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进出口运输货物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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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十五:
出口运输货物保险费率表
一、一般货物费率表
使用说明:
(1)所有自我国出口至世界各地货物的费率,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列明的货物,承保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2)目的地除我港澳台地区外均为国家名称,对内陆国家包括该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对有海岸的国家均指该国各港口,如需从港口转运到内陆还须按转运内陆加费的规定加费。

(3)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一)海运
(二)陆运
(三)空运
(四)邮包
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
使用说明:
(1)表中列明的货物或与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也不论在哪个省、市发货,均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分类表规定加计保险费。

(2)出口号以港澳地区的货物承保一切险时,则按本表规定7折加计保险费。

出口到日本的货物承保一切险时,则按本表规定8折加计保险费。

(3)如有特殊承保规定,费率另议。

(一)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
(二)轻工品类
(三)纺织品类
(四)五金矿产类
(五)工艺品类
(六)机械、设备类
(七)化工品类
(八)危险品类
三、货物运输战争、罢工险费率 (一)货物运输战争、罢工险费率 (1)战争险费率:
海运从我国口岸至世界各口岸
陆、空、邮从我国到世界各地
(2)罢工险如和战争险一起加保,只按战争险费率计算,不另加收。

如单保罢工险,按战争险费率计收。

(二)上述战争、罢工险的费率视某一地区战争、罢工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

四、其它规定
(一)一般附加险收费标准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如果是所保货物 主要危险,按一切险费率的80%收费(包括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如果不是所保货物的主要危险,则按一切险费率的50%收费。

但对损失严重的港口可按100%收费。

(二)特殊附加险的收费标准
投保一切险范围以外的特殊险别,须另行加费。

加费幅度除下列规定者外,不能低于一切险费率的25%。

关税险:按原保险险别费率的70%收费。

卖方利益险:按原保险险别费率的25%收费。

拒收险:视目的港拒收情况、商品的特性以及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议定。

一般掌握在每百元3~6元之间。

如费率采取无赔款退费的方式,应相应提高。

交货不到险:视承保当时的情况议定,一般掌握在每百元2元左右。

黄曲霉素险:按不少于原保险险别费率的25%加费。

(三)仓面货物的收费标准
装载于仓面的货物一般只在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仓面险,费率按平安险、水渍险费率另加收50%。

经申请我公司同意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仓面险时,按一切险费率另加收险,费率另加收20%,如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则按一切险费率另加收50%。

(四)国内外内陆运输加费
凡有海岸的国家,保险启运或目的地在港口以外的内地时,承保一切险按不同国家内陆的不同情况加费自0.15~0.30%,承保平安险及水渍险均不加费。

(五)延长保险期限
在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还需要求延长保险期限 F.P.A.和W.A.每月一律加收0.03%,ALLRISKS每月加收0.06%,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六)转运计费
海运中途转船,陆运中途转车,空运中途换飞机一般不加费。

但如中转地损失情况严重的,可酌情另行加收0.15%。

(七)联运
货物地整个运输过程中如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联运,其保险费应以全航程中费率较高一档运输方式的费率计算。

投保一切保险时,除需按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的规定加费外,还需收联运加费0.15%。

(八)免赔率
凡指明货物费率表内规定有免赔率的,如果投保人要求降低免赔率,每降低1%免赔率,加费0.5%元,每增加免赔率1%,减费0.5%元,但最低不能低于一般货物的一切险费率。

(九)贵重商品保险
凡保险货物经发货人向承运人申明价值,并支付了从价运费的,一律视作“贵重商品”,并按费率表规定的50%收费(包括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费率加费),但战争、罢工险不得享受这种优待。

(十)国内运输
如国外商只标投保我国内一段的运输险,其费率按有关运输险的港澳地区计费,涉及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内规定的货物还须按规定加费。

(十一)最低收费规定
对门市上承保的运输险业务,每张保险单的最低保险费,远洋业务每笔为人民币值15元(美元3元),港澳地区业务计每笔为人民币值10元(港币15元)。

保费不足此金额的均按此标准计收。

按:以原集装箱从海运直接转运内陆不另加费。

进口运输货物保险费率表
一、一般货物费率表
(1)所有进口货物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保险费,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的货物,承保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2)各种散装货物以及化肥、糖、粮谷、木材、油(包括油料)、活牲畜、新鲜果菜,其保险责任均至卸货港口仓库或场地时终止。

上述货物如需从港口转运到内地还须按转运内地加费的规定加费。

(3)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三)空运
(四)邮运
二、指明货物加费率表
(一)表中列明的货物或与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均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加费费率表规定(空运、陆运、邮运按本费率表规定的50%)加计保险费。

(二)从台湾、香港、澳门、韩国、日本进口的货物,承保一切险时,则按本表规定的60%加计保险费。

三、其它规定
(一)本费率表承保险项目内均包括战争险,在正常情况下不另加费。

航程经过战争区域,保险费率另议。

如加保罢工险,另加费0.03%。

(二)一般附加险收费标准
附加费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如果是所保货物的主要危险,则按一切险费率的60%收费(包括一切险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如果不是所保货物的主要危险,则按原险别费率收费。

(三)特殊附加险收费标准
投保一切险范围以外的特殊险别,须另行加费。

(1)交货不到险:视承保当时的情况议定,一般掌握在1~2%。

(2)黄曲霉毒素险:按原保险险别费率的20%加费。

(四)货物装在仓面时,应在开航前向本公司申明,装仓面货物一般只保平安险、水渍险,费率另加0.10%。

经早班我公司同意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仓面险时,按一切险费率的60%加收保险费。

(五)在卸货港口仓库或场地终止保险责任的。

如客户要求投保我国内一段的运输保险时,经申请我公司同意,根据不同商品承保一切险另加费0.25%~0.50%,承保平安险及水渍险的另加0.10%~0.25 %。

(六)贵重商品保险
凡保险货物经发货人向承运人申报价值,并支付了从价运费的,一律视作“贵重商品”,并按费率表一切险费率的50%收费。

(七)集装箱运输
从起运地到目的地全程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费率表一切险的80%计收。

以原集装箱从海运直接转运内陆不另加费。

四、老船加费费率表
凡以C&F价格条款进口的货物,船龄在15年以上者,按下列老船加费费率表加收保险费。

老船加收保险费率表
注:一、1940-45年造的船所载运的货物按以上费率表200%加费。

二、对外应按以上不同商品不同费率收费,如果经交涉对方不肯接受时,亦可按“一般货物”栏收费。

三、F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希腊、洪都拉斯、黎巴嫩、利比里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摩洛哥、尼加拉瓜、巴拿马、新加坡、索马里。

进口货物物价费率表备注
1、下列货物一般不保一切险。

旧品:如旧汽车、旧机床、旧设备、旧电器用品:裸装钢材及制品:散装矿砂及金属原料。

2、下列货物只保平安险:木材及装仓面货物。

3、进口船舶按本公司“进口船舶航次保险费率表”收费。

4、所有货物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时均按一般货物费率表收费。

5、本表中未列明,但危险性较大,如原子能、钻井平台、收音机以及易烯、易爆、易损、易腐物品费率另议。

6、因为空、邮运的保险费只分两栏,故从日本、东南亚、大洋洲空、邮运进口特价费率表内的货物照“其他”栏计收保费。

进口船舶航次保险费率表(二)
进口船舶航次保险费率表备注
(一)按航次收费。

(二)拖轮按上述费率下降30%承保。

(三)如需保战争险另加0.025%。

香港地区0.0125 。

(四)本费率仅适用于船航。

钻井平台等另议。

(五)航次起迄计算,保单订明起运港、目的港。

拖航的拖轮及被拖物以被拖物目的地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自航船舶以本身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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