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小学教职工违反《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处理规定
5.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指导广大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优化育人环境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及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学校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以人为本、张扬个性、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指导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规范师生的教学法行为和学习行为,努力使我校成为学生有特长、教师有特点、学校有特色的,底蕴和内涵比较丰富的,社会家长广泛认可的窗口学校。
二、组织领导为了将此项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帮营副组长:朱土纪高立学成员:卢玉龙杨晓晓李龙飞徐翠梅鹿守桂窦万振三、工作任务(一)校务管理公开化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
面向全体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努力使每一个学生在学校都能健康成长。
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进程,遵守教育教学法规,在贯彻实施“学校章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坚持民主管理,大力推行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按照不同内容,在学校各层次公开。
充分发挥校长负责制下党组织的核心堡垒作用,依靠教代会、民主评议制度等调动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教师管理专业化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通过健全校本研究制度等引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以制度规范教师日常工作行为,创设条件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灌云县侍庄中学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指导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优化育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使我校成为学生有特长、教师有特点、学校有特色的和谐、平安、绿色、书香校园。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嵇寒冰副组长:王加明孙长可成员:程利善卢义范庆平孙洋陈东三、工作重点及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规范》以学校规范化管理为重点,通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学校安全、教工队伍、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为落实减负增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我校教育实现新飞跃。
1、加强《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责任明确,检查到位,严格细致,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做。
3、校园布局合理,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教育化、人文化;教育教学、消防安全、师生生活设施齐全。
4、严格按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细化教学过程管理,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全面实施有效教学,不断推进减负增效工作。
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全校教职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
6、加强《中小学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使全校学生讲文明、懂礼仪、守纪律,自强、自理、自重、自爱,积极向上,珍爱生命,充满活力。
四、工作任务(一)规范校园管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把创建和谐、平安、绿色校园作为突破口,加强校园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校容校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校容校貌的长效管理,积极创建健康学校,每天努力做到:校内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窗明、几净、墙白、路洁、行妥,促使学生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行为习惯使学校成为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生机勃发的育人场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文早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五条爱国守法(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爱岗敬业(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关爱学生(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学生正确上网。
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教书育人(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心得体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是教育系统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这个细则的学习和理解,我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且明确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
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中小学教师是社会的精神工程师,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产生重要影响。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严重破坏学生的健康成长,影响学生对教育的信任度和学习兴趣。
因此,中小学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提高职业素养,严守职业道德底线。
其次,这个细则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具体行为和相应的处理措施。
比如,泄露试题、违规担任教材编审、侵犯学生权益等,都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细则中规定了从警告处分到开除处分等一系列惩处措施。
这些处理措施的设立,能够起到震慑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的作用,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同时,细则也强调了对教师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保障,确保处理措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中小学教师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
作为教师,首先要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信念,关心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其次,要严守教师职业的专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师德形象,时刻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
此外,中小学教师还要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以更好地引导学生。
最后,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行为。
教育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的违法职业道德行为。
学校要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培养,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
此外,还可以组织教师之间的交流和研讨,分享经验,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升。
总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措施。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小学老师违反规定及纪律处罚明细
小学老师违反规定及纪律处罚明细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明细。
一、违反规定行为1.1 教学行为违规1.1.1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课、停课;1.1.2 在课堂上,不按照规定教学,擅自改变教学内容;1.1.3 教学过程中,不注重启发学生思考,教学方式单一,效果不佳;1.1.4 未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严重滞后;1.1.5 教学评价不公正,偏袒或歧视学生。
1.2 师德师风缺失1.2.1 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1.2.2 向学生索取财物,接受家长馈赠;1.2.3 擅自透露学生个人信息;1.2.4 言语粗俗,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2.5 涉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1.3 工作纪律不严1.3.1 迟到、早退、旷工;1.3.2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1.3.3 工作日饮酒;1.3.4 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3.5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推诿、敷衍塞责。
二、纪律处罚2.1 教学行为违规2.1.1 私自调课、停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1.2 擅自改变教学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2.1.3 教学方式单一,效果不佳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一个学期内进行教学改革;2.1.4 未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严重滞后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1.5 教学评价不公正,偏袒或歧视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2.2 师德师风缺失2.2.1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2.2.2 向学生索取财物,接受家长馈赠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2.2.3 擅自透露学生个人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2.2.4 言语粗俗,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2.5 涉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管理制度一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一、校务管理1、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
坚持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
3二、教师管理4、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
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5、加强师德建设。
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三、学生管理6、德育为首。
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7、规范学生行为。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8、坚持全员育人。
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9、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0、改进教学方式。
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1、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2小时。
12、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
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行综合素质评定。
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苏教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9〕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2019年8月14日附件1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体高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或协议书主体文档示例仅作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小学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强化教职工的职业责任感和行为规范,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适用于中小学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虐待学生或其他教职工;2. 故意传播错误的知识或信息;3. 私自泄露学生信息或其他机密信息;4. 接受贿赂或索取、收受好处;5. 教学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6. 违反教育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7. 其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和措施1. 接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学校应立即展开调查,确保公正、客观的处理结果;2. 调查期间,教职工的权利和声誉应予以保护;3. 通过调查确定违规行为后,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之一或结合多个措施予以处理:- 批评教育;- 调整工作岗位;- 给予警告处分;- 停职检查;- 取消职务;- 确认为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教职工,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和途径;5. 教职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四、监督与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监督和管理机制;2. 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3. 学校应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的职业道德素养;4. 学校可以设立职业道德监察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对教职工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附则1.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2. 本办法由学校依法制定并公布;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中小学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请注意:本文档的内容未经证实,仅供参考。
任何引用应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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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文件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员工。
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体系,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和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小学的教职工,包括校长、教师、行政人员等。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 教职工有权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
2. 教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3. 教职工有义务认真履行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4. 教职工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教职工的管理措施
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的管理职责和
权限。
2. 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评估,以激励优秀教师,改善
不足之处。
3. 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教职工提升专业水
平和教学能力。
4.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持与教职工的良好关系,及
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教职工的纪律要求
1. 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伦理,不得从事违法、违
纪和不良行为。
2.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
无故缺勤。
3. 教职工应保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不得进行体罚、虐待或侵
犯学生的人身权益。
4.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保护学校的教学和行政机密。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聘等。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全面贯彻执行,并根据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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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学教职工违反《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处理规定
某小学教职工违反《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处理暂行规定
1、教师迟到一次罚金5元,早退一次罚金20元,查不在岗的,视影响分别罚金20元、50元、100元。
2、特殊指定性学习、会议迟到一次罚金20元,(星期日例会、学习等或临时性召开会议)无故缺席罚金50元。
3、旷工一天罚金50元,半天罚金25元,一节课罚金20元,年度考评降一等次。
4、严格执行教育教学常规,发现有违规现象,视影响给予10、20、50、100、200元的罚金。
(指体罚、自行调课、课堂上做与教学无关的事等)
5、业务检查时,作业积压每次罚金10元,有错漏批每处罚金1元,教案少备1课时罚金2元,圈点画注有一课时不符合要求的罚金1元,少备10课时以上的加倍处罚,教案马虎看不清、太简的,每课时罚金5元。
6、按时、按要求完成学校分配或交办的各项任务。
否则每次罚金50——100元。
7、早自习、午自习、晚自习值班老师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上班、下班、值班,迟到一次罚金2元,旷班罚金20元,同时扣除当班津贴,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并依法追求相关责任。
8、晚自习结束后,当晚课任老师必须把本班所有寄宿生送到宿舍交给宿舍管理老师,并履行交接手续,漏掉一生罚任课老师5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无交接手续罚当晚课任老师、宿舍管理老师各10元。
9、寄宿生上学期间不得离开校园,发现一生一次罚班主任津贴20元,副班主任津贴10元,宿舍管理老师考评工资20元,如任课老师、宿舍管理老师违规造成的,视情节给予50---2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10、值班教干、值班老师必须认真做好学校财产、师生安全的24小时值班督查工作,未按要求的罚50元,未认真履行好安全值班职责的,罚款50——20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每晚学生晚自习结束回宿舍后,宿舍管理老师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洗漱工作、护理工作、就寝工作、巡查工作,否则每次罚管理老师5元。
12、宿舍管理老师必须严格值班,做好宿舍区安全巡查工作,并积极安排好寄宿生就寝,串岗一次罚金20元,旷班一次罚金5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3、宿舍管理老师不得体罚寄宿生,否则视情节给予10-----100元罚款。
14、宿舍管理老师做好寄宿生护理工作,发生意外情况或安全隐患不妥善处理及时上报的罚金50---1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15、负责低年级的宿舍管理老师每大周必须帮寄宿生勤洗头、勤洗衣物,否则每次罚金10元,家长反映造成影响的加倍处罚。
16、熄灯后,宿舍管理老师不做影响寄宿生就寝的事,否则每次罚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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