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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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四)监督管理 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分为二个方面:管理要 求和监督检查
1.检验人员的管理要求:(I)职责;(2)工作守则; (3)工作质量;(4)禁止检验人员从事的事项2. 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1)检验机构内部的管 理;(2)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3)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
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 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 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 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
A类和B类安全监察员均可以从事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及执法工作。A类安全监察员还可 以从事技术性较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 料、新工艺技术鉴定、评审以及特种设备事 故的技术分析等工作。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连续从 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 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 准予换证。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
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 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 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省级质监部门,查 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发证件。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监部 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2次以
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
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202009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202009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4年11月27日
地方政府规章
2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6月1日
部门规章
29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部门规章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1日
部门规章
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月16日
部门规章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法规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5月
部门规章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部门规章
15
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5月7日
部门规章
16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7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质检特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规则与原规则的衔接和平稳过渡,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质监部门以及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遵照执行。

一、关于衔接和过渡的具体要求(一) 2013年6月1日之前已按原规则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继续有效,原许可项目和有效期不变。

有效期界满时,检验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换证。

(二)对于2013年6月1日之前已经按原规则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的,各考试机构务必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考试结果的上报和提交证书申请。

对于成绩不合格需要在6月1日以后进行补考的,原则上按新规则对应的科目进行补考。

(三)为便于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后顺利换证,对以考试结果申请换证的无损检测人员,颁发证书时在备注栏中加注“S”标志。

二、关于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一)新规则根据检验人员的要求,取消了检验员和检验师的换证考试,检验人员的考试人数大幅减少,各省独立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集中考试造成困难。

因此,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我局确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作为全国检验员和检验师的考试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取证考试。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

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

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

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684号)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不含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不含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质检特函[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9年5月1日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质监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建立组织机构和部门协调机制,认真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章制度,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吉林、湖南、江西、陕西、山西、重庆、四川、宁夏、青海等省(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或制定专门规定,明确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广东、湖南、四川、云南、新疆、青海、陕西、河南、甘肃等18个省级质监局相继成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有27个省级质监局建立了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北京、上海、广东、天津、安徽、浙江、黑龙江、贵州、山东、湖北、辽宁等省(市)质监局还先后举办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研讨培训班。

以上措施都为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据统计,新条例实施一年来,70%左右的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与工作职责、法规规定和科学监管的要求相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基础建设相对滞后,以及少数地方事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调查分析不深入不科学等问题,特别是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善后处理的工作难度较大,需要着力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质检特函[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3〕5号)要求,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我局拟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和《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表》(附件1和附件2),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架桥机和造船门式起重机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按照质检办特联〔2013〕5号和本通知要求检验;二、正在试点的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船厂、电站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电站塔式起重机、45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按照质检办特联〔2013〕5号和本通知要求检验。

请各地质监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结合现有检验规范,细化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3年6月28日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1、设计文件检查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内容是否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8264-2012)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

当前的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通知文件>>司局发函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1.4.1(3)、1.4.2、1.4.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1.4.2条和1.4.3条涉及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如无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对设计文件依据设计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对试制产品依据制造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由于新容规的规定引起许可级别升级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造监检机构证明等材料报新级别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对仅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直接变更许可证书,否则应当按照升级许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评审,该工作应当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引用标准的执行。

在《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4732-95)等新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按照新容规进行的设计,设计温度在350℃以下的碳钢和400℃以下的低合金钢,可以按照新容规规定的安全系数,根据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由设计者计算材料的许用应力。

同时,有关材料复验、焊接试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内容均应当按照新容规的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锅炉。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四)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

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六)变更登记。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2013年2月7日附件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是指生产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要求;(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积极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四)分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质检法[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GB 150引用文件最新版本汇总

GB 150引用文件最新版本汇总

1.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1433—2008 JB/T 4700—2000 JB/T 4701—2000 JB/T 4702—2000 JB/T 4703—2000 JB/T 4704—2000 JB/T 4705—2000 JB/T 4706—2000JB/T 4736—2002
NB/T 47016(JB/T 4744)—2011
NB/T 47018.1(JB/T 4747.1)—2011 NB/T 47018.2(JB/T 4747.2)—2011 NB/T 47018.3(JB/T 4747.3)—2011 NB/T 47018.4(JB/T 4747.4)—2011 NB/T 47018.5(JB/T 4747.5)—2011 TSG R0004—2009
2.GB表150.2引用的文件概况及所列钢号统计
2.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的文件数
4.附常用文件有效版本目录。

2012年外来上级文件有效版本目录(PV) (总计:691个)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修订进行时,要经常性、周期性地工作!)
反复强调、提醒:一定要举一反三。

你是哪种资质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等)、哪个层次级别(国家级、省级)的单位,根据你自己单位的产品特性去分门别类地搜集、识别、应
注1:目录中凡带浅色涂影的内容,是本目录的新增项或更新版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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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
见质检特函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
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

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事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

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应以《目录》为准,证书中的项目只以项目代号表示。

项目代号和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中规定标注的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级别没有对应关系,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项目也不再按照相关的考核大纲区分作业级别。

四、关于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要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场所所在地指实操考试基地所在地,实操考试原则上不得在实操考试基地以外进行,特殊情况仅限需要利用
考生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操考试的,应事先经过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发证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部门分级负责,发证部门对考试机构考核批准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并指定成为考试机构。

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发证部门对考试机构考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并指定成为考试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指定的考试机构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换证工作
为方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按期复审,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办理复审时,可向原考试机构调取作业人员档案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

附件1: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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