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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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医管[2008]5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3、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工作,确保药品范围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做好药品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附件二: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二:
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未含在医保目录范围内)