋予,其余由颁证机构确定;③颁发日期用拉伯数字填写(如2006年07月01日)。

换发新证书,须注明首次颁证的时间;④上述填写内容均采用打印方式。

3、二、三级证书须施印省安协章。

4、年审记录栏:年审合格后,颁证机构在记录栏内施加年审标识,登记日期。

年审记录栏使用次序逐年从左向右。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以下称能力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证书由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设计、印制、保管和分发。

第三条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均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

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能力证书制作与颁发(一)颁证机构(省安协能评分中心或中安协能评中心)根据经协会领导批准的能力评价报告信息,打印制作证书。

(二)首次颁发证书,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

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三)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四)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

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

(五)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新的正、副本证书,原证书收回。

证书编号不变,但须在证书编号后增加复评序次,(-01,-02,…)。

(六)企业能力晋级或降级的,须按首次颁证的制作要求重新制作证书,原级别证书注销收回。

第五条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证书。

企业换发新证,需提交换证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交回全部原发证书,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六条企业丢失能力证书的,应及时报告原颁证机构,在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登记挂失,并提交补正申请,说明原因和数量,签署盖章。

经协会领导批准后补发新证。

第七条颁发证书的数量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件。

如果企业迫切需要,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最多可增发2件副本证书。

第八条能力证书批准与颁发(一)一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批准,省安协按照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的通知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二)二、三级能力证书由省安协批准、制作,施加省安协印章,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三)其他地区的一、二、三级能力证书经中安协领导批准,中安协能评中心制作、核发,并备案记录。

(四)换发新证书时应全数收回原证书,并在收回的证书上施以“注销”标识。

第九条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

安防二级资质单位确认条件

安防二级资质单位确认条件

安防二级资质单位确认条件第一篇:安防二级资质单位确认条件二、技防工程二级设计施工单位确认条件:(一)完成三级或二级工程5个(其中8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投资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三)建立起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具备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清晰度测试卡、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施工调试设备。

三、办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确认登记证书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确认登记表》一式两份;(二)组织机构及人事证明资料(1)机构代码证(2)营业执照(3)房产证或房产租凭合同(4)组织机构设置图(应设置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5)公司人员档案:学历证书、职称证明、正式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

(三)已完成工程证明材料:(1)工程检测报告(2)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按GA308-2001中表4内容填写)(3)技术验收结论(按GA308-2001中表5内容填写)(4)资料审查意见(GA308-2001中表6内容填写)(5)验收结论汇总(按GA308-2001中表7内容填写)(四)施工设备与仪器证明资料: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的合格证书。

(五)规章制度申办一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的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的,提供按ISO9000标准要求制订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第一篇: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质量,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指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工程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对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设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作为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中国安防工程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为确保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并提升评审工作质量,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可委托监审机构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监审,并出具监审报告。

第三章资质设定第八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称安防资质)是对企业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综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安防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

安防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由中国安防工程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认定第九条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企业,可根据中国安防工程协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资质认定。

资质管理制度_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资质管理制度_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资质管理制度_资质管理制度规定资质管理制度_资质管理制度规定资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

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法律责任第七条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安协资[2011]1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1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1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日期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

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防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系统维护企业的能力评价。

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能力评价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能力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价标准、运作统一评价程序、颁发统一格式能力证书、统一发布评价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五条企业能力按企业规模、工程业绩、管理水平、诚信表现,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企业能力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安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七条中安协内设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省安协企业能力评价分中心及企业能力评价评审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实施企业能力评价。

第八条省安协设立企业能力评价分中心,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能力评价和一级企业能力初评,中安协实施一级企业能力终评。

未与中安协建立委托关系的省(以下称其它地区),中安协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能力评价。

第二章企业能力评价第九条能力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原则。

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须网上提交下列资料:(一)《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申请表》;(二)《安防工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三)《安防工程企业工程业绩汇总表》;(四)《安防企业诚信公约》承诺书;(五)《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自评报告》。

批转至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组织二、三级能力评价,批准颁发二、三级能力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安协),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是指新安协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各州、市、地安防协会或新安协办事机构或新安协派人负责组织本地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审组,对本地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初评.新安协负责组织各地安防协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自治区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终评.第五条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成单数,且分别不少于3人、5人和7人。

其中,评审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已具有资质等级,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评审组和评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从自治区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评审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第七条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二)获二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机构是指经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后,可在认定范围内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称资质)评审及服务工作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负责评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可委托有关机构具体实施对评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第四条经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后,评审机构可依据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及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从事以下工作。

(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审,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及与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和资质等级建议。

(二)受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委托开展资质认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备开展资质评审工作所需的办公、财务、技术及人员条件。

(三)不从事可能影响资质评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经营业务。

(四)已按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可的相应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五)主评审员及评审员的数量持续符合相应要求。

(六)遵守资质认定工作相关规定,接受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评审机构应明确主评审员、评审员、见习评审员(以下统称评审人员)的岗位职责,对评审人员实施有效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评审机构可根据评审业务的需要,聘请技术或行业专家参与评审活动,为评审组的评审结论提供参考意见。

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后备人员储备及培训制度,确保评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能力持续满足资质评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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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11] 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

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法律责任第七条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资质评价机构第十一条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资质评定第十八条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资质评定程序(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

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五章资质年审第二十七条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

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

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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