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A man's best friends are his ten fing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一、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具体内容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2004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持听证秩序;(五)决定中止听证;(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的要求,现就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职权公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
(三)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公开。
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四)推进办事公开。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
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XXX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江苏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行政处分听证程序,保障和监察行政机关依法实实行政处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联合我省实质,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例受权的拥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休业、撤消允许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分。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纪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违纪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行政机关确需制定高于或许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该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同意并宣告后方可实行。
按国务院规定应该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确立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相关部门依照其主管部门确立的标准履行。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拜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分需要听证的,由拜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分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听证程序依照公正、公然、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波及国家奥密、商业奥密或许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该以公然的方式进行。
听证推行见告、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说权和辩论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地区内的听证工作实行指导和监察。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该合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须内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存案。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含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检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办理结果可能有益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检查人员中指定的,详细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许专职法制人员担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劳社部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行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深化劳动保障政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效能和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二是公平、公正,真实、准确;三是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不搞形式主义;四是讲求时效,时效性强的内容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五是利于监督,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管理运行体制按照政务公开“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以及《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精神,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下列政务事项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本厅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二)本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四)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五)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本厅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七)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由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实行退文处理。
(二)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监发〔2013〕6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抓手和载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为宗旨,以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为目标,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精心部署安排,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序时进度,强化工作举措。
要积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以迎接8-9月份省厅牵头的条线互查和10-11月九部门的联合督查。
各省辖市均要选择一到两个基础条件好、执法水平高的地区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这是新时期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的鲜明标志。
劳动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不断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是开创劳动保障工作新局面、实现劳动保障事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劳动保障系统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培养优良学风,提高综合素质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作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克服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盲目自大的不良倾向。
劳动保障工作是一项跨越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目前正处在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全面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劳动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真正学懂弄通,掌握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基本理论素养。
要立足本职岗位,从实际工作出发,重点学习钻研劳动保障专业理论和知识,成为精通劳动保障业务的内行,增强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结束——。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网络系统,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保障业务专网IP地址规划的要求,省厅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网络及IP地址规划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城域网建设,深入实施“镇镇通”工程,扩大联网覆盖范面,力争2007年底前全省城域网覆盖率达95%以上。
市级数据中心要实现一个业务专网覆盖局机关、各经办服务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一个中心节点与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网,并联通城域网与省市联网的主干线路。
二、各市在建设网络系统时应按规划要求统一设计制定方案;已有网络但未按规划方案要求配置网络IP地址的单位,要尽快调整到位;采用当地政府IP地址的单位,应在网络互联时,对劳动保障系统内部需要互访的服务器和通信设备地址进行调整或实施地址转换。
要充分利用省市联网的主干线路和“镇镇通”工程的网络资源,并能为所有劳动保障业务应用共享。
三、各市于今年6月底前按《劳动保障系统网络及IP地址规划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市(含区县)网络规划方案,并完成网络调整工作。
四、省厅将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检查各市城域网覆盖情况。
从今年二季度开始,各市城域网覆盖率的计算将严格按照通过业务专网与省市主干线路联通的市、县级经办机构数量来统计。
各市需按季度上报《劳动保障系统城域网覆盖范围统计情况表》(附件2),该报表列入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季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现将2006年信息报送要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信息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信息质量,保证报送数量,努力提高采用比例。
要按照部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尽快制定2006年度信息工作计划和上报计划,并于2月8日前报部办公厅备案。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增强部属各单位和各地报送信息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06年度的信息报送要点明确如下: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一)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情况;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工作情况;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等情况。
(二)就业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制度工作情况;推广人本服务经验,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水平的好做法、好经验;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和技能岗位对接活动进展情况;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人社厅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5号部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7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着眼稳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1.围绕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取向,以稳就业、部署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治欠保支、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等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稳定各项社会预期。
2.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报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 提高办事效
能, 根据 国务 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国发
4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 .
乙类药 品 目录调整的审核结果 ; 5 职业培训教材 目录 。 .
[04 1 号 ) 《 20 ]0 和 中共 中央办公 厅 、 院办公 厅关 国务 于进 一步 推行政 务公 开 的意见 》 中办 发 [05 1 ( 20 ]2 号) 有关政务公 开的要求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用于劳动保 障部在劳动保障行 政决策 、行政管理和劳动保 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
施;
1劳动保 障部拟做 出的决策 、 . 制定 的政策 或者编 制 的规划 、 、 计划 方案等 , 涉及公 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 重大利益 , 或者有重 大社 会影响 的 , 在制定 过程 中, 将 草案向社会公 开, 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 2 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 . 加的听证会 。 ( ) 九 机构 、 人事 、 财务方面
要征求意见 、 举行听证的 , 或公 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 且不会造成实质性 危害的 ,劳动保障部可 以决定予以
公开 。
.
第 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 、 . 程序和 认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
名单 ; 5 重大建设项 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中标 .
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 ) 四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按季度公布全 国社会保 险统筹基金 和个人账户基 金收支情况。 ( ) 五 信访事项 1劳动保障信访规定 ; . 2部及各省级劳动保障部 门信访机构地址 、 . 电话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苏政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三章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第四章听证参加人第五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六章听证举行第七章附则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保障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六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淮安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试行)
淮安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公开办发[2006]8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6.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试行)
(淮政公开办发[2006]8号 2006年12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民主,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优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听证,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
听证会。
第三条政务听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围绕深化政务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便于群众参与的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3]3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宣传提纲
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3】31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使全社会特别是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办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条文内容,扎实做好《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领会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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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劳社[2007]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苏劳社[2007]73号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2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听证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对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