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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

苏教法〔2007〕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由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进一步学习宣传《条例》,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省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以人为本,将学生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科学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规范了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强化了政府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职责,并全面建立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为我省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之中,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在宣传内容上,要全面、准确地宣传《条例》内容,同时要突出重点,强化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强化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各方责任认定原则的宣传。要在宣传广度上下功夫,不仅要组织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职工、学生学习《条例》,同时要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生家长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力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学校校长的学习带动全体教育工作者以及广大学生的学习。在方式方法上,要因地制宜,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家长学校以及发放宣传读本与材料等多种形式,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的优势开展宣传;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以案说法,生动、直观地宣传《条例》。省教育厅今年将组织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小学校长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各中小学校也要层层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条例》对学校安全工作有许多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结合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一一加以细化,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依法治校工作的重点内容,抓实抓好,努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1.推动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文化、卫生等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努力推动建立由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及时研究、化解和处理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难题。

2.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在预防上下功夫,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车使用管理制度、校内安全保卫制度、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危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安全警示制度、军训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与集体用餐管理制度等,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事故预防演练,落实各项预防事故措施,努力预防学生伤害事故。3.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健全事

故调查处理和调解程序,努力化解事故纠纷。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处理结果。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解决事故赔偿经费问题。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学习宣传《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本地学习宣传《条例》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厅政策法规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法规宣传条例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2007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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